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常見雙方 #互告 #過失傷害
今天收到我方被告的不起訴處分,我們同時也收到對方被告的起訴書!很好!開始進行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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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走跳很重要! 筆記.......📔📔📔
✅此文來自網路各大媒體報導,如果與事實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此新聞價值10萬,仔細看囉!(避免被合法的詐騙)
此則新聞在2010年前已經出現。
https://m.ltn.com.tw/news/local/paper/455249
https://tfc-taiwan.org.tw/appeal/383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就算是別人撞到你,你雖然沒事也要備案,不然也可能被反咬一口,說你肇事逃逸,因為肇事是指雙方,而不是錯的一方。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按下分享只需3秒鐘,
歡迎分享給朋友!
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車禍和解書,列印三份放在車上。
(一份跟對方,一份給自己,一份給警局。)
https://reurl.cc/MRr1k
(為了保障你的家人朋友,記得分享親友。)
【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江曉俊律師)
一、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解析
首先,我們先看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用最簡單的文字解構:可以分析成以下: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因果關係)」→「(被害人)人死亡或受傷」→「被告逃逸」。
而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叫做「被告逃逸」?
「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就不構成了逃逸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
在解釋「被告逃逸」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權益)是什麼?因為立法目的會影響我們對法律條文之解釋。
然而,在解釋前筆者需先說明,刑法第185條之4的保護法益向有爭執,而此最重要的在於不同情形下,被告離開是否成立犯罪,以下是針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闡述。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在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從上開立法理由中所述,法院實務或學者因而對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保護之法益,解釋各有不同,有認為「避免引發後續的公共危險 」、「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確認事故發生相關事項之利益 」及「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當然這些微差異就會是被告成罪與否之關鍵。
三、本案「留下對方(被害人)手機號碼就離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法益眾說紛紜,
不過,至少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於「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或者是綜合均包括在內的情形,因此在解釋「逃逸」,有認為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換言之,「被告逃逸」,當然會包含被告(即加害人)僅留下手機號碼隨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之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依舊是報警,等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去。
最末,法律條文是不能跟事實脫離的,在個案情節不同,即會影響法律條文之解釋,且訴訟不單單是條文解釋,更包含證據資料的提出,如何適時、適宜的運用、取捨,深刻涉及訴訟成敗,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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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由江曉俊律師提供,版權必究,刊登本文請註明出處。
真的沒有「肇事逃逸」罪嗎?我倒是找到這一刑事判決案例!
【裁判字號】97,交訴,284
【裁判日期】971212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號5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74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爰審酌被告甲○○未有有期徒刑之前科,惟明知因過失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乙○○受傷後,竟未下車察看,亦未報警處理及對證人胡麗娟、林圳宥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逕自駕車逃逸,置告訴人受傷倒地於不顧,惡性非輕,並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非本人事故)
車禍過失傷害起訴書 在 過失傷害不和解、車禍刑事訴訟流程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八卦
在車禍過失傷害起訴書這個討論中,有超過5篇Ptt貼文,作者pttuserboy也提到1.媒體來源: udn 2.記者署名蔡翼謙3.完整新聞標題: Gogoro違規載子騎進士林夜市撞傷女嬰婦人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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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過失傷害起訴書 在 [問題] 收到過失傷害起訴書,接下來該怎麼辦- 看板LAW 的八卦
各位專業人士好,
我的親人(A)半夜在兩線道的十字路口(有標示要兩段式左轉),
從外側和內側車道的分隔線處附近打方向燈要左轉,
他看到後面遠處有輛機車(B) (有載人),
A和B此時是同方向行駛,
當時無其他車輛,
因為還一大段距離,
所以A就繼續左轉動作,
到中線時稍微煞了一下,
看對向有沒有來車,
轉到另一條路後聽到有聲音停下來看,
發現B自摔,
B是煞車後原地倒下來,
後來請警察來,
警察先畫線,
B問能不能把車牽起來了,
當時車子看起來沒什麼事,
警察說等他畫完線,
畫完後警察沒拍照,
B就牽起機車發動,
不知道怎麼用的,
機車衝出去撞到東西損毀,
還把路上的東西撞壞,
被政府要求賠償
有去調閱監視器,
但當初監視器只看到車禍當下,
沒往後繼續看,
在做筆錄時,
A說他騎30-40,
B沒說他騎多少,
雙方都說有看到對方,
警察有問要不要車禍鑑定,
他覺得只是小車禍所以沒鑑定
對方私下電話要求賠償,
A承認他沒兩段式左轉,
願意付B自摔的傷勢費用,
但他們要求賠償身上的傷.車子損失.撞壞國家東西的損失.和無法工作的損失(但是親人說
傷勢只有銅大小的傷)
共三萬,
A覺得全部都要求他賠償不合理,
對方就提告了,
中間跳過調解
後來有開偵查庭,
B才說他也騎30-40,
不想和解,
偵查庭時檢察官有問要不要申請公設辯護律師,
當初他沒想這麼多,
沒申請
最近收到起訴書,
以[未依兩段式左轉]及[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及[應注意而未注意]起訴,
證據清單有下列幾項:
(1)A的供述
(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4)現場及車損照片
(5)監視器畫面
(6)行車記錄器畫面
(7)醫院診斷證明書
A認為B也有肇事責任,
請問現在想申請車禍鑑定還來的及嗎?
可以主張B車因注意而未注意嗎?
因為當初警察根本還沒拍照,
事故現場就被破壞了,
所以證據(4)應該是對方自己事後把車子衝出去後的現場拍下來,
我們可以主張才證據與待證事項無關聯性,
讓法官決定是否要採納證據(4)?
請問這有可能抗辯成功嗎?
接下來我們該怎麼做?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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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6.200.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4170630.A.04B.html
※ 編輯: keiko59420 (27.246.200.50), 08/31/2017 17:17:15
想到回家要直接把原文貼過來修改內文,回到家後家人就說要談和解了@@
※ 編輯: keiko59420 (103.3.193.97), 09/01/2017 00:02:20
※ 編輯: keiko59420 (27.246.200.50), 09/01/2017 00:23:05
※ 編輯: keiko59420 (27.246.200.50), 09/01/2017 00:26:53
後面的損失也能算A的嗎?
※ 編輯: keiko59420 (27.246.200.50), 09/01/2017 00:35:47
※ 編輯: keiko59420 (27.246.200.50), 09/01/2017 00:37:18
※ 編輯: keiko59420 (27.246.200.50), 09/01/2017 00:38:35
※ 編輯: keiko59420 (27.246.200.50), 09/01/2017 00:40:32
度讓A不想花這麼多錢在B身上@@(意思是寧願給政府也不要給B)
如果B又把賠償金額拉到六萬以上,那是不是乾脆繼續等開庭,然後把罰金繳給政府,要
給B的再去民事庭慢慢跟他耗?(如果他有告民事的話)
※ 編輯: keiko59420 (27.52.163.80), 09/01/2017 00:55:27
※ 編輯: keiko59420 (39.8.34.226), 09/01/2017 01:02:13
求超過這個假設的話,是不是就繼續等開庭,之後的民事有可能需要賠給B的會降低嗎?
※ 編輯: keiko59420 (39.8.34.226), 09/01/2017 0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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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重新看一遍起訴書,上面寫[因過失傷害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這樣如果判一個月的罰金該怎麼算?
是一萬五還是三萬?
※ 編輯: keiko59420 (27.247.98.165), 09/01/2017 07:17:34
※ 編輯: keiko59420 (27.247.98.165), 09/01/2017 09: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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