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公館營區」30億4300萬工程貪瀆弊案,今日起訴
去年夏天,揭露國防部「公館營區」30億4300萬工程貪瀆弊案,主要有兩大犯罪事實。
⛔️第一、「中華工程公司」透過下包土方業者浮報契約款項,再由下包業者支付回扣約4500萬元,透過白手套作為行賄之用,
⛔️第二、中工公司透過白手套,將數千萬現金用作行賄國防部官員。
新北地檢署今天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起訴軍備局少將處長張大偉,中工董事長沈華養、高層沈慶光等共犯,也同時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遭起訴。
在這個國防工程貪腐弊案中,官員非法圖利中工的一個重要手法,係透過修改招標規格,替中工量身打造,縮減建物面積、大幅降低成本、創造利潤超過3億元。
➡️2017年4月12日國防部公開招標(5月9日截止投標)
投標之「需求說明書」原招標規格:指揮部大樓、聯部隊大樓、綜合活動中心等,皆有「室內面積要求」,合計總面積不得低於「9萬6700平方公尺」。以決標金額30億4300萬元換算,每平方公尺造價約「3萬1468元」。
➡️2017年5月8日、5月17日國防部兩度修改招標規格、重新公告
國防部兩度在招標截止前一天,修改投標文件,在「需求說明書」中大幅刪除各棟大樓室內面積限制,更將合計總面積,降低為「8萬6817平方公尺」,較原始規格縮減比例高達10.22%,換算每平方公尺造價提高到「3萬5051元」。
➡️2017年6月2日決標,由「中華工程」得標
國防部修改投標文件重新公告後,中華工程依照喬好的內容備齊文件,順利得標。中工提交之「服務建議書」,營舍總面積「8萬7277平方公尺」,剛好滿足降低後的規格,兩者僅相差460平方公尺。
⭕以修改前、後之每平方公尺造價計算,縮減面積後,中華工程減少超過3億元的成本。
可笑的是,中工透過國防部量身打造大幅縮減面積、節省大幅成本後,竟還不要臉地將「增加的460平方公尺」充作給國防部的回饋事項(回饋金額1600萬元),作為爭取標案的有利條件。
⛔️現在,固然已將張大偉起訴,但是,必須進一步追究的問題是:
➡️數千萬的賄款,只有張大偉一人獨吞嗎?錢還流到哪裡去了?真的燒掉了2000萬現金嗎?
➡️為中華工程修改招標規格,只有張大偉一個人就可以決定嗎?
➡️如此嚴重的貪瀆與違反證交法弊案,為何去年秋天一度遭草草結案、沒有起訴?是否涉及不法包庇?
➡️接下來,國防部要如何處理這個30億的工程弊案?是否應立即對中工主張權利,沒收押標金5000萬、並依法索賠?
⛔️附註:
2020.07.14 臉書發文 上市公司取得國防部30億工程的貪腐弊案
https://reurl.cc/Xep4oE
2020.07.22 臉書發文 重罰五萬,簡直要笑死人
https://reurl.cc/9Z0b7Y
2021.03.23 臉書發文 被吃掉的案子,終於復活了
https://reurl.cc/qmo5kp
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 在 黃國昌 Facebook 八卦
上市公司取得國防部30億工程的貪腐弊案
國防部「公館營區營舍」30億工程的貪腐弊案,其實,去年在新北市砂石界就已傳得沸沸揚揚。
這個弊案,主要可區分為二個犯罪事實。
⛔️第一,得標的「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透過下包土方業者浮報契約款項,再由下包土方業者支付回扣約3000萬元,透過白手套供作行賄之用,
此部分由於包括白手套在內的關鍵人物,均已承認,故相對明確。重要的是,中華工程係上市公司,相關行為人將觸犯《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非常規交易罪、《商業會計法》之不實憑證罪。
⛔️第二、中工公司透過白手套,將現金交付國防部將官,作為賄款。
這個部分比較麻煩。因為,將官否認收賄,而且,該工程非屬該將官職務直接所轄範圍。
有趣的是,白手套承認已經付款500萬,手上還有將官的車鑰匙,作為未來將現金放入車上的方法;將官則否認收錢。那,錢到哪裏去了?將官為何又將自己車鑰匙交給白手套?檢察官是否能夠完成《貪污治罪條例》構成要件的舉證,有待觀察。
⛔️無論如何,中華工程經營高層的重大犯罪行為,已經嚴重損害股東權益,而該公司董事會成員早已知悉,卻未本於職責依法採取必要作為。同時,中華工程在去年即遭檢調搜索,卻未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19款暨第6條第1項之規定,發布重大訊息,持續欺瞞投資大眾。證券交易所應該要求中華工程好好解釋為何隱匿。
這個案例,再次印證先前所強調的:上市公司治理敗壞所造成的腐爛,往往不僅限於私部門與股東權益,而是進一步擴散至公部門,傷害全體納稅人權益。
註:媒體相關報導
【少將涉貪三千萬3】深喉嚨大爆料 白手套認罪咬出3行賄鐵證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713inv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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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爐案行政調查出爐
縣府參與環評會議委員,涉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將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
縣府針對林內焚化爐案行政調查結束,向縣民提出三點報告:
一、
林內焚化爐最大的爭議點在於場址與淨水場預定地近在咫尺,兩個設施是否能夠相容併存的問題,這個問題最終要透過環評的程序予以釐清,雲林縣政府和達榮公司對於這點都了然於胸,但是達榮公司未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內揭露此一事實,雲林縣政府也視若無賭,未要求補正,甚至違反常態地在二個月內迅速「有條件通過」環評,未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程序,如果說縣府人員和達榮公司沒有共謀規避,孰能置信?
縣府相關人員所為,涉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圖利罪嫌,本罪之法定最高本刑為15年有期徒刑,依行為時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本府將把代表本府參與環評會議委員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
二、
雲林縣政府在95年8月9日終止與達榮公司間的契約,主要理由是達榮公司行賄縣府官員,另外環評結論也被撤銷。仲裁判斷認為:
(一)、公務員收受賄賂案件尚未判決確定,依「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做為終止契約的理由。
(二)、縣政府在環評通過後已經五年,才以環評程序瑕疵終止契約,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認定縣政府終止契約非有根據。
這種仲裁理由實在難以令人信服,原因如下;
(一)、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上的原則,非適用於所有領域的鐵律,當事人是否涉及犯罪,如關係到民事責任之判斷,民事法庭(包括本案仲庭)仍應本於職權而為調查,不能僅以無罪推定,為認定事實之根據。
(二)如上所述,環評的瑕疵是達榮公司與縣府官員共謀勾串所致,達榮公司是惡意的當事人,豈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調查報告認為,仲裁理由將不履約的責任完全歸於縣政府,有失公允,我則認為縣政府終止契約完全合法。
三、
縣政府進行行政調查,是希望追溯焚化爐爭議的源頭,還原事實真相,促使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以平息眾怒,還給縣民一個公道。
也希望藉由這樣的努力,讓大家回歸理性的思考,讓垃圾處理單純是一個民生問題,用專業的角度來思考如何解決垃圾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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