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耀哥 與 王中騤律師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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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症下耀_肇事逃逸刑責很重 只要有感覺肇事一定要下車查看
和解書沒約定[放棄民刑事訟訴] 結果還是被告
實務上因小車易損傷 大車就算有路權還是得賠償
call-in_蔣'r:簽下和解書後對方不理睬 可提告
call-in_江'r:大車撞小車就是大車的錯嗎?
call-in_陳's:小孩衝出撞到後輪 交警:不論對錯 肇事就有責任
http://youtu.be/clTVrTCvD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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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刑責和解 在 鍾易仲 鳳山少年藍 Facebook 八卦
【假車禍真詐財,真實案例】
🔥您應該分享本文給朋友🔥
前天,拜訪過程中遇到一位民眾,說他騎車在上班途中與另外一台機車發生碰撞,對方態度很客氣,說他趕著上班,而且看雙方都沒有受傷,車子也只是輕微擦痕,就提議雙方是不是就不追究了?民眾認為,車子確實這點擦痕也沒什麼大不了,想說算了,沒跟對方留下任何資訊,就騎著車離開了。
不到一個小時,民眾就接到派出所來電,警方表示有人指控他涉嫌肇事逃逸,還導致受害人手臂擦傷,希望配合到派出所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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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假車禍然後斂取賠償金,並非近年來才有,過去多以製造人車碰撞導致受傷為由,現在則是以肇事逃逸為由居多,而肇事逃逸往往因為當事人以為「沒有怎麼樣」,或者因為雙方沒有受傷,當下也就沒有報警,就各自離開。其實,這些狀況對自身權益都潛在極大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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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時您應該怎麼做?
記得!無論雙方有無受傷,您應該「主動、親自」通知警方到場,並且等待警方或者救護人員抵達現場,若您與對方不幸走上法院,至少這時還有「自首」的適用,這部分可以減輕刑責。若基於種種原因必須非離開現場不可,請雙方當事人立馬以空白紙張寫下和解書決定後續如何處理,若當下無紙筆,則可用手機錄下當場協調過程或找尋旁人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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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認識肇事逃逸
所謂肇事,就是指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有無過失、誰撞誰,只要「事故的發生」跟「行為人交通參與活動」兩者有關聯,就符合「肇事」的定義。而刑法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須有發生人員死、傷而逃逸的事實,無論傷勢輕或重都該當傷的要件(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無發生人員死、傷而逃逸者,只會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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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假車禍真斂財歪風,易仲建議警方針對交通意外事故當事人應建立數位化作業加強橫向聯繫,不僅不要成了那些「職業被害者」的加害工具,也遏止這類人一而再再而三玩弄此道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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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刑責和解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八卦
肇事逃逸罪(185-4)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法,將原來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一來,一旦被判決有罪,若法院未宣告緩刑(74條)或酌減(59條),被告就勢必得入監服刑了。
目前實務上有個潛規則,就是行為人若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幾乎是不可能宣告緩刑的,也就是實務幾乎在刑法74條第1項緩刑的成立要件上多加了一個不成文的要件:「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搭配實務對於「逃逸」認定相當寬泛,往往被害人藉此大敲竹槓、開出賠償的天價,以刑逼民,承審的法官若未能審度個案情節,勇敢宣告緩刑(74條)或酌減(59條),似乎變成以刑逼民另類的幫助犯。況且,實務創設「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才能宣告緩刑的不成文要件,已有惡化被告地位而抵觸罪刑法定原則之嫌。
這二天剛好有個案例可供參考,相關的說明可參考我優秀學姊的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LawKnocking/posts/1350032405093369
