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2內政委員會-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
簡報連結 https://goo.gl/vW67R5
請副秘書長、內政部長、原民會主委。同時要請各位列席的官員先放下手邊的工作,本席接下來要針對原住民族土地的歷史向各位做簡要的說明。
1895年,台灣淪入日本軍國主義之手,而原住民也經歷了歷史上最慘烈的時代。日本殖民政府的理蕃政策,開宗明義就說:理蕃,全然消滅蕃人蕃地之意義為目的。日本侵略殖民台灣的最終目的就是要開發台灣的山林取得豐富的資源,所以日本殖民政府把原住民當作「物」,而不是人來看待,管轄的單位是警察機關和殖產部門。並且,頒發的第一個法律日令26號,就說:「無所有權狀及其他可確定之證明券之山林原野均屬官有」,意即「蕃地=無主 地=國有地」。原住民沒有文字,怎麼拿得出所謂的所有權狀。就這樣,原住民的土地一夕之間都變成國有了。
1925年,日本殖民政府展開了土地調查。1928年,劃定「準要存置林野」約24萬公頃,將當時的原住民匡在這個範圍裡生活。而這就是原住民保留地的前身。
而當初的「準要存置林野」是如何劃定的?
定住地:每人0.2公頃。
耕作地:每人1.8公頃。
用材採取共同地:每人0.5公頃。
畜牧其他產業增進用地及災害預備地:每人0.5公頃。
當時原住民人口約8萬人,平均每人3公頃,所以準要存置林野總共約24萬公頃。
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之後。當初被收歸國有的166萬公頃土地,也就是我們現在說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變成了現在林務局的林班地;而準要存置林野,就是現在的原住民保留地。
當蔡英文總統競選時提出,要讓原住民族自治是有土地、有財源的自治,我要跟大家報告,先歸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才能踏出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第一步。因為這段歷史記載得一清二楚,完全沒有模糊空間。
而現在原住民使用的原保地面臨什麼問題?
政府在民國63年通過區域計畫法,民國65年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我們的原保地是這樣被限制的。70%保留地被劃為林地,40%被劃為水質水量保護區,4%是國家公園。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規定「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所以原民會訂定了「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到目前為止核定了742個部落。「部落」的定義是「存在相延承襲並共同遵守之生活規範,以及他的歷史沿革及傳統制度。」
簡單的說,「部落」就是原住民族世居的的地方。既然如此,部落內部土地和房舍面臨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因為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這兩個法令施行後,部落的房舍一夕之間都變成林業用地,而不是可以拿來蓋房子的「建築用地」。什麼叫做林業用地,就是只能造林的土地,連種菜都不行。原住民部落之所以百方之九十以上都是違建,這就是根本的問題,是政府讓我們違法的,現在原住民族地區很多鄉公所、代表會、集會所,通通都是違建,可是政府從來不去解決這個把部落「就地違法」的法令。
26萬多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約有98%分散在「非都市土地」的11種分區、19種用地名目之中。且在原保地中,林業用地佔64.9%、農牧用地佔28.6%、建築用地僅佔0.6%,有用途不多元、不符合生活與慣習的需要。
本席推算目前原保地的建地面積給各位參考:
山地原住民人口約30萬人,平均每人0.87公頃土地。
其中,建地0.6%=0.0052公頃=52平方公尺=15.7坪
若以丙種建地來算,它的建蔽率是40%,容積率120%,換算為「實際可居住面積」=每人6坪
在以單一鄉鎮,台東縣蘭嶼鄉為例:
蘭嶼原保地總面積4,445公頃
林業用地3,530公頃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241公頃
建築用地19公頃
建築用地面積比例0.4%
蘭嶼戶籍人口約5,000人,平均每人建地0.0038公頃=38平方公尺=11.5坪
再以丙種建地來算,建蔽率40%,容積率120%,蘭嶼達悟族每人「實際可居住面積」=4.5坪
這就是我們的現況,而政府始終不願意面對。所以本席近三年來,不斷的要求內政部和原民會要實際解決部落所面臨的困境,這個困境不用修法就可以做了。包括:民宿管理辦法、長照法子法的擬定、區域計畫法將部落更正為「鄉村區」的問題。
本席不希望新政府上台後,就只會喊口號、打假球。要處理原住民族部落居住正義和產業發展問題,不用修法立刻可以做到的就是這些。葉部長,您願意立刻來支持嗎?
