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南港中心倉庫及電力修護處細部計畫經市都委會審議通過 市府取得回饋土地將作為文資保存活化、公園綠地廣場及公宅】
今(20)日主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35次會議,審議通過位於南港的台電中心倉庫(編號AR-1)及電力修護處(編號CR-1)細部計畫案。市府將可取得0.71公頃開放空間(包括公園、綠地、廣場),以及集中回饋可建築土地於AR-1街廓1.76公頃特定商業區(九),將作為興辦公共住宅、社會福利等市政建設基地,另坐落於該處之市定古蹟及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將規劃為藝術實驗場域及金融科技創新育成中心使用。
委員會經聽取市府及台電公司說明並聆聽民眾陳情訴求後,同意本案依據主要計畫規定並配合市府東區門戶計畫所擬定之細部計畫內容,並高度肯定市府與台電攜手共同促成本案,達成地主、市府、地區三贏,也表示本案集中回饋以利土地整合開發的創新作法可以提供作為後續其他開發案之參考。同時建議市府應一併納入周邊山系與水路等環境議題,進一步將韌性城市、基地保水滲水、以及公共住宅因應配套之公共交通等納入都市設計準則考量。
本計畫區包含兩處基地,其中編號AR-1台電中心倉庫位於市民大道七段與東新路口西南側,面積約3.7公頃;另編號CR-1台電電力修護處位於市民大道八段與向陽路口東北側,鄰接臺北流行音樂中心,面積約3.4公頃,兩處基地面積總計約7.1公頃,其中99.9%為台電公司所有、其餘為國有(佔0.01%)及臺北市(佔0.09%)所有。該兩處基地於市府101年4月10日公告實施之「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案內,已原則同意變更為商業區,並規範俟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主要計畫再予核定。
市府為配合推動東區門戶計畫、五大產業中心及公共住宅政策,經與台電公司多次協調獲致共識,將AR-1與CR-1兩處基地整體規劃,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應回饋市府40.5%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經整體考量將應回饋之可建築土地集中配置於AR-1基地北側,雙方並已於106年2月14日簽訂土地合作意向書(MOU),集中回饋方案並提經106年7月25日內政部都委會第904次會議同意,未來須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故辦理本次細部計畫擬定作業。
本次細部計畫擬定土地使用分區,劃設面積10%之公園、綠地、廣場用地,共計0.71公頃,將由台電負責開闢後回饋予市府。另回饋30.5%之可建築土地予市府,劃設為特定商業區(九),計有1.76公頃,建蔽率55%、容積率353%,屬台電公司及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國有及市有土地)之土地則劃設為特定商業區(十)及特定商業區(十一),使用項目皆比照第三種商業區規定,其中供住宅使用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分區總樓地板面積之50%,而市府特定商業區(九)作公共住宅使用者,則不受住宅比例限制。
全案後續將分為三個開發區,特定商業區(九)將由市府主導,該區內之北側有多座文化資產,將採整建維護方式,包括將三棟市定古蹟(C庫、N1N2庫、交貨臺旁機房)及一座待重組的歷史建築(P庫桁架)規劃為藝術實驗場域、另保留N24庫將規劃為金融科技創新育成中心,其餘該基地南側則規劃作為公共住宅、智慧銀髮宅、社會福利設施等市政建設使用;特定商業區(十)及特定商業區(十一)則由市府同意台電公司公開徵求實施者,預計規劃作為辦公、商務、住宅、休閒及購物等複合型功能空間,並可望明年開始辦理招商,透過重整都市棕地,促進黑鄉轉型,打造東區門戶計畫新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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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草案) 即日起預公告】
繼今(22日)早市府宣佈【臺北市公辦都更8+2旗艦計畫】,台北市都市更新處所擬訂【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草案)】自即日起法規預告30日,該項辦法以揭示公辦都更之依據及操作流程之指導,並特別就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所引起民辦都更爭議部分予以創新機制,包含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須公開且事前估價、並允許民辦轉軌公辦、且設有爭議協商評估等,期以公辦帶動民辦都更,並引導全市各區之更新發展,達到大規模都市再生效果。
都市更新處表示,有鑑於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未明確規範公辦都更操作機制,經本府參酌過往經驗及本府現行辦理公開徵求實施者之程序,歸納公辦都更應踐行之程序及相關法規範不足之處,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六款規定,歷經30次會議,邀集專家學者、都市更新相關公會參與討論,廣納各方意見,擬定【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草案)】。
本辦法(草案)有三項特色:
第一、明定市府選定公辦都更地區之標準及程序,包括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指導更新地區發展、明定都市設計準則、容積獎勵額度、提供公共設施以及中繼住宅等,以彰顯公辦都更之公共利益。
第二、考量現行都市更新估價制度係由實施者擇定三家估價師,導致民眾與實施者產生相互不信任問題,公辦都更實施辦法將採行更新前公開估價機制,須讓參與都更之關係權利人等了解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並每年定期檢討公告,以化解民眾參與都更之疑慮,加速都市更新之推動。
第三、明定公辦都更辦理類型計有四種,【全程型】即由政府主導大規模地區都市更新的標準作業程序(SOP),包含公辦都更8+2旗艦計畫及具潛力及民間自提22+N處公辦都更基地。【半程型】即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緊急危難處理等要件,新的辦法亦明定民辦都更案件如遭遇有無法推展的情勢,得申請由市政府受理轉軌為公辦之機制。【諮詢輔導型】即輔導海砂屋等災損建物都更重建。【代拆型】即針對民辦都更已取得拆除執照而有拆除困難案件,由市府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協調與評估,作為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執行參考依據,以恢復民間對都市更新之信心。
最後,市府提出【2016年台北公辦都更元年】,希冀率先以【台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開展都市更新條例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迄今已近二十年,期間都市更新案多由民間主導開發,面臨爭議不斷、自劃更新單元面積小、缺乏公益性及計畫指導,反觀最急需辦理之弱勢整宅、海砂屋等災損建物缺乏協助,甚至面臨已取得拆除執照之更新案無法執行等困境。
【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草案)】即日起預告30日,將廣納各界看法,期盼社會各界能支持該辦法的實施,相關內容可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官網瀏覽(http://uro.gov.taipei)或電洽02-23215696轉分機2920,留下寶貴意見,如有書面意見,歡迎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八號九樓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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