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我進入立院以來,最開心雀躍的ㄧ天!
文資法35年,最大幅度的ㄧ次修正,也是史上最進步的ㄧ次改革,三讀通過了!
下午上台發表感言,強忍住激動的情緒,深怕淚崩。(上次在委員會,就感動到飆淚ㄧ次)
「修正文資法,完善文化保存法制工程」是我競選時提出的ㄧ大政見。很幸運也很光榮,進立院的第一會期,就能趕搭「文資法」大翻修的列車,而且順利直奔目的地,兌現我對選民、對土地的ㄧ大承諾。
只要對文化工作懷抱熱情、卻ㄧ再身陷文資保存困境而倍感無助的夥伴們,ㄧ定能體會這份得來不易、苦盡甘來的心情。
有了更強大的法律授權,引領更前瞻的政策方向,未來,文化主管機關不再是沒有牙齒的老虎。
有了普遍平等的參與權,文資提報能落實由下而上,文資審議亦擴大透明公開,將來,守護文化的公民團體不再是沒有武器的勇士。
有了範疇面向更多元寬廣的文資認定,執法更明確精準的賞罰機制,終於,臺灣這美麗島嶼上的你我,不再身處歷史記憶逐漸凋零、文化厚度及溫度似乎都差了那麼ㄧ點點的困境。
我滿懷感恩。參與其中,與有榮焉。
謝謝ㄧ路指導我的管碧玲委員、安排議程的黃國書及陳學聖兩位召委,以及ㄧ起認真投入法案審議的教委會同仁。
我深知,文化工作再怎麼冷門、邊陲,我都不會再寂寞孤單。這條艱辛路上,都會有ㄧ群並肩作戰的夥伴,及無所不在的奧援與溫暖。
再次簡要整理修法重點,向公民朋友報告~
《文化資產的分類更與時俱進》
順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遺產的最新分類,文資區分為有形與無形兩大類,各有保護機制。
《強化文資提報的普遍平等參與權》不限政府,一般團體、個人也能提報文資身分之升級,並限期審議。
《文資審議程序納入公民參與機制》比照環評會、都審會,文資審議會開放旁聽並強制公開會議詳實記錄,落實公開透明。
《公有建造物達50年,強制進行文資審查》使用達50年以上公有建築,欲拆除前需強制進行文資評估。
《賦予政府針對列冊追蹤類文資定期審議之義務》
杜絕「只列冊、不追蹤」的行政懈怠,搶救文資孤兒。
《暫定古蹟之擴大適用》
只要進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之審議程序,建造物都能視為暫定古蹟,強化阻絕惡意破壞。
《公有文資土地得辦理無償撥用》
如台北機廠、北投中心新村、天母羅有倫故居等,亟待保存/再利用文資,得進行有償撥用,克服不同機關間之土地/財產所有權本位而造成的保存障礙。
《公有文資建造物之出資修復者,得享有租金減免》
提高民間承租/修復/活化文資之誘因,然租金減免程度需視其管理維護情形而定。
《提高毀損古蹟罰則》
破壞文資刑度提高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刑期,得併科最高2000萬元罰金。
《毀損文資罰則擴大適用》
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亦納入罰則,指定程序中亦適用,處以30萬元到200萬元的罰鍰,強化保護。
羅碧玲遺產 在 吳思瑤 Facebook 八卦
《讓人飆淚的 #文資法 修正》
何其有幸,剛進立院的第一會期,就能趕搭「文資法」大翻修的列車,而且順利直奔目的地!
(完成初審,不需經黨團協商,即可交付院會通過)
雖是立院新手,無法像資深前輩立委(如管碧玲委員)一樣提出整套修法版本,但我也努力發揮過去十年在北市議會推動第一線文化保存的經驗,提出數個修正條文。
感謝教委會委員們的支持,將思瑤所提意見,一併納入修法。
時代演變,社會保存文化的意識抬頭,但礙於法律未能與時俱進,公部門欠缺進步觀念,有形/無形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及再利用,遠遠跟不上新時代的需求。
長期深耕北投士林文化工作的我,體悟很深,更強化我改革體制的使命。
因此,競選立委時就提出「修正文資法、完備文化保護法制工程」的政見。
上任後,思瑤辦公室研究兩個多月,在教育委員會歷時數日的密集審議與辯論下,終於完成時代任務,也履行對公民的承諾。
此次修法幅度之大、觀念之新皆堪稱劃時代,有媒體捕捉到關鍵法條(台北機廠條款~公有文資用地機關間得無償撥用)通過時,我激動到飆淚的畫面。
何以如此喜極而泣?只要對文化工作懷抱熱情、卻一再身陷文資保存困境而倍感無助的夥伴們,一定能體會這份苦盡甘來的雀躍。
簡要整理修法重點,向公民朋友報告~
#文化資產的分類更與時俱進:順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遺產的最新分類,文資區分為有形與無形兩大類,各有保護機制。
#強化文資提報的普遍平等參與權:不限政府,一般團體、個人也能提報文資身分之升級,並限期審議。
#文資審議程序納入公民參與機制:比照環評會、都審會,文資審議會開放旁聽並強制公開會議詳實記錄,落實公開透明。
#公有建造物達50年強制進行文資審查:使用達50年以上公有建築,欲拆除前需強制進行文資評估。
#賦予政府針對列冊追蹤類文資定期審議之義務:杜絕「只列冊、不追蹤」的行政懈怠。
#暫定古蹟之擴大適用:只要進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之審議程序,建造物都能視為暫定古蹟,強化阻絕惡意破壞。
#公有文資土地得辦理無償撥用:如台北機廠、北投中心新村、天母羅有倫故居等,亟待保存/再利用文資,得進行無償撥用,克服不同機關間之土地/財產所有權本位而造成的保存障礙。
#公有文資建造物之出資修復者得享有租金減免:提高民間承租/修復/活化文資之誘因,然租金減免程度需視其管理維護情形而定。
#提高毀損古蹟罰則:破壞文資刑度提高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刑期,得併科最高2000萬元罰金。
#毀損文資罰則擴大適用: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亦納入罰則,指定程序中亦適用,處以30萬元到200萬元的罰鍰,強化保護。
⋯⋯還有許多進步性修法,再行報告!
