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老師長達兩年虐打+逼塞飯 導致5歲童說出''活不下去''等精神病事件Part2!!!
我知道這種可怕細節做父母的都不太敢看, 但千萬不能無知、務必得吸取別人的經驗、要有防備心!!!
#靠北惡質幼兒園118
#台中市北區吉維妮幼兒園 2018.03.27
《家長在爆料公社的第二波發文》
〈學校強勢 政府機關無作為 家長到處求救無門〉
〈幼教環境惡劣的三罩門〉
照片為與園方對話時的逐字檔
*媽媽的血淚呼籲*
#家長匿名通報由教育局警察社工進入搜證由檢查官提起公訴
#政府設立檢舉獎金制度
您們知道嗎??有多少幼童被老師打了之後,他們連說出自己受害的權利都沒有,只有口述卻無法定老師罪!!您能想像父母的心更是心如刀割。所以我公布我孩子如何一路走來,證實現行的通報流程有時會淪為讓幼兒園有時間刪證據及和老師串供的第一黃金時間。
試問,這若是發生在成人身上,會這樣嗎? 為什麼,犠牲的是那些懵懂無知的孩子??!!
《更新》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62684
黑幕重重?虐童案一句「跳電」 22天證據通通沒了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393582
錄音檔曝光!虐童案一句「跳電」 22天證據沒了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28/1323689
錄音檔曝光!虐童案一句「跳電」 22天證據沒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L8wQ99YhLs
虐童案錄音檔曝光 22天影像檔"跳電"消失?!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SKug4Y5IXY
虐童案錄音檔曝光 22天影像檔「跳電」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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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更新內文》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451357468329757/?multi_permalinks=1545580908907402¬if_id=1522092674892012¬if_t=feedback_reaction_generic&ref=notif
各位爆友您們好,我們沒有和園所及老師和解。
是和園所及老師等人,在12/29會談中確立並承認黃姓老師長期對孩子施暴。才有簽署合議書,以確實老師對孩子長期施暴的證據及園所知情的證據。在12/28之前,園所和老師只願承認12/20 塞飯及打等行為,對於黃姓老師長期打打孩子憋尿、打頭、折手指等等暴行,園所皆不回應及不承認,縱使我們跟園所說了很多細節內容及其他多名受害者,之後有諮詢相關人士,建議我們若是能拿到書面或影像,再加上錄音檔佐證,才有機會證實孩子受到的凌虐。
為什麼要三個月後才爆?
第一:時間點,快選舉了,為了孩子,我必需等待時機,當我看到那黃姓老師快樂的四處打卡玩樂,而我孩子的傷害卻尚未撫平,我的心真的很痛,但我只能忍。
第二:這段時間我依然試著找尋其他受孩子的家長,有聯繫到幾位,但他們礙於個人考量等等,雖知情老師打人,但依舊繼續隱忍就讀。
第三:我是二寶媽,孩子(5歲)單一月份就跑醫院就好幾次,目前也還在跑醫院,而二寶是幾個月大的寶寶,所以一切是以孩子為先為首重。
這三個月我用空閒時間整理所有資料及證據,坦白說第一篇文,我邊打字邊哭,多次無法繼續,第一篇文,我至今仍然是每看必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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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遇到長期使用驗不到傷的方式來傷害幼童的黃姓幼教老師(第一篇文末有說會補上 幼兒園監視器影像帶消失的天數? )
當初104年參觀幼兒園,是因在別的園所遇到別的小孩被老師拖去廁所打事件,和同行友人參觀時有特別詢問錄影問題,園長說錄影檔有30天存檔。
為何幼兒園監視器影像的天數(22天)會消失??? 影片有說明,謝謝您~
消失的影像是我孩子及許多孩子被黃姓老師虐打的證據。但它消失了,為此我曾在(mobile01)PO文求解。
在孩子事件發生後,107年過年前一位家長他跟我說新接任的劉老師一樣打孩子打的更兇,過年後碰面,他又提了一次。但我沒有說,為什麼我不敢?就像我孩子被消失的影片一樣,我無能為力。
有和好幾個家長聊到,他們說在黃姓老師106年12月離職後,還是經常在園所看到黃姓老師出入,過年還有和孩子們大合照,照片貼在孩子們的聯絡簿上。
補充一下,第一篇文內的影片內容有照到當時系統顯示是 12/26 觀看 12/20日的影像。我附上一照截圖證實。
關於合議書的問題,在12/29日我們簽的是合議書。雙方合議精神賠償
老師:6萬 ,園所:6萬,6萬8是學費退款。
內容是註明園所督導不周和老師不當行為,造成孩子傷害的精神賠償。
當時園所第一時間不願給我們影像及否認一切行為,我們感到求助無門,曾經播打很多電話到各單位諮詢(這些通聯記錄都可以調的出來)
曾諮詢過的單位:教育局、社會局、台中英才婦幼館、社工、113通報中心、及里長、議員助理及友人等等,感謝他們一路協助教導我們。
我們如何從沒有任何證據,到拿到12/20只有一日孩子受害的畫面,12/26要求看影像時,當時已有跟副園長說受害過程及還有許多孩子受害,將這些資訊明白告訴園所。12/26下午看12/20影像。
但孩子12/20日受害的畫面,只有塞飯及打,園所和老師依然一直否認其他暴行,又再度諮詢相關人士,說單憑12/20影像是無法證實孩子長期遭受到黃姓老師凌虐(折手指、打頭、憋尿、言語羞辱及精神折磨等等惡行),所以他明白的告訴我們教導我們,若是能拿到書面或影像,再加上錄音檔,那您孩子受的苦難也許有機會能被平反。
我們簽署的是合議書,簽署時間是106/12/29 ,當時園所執行長及副園長及黃姓老師及黃姓老師媽媽及阿公及媽媽,在現場我有說黃姓老師長期如何虐打我女兒的手段,黃姓老師媽媽一直道歉,是園所安排黃姓老師及黃姓老師媽媽進來的,會談中也有提到媽媽有交一份 孩子口述黃姓老師對她從小班一直打到大班及憋尿、打頭、折手指等等暴行及裡面也有註明還有其受害的孩子 的資料,足足有A4三大張(內容和第一篇文內容幾乎相同),園所在12/28說黃姓老師承認那份文件了。所以才會在12/29有會談並有合議書。
您們知道嗎??有多少幼童被老師打了之後,他們連說出自己受害的權利都沒有,只有口述卻無法定老師罪!!您能想像父母的心更是心如刀割。所以我公布我孩子如何一路走來,證實現行的通報流程有時會淪為讓幼兒園有時間刪證據及和老師串供的第一黃金時間。
試問,這若是發生在成人身上,會這樣嗎? 為什麼,犠牲的是那些懵懂無知的孩子??!!
