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優待票售票情形說明】
有關國內大眾運輸業發售半票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給予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優待。對於兒童部分,今年甫通過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亦規定,大眾運輸必須給予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本條雖未明載優惠比例,本部所主管之鐵路及汽車客運部分,在鐵路運送規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或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已規定身高115公分或未滿6歲者免費、身高未滿150公分(鐵路為145公分)或未滿12歲者得購半票。
媒體今日報導國內大眾運輸半價售票疑義乙情,查現行大眾運輸票價訂定係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價收費,大眾捷運法亦為相同規定。至於半價之計算方式,則係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按主管機關核定全票費率之二分之一計算。其差額所造成之短收,由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目前各業者所定之全票價並非核定票價,係各運輸業者在核定票價下,依市場需要,自行規劃促銷票價,如提供更優惠的價格服務乘客,本部亦樂見其成,惟建議業者應主動提醒消費者優待票與促銷票訊息,供消費者選擇購買。
→→全文網址:http://goo.gl/AsPd8L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在 李妍慧 Yen Hui Lee Facebook 八卦
「姸慧議員,請你幫我們向 #林智堅 市長說。他是一個很有魄力、執行力的市長,我們對他抱有很大的期望。
雖然我的孩子已經到天國去當天使了,但我仍期待新竹市能開創新的做法,在 #身障友善醫療 的推動上,能夠創全國風氣之先,讓身障孩子免於受苦,我們相信林市長做得到,新竹市做得到。」
聽到這一段話,現場每一個人都忍不住眼眶紅~。
【小乖的故事】
小乖(化名)出生時,因為第一對染色體異常缺損、早產,而發展遲緩。他在父母無窮盡的愛心及不間斷的早療下被照顧得很好,是一位剛滿十八歲的中度智能障礙孩子,但 #心智年齡約只有小學二年級。
小乖在今年七月因為持續發燒不退而就醫,醫院以已年滿十八歲為由,拒絕他進入兒童醫院。轉而進入成人醫院後,經確診為淋巴癌。在進行第三次化療時,因肺部嚴重感染,緊急插管之後進入成人加護病房。由於成人加護病房並不容許家屬全天陪伴(若在兒醫加護病房,家屬可以陪伴),孩子在精神上得不到家人的支持,其內心的無助跟恐懼,令人心痛。在24小時充滿陌生人,溝通不良,身體痛苦的情況下,孩子心情上驚恐焦慮引發的痛苦遠超過疾病本身。加護病房的醫護人員因擔心孩子焦慮亂動拔管(末期孩子已經全身插管)不得已施以相當劑量鎮定劑讓他持續昏迷,(小乖爸媽講到此處數度潰不成聲,為了不要再讓他們勾起心痛回憶,我請他們不用敘述細節😢)最後不幸於九月份去世。
【#18歲 變成身障兒命運的分水嶺?】
滿十八歲以後的身障孩子在我們的社會面臨何種處境,是最近特殊兒家長們跟我反映最多的議題,醫療的部分尤其重要切身。因為小乖生前及家人親身感受到的痛苦,小乖的哥哥在小乖過世之後,憤憤不平地寫信到總統府陳情,小乖的爸媽也向衛福部提案,希望
👉👉「針對身心障礙者之門診及住院醫療,立法機關或是衛生主管機關應提案或訂立辦法,要求醫療院所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特別是以身心障礙者的「心智年齡」提供醫療措施與彈性服務,而非以「生理年齡」作為標準。」👈👈
小乖爸媽的提案,中央初步以「防疫優先」的理由認為不宜。但這個理由顯然沒有回答到重點。身心障礙孩子的家長可設定檢疫條件,且可以提供孩子心理支持、協助孩子向醫護人員溝通、表達需要,更重要的,是讓這些身體或許是大人,心理其實是孩子的身心障礙病患,能夠在更友善、舒適、有尊嚴的環境中接受醫療照護。
【想進ICU陪孩子 有法源卻無施行細則】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但是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中,卻缺乏相對應的醫療施行規定。
身心障礙者(可能伴隨罕病、腦性麻痺、基因問題、代謝異常等特殊體質)在其面對侵入式治療,例如:放療、化療、插管、注射、鼻胃管、抽血..等,或是身處陌生的醫療環境,或是必須獨處(例如加護病房)時,往往會產生極大的焦慮,而對醫療行為產生不配合或恐懼,或造成醫病之間的誤會,最後導致病患更大的痛苦。最了解,最長時間照顧身心障礙孩子的是父母,這時候,他們的照顧、陪伴、安撫、協助,至關重要。
【身障孩子最需要照顧者 不能在重病時切斷他們最重要的支持😢】
小乖的故事令人不捨、心痛,我們國家跟社會的文明應體現在對弱勢權益的保護跟保障,全國有一百多萬人領有身障手冊,#他們的就醫權益亟待大家共同倡議爭取。小乖的爸媽希望,新竹市做為一個各項指標領先的進步城市,我們的衛生行政機關,是不是可能出面協調轄內各大醫院,達成:
👍1. 心智年齡未滿18歲的身心障礙者,若家屬或照顧者提出需求,各醫療院所的加護病房應允許家屬陪同住院。
👍2.醫院設置身心障礙者的整合門診。(例如:中國醫藥學院之老人特別門診暨整合照顧老年醫學)現行醫療體系對身心障礙者的病歷資料呈現斷裂狀態,以小乖為例:小乖進入加護病房時,過去長時間兒童醫院的就醫紀錄、從小到大的早療進度紀錄、輔導人員、職能師、診所醫師對他的照護記錄都無法轉銜,加護病房跟急診中心缺乏對身心障礙者過去病史的認識,對小乖過去的醫療史一片空白,增加同理患者跟醫治的難度。
【我們可以做得更好?】
想像無法言語又驚恐又無助的小乖在加護病房度過的最後一個月,我相信所有為人父者,一定會跟我一樣心裡非常難受,也更能體會小乖爸媽的痛苦,跟現在願意站出來,用自己的血淚經驗替其他孩子爭取權益的不容易。
我答應小乖的父母,盡力幫他們發聲、倡議,爭取社會各界更多更大的支持。也期待有同樣信念的家長跟市民朋友們,一齊來表達支持「#滿18歲身障孩子進入ICU可以有家屬陪同」的訴求,讓小乖爸媽的心願,早日實現!