(肇事逃逸罪之重點在「逃逸」)
高雄一名施姓男子去年8月騎機車行經大寮區擦撞林姓女機車騎士,肇事後將林女送醫並繳清醫療費用就離開,直到林女報警後才打電話向警方自首。高雄地院認定施男雖將傷者送醫,卻未表明身分或等警員到場即離去,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考量他將林女送醫且已獲林女原諒,今輕判他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106年6月3日蘋果新聞電子報)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肇事逃逸罪」。
根據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條文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因此,課以肇事者「在場」及「救護」的義務,以避免肇事者心存僥倖,先跑再說。
除了維護安全、採取救護及降低傷亡之要求外,尚含有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及確保被害人民事求償等功能,故所稱「肇事」,指客觀上已經發生車禍,但不以行為人對於該車禍應負刑責為必要。
簡單的說,因為釐清車禍原因、責任歸屬需要相當之時間,故若駕駛汽車、騎乘機車而發生車禍,就必須報警、呼叫救護車、留在現場及留下個人可聯繫之真實資料。
最重要的是,根據最高法院向來所持見解,肇事逃逸罪之重點,在於「逃逸」的禁止,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未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行為(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83號)。
新聞案例中的施姓男子車禍後僅將傷者送醫,卻未留在現場等警員到場處理,也未留下可供聯繫之資料,即觸犯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
根據刑法第41條第1、3款之規定,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才得易科罰金。若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非「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舉例而言,A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竊盜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院判處A有期徒刑四月,即得易科罰金。
B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偽證罪的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然法院判處B有期徒刑三月,亦不得易科罰金,而僅得易服社會勞動。
至於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法定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肇事逃逸罪之行為人,均不符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要件,若法院未諭知緩刑,即必須入監服刑。
緩刑,依據刑法第74條之規定,必須是行為人無「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之前科,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法院另可附加如下之條件而為附條件緩刑:「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新聞案例的施姓男子雖觸犯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肇事逃逸罪,然法院卻判處法定最低刑度「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8月」並「緩刑2年」,理由即係施姓男子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且獲被害人原諒寬恕,得根據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第74條之規定而諭知緩刑,始能免去入監服刑之厄運。
行車平安是福,但若真不幸發生車禍,請務必報警、叫救護車、留在現場、表明身分及聯繫資料,千萬別心存僥倖,走絕非上策,反而會觸犯若不和解未獲緩刑即需入監服刑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刑責和解 在 [新聞] 法界籲修法肇事逃逸去掉刑期「1年以上」 - Gossiping 的八卦
法官說,肇事逃逸罪於1999年立法,立法理由是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死傷、 ... 284樓 推offstage: 不支持民進黨修法降低肇逃刑責,難道你要被中國統一? ... <看更多>
肇事逃逸刑責和解 在 [新聞] 路邊和解被反咬肇逃…都栽在這句話沒存證- 看板car 的八卦
https://theme.udn.com/theme/story/6774/3817816
路邊和解被反咬肇逃…都栽在這句話沒存證
2019-05-17 10:00:00 聯合報 記者劉明岩、林敬家/報導
駕車肇事逃逸涉刑責,嚴重者恐怕要坐牢;最近發生幾件被控肇逃的事件,讓當事人傻眼
,如何避免肇逃官司,不可不知,彰化縣警察局長方仰寧經驗豐富,他傳授的自保之道,
駕駛人要牢記在心 。
被控肇逃 輕則賠錢 最重關7年
彰化縣議員張欣倩日前在縣政總質詢時表示,最近接獲兩件民眾陳情案,均是車禍發生後
,原以為雙方都沒事,就各自離去,沒想到事後被對方以受傷為由,控告肇事逃逸;由於
事發時都沒有留下證據,當事人對於小擦撞竟然變成肇事逃逸,十分無奈。
