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帶職坐牢的亂象應該終止】
立委傅崐萁因炒股違反證券交易法,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0的月定讞,傅崐萁將在獄中繼續擔任立委。在此之前,前立委邱毅、顏清標也都曾在任內因案入監「帶職坐牢」。
帶職坐牢是否合理?立委具有監督行政單位的職權,更握有預算權。但立委卻又同時身為受刑人,接受獄所的管理,我認為這互相矛盾。例如,帶職坐牢立委可否辦理特見,自己特見自己?帶職坐牢立委可否因不滿獄所管理,行使監督權刪除或凍結獄所預算?
其實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就有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已經任用者應該要解職。但民意代表卻僅在選罷法中規定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未規定任內判決確定要解職。
我認為應該要修改選罷法第26條,公職人員於就職後,若經有期徒刑判決未受緩刑宣告等之情形,應視視為缺額,剩餘任期超過一年就要重新補選。讓立委必須受到嚴格規範,而不是入監卻仍能爽領乾薪。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日前台灣華映宣布裁員2500人,逼近全體在台員工的60%。投資人投資的股票也幾乎淪為壁紙。如果這樣的情況不是單純因為景氣或經營不善,而是還有其他因素傷害投資人與勞工,就應徹查到底。 2010年,華映及其母公司大同在參與中國華映的投資案,竟然承諾保證華映科技每年10%的獲利。如此的約定,根本就...
違反證券交易法 在 黃國昌 Facebook 八卦
「讀懂獨董」之一:獨立性
關於參與大同公司獨立董事的選舉,昨天收到很多朋友的訊息與打氣,謝謝大家的關心。
如果可以利用這次機會,促進大眾對「獨立董事」制度的理解與討論,檢討「規範」與「現實」的距離,我相信會很有意義。
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對於《證券交易法》對獨立董事「專業性」與「獨立性」的明文要求,相當執著;就獨立董事對一般董事與經營團隊所應該踐行「監督制衡」的職責,也十分清楚。
然而,這些法律上的定位,卻與現實世界發生的狀況,存在相當大的落差。也因此,先前曾在個人臉書上發出了《獨董不是老闆的禁衛軍》(https://reurl.cc/O1rnjD)的感嘆。
離開政治場域後,我很有意識地選擇以律師的身份,走入私部門,希望能透過實踐更瞭解台灣的產業市場。除了協助令人期待的新創事業與NPO外,也開始解析上市公司的營運狀況與財務表現。過去的工作習慣,也讓我不由自主地同時在挖掘掌握上市公司的家族,把股東財產當成自家金庫的問題。
其中兩個目前尚未浮上檯面的具體案例,剛好可以分別拿來印證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與「專業性」的重要,與大家分享。
今天,從簡單的案子開始,先談「獨立性」。
A上市公司透過政府採購標案,取得一個高達數十億元的大型工程。該公司高層,透過俗稱「戴帽子」的手法,在將部分施作項目分包給下包業者時,透過勾串虛灌契約金額,再由下包業者支付回扣的手法,先後收取回扣高達數千萬元(至於該回扣透過白手套另有不法用途,先不在此討論),嗣後該上市公司遭到搜索,也有參與者承認犯罪。
在上開案例中,A公司參與犯罪之經營高層的法律責任,十分簡單明白: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非常規交易罪以及《商業會計法》之不實憑證罪。
除了構成犯罪之外,這種「浮報款項收取回扣」的行為,無疑就是把本來屬於全體股東的錢、當成經營高層自己的錢,不僅違反《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更嚴重損害全體股東權益。
接下來的問題是:知悉上開情事的獨立董事,有本於職責採取必要作為嗎?
並沒有。
到今天為止,此事依然被隱匿,A公司更沒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19款暨第6條第1項之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為什麼沒有?
我問了信任的友人,他看了A公司董事長與獨立董事的名字後,告訴我:這些獨董都是A公司老闆家族找來的好朋友,應該很難吧。
為什麼很難?
這不就是獨立董事應該發揮的功能嗎?這不就是獨立董事的職責嗎?
難不成法律對於獨立董事的要求與標準,可以因此而隨著自動下沉?
