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衝突 迎向未來】
「解決財務懸崖,提升現役權益,保障低階生活,降低退役衝擊!」
「衝突在社會,解決在立院」是我對於立法委員這份工作的期許,也是從政以來的堅持,本次軍人年金改革,即是在此原則下完成三讀。
自年金改革政策啟動以來,各界存在許多支持或反對的聲音,反對者發動多次社會運動,表達訴求,過程中難免發生衝突,甚至發生不幸事件,立法院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自然背負解決社會衝突的責任。
本次臨時會可以說是一個不一樣的臨時會,朝野各黨團理性溝通,讓軍人年改能夠達成最大的共識。《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的立法過程中,共舉辦四場公聽會、歷經兩天委員會審查、五次朝野協商以及兩天院會討論,感謝黨團成員與助理,在立法過程中的努力與辛勞,特別在協商過程中,本黨委員王定宇、何欣純、蔡適應、許智傑、羅致政、尤美女等人,在協商時穿梭會場、努力溝通,讓我們得以在建立合理制度的原則下,接納許多在野黨的意見,化解歧見,使立法能夠更為周延,讓立法院成為衝突的終點,社會進步的起點。
軍人是守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力量,讓國軍無後顧之憂是政府的責任。法案審議過程中,朝野無分黨派,都全力支持與捍衛軍人的尊嚴,更感謝袍澤弟兄願意在國際情勢如此險峻、隨時可能需要踏上戰場犧牲生命的情況下,願意投身軍旅,為國家、為人民、為至親而戰,自八二三炮戰、退出聯合國、臺海飛彈危機到近日的共軍軍機繞臺,三軍將士都能夠無所畏懼,勇敢地站在第一線保衛國家安全,我們深深感佩軍人的熱情與奉獻,國軍官兵的努力不僅於此,在重大天災過後,都能夠看到國軍挺進災區,救民於水火,對於袍澤關懷同胞的大愛精神,更是令人動容。軍人在國家風雨飄搖的時刻挺身而出,我們應當全力保障袍澤退休後的生活,讓基金永續,保障現役與退役軍人的權益。
本次軍人年金改革以建立穩健的退撫制度為最高目標,並且盡力降低對於退役袍澤的衝擊,修法重點如下:
首先,調整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並刪除18%優存利息。本次軍人年改,將月退俸的計算基準改為最後任職五分之一年資本俸平均之兩倍,以避免升官後即退伍的「一日將官」弊病,同時考量軍人有最大服役年限之規定,導致任職期間較短,因此將起支俸率由原先的服役20年的40%調升至55%,每多服役一年,俸率上升2%,軍官以90%上限,士官則因其薪俸較低,以95%為上限,同時刪除優惠存款利息之規定。「約有半數退役軍人之月退俸會有部分減損,但卻可提升現役部隊中約10萬純新制袍澤的退除待遇,藉此拉近不同世代間退休俸之差距,以落實代間正義,再配合先前增加最大服役年限之立法,讓優秀袍澤願意留在軍中,以達成長留久用的政策目標」。
再者,分十年調降月退俸差額。為了降低已退軍人的衝擊,若其原先領取的月退俸高於新公式計算後的金額,兩者間的差額分十年調降,並且設有軍人最低保障金額(現為38990元),若月退俸低於該金額則不再刪減與調整,以確保退役軍人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不至於生活陷入困頓,此外,因公、因作戰導致受傷、身心障礙者以及年滿85歲的校級以下軍、士官,都不刪減其優惠存款利息,以彰顯政府對於弱勢將士的照顧之心。
第三,增列遺屬年金領取資格限制。本次改革增列支領退休俸軍人退役後新婚或再婚之配偶,在領俸人亡故後,為鼓勵其配偶投入勞動市場,請領遺屬年金的資格為年滿55歲之未再婚配偶且法定婚姻關係存續10年以上,但軍人在職時與配偶已有婚姻關係,且該配偶未再婚者,就不受限制,可保障軍士官身故後家人之權益,讓國軍袍澤能夠無後顧之憂,全力為國而戰。
第四,增列再任停俸限制。為鼓勵公私部門流動與保障青年就業機會,退役人員再任公職或是私立大學專任教師,每月薪酬若超過33140元,即停領其退休俸至離職為止,但為減低對於基層退役軍、士官的衝擊,目前在任各單位的工友、技工、司機等或是軍事單位的評價聘僱人員,都不受限制。
此外,民進黨團也從善如流,接受許多在野黨提出的意見,例如第十五條退役條件中,國民黨建議增列「將官停年十年必須退役」以及時代力量提出「當事人服役滿一年可提出退役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定」,我們均願意同意並作成協商結論,另外,時代力量要求增列「軍訓教官涉案性侵案件必須追繳退休俸」,我們也接受並修正條文,不只如此,親民黨團希望85歲以上校級以下軍官、士官以及因公或因戰受傷者不予刪減優惠存款利息,我們基於人道考量,亦予以修正行政院本。從上可見,朝野良性的互動,能夠讓條文更為完善與周延,同時確保公平正義與人道關懷。
軍人年金改革完成後,併同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以及政務人員,退撫基金均可再運作30年無虞,朝向建立可長可久制度之政策目標更進一步。「因改革而受影響的退役袍澤,我們深感抱歉」,無法實踐當初政府的承諾,但在國家財政以及整體利益的考量下,不得不做此調整,同時感謝退役學長姐願意一本在軍中照顧下屬之心,犧牲部分月退權益讓基金永續經營,使現役學弟妹在退伍後能夠領取基本的生活保障。
年金改革從來不是為了鬥爭任何族群,而是為了國家長治久安。本次修法過程,更可堪稱朝野協商的典範,各政黨理性討論政策,而非一味政治口水,讓執政黨發現原先草案不足之處,得以完善修法,此外,年金改革亦非針對軍公教進行批鬥,而是為了財政不得不然的作為,身為須負起國家成敗責任的執政者,更應是改革的領頭羊,在民進黨第一次執政時,已刪除政務官月退職金,只能於退職時領取一次金,立法委員為民意代表更自始無領受資格,因此,年金改革不分對象,只要為了國家進步與實踐公平正義,均會進行調整。
