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相信沒有法律常識的謠言了】
這份圖文歡迎大家以任何方式轉貼到所有謠言會出現的地方。
#反送中 #撐香港
聽說網路上現在流傳著一份「逃犯條例」的「法條內容常識」,可能是我們法律沒有學好,裡面寫的跟我們理解的不太一樣,所以我們貼出來給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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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常識」有加滿嗎
1⃣️❓「逃犯條例本來在香港回歸之前就有,這次只是增修,因為之前這條條例香港只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有移交逃犯的引渡條約,卻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這次是把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加進去。」
💡這句他沒有說錯,原本的「逃犯條例」是港英政府制定的,為了消弭香港市民 1997 年對於回歸中國的疑慮,因此特別規定香港政府不能將逃犯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部分」,避免中國政府請求香港政府將逃犯移交到中國。
2⃣️❓「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只適用於移交必須是37種國際公認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3⃣️❓「必須要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才能實施移交。」
4⃣️❓「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八不移交』,明確說明移動的罪犯不涉及與言論相關的行為,即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行為。」
💡這三題可以一起回答。
現在的逃犯條例規定,如果要移交逃犯到外國,必須有長期性或一次性的協議,而且不論如何,都要經過立法會審議通過移交。
但是,在這次「逃犯條例」修訂加入「特別移交安排」,只要香港特首同意就可以啟動個案移交。然而,要當上香港特首的其中一個條件是必須要「愛國愛港」,也就是說習近平 The Fat Fuck 叫她在電視上哭,她就在電視上哭——這樣你懂了吧。
雖然港府說移交程序還會先有法院的審查,但事實上根據逃犯條例的規定,法院能審查的範圍限於政府提交的相關文件是否符合規定,沒辦法進一步審查「逃犯」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或是移交的國家司法、人權是否有一定的水準。
簡單來說,法院批准根本是豪洨、特首批准更豪洨。如果北京隨便編一個罪名要求港府移交民運人士,你覺得香港特首頂得住壓力嗎?
4⃣️被移交的逃犯包括「判刑定讞而潛逃的被告」外,也包括「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因此條例通過後,未來 #中國政府只要認為有涉犯中國法令之嫌, #就可以要求港府把你移交到內地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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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自不信任
以上四點乍看之下好像有道理,但仔細看根本大有問題。
香港政府宣稱,這次修法是因為 2018 年的「潘曉穎命案」,因為現行逃犯條例的限制,香港政府無法把逃回香港的嫌犯陳同佳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的台灣接受審判,所以藉由逃犯條例「特別移交安排」的修訂來解決這個問題。
逃犯條例的癥結點在中國政府一直以來的不民主、不透明、司法不獨立、法治不健全,使得香港、台灣或是世界各地人民無法信任中國政府,自然,無法信任這個「送中條例」。
別忘了,銅鑼灣書店的店長林榮基,在香港開書店,卻被中國認為觸犯「非法經營罪」,趁著他入境中國的時候把他抓走,返回香港以後拒絕回到中國,因此目前還被中國通緝中,甚至最後流亡台灣;桂民海在泰國旅遊到一半,突然回中國「自首」2003 年的一場肇事逃逸罪,到現在人還在中國。
或許,在台灣的我們沒辦法做什麼,但至少讓我們一起關注香港的民主法治,更多人關心,才能讓這個世界更好,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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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反送中爭議:為什麼要被送中才是關鍵】
http://bit.ly/2WFoa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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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香港
肇事逃逸不成立 在 環球膠報 Facebook 八卦
第一手電視新聞直擊,身歷其境地叫一聲:「Holy Shit~」
18歲中國留美學生駕豪車超速後逃逸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40223/11830551.html
洛杉磯當地時間2月20日晚,一名中國留學生駕駛一輛寶馬750轎車與警方在高速公路上周旋40分鐘後被警車碰撞逼迫停車,肇事者已被洛杉磯警方逮捕。
事發於當地時間20日晚8點30分左右,在5號高速公路行駛的一輛白色寶馬750豪華轎車因涉嫌蛇形駕駛和超速引起警方註意。高速巡警試圖攔截下該車時,該車突然加速,並轉向10號高速公路往聖塔莫尼卡方向疾奔而去,最高時速超過115英里。至少五輛警車和一架直升機迅速開始了對涉嫌車輛的追逐,當時多家英文電視臺進行了現場直播。