依法履行職責,貫徹「獨立性」原則,一點都不難。
當獨立董事發揮功能,為全體股東把關,是可以增加公司價值與股東權益的。
這是我真實的想法,在現實中可能實踐嗎?
我認為沒有問題,很多人卻笑我天真。
透過親身實踐,歡迎大家一同來檢驗吧!
違反證券交易法 在 柯建銘 Facebook 八卦
【馬英九三中案10月27日宣判 檢促從重量刑】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報導
台北地院審理國民黨「三中案」,前黨主席馬英九等人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等罪,昨開庭辯論。馬答辯自認無罪,認為檢察官對他「 非常規起訴」;檢察官則認為馬臨訟避罪、掩飾扭曲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建請合議庭從重量刑。全案辯結,定十月廿七日宣判。
馬︰遭非常規起訴 檢︰掩飾扭曲 犯後態度不佳
檢察官指控,馬英九在全案居於決定交易對象與價格的主導地位,偵審期間卻一再推稱不知交易細節,並預留高額的訴訟經費以備追訴,且在偵審前多次找律師演練臨訟的避罪說詞,根本是在開「串證大會」;審理期間馬還濫用財金會計專業術語,以掩飾扭曲犯罪行為,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沒收犯罪所得。
馬英九答辯,當年為遵守廣電法的政黨退出媒體規定,經中投公司內部團隊評估,他同意包裹出售中投的華夏公司股權,此決定符合國民黨與中投利益,交易條件的內部研擬、買賣方協商過程等細節,他是上法院看卷證才知道。
馬答辯說,檢方未查清張哲琛在各交易過程中向他報告的具體內容,只有抽象籠統地依據張有向他報告,就認為他犯罪,他無法接受,質疑檢方「非常規起訴」;他當時忙於台北市務與黨務,無法事必躬親了解細節,但也多次要求須合法,專業律師、團隊也都說合法。馬強調,從政一向奉公守法、廉潔自持,任內未領黨主席薪水,從未將黨產放進自己口袋、也未收錢,盡忠職守維護黨利益,「我沒有犯罪」。
北檢二○一八年七月起訴指出,馬英九、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三人,在二○○五至○六年間的三中(中視、中影、中廣)、華夏與舊黨部大樓等交易,涉嫌賤賣黨產,造成國民黨與中投公司損失逾七十二億元,涉犯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罪。
新聞連結於留言處。
違反證券交易法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評價
1. 日前台灣華映宣布裁員2500人,逼近全體在台員工的60%。投資人投資的股票也幾乎淪為壁紙。如果這樣的情況不是單純因為景氣或經營不善,而是還有其他因素傷害投資人與勞工,就應徹查到底。
2010年,華映及其母公司大同在參與中國華映的投資案,竟然承諾保證華映科技每年10%的獲利。如此的約定,根本就是拿台灣華映員工辛勤工作的成果與全體股東的利益為代價,來保證中國華映科技的獲利。更離譜的是,無論是華映或是大同,都沒有誠實揭露此將對公司具重大影響的資訊。如此隱匿重大訊息的行為,金管會可以接受嗎?
2. 事實上,早在2010年,中國華映科技的前身閩閩東就在中國深交所公告與華映及大同的承諾內容,而我國的證交所卻在事隔七年以後才發函要求華映說明,證交所是在睡覺嗎?下一次證交所到財政委員會備詢時,我會針對其消極的處置追究責任。
3. 就承諾函的實質內容來看,當中國華映科技虧損時,華映不但需要填補虧損,還要將其獲利補足到10%。這種牽涉到股東權益的重大影響事項卻沒有揭露,已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屬於刑事責任的範圍。我要求顧主委,一定要徹查此事及當時做出決策的董事會,以維護交易市場秩序及全體投資人權益。
4. 目前我國公股銀行對華映最新的借款本金餘額已高達67億6000多萬。主導聯貸的台灣銀行表示具有第一順位抵押權等,不會造成虧損,說得是真的嗎?請金管會掌握狀況,確保華映的爛帳不會讓納稅人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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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證券交易法 在 疫情間健工又來告館長違反證券交易法?? 請問最近有講了什麼 ...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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