痛苦是改革的必經之路,但改革完成後,無論有多少烏雲都將散去,暖陽將重新照耀我們摯愛的這片土地,而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人們,將會土豐民樂,安居樂業,請全體國人同胞,攜手與我們共同走向更好的臺灣。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重點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八卦
今天武漢肺炎紓困條例將在立法院進行朝野協商,總共有行政院、各黨團和各立委提出來的8個草案版本。其中我連署了兩個關注人民防疫假和產業振興的版本(蘇巧慧版、何欣純版)。
仔細比較這八個草案版本、2003年SARS時期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以及有《傳染病防治法》,我想提出以下三個重點:
一、防疫應以國人及我國防疫量能考量為優先
本次疫情發生後,因為國際交通往來頻繁,邊境管制的界線已經多次引起討論。在目前疫情仍持續延燒狀況下,我認為應清楚定出防疫最上位概念,包括 #國人優先 及 #防疫量能優先 。
這兩點在行政院版都沒有提,但蘇巧慧版的第8條和第7條中有處理,我主張應該納進法案內。
( 蘇巧慧版)第8條 #撤離受困疫區國民須優先考量防疫量能 #弱勢優先
「我國國民因故受困疫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專業評估有撤離之必要時,須優先考量國內醫護人力、防疫物資與隔離收容能量,確保撤離與安置過程中各項防疫措施無虞,並應以具重大傷病或慢性疾病患者、年長者、懷孕婦女與孩童為優先撤離對象。」
(蘇巧慧版)第7條 #撤離非必要之旅遊國民得收取必要費用
「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三級旅遊疫情之國家或地區,我國人民應避免前往;若因非必要之旅遊致我國須派員協助撤離、提供防疫物資或於返國後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者,主管機關得向其收取必要費用,並不給予相關補助與補償。」
二、防疫視同作戰,但仍須 #兼顧人權及隱私
行政院版草案第8條規定:「於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受隔離者、檢疫者或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我認為防疫期間的管控作為是為了避免疫情擴散,直接在法條內明訂由指揮官得指示可以對相關人等實施錄影、攝影等處置,不僅讓指揮官容易陷於民眾壓力,也有侵犯人權之虞。
參照《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其實是較為平衡防疫以及人權。
在當前這個關鍵時刻,我認為還是可以找出更適當的做法,以保障隱私為通則,但為防疫須統一公告者可以做排除。因此,我支持蘇巧慧版的第5條:
「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患者或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強制隔離或限制居所者之姓名、病歷、病史、居所或隔離地點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基於防疫必須統一對外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防疫仍需 #保障勞工權益
#確保特別預算分配給基層勞工
行政院版紓困條例預備編列600億特別預算,包括要給醫事人員的補助或津貼,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之防疫補償,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之補償,以及各產業振興之補貼等。
我特別關注給醫事人員和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之補助(償),因為絕大多數都是最基層的勞工,協助和配合防疫期間,會直接影響自己的收入和生計。因此,除了確保相關條文均納入修法外;我後續也會持續監督特別預算的編列情形,確保勞工權益。
#防疫假 #雇主不准假有罰則 #防疫補償由國家支付
另外,我要嘉許與贊同,本次行政院版對於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均須有防疫假,以及由國家補償這個法條是非常進步的;相較於2003年SARS時的紓困條例規定所有公私部門一定得給「公假」,把相關損失及責任均歸責於雇主更為務實,也是較可能實現的。
這次雇主只須准假,若有給付薪資還能有租稅優惠,提高雇主配合防疫准假及給薪的誘因。另一方面也勝於2003年SARS條例,有明訂雇主不准假的罰則5至100萬元罰鍰,#保障勞工防疫假看的到也吃的到。
#防疫假不限兒童照顧者 #防疫假包括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
另一相關議題是,大家在討論被隔離或檢疫者的照顧者時,只關注到12歲以下兒童的照顧需求,忽略了還有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等族群也需要受照顧,當他們被隔離或檢疫時,照顧者同樣需要防疫假。
這次行政院版本有注意到這一項,家屬擴大範圍明訂為「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我支持行政院版本納入了這群人。
#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疫區工作
這次疫情發生後,出現多起雇主強迫勞工回到疫區工作的事件,不僅可能對勞工本人的健康造成危害,也會有後續回國增加國內防疫壓力的問題。
目前行政院版本並無本條文,我主張紓困條例裡應明訂本項,且對雇主訂有罰則,才能真正保障勞工權益。
本次紓困條例有時程上的壓力,預計在2月25日的院會立法完成,我會努力促成上述三點原則在法案中實現。
#國人優先 #防疫量能優先 #弱勢優先
#防疫兼顧人權及隱私