高速公路上的追逐進行了40分鐘後,在警車的碰撞圍堵下,寶馬車停了下來。車上二男一女均為中國留學生,在加州大學爾灣分校就讀。
據在現場的NBC4電視臺攝影記者李若介紹,駕車人為18歲的留學生周遠。李若說,周遠被捕後在警車上一直低頭不語,但聽到其講中文時,馬上抬頭用中文問“警察這樣抓我是否違反我的人權”不大熟悉英文的周遠還向李若求救。
據悉,周遠是剛拿到駕照的,駕駛的2010年寶馬車是從朋友手中買下。在剛被攔截時,因為害怕被捕,所以加大油門企圖逃跑,沒想到警察窮追不捨,最終還是被抓到。
加州公路巡警局發言人AlexRubio表示,無論是否新移民,講何種語言,在美國開車就得遵守美國法律,任何人不能例外。在逃車的過程中,駕車人的時速一度超過115英里,非常危險。
受當事人委托,美國著名刑事律師鄧洪博士於21日清晨委托保釋單位以7.5萬美元將周遠保釋,但周遠將面臨“逃避警察和造成社會危險”的重罪指控,如果罪名成立,他將受到16個月至3年的刑罰。
鄧洪律師表示,2013年以來,中國來美留學生人數大幅增長,達到20萬,同時呈現出人數增多年齡下降的特點,很多學生讀高中和本科,不像以前來美的留學生多數是讀碩士、博士。
鄧洪呼籲中美教育部門充分註意中國留學生的變化,希望中國政府對美國在中國招生的學校從嚴管理。這些學校不能只招生收取高額國際留學生學費,應該為這些留學生真正負起責任加強管理。同時,中國留學生在美國生活也要很好地學習並遵守美國法律,使自己和他人都得到安全的環境。
肇事逃逸不成立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開車就算是被撞到 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在近兩年前的5月31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宣告立即失效。對於情節輕微的個案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則被宣告在解釋公布屆滿兩年時失效。
為了因應這號解釋,立法院也趕在上上個星期五(5/21),通過刑法修正案,並經總統在上個星期五(5/28)公布。
修正後刑法第185-4條:
Ⅰ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新法通過之後,有什麼大家一定要知道的車禍法律知識呢?
1️⃣ 就算駕駛對於交通事故沒有過失,逃逸還是犯罪
在釋字第777號解釋作成後,「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宣告立即失效。因此這兩年以來,無過失肇事逃逸都不是犯罪。
不過,新修正的規定,將「肇事」逃逸變成「發生交通事故」,並將無過失發生事故逃逸再次入罪。
所以在新法上路之後,就算駕駛毫無過失,也不能自認無辜而離開現場,否則就觸犯了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頂多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很重要所以再說三次。
2️⃣ 有人受傷需要救護,一定要採取救護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道交條例的肇事,同樣包括「無過失」的狀況,也不是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對象。因此,就算無過失肇事,也還是有採取救護措施的義務。
同時,刑法第294條有「違背義務遺棄罪」。而依據實務見解,如果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的救護義務而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觸犯違背義務遺棄罪。如果致被害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死亡,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特別是被害人不能行動等等「無自救力」的狀況,千萬要採取相關的救護措施。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有規定更細節的處理流程。不過就和修法比較遠了,請參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90
❓ 未來還需要繼續修法嗎?
這次修法,是為了避免違憲失效期間屆至,因此趕在期間屆滿前勉強通過的法案。然而,並不能完整處理大法官解釋以及學者專家所點出的問題。
最根本的問題是,肇事逃逸原本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能「促成救護」,但是無論是1999年立法的肇事逃逸罪或者這次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都和救護一點關係也沒有,只是消極要求肇事者留在現場。
正是因為目的和規範內容的落差,讓釋字第777號明確指出,肇事逃逸罪之修法,應明確、具體規範發生交通事故後之作為義務,使駕駛人明瞭發生交通事故後,除停留現場外應採取何種措施,才有助於達成肇事逃逸罪的規範目的。
而雖然道交條例有救助義務,刑法也有違背義務遺棄罪,不過成立有相當的門檻。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機制,讓駕駛人就算不願意面對法律責任,也仍有至少打個電話叫救護車的動機。
事實上,在這次法案審議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和學者 就有提出民間版本,將「及時促成救護的發生」列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事由。這樣的做法,似乎比較能呼應大法官解釋和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
我也期望,未來各黨派和相關機關,可以一起嚴肅看待大法官和學者專家的意見,繼續修正肇事逃逸罪,進一步契合促成救護和保障生命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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