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人文徵老師!
歡迎大家分享出去
獵人通告:WANTED
「翻轉教育」「寧靜教育革命」已成為引領全世界教育改革的趨勢;台灣教育仍然處在混頓、保守而難以突破大環境的限制;當父母仍在意孩子段考分數以1分退步而憂心不已;當看見孩子的天賦所在,卻缺乏學習動力……,想要投入台灣未來教育工作者的你/ 妳將如何自處?
2014年11月實驗教育三法立法通過之後,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再次蓄滿能量,以人類發展的理論為根基,將承辦之公辦民營人文國中小從「適性教育學校」進化到「人類發展任務型學校」,期許適性教育更能夠落實「成就每一個孩子」的目標,培養「帶得走的能力」,開展天賦、展翅高飛。
如果你 / 妳關心孩子的身心平衡、健康成長與多元自主學習。
如果你 / 妳相信每一個孩子都有他的獨特之處,願意成為天賦導師。
如果你 / 妳對目前體制內的教育心存疑惑,想望行動改變。
如果你 / 妳對教育有滿滿的想法,卻無處發揮,被環境所困。
如果你 / 妳喜歡與人合作,對協同教學的模式有興趣,想望有共同理想的團隊。
如果你 / 妳創意無限、不喜歡一成不變,想望成為創新教學模式的開創者。
如果你 / 妳能接受孩子不是把老師當成高高在上的權威者,想望成為孩子信賴的朋友。
如果你 / 妳喜歡和孩子打成一片,想望成為孩子王,一起玩出幸福的時光。
邀請具有教育理想、熱情、創意、愛心與團隊協同等特質的您,加入人文團隊一起創造台灣教育的新未來的歷史使命。
您是否為人文感到驚嘆,百聞不如一見,心動不如行動,歡迎前來人文參訪;更歡迎參與實習、師培;徵選、介聘人文教師的工作。
不論您是否在職,歡迎您將您的履歷寄至人文國民中小學行政中心人事組許小姐
(宜蘭縣頭城鎮文雅路150號 03-9773396 或e-mail:fly8565@ilc.edu.tw)
人文國中小網址:http://blog.ilc.edu.tw/blog/blog/27589
適性教學理論 在 螺螄拜恩的實話實說 Facebook 八卦
【好書分享:抽獎送《史丹佛大學心理學講義,人生順利的簡單法則》】
(圖一)
先跟大家說,本書作者是位美女。
當我看到四十幾頁,作者自述熱愛打扮、追求時尚,服裝能改變工作品質時,我就上網估狗,畢竟書封可能經過修圖,做不得準。
(圖二)
結果,挖靠!作者動靜皆美,某些角度神似好萊塢明星Blake Lively,盛世美顏兼年紀輕輕即任職史丹佛大學教授,又獲《富比士》雜誌選為「20位最啟發人心的女性推特作者」,及史丹佛大學最高榮譽教學獎等等榮譽加身。
故讀到「嫉妒」章節時,我在心裡大吼大叫:「妳這該死的人生勝利組!!還跟我談嫉妒!?妳就是被大家嫉妒的那個人吧!!」
呼呼呼呼照書中所言,我要好好處理負面情緒,將嫉妒轉為正面助力:
(圖三)
1、透露嫉妒情緒,讓重要人士理解,並成為強力支持:
大家現在都知道我很嫉妒作者了,麻煩各位高舉雙手,我好集氣形成元氣彈,一次性摧毀史丹佛大學。
2、嫉妒是「欲求」的象徵,能幫助你鼓起勇氣挑戰平常不敢嘗試的目標:
OK好~作者著作等身,那我要卯起勁來完成第二本書,成為世人讚譽的暢銷書作家(媽呀~~這目標好大啊~~)
3、即使嫉妒,也要祝賀對方,嫉妒對象不是敵人,而是你的潛在盟友或最佳指導者:
嗯我的確從書中獲得許多指導,但我們可以回到「元氣彈」那個選項嗎?(被巴頭)
正如上述,《史丹佛大學心理學講義》一書,共有六章二十五課,從成長心態講到人際關係、怎麼提升幹勁、如何處理負能量、面對壓力,及培養領導力。各單元皆以作者本人或他人為例,以「說故事」的方法,教導讀者處理人生中的疑難雜症,並具體說明能即刻實踐之思考方法和行動法則。
每課結尾直接幫讀者整理內容重點,全書論點融合史丹佛、哈佛、耶魯大學等世界知名研究機構的研究結果,然而文字寫作深入淺出、淺顯易懂,全無理論隔閡,無怪乎作者曾榮獲「史丹佛大學最高榮譽教學獎」……這叫我的嫉妒……嫉妒心又爆發啦啊啊啊啊(罰自己回去重讀本書三遍)~~~
書內有許多有趣且不同一般論點的內容,只恨紙短言長。
比如作者認同「高生產力延後作業」,認為把必做事項放到最後才做,能夠產生最佳點子,給予拖延症患者最佳藉口~~哈哈哈哈沒錯!我每篇稿子都拖到最後才寫啊(被眾編輯拖出去圍毆一頓)~~
再如,現今許多人提倡「減大於加」的人生整理術,但作者認為每個人應適才適性,有的人就是在一團混亂中才能產生智慧的火花(例如她自己)(這也證明越美的女生家裡越亂);或是一日之計不必在於晨,夜貓子晚間工作效率佳,那就調整適合自己的24小時運用法。
其他還有特定體感能創造出特定心態,讓你自信心滿滿之「最高權力」姿勢;或控制一小部分的工作環境與工作模式,即可提升動力,譬如:芝加哥大學的研究證實,咖啡廳的環境音有助提升創造力;而我只要不穿外褲寫作,即可提升80%的工作效率!
