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我進入立院以來,最開心雀躍的ㄧ天!
文資法35年,最大幅度的ㄧ次修正,也是史上最進步的ㄧ次改革,三讀通過了!
下午上台發表感言,強忍住激動的情緒,深怕淚崩。(上次在委員會,就感動到飆淚ㄧ次)
「修正文資法,完善文化保存法制工程」是我競選時提出的ㄧ大政見。很幸運也很光榮,進立院的第一會期,就能趕搭「文資法」大翻修的列車,而且順利直奔目的地,兌現我對選民、對土地的ㄧ大承諾。
只要對文化工作懷抱熱情、卻ㄧ再身陷文資保存困境而倍感無助的夥伴們,ㄧ定能體會這份得來不易、苦盡甘來的心情。
有了更強大的法律授權,引領更前瞻的政策方向,未來,文化主管機關不再是沒有牙齒的老虎。
有了普遍平等的參與權,文資提報能落實由下而上,文資審議亦擴大透明公開,將來,守護文化的公民團體不再是沒有武器的勇士。
有了範疇面向更多元寬廣的文資認定,執法更明確精準的賞罰機制,終於,臺灣這美麗島嶼上的你我,不再身處歷史記憶逐漸凋零、文化厚度及溫度似乎都差了那麼ㄧ點點的困境。
我滿懷感恩。參與其中,與有榮焉。
謝謝ㄧ路指導我的管碧玲委員、安排議程的黃國書及陳學聖兩位召委,以及ㄧ起認真投入法案審議的教委會同仁。
我深知,文化工作再怎麼冷門、邊陲,我都不會再寂寞孤單。這條艱辛路上,都會有ㄧ群並肩作戰的夥伴,及無所不在的奧援與溫暖。
再次簡要整理修法重點,向公民朋友報告~
《文化資產的分類更與時俱進》
順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遺產的最新分類,文資區分為有形與無形兩大類,各有保護機制。
《強化文資提報的普遍平等參與權》不限政府,一般團體、個人也能提報文資身分之升級,並限期審議。
《文資審議程序納入公民參與機制》比照環評會、都審會,文資審議會開放旁聽並強制公開會議詳實記錄,落實公開透明。
《公有建造物達50年,強制進行文資審查》使用達50年以上公有建築,欲拆除前需強制進行文資評估。
《賦予政府針對列冊追蹤類文資定期審議之義務》
杜絕「只列冊、不追蹤」的行政懈怠,搶救文資孤兒。
《暫定古蹟之擴大適用》
只要進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之審議程序,建造物都能視為暫定古蹟,強化阻絕惡意破壞。
《公有文資土地得辦理無償撥用》
如台北機廠、北投中心新村、天母羅有倫故居等,亟待保存/再利用文資,得進行有償撥用,克服不同機關間之土地/財產所有權本位而造成的保存障礙。
《公有文資建造物之出資修復者,得享有租金減免》
提高民間承租/修復/活化文資之誘因,然租金減免程度需視其管理維護情形而定。
《提高毀損古蹟罰則》
破壞文資刑度提高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刑期,得併科最高2000萬元罰金。
《毀損文資罰則擴大適用》
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亦納入罰則,指定程序中亦適用,處以30萬元到200萬元的罰鍰,強化保護。
文化資產的分類更與時俱進 在 吳思瑤 Facebook 八卦
《讓人飆淚的 #文資法 修正》
何其有幸,剛進立院的第一會期,就能趕搭「文資法」大翻修的列車,而且順利直奔目的地!
(完成初審,不需經黨團協商,即可交付院會通過)
雖是立院新手,無法像資深前輩立委(如管碧玲委員)一樣提出整套修法版本,但我也努力發揮過去十年在北市議會推動第一線文化保存的經驗,提出數個修正條文。
感謝教委會委員們的支持,將思瑤所提意見,一併納入修法。
時代演變,社會保存文化的意識抬頭,但礙於法律未能與時俱進,公部門欠缺進步觀念,有形/無形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及再利用,遠遠跟不上新時代的需求。
長期深耕北投士林文化工作的我,體悟很深,更強化我改革體制的使命。
因此,競選立委時就提出「修正文資法、完備文化保護法制工程」的政見。
上任後,思瑤辦公室研究兩個多月,在教育委員會歷時數日的密集審議與辯論下,終於完成時代任務,也履行對公民的承諾。
此次修法幅度之大、觀念之新皆堪稱劃時代,有媒體捕捉到關鍵法條(台北機廠條款~公有文資用地機關間得無償撥用)通過時,我激動到飆淚的畫面。
何以如此喜極而泣?只要對文化工作懷抱熱情、卻一再身陷文資保存困境而倍感無助的夥伴們,一定能體會這份苦盡甘來的雀躍。
簡要整理修法重點,向公民朋友報告~
#文化資產的分類更與時俱進:順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遺產的最新分類,文資區分為有形與無形兩大類,各有保護機制。
#強化文資提報的普遍平等參與權:不限政府,一般團體、個人也能提報文資身分之升級,並限期審議。
#文資審議程序納入公民參與機制:比照環評會、都審會,文資審議會開放旁聽並強制公開會議詳實記錄,落實公開透明。
#公有建造物達50年強制進行文資審查:使用達50年以上公有建築,欲拆除前需強制進行文資評估。
#賦予政府針對列冊追蹤類文資定期審議之義務:杜絕「只列冊、不追蹤」的行政懈怠。
#暫定古蹟之擴大適用:只要進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之審議程序,建造物都能視為暫定古蹟,強化阻絕惡意破壞。
#公有文資土地得辦理無償撥用:如台北機廠、北投中心新村、天母羅有倫故居等,亟待保存/再利用文資,得進行無償撥用,克服不同機關間之土地/財產所有權本位而造成的保存障礙。
#公有文資建造物之出資修復者得享有租金減免:提高民間承租/修復/活化文資之誘因,然租金減免程度需視其管理維護情形而定。
#提高毀損古蹟罰則:破壞文資刑度提高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刑期,得併科最高2000萬元罰金。
#毀損文資罰則擴大適用: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亦納入罰則,指定程序中亦適用,處以30萬元到200萬元的罰鍰,強化保護。
⋯⋯還有許多進步性修法,再行報告!
新國會、新民意、新力量。
參與其中,與有榮焉,也心存感恩!大家辛苦囉!
(飆淚照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