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如何神功護體】
詳解31條、47條
在開始為大家說明之前,小編想先向各位讀者致歉。由於推動礦業改革,引起部分人士的憤怒,導致四處貼文挑釁、甚至辱罵他人。希望各位能夠理解他們,不要與其衝突。我們真正關注、應當花費心力與時間去了解的,是如何推動以全民福祉為台灣礦業發展途徑,如何有一個良善的產業環境,避免不公平的制度扼殺了國土永續與進步發展的可能。
好的,今天小編深夜想為大家講講礦業法最著名的兩個條文,分別是第31條免死金牌條款及第47條佔我大屋奪我田條款。這兩個條款在2017年的現在仍能夠存於台灣,其實頗為驚人,大家可以試著理解看看。
《礦業法》第31條: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一、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四、有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五、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無法改善之情形。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將礦業權展限申請案駁回,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者,礦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請求相當之補償。
翻譯吐司:當業者一旦取得礦權(例如在戒嚴與特權的歷史情境中),往後業者若沒有上述情形,礦務局就必須同意無限展限。假使其他機關發現特殊事例(例如台灣瀕危物種而欲劃設保護區),劃設機關就必須補償業者損失。這條法律導致從第一天礦權核發開始,政府就註定是個端茶的小媳婦(這部分感謝昨天經濟部下午為大家示範過了)。
礦業法47條: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
翻譯吐司:傳說中在21世紀台灣仍能發生的佔我大屋奪我田的駭人事件,就是礦業用地核定前「只須徵詢」土地所有權人,即使沒有取得私有地主同意,只要提供一份補償金還是可以強行開採。像這樣的事情我相信大家都不敢相信,但這部分亞泥已經為大家在新城山礦場仔細示範了(展限通過,續挖20年,多數地主不知情也不同意)。
好了,補完這兩條著名的礦業法條款,我們終於可以開始了解「礦業開發白皮書」😲,哈,小編開玩笑的,這部分其實地球公民基金會網站已經有相當多扎實的資料,就歡迎各位移駕過去瞭解。
現有礦業制度,只要四個步驟,就可以讓礦場樂得翻天,讓居民永不見天(這部分,亞泥新城山礦場也已經為我們示範)。
#要挖你家不需要你知情與同意
#明顯違憲而且鴨霸
#原基法立心酸的
延伸閱讀:
礦業開發白皮書|https://goo.gl/3Ua3Y3
請修正違憲鴨霸礦業法|https://goo.gl/6yirg7
🔥625走上街頭【看見亞泥 搶救太魯閣】https://goo.gl/zfY1BR
📜 撤銷亞泥展延連署 http://bit.ly/2tffEKM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社福衛環委員會針對婦產科醫師荒的專題報告質詢衛生署長邱文達及法務部。林佳龍委員表示台灣要參考北歐「不責難醫療補償制度」,大膽的向前行跨過這醫病和諧關係這一關,成為現代進步的社會。 林佳龍委員表示,在台灣最重要的社會資本是信任,如果醫病關係建立在懷疑、利害的基礎上,而最後走上法...
請求相當之補償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撤銷亞泥展延行不行?》
經濟部3月20日核可展延亞泥新城山礦場20年採礦權,
引發公民團體不滿、抗議,
並呼籲經濟部儘速提出礦業法修正案;
齊柏林5月經過亞泥在太魯閣的礦場,
感嘆比5年前挖更深的對話截圖曝光後,
讓3月就發起的撤銷亞泥非法展延連署人數爆增
連立委也贊成儘速將礦業法修法排入議程
我認為,
主管機關讓亞泥展延是正常,
不讓亞泥展延,才是奇怪!
為什麼?
因為根據礦業法規定,
業者申請採礦權,很難,
可是一旦通過,以後要展延,很簡單,
怎麼簡單?
看看礦業法第31條就知道了,
主管機關面對「展延」申請,
原則上是要准的,例外才可以不准!
我認為這樣子的規定,
是要保障採礦業者的信賴利益,
因為採礦設備很貴,業者既然投入鉅額資金,
當然不希望採個20年就沒了,
這樣情況下,政府給予一定保證,
期滿時我不擋你展延就是了,
反正你採你的水泥,
我政府收我的權利金跟規費,何樂而不為?