這期間我們也多次諮詢教育局:
回應是
第一 沒有切確的驗傷單及錄影影像,教育局只能把我們的說法跟園所查核了解情況,請園所回覆,無法查詢他們的錄影影像,試問若教育局去查核,園所還會留下老師及影像等你來查?
第二 有提到跟教育局說,當時我們只有孩子口述受害內容及知道多名孩子受害,由於連合其他受害的家長產生困難,所以我跟教育局談說我可以提供多名受害者小朋友的名單(名字)給他們,教育局說由於個資法,幼兒園有權拒絕提供小朋友的相關資料給他們,所以他們也無法偵查並協助保護那些正在受害的幼童。教育局有說明這是因為他們的沒有足夠的公權力去搜證。但就是我拿不到影像才請求教育局協助。
12/22 播打多通到教育局,當日負責台中市北區幼兒園的人員請假,這個應該是能查核的到。
諮詢其他單位,提議連合其他受害的家長,但由於以下幾點產生困難:
第一 時間緊迫,要短時間內把受害家長聚集並讓他們了解狀況,有困難。
因為第一時間已跟園所反應黃姓老師不當行為,但園所卻否認黃姓老師不當行為。
第二 全班只有我的孩子離校,其他都還在校,且龍年寶寶多,外面幼兒園幾乎額滿,上班族媽咪無法帶孩子慢慢找幼兒園。
第三 孩子已快大班下學期,距就讀國小約只有7個月,孩子進入新學校也有適應問題。
因為以上種種情況,一些知情的家長還是會選擇隱忍。
合議書。也許有人覺得我很笨,居然拿影印本,從影像影片、合議書這些,攤在陽光下,您們才能明白,孩子被老師虐打,家長要自己搜證有多難 。
藉此以我的血淚強力呼籲兩點,非常希望能改由政府直接協助辦理。
第一點,由家長匿名通報教育局學校不當對待後,應由教育局連同警察及社工進入校園直接搜證調查,以求保全證據,並由檢查官提起公訴,保護幼童。
第二點,祈求政府能設立檢舉獎金制度。我相信還是有許多好園所及好老師,但不應劣幣驅逐良幣,
我們預設幼兒園等機構都是良善的幼兒機構,老師都是優質的幼兒教導老師,當惡質老師在幼兒園等單位機構對幼童不當行為時,透過檢舉獎金制度,可讓其他的老師或相關人員或家長等願意勇於檢舉舉發惡質老師的行為,並維持良好的幼兒教學風範,更可讓幼兒園提高警覺並勇於主動通報,對於惡質的幼兒園,則壓迫到老師及幼兒的就業、就學環境,老師可依照蒐證的資料檢舉該惡質幼兒園,檢舉確立,則發予檢舉獎金鼓勵,金額罰款應採用「酒駕罰鍰累進制法」,才能更有鼓勵效果,並應公布 幼兒園被舉發次數及老師被舉發次數,檢舉確立後,獎金發予總罰款 如30%或多少百分比以獎勵檢舉人。這樣相互監督,全民監督的方式以提升幼兒就學安全的環境,才能更加保障優良老師付出耐心用心教導幼兒的價值和樹立幼兒教學風範,以利父母為孩子找尋平安快樂的托育環境及讓全民協助政府監督。
#爆料公社
#幼兒園
一、酒後駕車基本處分:
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108年7月1日起施行),酒後駕車(酒精濃度0.15亳克以上)處罰鍰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2萬元以下(5年內累犯加重裁罰),並應吊扣(銷)駕照或記點,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涉公共危險罪):
- 102年6月11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觸犯該條文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經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偵辦,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經司法判決確定「有期徒刑」者,交通違規罰鍰部分無須繳納,其記點或吊扣(銷)駕照處分仍應執行,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依據100年11月23日行政罰法修正條文第26條第2項規定,一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不待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撤銷,即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至於行為人已依緩起訴處分命令支付公益捐款之數額得扣抵裁處罰鍰數額;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勞務,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金額為扣抵金額。
- 涉違反公共危險罪者,可先持駕照正本及違規通知單至應到案處所辦理駕照吊扣(銷)及開立道安講習通知單,俟司法機關判決(或檢察機關處分緩起訴)後,再持相關判決書或處分書至應到案處所依規定補繳罰鍰或免繳納罰鍰結案。
三、酒駕肇事加重駕照處分:
酒駕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至4年;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酒測標準2021
刑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酒測標準其實有些微的不同。前者酒測值標準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後者酒駕標準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所以有些讀者會搜尋「酒駕0.15」其實不完全正確,因為有0.15毫克與0.25毫克兩種不同的狀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