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來問海外所得課稅的投資人又變多了,我猜大概是2020年大家的獲利都不錯,海外所得可能會因為你的錢是在海外,或是國內賺海外的錢,兩者不同
NT$670萬的免稅額包含海外所得、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非現金捐贈、私募基金所得的總和,然後計算比較最低稅負制的結果,假設沒有其他收入,那年度海外所得低於NT$670萬,基本上就是免稅
錢本來就在國內的複委託,賺的每一塊錢,基本上都是算在海外收入內,政府單位要查都查的到,沒有模糊地帶
如果是海外券商,我有打電話問過國稅局,也問過專業會計師,理論上你賺超過百萬台幣就要申報(有收益就申報,也可以以防你將來會用到),但台灣國稅局實質能力查清楚你的海外資產到怎樣的程度,除非外國政府願意配合,否則不容易精準查到你的收入狀況,你每年元旦到12月31號,累積的匯入外幣額超過等值670萬台幣,你沒有什麼特別理由的話,那國稅局就可以實質課稅
所以年度控制匯回的金額低於NT$670萬,然後又無其他收入,實務上就免稅,國稅局有兩種匯率計算方式,例如你2020年12月才匯回台灣,你可以提出用2020年12月的匯率去計算,用發生時間點的該月平均匯率去計算,或者看哪個時間點較有利,用該時間點去計算,國稅局認為你的解釋有理,可能會採用
所以沒匯入,你也沒打算要匯回台灣,台灣的國稅局實務上暫時拿你沒辦法,未來不知道,但沒特別理由的話,眼下確實台灣政府也無能力跟外國政府索取相關個人資料,行政成本上也不划算,讓台灣政府想動用外交關係去獲得特定納稅人的收入情況,我想這位納稅人應該是身分特殊,或者特別大戶
至於一般小市民,基本上不用太擔心,因為你根本沒有被查的價值,匯款水單保留好,然後嚴格控制每年度的匯入額度,有大額的國內收入,自己另外再去計算匯入上限,匯率抓高一點,以防萬一
如果每年都有匯入NT$670萬的上限風險,那也不用擔心,大戶自然有應變的彈性做法,自然人改境外法人,稅法規範到哪邊,請專業會計師去設計收入架構,依法節稅即可
所以想要生前節稅,還是海外券商比較簡單,截至2020年過完,台灣政府實務上能查到的個人海外收入能力相當有限(很多國家連台灣政府都不承認阿),如果有適合的規避方式,基本上複委託就沒啥意義了(我有大戶的投資朋友,刻意用複委託,讓單筆操作成本飆高,強迫自己減少短線操作),身家太複雜的,請會計師協助處理就好,錢多的人就是用錢買技術和知識,海外券商的風險是遺產稅,大戶可以轉法人,法人沒有遺產稅,小戶就買保險,抵掉遺產稅,反正是小戶,遺產稅相對小,花錢找會計師處理
小散戶請不要三不五時擔心自己被課海外所得稅,你要先跨過那個670萬門檻阿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1萬的網紅堅離地球 · 沈旭暉,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時候,我們才發現真・香港確是一件神蹟,一件不由主觀意志製造的藝術品,同時兼備的功能極多,現在慘被一刀刀凌遲,才知道底蘊之深。這種價值,絕非只懂計算GDP、滿腦子鬥爭思維所能理解。某程度上,香港就是一部多功能機器,也可以說是數百年前威尼斯那種「informal empire」,現在急速衰落,自然引來...
