因為我自己實在太忙了,花了一些時間,跟朋友了解事情經過
我再來寫下這一篇關於 根本超出 醫療暴力,而是 #醫殺 的事件
這是誰都不能容忍的事情
其實大部分病人在快速分艙分流的動線下
進入隔離病房住院
常常連自己的藥都忘了帶、甚至衣服與日用品都帶不齊
除非蓄意
可以傷害人的工具幾乎沒機會可以帶進去的
你當初可以選擇不要帶兇器進去
但是你沒有這樣做
如果你心情低落、恐懼、絕望
你有可以尋求護理師的幫忙的權利
醫院經過這一段時間整備,也有組織溝通團隊(通常是精神科與安寧經驗的醫療單位),可以來接應這些心理需求
但是永遠沒有選擇拉別人一起下黃泉的權利
所以這我是相信法律上沒什麼好說的了
這已經不是以往在急診等等病人情緒失控之類的等級了
而到時主管單位勢必
要給予這些受重創的醫護補償和身心傷痛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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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們討論醫療場域的暴力
主要是急診有些病人因為酒醉失控、或是本來情緒就有問題
所以在急診的同仁常常工作上就有風險
病人量越大,管理越不易,溝通時間越分割與急迫
急診的同仁就越危險
急診醫病比越少,越有空間做好傷害事件的逃離路線和抵制暴力
不要覺得 #戰地急診 很光榮
你如果覺得醫護人員是寶,你要保護他,你要做到實質暴力0容忍
你就應該要讓急診病人量減到適當可以負荷的量
其實很多地方急診平時就會很忙碌忙亂,這是很危險的
這是為何我主張實質重症外轉
橫向整合全國醫院網分擔區域大量病人
從八仙塵暴經過這麼多年
一直到新冠疫情大量確診者帶給北部醫療單位壓力
其實我都感覺沒什麼明顯的進步
真的有改善的系統
效能在事情一來時,立馬就會彰顯出來
是改善自SARS經驗,一開始疫情來時的應變醫院網
讓境外移入至本土感染的轉換率一直都是0
還有部桃院內感染事件時的漸進性疏散措施
但是內部真的有大量病患需要橫向分擔時
就相對反應不是這麼快了,還陷入某種程度紛擾
疫情還會持續,那我們就還是要改善,要面對
既然醫護人員是在疫情中非常重要的人物
這才是對我們整體醫療人員的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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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種事情在國外是完全不允許的
英國也有醫護被病人施暴,馬上就被關起來,並被控訴言語暴力與犯罪破壞
(而且你要想到英國待診的時間比我們更長,但是他們阻嚇暴力更積極)
套用精神科業界內有常講的一句話
"#讓他為他自己的行為負責"
我們常常在講病人安全,是我們基於醫學倫理所學,是我們的責任
但是醫療人員安全
或說任何緊急救護、消防、醫療第一線人員的安全
其實是 #全民的責任,這是要強調的
任何施予在他們身上的行為與語言暴力,其實都是在傷害國家資產
要知道這是要負比自己想像中還要更大的責任的
醫療暴力 倫理 在 Facebook 八卦
關於COVID-19病患攻擊醫護人員事件,我認為應譴責醫療暴力外,更該正視整起事件背後的衍生問題— 台灣醫療這個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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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丁格爾誓言:「燃燒自己、照亮別人。」
台灣全民健保制度,醫療人員的工作量大幅提升、人力嚴重不足、護病比失衡,病人容易因為長時間等待、照護品質不良等,成為醫病爭執的開端。
這次COVID-19病患攻擊醫護人員事件,不免氣憤、無法理解病患是基於何種理由促使想要致人於死的動機。
研究指出,不少暴力行為本身是因疾病所引起,電解質失衡、腦部病變、酒精或藥物作用等,造成犯罪行為時無法辨別是非或控制行為,法律對於這類施暴者加重其刑,似乎也會因欠缺為其行為負責能力,而獲得減刑甚至無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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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宣洩不滿情緒,更應該思考整件事背後的衍生問題— 台灣醫療這個大環境!
照顧新冠肺炎患者,夜班人力足夠嗎?
醫護人員職場安全?
醫院防暴失靈?
當疫情爆發時,誰願意到第一線冒著生命危險照護患者?
身為醫護人員,能拒絕嗎?
每位醫護人員背後承擔的是一份重大職責,巨大的身心壓力,手裡照護的是完整生命個體。
而醫護人員經常陷入倫理和道德的兩難,必須在患者和家庭責任之中作出選擇,而最後不得不與家人分開⋯
每年512護師節,護理師集體抗議醫療勞動處境,而醫療這個大環境從以前至今,始終沒有改變。
未來還會有新血加入願意為我們的健康付出嗎?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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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應該嚴重譴責醫療暴力,並正視台灣醫療環境!
再不改變,台灣未來的醫療環境最終走向潰堤。
最後,我想我們可以做的是少一點斥責、多一點包容,並共同連署抵制醫療暴力。
附議連結🔗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a680f567-2f53-4d60-ba72-e55ae2da95c5
另外補上
保障醫療工作者附議連結🔗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bf47a12a-2e08-45aa-8ff5-0389c14cabbd
#譴責醫療暴力 #尊重專業 #台灣醫療 #醫療潰堤
醫療暴力 倫理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八卦
「醫療暴力零容忍!」
金門衛生局長是否應該辭職下台?! 贊成請+1
行為人竟是衛生局長,不論是《醫療法》,《醫師法》懲戒,主管機關就是衛生局,還有《公務人員懲戒法》,衛生局長不迴避或調職或撤職,就事論事,依法論法,如何依法行政,如何公正執行職務:醫療暴力之衛生行政管理?
「依影片,王衛生局長在現場的脫序行為,包括滿口髒話、推擊陳姓醫師,當對方說「你不能推我」時,王還繼續嗆「你是在怕三小」等語。」
《醫療法》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醫療法》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法》第 25 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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