其他章節未及提及,請諸位直接參閱書籍,或觀賞文末所附TED中翻演講。但最後我一定要討論第24課的領導力單元。
書中言,神經學家發現,讓腦部產生共鳴的細胞單位是鏡像神經元,當人類位居高位時,權力將對神經細胞造成傷害,讓人無法產生共鳴,證明俗語「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有其根據。
所以出現「消防員捕蜂捉蛇做功德」、「照服員薪水低,當作做功德」之類言論,是很正常的事啊!!因為腦部神經細胞受損,才會缺乏共鳴感,大家要多些同理心,然後我真的沒在說誰(咦外面門鈴響了,我去看看)(一去不回)。
【抽獎辦法】如下:
1、這裡有『三本』新書,要送給網友,有興趣的朋友請在本則動態下『按讚』+『留言』+『公開分享』索取。
2、留言請留:『史丹佛大學心理學講義:人生順利的簡單法則』
3、活動時間:即日起,至2017/12/05(二)晚上十點截止,屆時將於粉絲團公布得獎者名單。
4、請正取得獎者於2017/12/06(三)晚上十二點前,回覆寄件資訊,超過領獎期限未認領者由備取遞補,寄送僅限台澎金馬。
#先覺出版 #史丹佛大學心理學講義 #人生順利的簡單法則 #KellyMcGonigal #心理科學界權威 #提升工作效率 #職場人際關係 #如何處理負能量 #化壓力為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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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elly McGonigal的TED演講:如何讓壓力成為你的朋友(中文字幕)
https://goo.gl/V9zzY7
適性教學理論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八卦
我們粉專收到幾位警職讀者來訊,想要索取作者去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演講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盤查-實務課程教學講義。
這份講義主要內容在 Hsin-Yin Wu 臉書已經有分享(沒有分享的幾張投影片是不宜公開內容),大家可以自行參考或下載唷!
還有,如果想要來訊分享工作感想、與我們小說主題(偵查實務、檢察學與警察學等)有關係的內容,非常歡迎!
但如果是執法問題,小編集體拜託不要再來訊問了啦(跪)
【偵查實務】關於警察強制力之發動依據與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
📌從最近新北院一則被大肆炒作的無罪判決談起
關於隔壁棟一則妨害公務無罪判決:https://reurl.cc/N2Xa5
被媒體拿出來大炒特炒,引發鄉民和警政高層不爽(據報載,警政署要「建請檢方上訴」):https://reurl.cc/ovgv5
在這個報導出來後,不少學長與我討論,也有員警在群組中問我(不過我還沒回覆),雖然該案並非是我承辦案件,但由於是新北檢起訴、新北院判決無罪的案件,立場上也略微尷尬,且據悉判決尚未確定,所以就個案判決書公開之外的細節不宜討論。#也請不要問我如果是我會不會起訴,拜託...
起訴書與判決書我都看過了,不討論尚未公開的起訴書,僅就判決理由用我平常常講的白話文(也是我去年在新北警警職法講習說的、大家比較習慣的用語)來分析:
本案就傷害與公然侮辱部分,員警沒有提出告訴,檢方依法自然也沒有起訴,因此法院當然沒有就此部分審理。本案審理範圍只有針對「妨害公務」部分。
本案法官認為無罪的理由,在於法院認為員警並非「依法」執行公務,理由是:
1.不符合盤查要件
「被告當時除為警發覺有騎車未戴安全帽之情事外,身上並無酒氣或有喝酒等特殊情狀,顯無涉犯酒駕或其他任何犯罪嫌疑,亦即無任何事實情狀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因此不符合警職法發動盤查之要件。
2.本案並非執行行政罰法上之裁處與行政調查程序
「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結證表示原本就沒有要開被告罰單的意思,證人○○○並證稱:當時只是要確認被告是否有酒駕及通緝等語;證人○○○則證稱:因為被告騎車很慢,也沒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請他提供身分證查證是要確認他身分有無問題等語,益徵 #本案警員並非係因被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要對其踐行裁處程序而對被告查證身分,而係為確認被告有無酒駕或通緝犯等身分而為之,是警員主觀上既非係為踐行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處程序而對被告確認身分,自不得援用上揭行政罰法第34條規定主張警員係合法執行查證身分職務」
📌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
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是: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這也呼應我之前常講的——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本案一審判決很清楚地區分警方在行政法、刑事法的程序,並列出各該程序要件,判斷警方應該採的是行政罰裁處程序。然而執勤員警當時沒有使用正確的程序,並在不妨害安全下向民眾說明執法依據。
所以關鍵在於:
1.警方是否知道自己在執行什麼公務?