最後,針對上述問題本席要再次的強調,國土計畫法有關原住民族相關的條文,請內政部在推動過程中,一定要和原民會詳加溝通,這也是上一屆立委任期中,本席針對國土計畫法的相關條文最堅持的部份。因為國土計畫與原住民族自治息息相關,這是內政部規劃的「中央山脈保育軸」,再比對原住民族55個鄉鎮市區,這兩個區域有91%的面積是重疊的。部長,本席要請您牢記這個訊息。
國土計畫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
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
第十一條第二項
前項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按國土計畫之指導,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各該擬定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擬定或變更。
第二十三條
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農牧用地變更建地 在 高金素梅(吉娃斯.阿麗) Facebook 八卦
20160602內政委員會-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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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副秘書長、內政部長、原民會主委。同時要請各位列席的官員先放下手邊的工作,本席接下來要針對原住民族土地的歷史向各位做簡要的說明。
1895年,台灣淪入日本軍國主義之手,而原住民也經歷了歷史上最慘烈的時代。日本殖民政府的理蕃政策,開宗明義就說:理蕃,全然消滅蕃人蕃地之意義為目的。日本侵略殖民台灣的最終目的就是要開發台灣的山林取得豐富的資源,所以日本殖民政府把原住民當作「物」,而不是人來看待,管轄的單位是警察機關和殖產部門。並且,頒發的第一個法律日令26號,就說:「無所有權狀及其他可確定之證明券之山林原野均屬官有」,意即「蕃地=無主 地=國有地」。原住民沒有文字,怎麼拿得出所謂的所有權狀。就這樣,原住民的土地一夕之間都變成國有了。
1925年,日本殖民政府展開了土地調查。1928年,劃定「準要存置林野」約24萬公頃,將當時的原住民匡在這個範圍裡生活。而這就是原住民保留地的前身。
而當初的「準要存置林野」是如何劃定的?
定住地:每人0.2公頃。
耕作地:每人1.8公頃。
用材採取共同地:每人0.5公頃。
畜牧其他產業增進用地及災害預備地:每人0.5公頃。
當時原住民人口約8萬人,平均每人3公頃,所以準要存置林野總共約24萬公頃。
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之後。當初被收歸國有的166萬公頃土地,也就是我們現在說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變成了現在林務局的林班地;而準要存置林野,就是現在的原住民保留地。
當蔡英文總統競選時提出,要讓原住民族自治是有土地、有財源的自治,我要跟大家報告,先歸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才能踏出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第一步。因為這段歷史記載得一清二楚,完全沒有模糊空間。
而現在原住民使用的原保地面臨什麼問題?
政府在民國63年通過區域計畫法,民國65年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我們的原保地是這樣被限制的。70%保留地被劃為林地,40%被劃為水質水量保護區,4%是國家公園。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規定「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所以原民會訂定了「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到目前為止核定了742個部落。「部落」的定義是「存在相延承襲並共同遵守之生活規範,以及他的歷史沿革及傳統制度。」
簡單的說,「部落」就是原住民族世居的的地方。既然如此,部落內部土地和房舍面臨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因為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這兩個法令施行後,部落的房舍一夕之間都變成林業用地,而不是可以拿來蓋房子的「建築用地」。什麼叫做林業用地,就是只能造林的土地,連種菜都不行。原住民部落之所以百方之九十以上都是違建,這就是根本的問題,是政府讓我們違法的,現在原住民族地區很多鄉公所、代表會、集會所,通通都是違建,可是政府從來不去解決這個把部落「就地違法」的法令。
26萬多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約有98%分散在「非都市土地」的11種分區、19種用地名目之中。且在原保地中,林業用地佔64.9%、農牧用地佔28.6%、建築用地僅佔0.6%,有用途不多元、不符合生活與慣習的需要。
本席推算目前原保地的建地面積給各位參考:
山地原住民人口約30萬人,平均每人0.87公頃土地。
其中,建地0.6%=0.0052公頃=52平方公尺=15.7坪
若以丙種建地來算,它的建蔽率是40%,容積率120%,換算為「實際可居住面積」=每人6坪
在以單一鄉鎮,台東縣蘭嶼鄉為例:
蘭嶼原保地總面積4,445公頃
林業用地3,530公頃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241公頃
建築用地19公頃
建築用地面積比例0.4%
蘭嶼戶籍人口約5,000人,平均每人建地0.0038公頃=38平方公尺=11.5坪
再以丙種建地來算,建蔽率40%,容積率120%,蘭嶼達悟族每人「實際可居住面積」=4.5坪
這就是我們的現況,而政府始終不願意面對。所以本席近三年來,不斷的要求內政部和原民會要實際解決部落所面臨的困境,這個困境不用修法就可以做了。包括:民宿管理辦法、長照法子法的擬定、區域計畫法將部落更正為「鄉村區」的問題。
本席不希望新政府上台後,就只會喊口號、打假球。要處理原住民族部落居住正義和產業發展問題,不用修法立刻可以做到的就是這些。葉部長,您願意立刻來支持嗎?