#優先保障勞工權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重點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八卦
今天武漢肺炎紓困條例將在立法院進行朝野協商,總共有行政院、各黨團和各立委提出來的8個草案版本。其中我連署了兩個關注人民防疫假和產業振興的版本(蘇巧慧版、何欣純版)。
仔細比較這八個草案版本、2003年SARS時期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以及有《傳染病防治法》,我想提出以下三個重點:
一、防疫應以國人及我國防疫量能考量為優先
本次疫情發生後,因為國際交通往來頻繁,邊境管制的界線已經多次引起討論。在目前疫情仍持續延燒狀況下,我認為應清楚定出防疫最上位概念,包括 #國人優先 及 #防疫量能優先 。
這兩點在行政院版都沒有提,但蘇巧慧版的第8條和第7條中有處理,我主張應該納進法案內。
( 蘇巧慧版)第8條 #撤離受困疫區國民須優先考量防疫量能 #弱勢優先
「我國國民因故受困疫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專業評估有撤離之必要時,須優先考量國內醫護人力、防疫物資與隔離收容能量,確保撤離與安置過程中各項防疫措施無虞,並應以具重大傷病或慢性疾病患者、年長者、懷孕婦女與孩童為優先撤離對象。」
(蘇巧慧版)第7條 #撤離非必要之旅遊國民得收取必要費用
「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三級旅遊疫情之國家或地區,我國人民應避免前往;若因非必要之旅遊致我國須派員協助撤離、提供防疫物資或於返國後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者,主管機關得向其收取必要費用,並不給予相關補助與補償。」
二、防疫視同作戰,但仍須 #兼顧人權及隱私
行政院版草案第8條規定:「於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受隔離者、檢疫者或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我認為防疫期間的管控作為是為了避免疫情擴散,直接在法條內明訂由指揮官得指示可以對相關人等實施錄影、攝影等處置,不僅讓指揮官容易陷於民眾壓力,也有侵犯人權之虞。
參照《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其實是較為平衡防疫以及人權。
在當前這個關鍵時刻,我認為還是可以找出更適當的做法,以保障隱私為通則,但為防疫須統一公告者可以做排除。因此,我支持蘇巧慧版的第5條:
「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患者或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強制隔離或限制居所者之姓名、病歷、病史、居所或隔離地點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基於防疫必須統一對外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防疫仍需 #保障勞工權益
#確保特別預算分配給基層勞工
行政院版紓困條例預備編列600億特別預算,包括要給醫事人員的補助或津貼,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之防疫補償,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之補償,以及各產業振興之補貼等。
我特別關注給醫事人員和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之補助(償),因為絕大多數都是最基層的勞工,協助和配合防疫期間,會直接影響自己的收入和生計。因此,除了確保相關條文均納入修法外;我後續也會持續監督特別預算的編列情形,確保勞工權益。
#防疫假 #雇主不准假有罰則 #防疫補償由國家支付
另外,我要嘉許與贊同,本次行政院版對於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均須有防疫假,以及由國家補償這個法條是非常進步的;相較於2003年SARS時的紓困條例規定所有公私部門一定得給「公假」,把相關損失及責任均歸責於雇主更為務實,也是較可能實現的。
這次雇主只須准假,若有給付薪資還能有租稅優惠,提高雇主配合防疫准假及給薪的誘因。另一方面也勝於2003年SARS條例,有明訂雇主不准假的罰則5至100萬元罰鍰,#保障勞工防疫假看的到也吃的到。
#防疫假不限兒童照顧者 #防疫假包括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
另一相關議題是,大家在討論被隔離或檢疫者的照顧者時,只關注到12歲以下兒童的照顧需求,忽略了還有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等族群也需要受照顧,當他們被隔離或檢疫時,照顧者同樣需要防疫假。
這次行政院版本有注意到這一項,家屬擴大範圍明訂為「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我支持行政院版本納入了這群人。
#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疫區工作
這次疫情發生後,出現多起雇主強迫勞工回到疫區工作的事件,不僅可能對勞工本人的健康造成危害,也會有後續回國增加國內防疫壓力的問題。
目前行政院版本並無本條文,我主張紓困條例裡應明訂本項,且對雇主訂有罰則,才能真正保障勞工權益。
本次紓困條例有時程上的壓力,預計在2月25日的院會立法完成,我會努力促成上述三點原則在法案中實現。
#國人優先 #防疫量能優先 #弱勢優先
#防疫兼顧人權及隱私
#優先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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