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現行特休假「看得到、吃不到」提案修法找解方》
解決臺灣勞工過勞問題,政策面應從降低工時、加強勞動檢查著手。但勞動部實際的作為在哪裡?何時可以達成目標?成為我今天質詢勞動部長郭芳煜的重點。
一、 勞檢員人數何時可以補足?
到今年五月底為止,勞檢員在職人數僅686名(勞動條件檢查人力286名、勞工安全衛生檢查人力400名)。上個會期我一再質詢勞動部何時可以補足勞檢員法定「預算員額」762名(勞條檢查員325名、勞安檢查員437名)。勞動部郭部長今天答覆的最新數據,不僅法定「預算員額」仍舊沒有補足,更別說部長之前對外公開承諾要增加勞動檢查人力到1,000名,根本遙遙無期。
二、 我提出特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解方。
特休假依法要勞資雙方協議排定,但協議不成時如何處理?勞基法無相關規定。雖然內政部76年函釋指出,若協議不成,由勞資雙方各指定一半。但有法院判決不採該函釋見解,認為特休是勞工「法定權益」,不應由雇主強行指定。另外,勞工必需舉證可歸責於雇主導致特休假無法休完,才能換取薪資,對勞工很不公平。
#我已經提出修法草案:1、讓工作滿半年勞工能獲得特休。2、特休排定若協議不成,應以勞工指定日期為主,但有例外狀況(雇主營運上有「急迫性」需求,且對勞工顯無不利益的情形)不在此限,以兼顧雇主權益。3、若年度沒休完特休,雇主應發給薪資,否則雇主要舉證沒有休完是可歸責於勞工(將舉證責任倒置)。勞動部長答覆時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
三、 讓勞工加班可自由選擇「領取加班費」或「補休」
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班要給付加班費,但實務容許勞工得選擇加班換補休。我發現運作下來問題很多:1、加班一小時換補休一小時(但加班前兩小時,加班費x1.34);2、許多人資單位明示或暗示要求勞工選擇加班換補休,或電腦系統設計上只能讓勞工勾選補休。雇主再以各種方式不讓勞工休完,休不完又不能換加班費,勞工受到雙重剝削。
針對這些問題,#我提出以下的建議:1、加班應讓勞工可以自由選擇領加班費或補休;2 補休比例應與加班費的比例一樣(加班一小時領1.34工資或1.34小時補休);3、一定期間沒有補休完,雇主沒有任何理由,均應給付勞工加班費。勞動部長答覆時也支持這三點的修法方向。
#相關報導:
一、臺灣醒報「特休怎麼休? 蔣萬安:應由勞工決定」https://anntw.com/articles/20161121-bWL4
二、自由時報電子報「勞檢員嚴重過勞 洪慈庸、蔣萬安看不下去」
https://youtu.be/JWdGfVj2qPI
舉證責任倒置 在 蔡易餘 家己人 Facebook 八卦
黨產問題,絕對是台灣民主落實轉型正義最要緊事,全天下沒有向國民黨這麼有錢又不要臉的政黨!
所謂不法黨產,就是國民黨利用國庫通黨庫將接收日產變成黨有,沒有程序可言,所以,處理黨產問題,絕對不能讓諸如民法的時效問題等現行法律概念論之!
面對侵財害命的惡棍,我要再次強調,
處理原則要「暴力」
處理國民黨黨產要「暴力」
處理國民黨黨產要「暴力」
所以我認為三個原則也是目前我希望繼續強化民進黨黨版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
ㄧ、舉證責任倒置:
現在交通部和中廣的地產訴訟案,ㄧ律沒入為國有,交通部由原告角色轉成被告,由國民黨負舉證責任證明取得過程合法,將來發現其他財產比照辦理!
中華民國同意在訴訟中優惠國民黨,沒入財產十年內不開發、不移轉、保持產權乾淨,並同意國民黨訴訟費用減半!
二、特別委員會調查黨產數額:
特別委員會在行政部門中,以獨立調查單位讓檢察官、調查局、外交部(查海外資產)、經濟部商業司(查公司)、內政部地政司(查土地)指派專業人員調查!
立法院也依政黨比例成立調查委員會配合調查,調查委員得獨立調閱上開行政部分調查所得文件!
三、出脫不當黨產的刑事責任!
不囉嗦,重罰!!
舉證責任倒置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園區勞動好生活—避免過勞與無薪假、落實工會機制與薪資透明化】
我從全國關廠工人案、華隆案與各大勞工運動以來認識了許多為了勞工權益奮鬥的夥伴們,也與他們一起努力著想要解決勞工所遇到的困難。而有別於國民黨籍候選人鄭正鈐的勞工政策僅僅只是「建議」政府增加失業補助金,我更注意到了看似光鮮亮麗的新竹市園區科技業背後所面臨的血汗與剝削,也是這個城市所面臨的重要問題。
我認為科技業主要面臨的問題首先是高工時過勞,園區勞檢權目前在園區管理局手上勞檢成效不彰,因此我將推動「勞檢權回歸地方政府」並配合「增編勞檢人力」與「勞工匿名檢舉單一窗口」和「恢復勞工原有國定假日」,進而落實勞檢與解決過勞問題;而針對無薪假氾濫今年11月實施人數5292人創三年新高的問題,我也主張透過修訂勞基法強制規定「無薪假需經工會及個別勞工同意」來避免單一勞工無法抵抗公司決策的窘境同時促使企業能有工會組成,並配合修訂「大量解僱勞工與集體減薪保護法」與「就業保險給付無薪假津貼」以保障勞工遭受無薪假期間的權益與生活水準。
對於勞工普遍不敢爭取自身權益的問題是源自於工會成效不彰與法規沒有完善保障所導致的結果,因此我更主張要「下修工會組成與達成協商資格的門檻」,並將「不當勞動行為舉證責任倒置為雇主」讓勞工參與工會有保障,同時搭配建置「就業受雇資訊平台」來公布與開放查詢薪資和「禁止企業約定薪資保密條款」,使勞工瞭解目前的薪資水準並促進勞工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最後我也要提出修法讓勞工同意但雇主不同意勞資調解方案時「勞工得以逕行申請交付仲裁法庭裁決」,讓仲裁法庭更加快速與專業的做出裁決避免勞工進入冗長訴訟程序的困擾。
一同和我參加記者會的竹產總代表謝聖松常務理事也表示科技業工時過長導致猝死的案例時有所聞,現任竹科劉姓工程師則面臨到同工不同酬卻無法向公司爭取的問題,前任佳邦科技工程師陳祺忠則表示公司以福委會來搪塞勞工不需要組成工會,工研院資通所退休工程師曾國治則說工會法與勞資糾紛處理是從過往至今持續存在的問題。
記者會後聽著大家一致呼喊著口號「拒絕過勞、拒絕無薪假、科技勞工要團結、團結力挺邱顯智」給了我十足的動力與信心,我承諾未來進入國會以後要將基層科技業勞工真正的聲音,反應在實質的勞動法規修訂來改善科技業的勞動困境。
舉證責任倒置 在 Re: [問題] 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 legaltheory 的八卦
這似乎是在刑事訴訟中,用了原本主要限於民法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刑事中好像只有財產來源不明罪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設計,因為刑事案件對於證據的要求較高),那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