最後,針對上述問題本席要再次的強調,國土計畫法有關原住民族相關的條文,請內政部在推動過程中,一定要和原民會詳加溝通,這也是上一屆立委任期中,本席針對國土計畫法的相關條文最堅持的部份。因為國土計畫與原住民族自治息息相關,這是內政部規劃的「中央山脈保育軸」,再比對原住民族55個鄉鎮市區,這兩個區域有91%的面積是重疊的。部長,本席要請您牢記這個訊息。
國土計畫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
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
第十一條第二項
前項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按國土計畫之指導,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各該擬定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擬定或變更。
第二十三條
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農牧用地變更建地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八卦
【規避開發審查大絕招:面積瘦身之術!】
針對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事件,邱顯智委員在立法院也利用質詢的時間向行政院蘇院長提出詢答,希望蘇院長能夠關心這個事件。
相關的問題至少包含使用面積的問題、聯外道路的問題、興辦事業的問題等等。關於詢答內容,其實內容頗為複雜,這邊就先針對 『使用面積』 疑慮部分跟大家作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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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區以及使用地類別的變更
整起事件中,面積問題一直是一個很大的爭議點。
開發前的土地主要是『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不同的土地編定各有其容許使用的項目,『農牧用地』的容許使用項目並不包含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使用,所以如果想要在『農牧用地』上設置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就必須先把『農牧用地』申請變更。
這也是我們在2月底在議會召開的會中,向縣府官員提出農地容許使用的質疑,不過很可惜,在場竟然沒有任何一個官員可以針對回答具體回答!(相關影片及報導見留言)
另外依據相關的《管制規則》規定,如果農地變更之後是要作為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使用,而變更的面積達到2公頃以上時,就必須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
同時依當時的法規,面積達到2公頃以上時,也必須要經過『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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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可以這樣隨便割來割去嗎?
一塊如果農地『沒有分割開來』,那就是同一塊土地,一旦土地變更核准後就會影響到『整塊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否則同一塊土地既是農地又既是建地嗎?)。
為了落實上面這些管制,法律上設計了幾道關卡:
第一道關卡:
為了避免農地被過度細分、產權複雜化等等造成利用上的困難,《農發條例》規定分割後的農地面積均不得小於2,500平方公尺。所以,就算要把部分的土地分割出掩埋場的範圍之外,被分割出去的農地大小也不能低於2,500平方公尺。
第二道關卡:
依據申請當時的規定,如果把『農地』變更:『面積已經達到1.8公頃,且有採取部分土地分割情形,以規避審查者』或是『變更面積達到2公頃 ,但是藉著分期分區開發,分次申請用地變更,以規避之審查者』,主管機關就不能同意農地的變更,以保護農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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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瘦身之術1
#苗栗縣政府特有的使用面積?
但回到這個案件,令人相當不解的是,卻是創造了『使用面積』一詞來作為面積的計算。而這個『使用面積』是小於『整個土地的總面積』的。(例如:同一筆地號中,整體土地總面積:7176平方公尺,使用面積7000平方公尺)
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在審查計劃時,主管機關能夠接受這種利用『使用面積』來規避環評的計算方式,那上面這些法規限制,形同具文,只有笨蛋才會把土地拿去分割。更不用說,就算是那些不被計算在使用面積、但仍屬於『同一塊』土地的其他部分,也會同樣在變更的範圍及效力所及,怎麼可以摒除在審查面積的計算?
#土地瘦身之術2
#分割出來多餘的地去哪裡?
在這個案件中可以看到第二種開發面積瘦身之術,在其中一筆地號裡,在通過興辦事業計畫後進行土地分割,從原先地號588(總面積7176平方公尺),分割成為兩筆土地新588(176)、新588-1(7000)。然而,新分割出來的588地號,不僅巧妙躲過農發條例分割農地最小面積2500平方公尺的審查,土地使用地類別從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轉成農牧用地!
原本一塊完整的農地變更成為特地目的事業用地後,竟然為了不知名的原因進行土地分割後,剩餘的畸零地就成為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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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發包出去的東西就一律不關中央的事
最後,許多人在邱顯智委員對蘇院長的質詢中,提到是否有地方自治的問題。目前關於這些土地的變更與審查機制,在30公頃以下開發案件基本上是『委辦』給地方縣市政府辦理審議。
這個『委辦』,依照《地方制度法》就是中央把屬於『中央權限』的事項交給地方代為處理,所以本質上並非地方自治事項。大法官第553號解釋也清楚提到,地方在處理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除了合不合法的監督外,還可以就行政作業的適不適當等實施『全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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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坤輿案件從去年年初開始到現在,跟隨鄉親北上抗爭,四處到行政院、監察院、農委會陳情,寫過許多法制層面的文章討論,寫了又寫講了又講,縣府冷淡處理,或看到各局處官員互相推諉卸責,心底滿是無奈。
然而,比起個人的無奈,最辛苦的是那些輪班守夜的鄉親,他們可能聽不太懂我講的法律概念,也更不能理解為什麼許久之前擋下來的案子,突然重新開始運轉。
坤輿的案件究竟是單純的環保問題還是政治問題?苗栗縣政府有必要向大眾說明在這個坤輿事件中關於『#使用面積』計算的疑慮,而中央也必須對於自己交辦的委辦事項負起監督之責,也是尊重法制。
農牧用地變更建地 在 農牧地錯登為建地男買地損失460萬怒告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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