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遺贈稅兩年
無效醫療
氣管插管內有血絲...
#肺部狀況真的很糟
討論中有說法:
「重症期間移轉,還是會被追回來……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但看著這樣慘劇
還是非常心痛
#預立遺囑的重要性
#臨終自我決定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777622276/posts/3290966797605875/?extid=ehIoUfv1XUZUSLG2&d=n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八卦
重病期間辦理保險解約,國稅局怎麼看?
這個案件的狀況是這樣:要保人在重病住院期間,辦理保險解約,保險公司還派人到醫院確認要保人的意識狀況沒有問題,就付了解約金三百多萬。要保人拿到這筆錢以後,做了三筆贈與,其他的就拿來當醫療費用支出。
後來要保人過世,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將這筆解約金增列為重病期間提領現金,屬於遺產,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不服,開始進行行政救濟程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稅局沒錯,理由是:
1、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2、國稅局有去調查要保人生前的就醫資料,發現要保人辦理保單解約時,意識狀態是不清楚的。
3、保險公司雖然有派人去醫院確認解約的意思是否真實,也在保戶親訪表記載要保人意識正常,但是跟病歷的記載不一樣,而且法官把保險公司專員及銀行理專找到法院作證,專員雖然承認親訪表上面是他寫的,但是要保人的意識狀態究竟如何,他說「忘了」。(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啊?)
4、要保人在103年10月14日死亡,而他的存款於103年10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止,共提領及轉支合3,006,480元,要保人的繼承人主張要保人於103年10月3日有將保險解約金贈與自己130萬元,及贈與孫女劉千誼、劉欣燕各450,840元乙節,既然沒辦法證實,則就此部分,國稅局核定屬重病期間提領之存款,並沒有錯。
判決連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29 號行政判決
http://bit.ly/2GHMEFc
#保險
#解約
#理財
#重病期間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八卦
被繼承人死亡前所為贈與 ,國稅局說: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摘錄於法源法律新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十三)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尚未繳納之稅捐義務,並未因其死亡而消滅,應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之範圍內,代為繳納,即代被繼承人履行生前已成立之稅捐義務,於繳清稅捐後,才能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母林君生前於97年度贈與給他銀行存款新臺幣300萬元,國稅局在林君死亡之後,才發單補徵贈與稅,因林君已經死亡,應納稅額之贈與稅是否得予註銷?租稅構成要件成立時,贈與稅捐債務即已成立,贈與人即負有繳納贈與稅之義務,林君生前贈與,國稅局雖尚未對之核課贈與稅,並不影響贈與稅捐債務之效力。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係闡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所為贈與,如至繼承發生日止,稽徵機關尚未發單課徵贈與稅者,不得逕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但並非指被繼承人死亡前所為之贈與無庸負納稅義務。
.....(ps 白話文就是:大法官沒說不要繳稅啊....)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另民國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2條及第44條第2項、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類此案例自98年1月21日以後,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 (ps 簡單說,就是:怎麼算都算不過國稅局啦.....)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在 545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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