2.是否有依法正確執行公務?
在我的立場上,不做評釋,請大家仔細回想一下我去年上課的講義,然後再來思考本案問題在哪裡。
📌107年新北警警職法講義
我在去年5-6月時,在新北警開了一連五梯的警職法實務課程,總計約有近千名基層員警上過這堂課。以下的圖片是60張投影片選出的40幾張內容(臉書只准我一次上傳42張)。
不要意外,2小時以內我可以「用白話文並搭配大量案例」講完這些內容,從大家下課後的反饋可以知道,基層在2小時以內可以吸收這麼多理論。所以千萬不要小看自己。
司法不應該「挺」誰,而是公正客觀依法判斷。
之前討論過民代兒子襲警案(https://reurl.cc/9n3xv),起訴判決有罪,是因為馬公分局員警正確執法,在執法當下甚至明確說出「管束」酒醉客,民代兒子還是硬要襲警。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警方執法合法妥適、被告知悉警方執法依據還硬是要對於公務人員施暴。起訴、判決,不是司法挺不挺警察的問題,而是基於公正客觀的依法判斷。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大官也好、民代或民代親戚也好、警察也好、甚至是法官檢察官本身,誰都一樣。
而上開新北院判決的案例狀況顯然與民代兒子襲警案情況大有不同。相似的案例,我有做過很多件不起訴處分,截至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媒體或警方不滿拿出來渲染炒作。
其中幾件我還在去年的新北警職法課堂上拿出來討論,五梯、近千名基層員警聽講並進行表決時,「幾乎全體舉手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並且被點到名者均可正確說出正確執法方式。
👀「臭俗辣」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13至19):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抬槓內容節錄參見投影片編號16、17),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偵查中,本案員警其實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不認為有什麼危害,
既然他們這麼老實可愛,所以在不起訴處分書中留了點情面,沒有太直接點出執法問題,而是從邊緣的「被告主觀上是要聲明異議遭拒」等邊緣理由帶過。
👀「媽的咧」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4377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31至36):
‼請注意:這件案例事實和首揭新北地院判決背景事實超級像!
本案經檢察官看完蒐證錄影畫面後認定之事實:
被告騎乘機車行經某間藥局前並停好機車後,員警攔下被告,表示發現被告「闖紅燈」要對被告實施「盤查」,然而被告堅持自己沒有闖紅燈,主張當時燈號是黃燈,雙方對於交通違規與否各執一詞。
但員警攔下被告時,#並未告知被告要進行交通違規的行政調查與開單程序,而是表示執行「臨檢」及「盤查」。然而被告被攔下時,#身上沒有酒味,被告表示案發時急著要去藥局買藥,但是被員警擋住不讓離開,認為被找麻煩,當場以「單挑啊」、「找麻煩」、「媽的勒」等語「侮辱」員警。
在程序有爭議的狀況之下,傳喚相關員警到題,不但承辦員警回答一堆連檢察官都聽不懂的內容;連(硬是要護短的)督察組瞎掰硬ㄠ也不知道在講啥毀……(投影片編碼第34、35、37)
本案爭點在於:
本案到底是執行什麼程序?(這個爭點與新北院判決討論的爭點相同)
「馬的咧我又沒怎樣」——算不算是侮辱公務員?
☝而以上兩個案例,在講習中經過表決,幾乎全體一致認為這不算妨害公務。
我在東吳大學的那門「【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課堂中,強調:
「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而我個人在決定妨害公務案件是否起訴時,不只會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會將妥適性納入思考。」
對於警方執法合法與否的審查與檢視,不只是法官的任務,更是檢察官的工作。
如果勘驗錄影畫面後,執法合法性出現疑慮的案件,最好傳喚員警到庭了解,如果是連承辦員警本身都對於執法依據不清楚的案件,那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在執法?如何期待民眾了解?
如果起訴讓法院公開審理檢視警方執法依據,對於警方真的好嗎?
📌之前寫過的貼文:
👉【土檢日誌】新北鴿最後一梯警職法——「在政治中,服從就等於支持。」
https://reurl.cc/grWVR
👉【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偵查實務講義】妨害公務案件應該檢附之基本證據清單
https://reurl.cc/Emn9g
補充:有傷害、毀損的,比照個人法益證據清單。。
在該貼文下有法官留言:「建議如果員警受傷或者東西壞掉,也麻煩可以補個照片、驗傷單,可以讓院方更了解案情的嚴重性」
這樣大家應該可以看出,法官不是恐龍。
重點在於法定構成要件必須符合—員警依法執行公務+被告妨害公務(強暴脅迫/侮辱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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