(數額大約是一年5億左右,亞泥說是10億)
所以主管機關今年3月核准了亞泥的展延申請,
一點都不讓人意外~
那現在民氣可用,可以撤銷展延嗎?
礦業法第31條列了幾個例外情況,
如果符合的話,是可以「不給予展延」的,
現在的情況是,
政府先核准展延後再撤銷展延,
亞泥可就有話可以講了!
主管機關106年3月都核准展延了,
表示你審查後確認沒有不准展延的事由,
那幾個月後你突然要撤銷,
這段期間又沒發生新的不准展延的事由,
那你後來撤銷的決定有瑕疵,
一旦上法院,這個問題會一直被亞泥挑戰~
法律上未必站得住腳,
可是真正的考驗,不在於法條,而是經濟算盤!
根據礦業法規定,
駁回亞泥展延的話,需要補償亞泥的損失!
而亞泥的損失是什麼?
根據主管機關制定的認定標準,
可是包括下面這些費用的,
1.運輸道路開設費用及探礦費用。
2.探、採礦設施 (包括探、採礦場、坑道、捨石場、儲礦場) 。
3.礦業廠庫。
4.機械設備。
5.電力設備。
6.選煉及輸送設備。
7.交通及運輸設備。
你看看你看看,這基本上已經不是補償了,
而是買下亞泥太魯閣礦場的一切,
費用可能要幾十億甚至上百億!
核准展延的話,每年有5~10億可以收,
不准的話,每年沒5~10億可以收,
還要花上百億買下亞泥的設備,不被罵死才怪!
(整個配套是撤銷展延+補償亞泥上百億,
可是老百姓就是任性,只要前面不要後面,
官員你自己看著辦!)
如果你是官員,會怎麼選呢?
應該不難選吧?!
結語:
這個礦業法對業者相當有利啊!
業者在立法院一定很夠力,
不然當年怎麼會通過這樣的法律呢?
相關法條:
礦業法第31條:
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一、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四、有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五、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無法改善之情形。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將礦業權展限申請案駁回,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者,礦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請求相當之補償。前項損失之範圍及認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請求相當之補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我們其實知道這個修法會影響到台灣大概兩百個採礦業者的權益,所以背後的政商關係跟壓力可想而知,民間團體想要做的是加強這些採礦業者的管理。」——黃靖庭(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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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在2017年催生民間版《礦業法》修法草案,同年六月紀錄片「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發生墜機意外,逼出群眾支持修法聲浪。
《礦業法》上一次大修要追溯到 2003 年,當時增訂了「設定礦業權後的礦區,如被劃設保護區而有被駁回礦業權的情形,劃設機關必須補償礦業者的損失」,此修法導致各行政機關為了避免負擔補償之龐大費用,不願也不敢劃設禁止採礦之區域;同時也未明訂在進行礦業權設定或展限時,應徵得原住民族同意,上述兩點被稱為「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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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法客電台邀請到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來跟大家談談上屆國會最大遺珠之一的礦業法。
節目中黃靖庭提到,地球公民基金會原先是關注森林議題中的礦場個案,後來逐漸注意到礦業法有修法的迫切需求,因而開始尋求律師及立委協助,提出了民間修法草案並展開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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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過程中發生了亞泥新城山礦場暗渡陳倉獲得展延,以及齊柏林導演意外身故前曝光新城山礦場的照片,迅速提高了社會對礦業法的關注,也讓大眾注意到礦業法著名的兩大「霸王條款」➡️
📖第 31 條
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
一、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
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
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
四、有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
五、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無法改善之情形。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將礦業權展限申請案駁回,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者,礦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請求相當之補償。
