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就是民進黨選出的法律專業代表
也代表了法律同溫層跟民眾的距離有多遠
民眾對酒駕惶惶不安深惡痛絕,結果你選擇上課來教育大家告訴大家對犯罪者不要判太重。
我國的法律教育真是經典刺激
謝謝大家的指教和意見,對造成的紛擾或不安,我很抱歉,也容我再來說明;
酒駕的處罰,有行政罰和刑事責任,這兩者的區別,當然也包括酒駕者飲酒的程度和有無死傷的結果;
目前我們的法律規範,酒測值在0.15以上0.25以下,未發生致死致傷的結果,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最前段,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當場移置保管汽車,並吊扣駕照ㄧ年;目前協商的修法方向,是要處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駕照二年,這是我在前面貼文裡討論的情況,還請大家明瞭;
若酒測值在0.25以上,未發生死亡的結果,即被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目前的法律規範是用刑法185-3第一項來處罰,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測值超過0.25,又肇事致人於傷,這時法律的處罰,是用刑法284條第一項過失傷害加上刑法183-3第一項,數罪併罰兩條罪;而有關刑法284的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刑度是在六個月以下,目前委員會審查也通過加重版本,刑度為一年以下;
酒測值超過0.25,又發生致人於死亡的結果,目前處罰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這也是目前法務部要修法的方向,若是酒駕再犯,要從重量處無期徒刑;若酒測值超過0.25,又發生致人重傷的結果,目前處罰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若酒測值在0.15到0.25,但發生致人於死或傷&重傷,除了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中後段的規定,其刑事責任也會因為違反道交處罰條例,要加重其刑1/2;
杜絕酒駕,加重處罰,是大家修法的共識方向,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傷,社會更是零容忍;
只是罪與責,要如何相當,不同的酒駕程度和有無造成死傷的結果,如何做不同的差別處理,也請大家審酌;
另外有關本次道交處罰條例委員提案修正的重點,還有連坐處罰,沒入車輛,懸掛特殊車牌,也有很多的討論,再請大家指教吧!
過失傷害罪認定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八卦
【桃園警壓腳事件判決分析】從法院認定的事實,看清楚真實的法律程序問題!
在看判決之前,請各位讀者先思考:
「台灣是法治國,還是禮貌國?」
如果你的答案是前者,那就繼續看下去;
如果你的答案是後者,那慢走不送,我們很抱歉又要「逆風」了。
關於近日在網路上被媒體、爆料粉專鬧得沸沸揚揚的桃園警遭「壓腳」事件,
由於台灣是法治國,不是「禮貌國」,
所以本粉專認為在討論態度、禮貌問題之前,
應該提醒大家找出這個案件的判決,讓大家學習著透過判決來了解法律程序以及事實。
該案判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406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公告網址為:https://bit.ly/3vP0ZXg
以下法普協助大家讀懂判決:
1. 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在偵查實務經驗上,如果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成以上是 #被告在偵查中自白認罪 者,而證據明確,為訴訟經濟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依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42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證據清單第(一)項「被告黃○○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可知,被告應該是在偵查中做了不利於己的供述。
2. 自首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簡單、白話來講,是指在偵查機關還不知道本案犯罪之前,被告先行向檢察官、司法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說出自己的犯罪事實,且願意接受法院的裁判。
本案法院調查卷內證據後,認定被告在偵查階段「有」自首。
我們先不管這位當事警員在影片中的態度如何、也不管一般人的奇檬子如何,純就法律上來看:
這則判決認定的事實(法院調查的事實,而不是鍵盤鄉民調查的事實)是:這位上網「爆料」的網友,在偵查階段已經「自首」+「自白」過失傷害罪。
如果這位當事網友認為自己是被「碰瓷」,那麼,身為一個法治國家的成年人,最該做的事情是在法律程序中為自己爭取權利:例如找(有律師證書的真正)律師、向檢察官否認犯罪、提出抗辯、請求檢察官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為什麼要在偵查中自首、自白?
如果對於警方的處理方式有所不滿,面對檢方訊問時,也有辯解的機會,為何捨此不為?
為何在法律程序中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卻把網路當成「超法律審判程序」全民公審?
當事員警的態度,或許讓一些民眾感到不愉快,對於純粹「態度問題」本粉專不予置評。
但身為法治國的公民,是不是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如果對於這個執法態度有所不滿、認為自己根本連「過失」都沒有的話,要 #如何在正規的法律程序中主張自己的權利?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我們的國家,距離法治國還很遙遠,人民比較喜歡古代「街談巷議」,而且網路公審,好像比正當法律程序還要有用。
我們建議乾脆廢除偵查機關、法院,
在凱達格蘭大道前架上火刑台,以後所有的案件,都送到總統府的火刑台上,開放直播全民投票公審好了!
過失傷害罪認定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外師來台打小孩,還能享永久居留優惠?
明日攬才專法協商,需要大家關注 👀!
明天中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將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不過,對於法案當中出現的漏洞,讓我非常擔心。
上週,我們在經濟委員會就曾對此質詢,當時我們提到,《攬才專法》是邁向雙語國家政策非常重要的一環,當中涉及到外國人來台工作或居住的條件放寬,以及永久居留證的取得。
然而,根據現在的草案版本,這些曾經發生體罰、不當管教,甚至傷害過孩子的外師,卻還能繼續以他們的教師專業,用相關優惠來申請台灣的永久居留權,或是永久居留權不受傷害行為影響,不僅相當不合理,甚至恐怕變相影響到孩子的受教權!
比如說,今年五月初於基隆,一名外籍教師因為授課不當,導致 9 歲女童脊椎受傷,目前,家長已經以過失傷害,對這名教師提告;去年,竹東也發生一起外師虐童案,被以違反《兒少權法》第 49 條受社會局裁罰,被提報到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
但是,即便發生了這樣的憾事,這些外籍教師們,依舊可以繼續享有永久居留優惠!
因此,針對《攬才專法》可能衍生的問題,我們便提出了附帶決議跟修正動議:
✔️ 提出附帶決議:為了確保本來因為具有教學專業才能夠優惠入台的外師,一旦在教育現場做出不符期待的虐童行為時,就不能以優惠方式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因此,我們要求內政部在訂定「無不良素行」的認定標準時,要包含違反《兒少權法》,以及對兒童及少年犯下刑法傷害罪,經判決確定的這 2 種情形。
✔️ 提出修正動議:修法規範因教育專長而來台灣從事教育工作的外國專業人才,如果在執行業務時,有發生體罰、不當管教、傷害學童的行為,必須要審查是否撤銷他的永久居留資格。
上週法案逐條審查時,我便提出這樣的質疑,但當時各相關部會卻無法提出有明確的對應措施或相關法規可以因應,這也是為什麼我特別要在協商前呼籲大家一起重視。
雖然現正處於疫情期間,但是這部分仍需要大家一同關注!
明天《攬才法》即將進入協商,還請大家支持我們提出的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把漏洞補起來,別讓這些有問題的外籍教師,繼續用他們有問題的教師專業,享有永久居留權。
外籍教學專業來台工作,不當對待兒少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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