新國會、新民意、新力量。
參與其中,與有榮焉,也心存感恩!大家辛苦囉!
(飆淚照來源:自由時報)
羅碧玲遺產 在 林穎孟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八卦
超越憲法及法律的《宗教基本法》即將在明天審查,懇請大家持續關注!
更新:明天內政委員會決定不排審了。
提案人:王金平 黃昭順 林岱樺 馬文君
連署人:施義芳 陳亭妃 黃秀芳 鄭寶清 陳素月 鍾佳濱 鍾孔炤 張宏陸 蘇治芬 江永昌 邱泰源 吳琪銘 黃國書 郭正亮 劉建國 蔡易餘 趙正宇 陳怡潔 陳雪生 羅明才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呂玉玲 徐志榮 林德福 柯志恩 林麗蟬 顏寬恒 蔣萬安 賴士葆 蔣乃辛 費鴻泰
【捍衛真正宗教自由 宗教法人應公開透明】
憲法保障人民信仰宗教的自由,也禁止國家所有基於宗教的歧視性對待,不管是憲法本文或相關釋憲文,皆對我國宗教自由做了相當明確的解釋。然而,近日卻有跨黨派的藍綠立委聯手提出了一部《宗教基本法》,雖以保護宗教為名,卻讓此部法案成為超越行政、司法及立法等一切現行規範的聖法。
在今日的記者會,立法委員 黃國昌 指出,以這部《宗教基本法》第27條為例,竟然可以排除國土計畫法的適用規範,甚至對非法占用農地或國有地的宗教建物,就像先前爆發諸多爭議的彰化碧雲禪寺,更能夠讓它就地合法化。黃國昌說,這種超越一切、不受任何管控的法案內容如果通過,不僅會扭曲宗教自由的真正內涵,更會對台灣做民主憲政國家所奠定的基礎造成莫大的戕害。
林昶佐 Freddy Lim 則認為,提出一部完全凌駕一切社會規範的法案究竟保障了誰?難道不會讓許多原本就存在爭議、甚至違反法律的團體能夠合法生存嗎?真正導致宗教團體被污名化的,恐怕就是提出這種奇怪的《宗教基本法》的背後勢力。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 徐永明 也表示,在6/27《財團法人法》的審議過程中,時代力量一向主張要將宗教財團法人納入財團法人法的規範當中,但遭藍綠兩黨聯手封殺,兩黨當時也承諾將設立《宗教財團法人法》,結果現在藍綠立委卻連署提出了這部《宗教基本法》。
我們呼籲,請提出這部《宗教基本法》的藍綠立委撤回此案,若明天內政委員會的召委還是執意將此案排入審查的話,時代力量也將提出程序動議,要求將此案退回院會。希望藍綠兩黨明確表態,是不是真的支持這部荒謬絕倫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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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案在這裡:https://npptw.org/Vi6BWo
‼️宗教基本法,條文仔細看 ‼️
⏩️§3+§13 「放生不需許可」:不得禁止或限制放生!
⏩️§10 「聖俗分離原則」:政府不得介入!司法不得干涉!
⏩️§13「超越一切的宗教自主權」:遇本條全排除,民主公開也不例外
⏩️§14「就業歧視也合法」:可用「相同宗教信仰」當作聘僱條件
⏩️§15「十六歲前的信仰由父母決定」:憲法說的信仰自由16歲才開始
⏩️§20「財務完全自主」:連遺產繼承都可不用管民法!
⏩️§27「現有一切用地就地合法」、「往後想蓋什麼就怎麼蓋」!
‼️ 透視《宗教基本法》‼️
⚠️ 在31條條文中,「不得」、「不適用」、「不構成」、「不受...限制」
總共出現了:18次
⚠️ 排除適用:法院調解、民法、社團法人法、財團法人法、就業服務法、殯葬管理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土地法及公產管理法規、建築法、消防法、國土計畫法、民主與公開原則
⚠️ 享用稅捐減免(適用財團法人標準)、可從事公益以外事業、財產及財務不公開、已取得建照之建築另法定之、農地可變宗教用途、佔用公有非公用土地五年以上就地合法、宗教使用就可變更為宗教用地、宗教選址寬容原則及負面表列
⚠️ 強制要求被排除的法律及措施要在三年內全數修正、制定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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