前項損失之範圍及認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7 條
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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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庭表示,這兩條霸王條款造成採礦業者如亞泥等,除了在土地所有權人有異議的情形下仍然可以先行開採礦石,甚至在因公益限縮礦業權的情況下,限制機關還要補償業者的損失,鉅額的賠償讓許多機關卻步,僅有少數如國家公園等能夠在中央的挹注下,逐年編列預算使礦業權退出國家公園。
在這兩大霸王條款助威之下,採礦業者在台灣山林如入無人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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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大選前夕因「小英不修礦業法」的布條再度躍上媒體版面,礦業法修法也因為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的制度而必須從頭來過,對此黃靖庭表示,地球公民基金會仍會繼續透過各種管道倡議礦業法的修正,希望在這屆會期能夠順利通過礦業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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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電台」是法律白話文運動與 SoundOn 聲浪 原創合作的 Podcast 節目。
🎧現在下載 SoundOn App 收聽:http://bit.ly/39cQT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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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地方也能聽到「法客電台」:
🎙Apple Podcasts:https://apple.co/31pwpFw
🎵Spotify Podcast:https://spoti.fi/2RZov2I
請求相當之補償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評價
今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社福衛環委員會針對婦產科醫師荒的專題報告質詢衛生署長邱文達及法務部。林佳龍委員表示台灣要參考北歐「不責難醫療補償制度」,大膽的向前行跨過這醫病和諧關係這一關,成為現代進步的社會。
林佳龍委員表示,在台灣最重要的社會資本是信任,如果醫病關係建立在懷疑、利害的基礎上,而最後走上法院,是對台灣寶貴資產的一大傷害。林佳龍委員指出,目前產生醫師荒有所謂「五大皆空」,意旨內、外、婦、兒、急診等缺少足夠的醫師,深究優秀的人才不想從醫的原因,是因為工作非常辛苦,薪水又少,且醫病糾紛相當多。關鍵在於醫療傷害中過失的賠償制度影響整個醫界懸壺濟世的意願,這個議題長期來學界、法界有非常多的討論,其他的國家如北歐、日本等也有豐富的經驗可參考,如日本厚生省所頒佈無關對錯的補償制度,並從婦產科做起,台灣的文化跟醫療體系與日本相似,是否可以做為台灣借鏡參考?衛生署官員回答林委員日本一開始由醫師公會使用基金的方式來做醫療糾紛補償,而北歐國家因為是採公醫制為主的國家,政府辦理醫療院所,所以是從公務預算來支付醫療糾紛賠償。
會中,林佳龍委員邀請彰化基督教醫院葉光芃醫師表達意見。葉醫師表示,當初日本婦產科醫師給政府很大的壓力,政府才實施無關對錯的補償制度,馬總統在四年前也提出相同的政見,但四年過去了都還沒做,也看不到探討原因的初步的輪廓。葉醫師指出,北歐採用不是非常大的成本,卻獲得非常大的醫藥品質。台灣的醫藥責難的系統結果就是讓醫療傷害數字都被掩蓋,台灣可以參考北歐「不責難醫療補償制度」,透過成立醫療事故補償的病人保險協會,當病患發生醫療傷害,可由醫療人員協助病人呈報,啟動補償,減少醫療訴訟,讓醫師免於訴訟之苦,當不幸事件發生時,醫師也會勇於認錯,甚至協助病患取得補償。
林佳龍委員要求衛生署及法務部應該回應社會醫界的要求。
邱署長答詢時表示, 醫療糾紛的處理的確影響到醫師荒,目前衛生署的作法是仿效藥物救濟及疫苗救濟先從生育救濟做起,最高額度兩百萬,但直至目前為止還沒有請求的個案。衛生署根據國外研究,發現醫療賠償的精神並不是著重金錢給付的多少,而是在追求真相與道歉,更希望醫師開誠布公跟病人家屬去解釋。目前辦法還沒公告,委員會組成後,從今年一月一日發生的生育個案都可請求。
林佳龍委員接著詢問法務部,有關醫療過失限縮在故意跟重大過失來處理醫療糾紛難道有這麼困難嗎?法務部回答林委員,目前有過失就要處罰,若限縮只在重大過失,會影響到整個體系,法務部在六月下旬七月上旬將召開公聽會整合大家意見再做制度上的調整。林委員表示,政府改革速度太慢了,醫療傷害無過失(或稱不責難)補償制度高峰會請來的是全世界的專家,大家都提出了世界前進的作法,在基層這個問題困擾所有醫生,台灣要大膽的向前行要跨過這一關成為現代進步的社會。
林佳龍委員也為台中的醫院請命,台中的醫院因為管理維護良好,致使急重症的病床增加,婦產個案也急遽增加,病患喜歡到這家醫院就診一定是醫院管理特別良善,但對於增加病患總額的醫院要負擔更多風險卻沒有任何制度來鼓勵或補助。衛生署承諾會針對此議題研議如何獎勵經營績效優良的醫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