P.S 感謝:
台灣福佑天使家庭協會 的雅玲
新竹市自閉症協會 黃崇岳 理事長
新竹市智障福利協進會 劉玉梅 總幹事 支持力挺!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附圖是圖文不符的開會照)
#身心障礙者 #心智年齡 #醫療 #加護病房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八卦
尤美女委員 長照服務法 三讀感言 2015.05.15
期待發展 家庭照顧者之支持性服務等
憂心長照經費仍將不足 服務難以普及各社區
運用民意參與審議機制 持續監督
今天三讀通過長照服務法,欣喜中卻有許多令我憂心之處,我很高興看到通過了一些我所提案條文的文字,例如第一條立法目的所強調的「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以及政府應致力消除長照服務的階級不平等、性別不平等、族群不平等及城鄉落差: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特制定本法。
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還有,這次也通過了我們提案要求長照應新增的服務內容:針對家庭照顧者的各項支持性服務。過去政府長照經費長期不足,只能針對一小部份失能者提供殘補式的服務,現在從這個法案開始,政府終於願意明文將家庭照顧者本身也當作需要政府關切服務的對象。目前有四十多萬家屬沒有使用到政府服務、也沒有聘用外籍看護工,這四十多萬的家屬與他們家中的失能者,一直被綁在家中沒什麼人關心或協助,希望這次通過的法案能讓他們的未來有一些曙光。
但是今天所通過的長照基金條文,其實是國民黨立委所主張的5年120億,亦即一年24億。但長照公共化估計一年約需六百億,本法又是兩年後才施行,可預期未來數年長照經費仍然相當不足,長照服務仍然難以普及化、社區化,能夠滿足多少失能者的需求?更別提家庭照顧者所需要的各項諮詢輔導、喘息服務等。
再加上新法條文,將開放營利的業者來從事居家式、社區式的服務,引起民間的疑慮,上週一些民間團體發表了聯合聲明(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news_dtl.asp?id=1137)但今天馬政府仍然硬要通過開放業者營利的條文,又沒有穩健的長照財源規劃,將難以減輕民眾的長照重擔、繼續擴大長照商品化、擴大社會不公!
不過,這部法案也通過了一些管理規範、民意參與審議長照政策的監督工具。
第七條(審議機制):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長期照顧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服務使用者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長照服務、本國長照人力資源之開發、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長期照顧相關事宜。
前項代表中,相關學者專家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服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今天也三讀通過了我與民間團體合作而提案連署的以下各項附帶決議。感謝這幾年來提供政策意見的各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失智症協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我們將會運用這些審議機制及附帶決議,作為日後繼續合作監督長照政策法規的基礎。
三讀通過的尤美女立委提案連署之附帶決議:
1. 為促使長照服務之均衡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服務需求調查、資源分配之盤點及計算服務人口比,並每年進行修訂據以劃定或調整長照服務網區、訂定計畫及資源配置。同時對各類長照人員之勞動條件與職業傷害及各類長照人員與家庭照顧者身心健康、長照服務計畫之人權影響評估與性別影響評估等事項進行調查,並將結果上網公告。
2. 長照人員之繼續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性別敏感度、傳染性疾病及其他特殊性疾病之防護教育、職業傷病預防及多元族群文化。
3. 長照人員之訓練及認證,應考量外國籍個人看護者之語言特殊性與工作年限,並於相關辦法內訂之。
4. 為促進照顧者之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我實踐,家庭照顧者之支持服務應包括:諮詢及轉介、定點式及到宅式教育訓練、情緒支持及團體支持、符合在地需求之喘息服務,及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生活品質之服務。
5. 鑒於實務上許多縣市之長照需求評估時間拖延過久,民眾等待長達兩三個月,與民眾需求急迫性之落差過大。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充實照管中心人力,以落實每名照管專員合理之個案管理量200件之上限,以縮短評估、服務輸送之程序;並於長照服務法之施行細則,明定合理流程時間,以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6. 衛生福利部應成立全國性長照專線,提供長照服務各項諮詢、資源轉介,建立與相關部會、地方主管機關之連線系統,並應積極宣導該長照專線,裨益於民眾取得長照服務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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