遺產價值計算 在 Facebook 八卦
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遺產價值計算 在 Joe's investment Facebook 八卦
1971年,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要求聯合國將澳門和香港修正為「被葡萄牙和英國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而不是列為殖民地,因為按照聯合國處理殖民地的慣例,殖民地人民的主權是自決權(self determination),同樣是英國的殖民地,南美洲阿根廷東面對開海面的福克蘭群島,還有西班牙南端的直布羅陀,都經過公投程序,繼續維持英國政府管理,但是香港卻因為中國的介入干預,於是雖然實際上是殖民地,但經過修改後,被列為中國的領土範圍內。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其實中國是難以合理擁有香港主權的,關鍵在於「清朝」不等於「中國」的邏輯。1644〜1911年的清朝,那時代並沒有國家的概念,頂多是個中原王朝,相對於中原地區的漢人政權,清朝和元朝其實滅亡了中原王朝兩次。清朝以前,「中國」兩字沒有被任何一個朝代用來當專屬名稱,因為當時只有政權,沒有國家概念。
滿人和蒙古人在兩個時期滅了中原華人政權,用現代詞彙就是外族殖民中原華人,但滿人和蒙古人當時不能稱作滅了中國,因為當時沒有「中國」這個國家的概念,既然清朝不是國家,就沒有賣國契約的問題。香港這塊領土,在清朝時並不是清朝百姓的資產,而是愛新覺羅家族的資產,割地賠款對於愛新覺羅家族來說,只是少了一些家產,中原地區還是皇權政權時期的時代,邏輯上不能當作國家來論述。
清朝不是國家,但1911年以後的大中華地區出現了國家架構,這代表過去的領土是不能直接繼承的,因為這是不同的政權,「清朝」不等於「中國」,1911年以前出現的清朝是一塊土地上的一個政權,那不等於同一塊土地上的另一個政權,中國,正如當代的義大利和西元前的羅馬政權是不同的政權,義大利不能以2000多年前的羅馬帝國時期曾經佔領的歐洲領土,對外宣稱21世紀的中歐、南歐三大半島、東歐,都是義大利自古不可分割的領土,否則溯及既往,從中華地區的元朝算起,中亞、西亞、東歐都是蒙古國不可分割的領土,這將發生嚴重的邏輯衝突。
既然清朝以前的領土不能直接視為現在中國的領土,中國的領土要從1912年建國以後算起,這樣香港、台灣、澳門都不能算是割讓出去的領土,因為這些不是在中國建國以後才割讓的,而「清朝」不等於「中國」,如果要從追溯歷史,1279年蒙古人滅南宋,佔領中國中原地區,建立朝代,如今俄羅斯南方還有蒙古國,所以現在的中國,自古以來算是蒙古不可分割的領土之一,包含香港也是,如今蒙古國沒有要求統治香港,曾經被蒙古殖民的中國,更沒有權力要求統治香港。
中國對外宣稱,香港、西藏、台灣是自古不可分割的領土,這意味著中國這個現代化國家,繼承了帝王專權統治時代的清朝遺產,這其實和聯合國處理殖民地問題的慣例是完全違背的。因為二戰以來,聯合國大部分國家對殖民地的態度都是給予自決權利,公投是否成為獨立國家,極少像中國一樣,強迫周圍殖民地成為其所屬領地,自古的時間點計算,也是非常困難的,例如從1624年算起,台灣自古就是荷蘭不可分割的領土,現在國家鮮少用這種方式定義領土。
事實上,中國除了宣稱香港、西藏、台灣是中國領土以外,還有多處領土是具備高度爭議性的,例如中國東北地區多處和俄羅斯的交界地、和塔吉柯斯坦的交界地區帕米爾北境、和阿富汗的交界地帕米爾地區、和緬甸交界地江心坡、南坎,但是中國面對所有具備爭議性的領土,並沒有全部維持強硬作風,例如和俄羅斯的領土糾紛,中國顯然「和氣」多了,但是對於具備高度經濟或政治價值的周遭殖民地,例如香港、西藏、台灣,中國顯然強硬多了。
回顧歷史,中國理應不能繼承清朝的領土遺產,不過按照中國外交部的說法,這些也只是「歷史文件」罷了,自古以來,國際外交,大爭之世,爭於實力,對外發動侵略,往往只需要一個理由罷了。
遺產價值計算 在 堅離地球 · 沈旭暉 Youtube 的評價
這時候,我們才發現真・香港確是一件神蹟,一件不由主觀意志製造的藝術品,同時兼備的功能極多,現在慘被一刀刀凌遲,才知道底蘊之深。這種價值,絕非只懂計算GDP、滿腦子鬥爭思維所能理解。某程度上,香港就是一部多功能機器,也可以說是數百年前威尼斯那種「informal empire」,現在急速衰落,自然引來眾多國內外的競爭對手爭奪遺產。但由於香港的原有功能太豐富,不可能出現單一替代品,各方都只能爭取某一部份,而不可能整個香港拿去複製。有危有機,這正是香港有朝一日重生的底氣所在。只是在未來十年,出現以下國際scramble,恐怕難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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