彰化縣警局交通隊三組組長汪振豪表示,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肇事逃逸,而對
方有車輛等財物受損,則是涉民事損害賠償問題。
覺得沒事直接離開 小擦撞大忌
縣議員張欣倩說,接受兩件被控肇事逃逸的陳情案件,一件是一位老人家騎機車與一名女
生騎的機車發生輕微擦撞,女生倒地,他認為對方只是受到驚嚇才跌倒,就直接離去,沒
想到,事後卻接到警方電話,稱他被控告肇事逃逸,讓他嚇壞了,大呼冤枉。
另一件是一名年輕人開車,輕微擦撞到前方機車,造成年輕騎士倒地,他在事故發生時,
下車處理,並打算報警,但年輕騎士說沒事,不用報警,雙方即各自離去,沒想到事後卻
被控告肇事逃逸。
和解不能了事 罰6千還吊照3年
法院也有判決案例,陳姓女子去年3月間開車行經彰化市與騎乘機車的林姓婦人擦撞,林
婦車未倒地但腳跟破皮,陳女趕時間,拿了2千元給對方就離開,林婦不滿報警,兩人最
後和解,但陳女仍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6千元並吊銷駕照3年。陳女不服提
行政訴訟,認為不能開車對她相當不便,彰化地院認定陳女肇事逃逸明確,維持原處分。
平反肇逃 要能舉證說服法院
不過,如果能舉證,法院也有為肇事逃逸平反的案例。
彰化張姓男子去年騎乘機車載2名年幼孫子與汽車擦撞倒地,他看小孫子受傷,告知對方
要帶孫子離開擦藥,事後卻收到警方肇事逃逸罰單,他不服申訴並提行政訴訟,認為對方
駕駛沒事,反倒小孫子受傷才急著就醫。彰化地院認為,張男沒有棄傷者於不顧,不符合
「逃逸」要件,判撤銷罰單。
交警歸納肇逃4類型 小心踩雷
依彰化縣警察局統計,彰化縣去年肇事逃逸被移送案件共有198件,今年1到4月也有47件
。依交通隊分析,主要包括四種類型:
一、肇事後,故意逃逸規避責任。
二、有的不知道肇事,逕行離去後,因對方提起告訴,經警方調查後被查獲。
三、事故發生時,雖然當場有處理,都覺得沒受傷,沒有報案即各自離去,事後一方才發
現受傷,向警方報案,另一方即涉肇事逃逸。
四、有的是肇事後,自認有保險公司理賠,不用報案處理,事後,保險公司表示要有報案
紀錄才能理賠,才向警方報案,肇事者即涉肇事逃逸責任。
事故當下 謹記4原則處理
汪振豪提醒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二、有人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即撥打119通知消防機關派員救護。
三、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可先標繪車輛
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四、通知警察機關,於現場等待警察機關派員前來處理。
避免肇逃官司 方仰寧教5招自保
彰化縣警察局長方仰寧曾擔任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長、警政署交通組長,是交通專家。他
建議,駕駛人或肇事人發生交通事故,避免肇事逃逸的自保之道如下:
一、發生交通事故時,第一時間打電話報警,或打119請救護人員實施救護,並等警方或
救護人員到場處理。
二、警方到達前,勿擅自離開,勿因對方表示沒事或不用處理,就逕自離開。
三、如對方表示沒事或不用處理,離開現場前應留下聯絡方式,最好以電話互通,留下通
聯紀錄,作為日後聯繫或供證明。
四、如未與他車碰撞,卻遭提告肇事逃逸時,可調閱監視器證明,如車輛本身裝有行車記
錄器,應自行存檔保留。
五、加裝行車記錄器,自我保護。發生交通事故後聯繫保險公司到場協助處理。
「雙方願拋棄民、刑事訴追」 簡訊、錄音要存好
律師陳詠琪也教導自保的撇步,強調民眾發生車禍務必下車察看,無論有沒有人受傷都應
該報警,留下報案紀錄,「不要主動表明要先離開」。
車禍當下若雙方真無意追究,最簡便的方式是以簡訊文字或錄音概述時間地點及受傷及車
損狀況,若當場講定的賠償金額或打算各自負擔也可帶上一筆,最重要的是要確認「雙方
願拋棄民、刑事訴追」字樣,簡訊互傳到對方手機。
有些「肇逃」非故意 警方要多宣導
陳詠琪說,對方離開現場事後反悔仍可能提「過失傷害」告訴,若有現場私下和解證據,
肇事者獲得檢察官緩起訴或法官判決易科罰金或緩刑的機會也會提高。
縣議員張欣倩與賴清美均表示,很多民眾都不知道車禍發生後,應該如何處理,甚至小擦
撞變成肇事逃逸,警方不該「不教而殺」,應該要廣為宣導。方仰寧也深有所感,要求各
分局在各種場合加強宣導。
心得/說明:如果遇到車禍最好應該報警留下記錄,
就算雙方和解不想報警留下記錄也應該留下和解的證據以免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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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bscnn.org/NewsList.aspx?CLASS=221
上座部佛教馬哈希尊者帝釋所問經講記77頁拆穿假佛法大乘的騙局。
馬哈希尊者毗婆舍那講記(含法的醫療)說明如何修四念處增加智慧斷除所有煩惱。
https://santi4u.blogspot.com/ PTMC 馬哈希寂靜禪園
妙法蓮華經、華嚴經、心經、金剛經、梵網經(菩薩戒)、圓覺經、楞嚴經是大乘假佛經。
阿彌陀佛 藥師佛 大日如來是大乘假佛 觀世音 維摩詰 龍樹 地藏王是大乘假菩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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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7.26.2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58108606.A.3BD.html
這是2019-05-17 10:00:00 聯合報的新聞你居然能看過n百遍?
你是聯合報的死忠粉絲?
還有我絕對不會自刪你要是夠無聊就噓爆這篇新聞試試看有沒有辦法讓我自刪。
要告肇事逃逸罪哪有那麼難?
不管能不能告得贏直接先告你有什麼問題你再去開庭跟檢察官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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