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猜,看到這篇文章的人一定有很多人聽過:「現在民法是採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了,所以不用拋棄繼承了。」錯錯錯~~~~謠言止於智者,大家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首先,我們來說說為什麼會有這樣錯誤的傳言。
民國98年民法修正了繼承的一個重大原則,出現了大家所謂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也就是現行的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當時立法的用意是為了一些沒有跟被繼承人住在一起的繼承人,錯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莫名其妙繼承了一大筆債務。
當然,這條立法非常有用,尤其是那種孤兒寡母,或是家中有去向不明的親人過世時,不知道被繼承人在外闖了多少禍,法定限定繼承會讓這些無辜的繼承人,不要平白承受龐大的債務。
但是,可能因為法律實在太複雜了,以訛傳訛之下,我們事務所常常被詢問,所以現在都不用拋棄繼承對不對。
並。不。是。這。樣。的。喔!
目前民法上的法定限定繼承其實是有條件的!!
在以下的狀況,即使是在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制度」下,繼承人某些時候仍然必須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還債務!!
►繼承人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
也就是說,大家口耳相傳法定限定繼承的主義之時,卻不知道少傳了民法這兩條規定:
民法第1162-1條第1項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民法第1162-2條第1、2項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如果覺得很難懂的話,具體說明就是:
小明的爸爸過世了,只有小明一個繼承人,小明的爸爸有遺產12萬元,但欠債權人甲5萬元,欠債權人乙10萬元,法律上,應該將遺產12萬元依1:2的比例還給債權人甲乙,也就是說,還給甲4萬元,還給乙8萬元,其餘遺產不夠清償債務的部分,依目前的民法小明是不用負責清償的。
可是問題在哪裡呢?
小明不是爸爸,不可能百分之百確定債權人有多少,假設在前面的案例,乙是後來才跑出來的,畢竟只要一張借據就可以說他是債權人,在甲出來要錢時,小明把拿遺產把5萬元還掉了,等乙出來要錢,他本來的權利8萬元就只剩下7萬元可以拿,這個差額1萬元的損害誰要負擔。
►依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就是小明要負擔!!
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對於債權人是不能隨便清償的,問題是你怎麼知道債權人有多少,萬一五年後來個丙丁戊,你對他們原本可以受清償的比例都要負責(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是15年)。
辦理拋棄繼承的好處是,辦完你就可以撒手不管。
辦理限定繼承的好處是,法院會催告債權人來陳報債權,沒來報到就只能就殘餘的遺產受償。
兩者都是繼承人保護自己非常重要的防火線,你怎麼知道會不會有人拿張以前的本票或借據來跟你要錢?如果真的是被繼承人的筆跡,都死無對證了,怎麼知道還了沒?
►所以,確定遺產一定是負的,建議去辦理拋棄繼承,
►不確定遺產是正的還是負的,建議去辦理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的程序多了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程序,而拋棄繼承則是多了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且有一大堆順位的人通通都要去拋棄的程序,大家可以各自盤算自己的狀況適合哪一種)
千萬不要以為法定限定繼承後,大家什麼都不用做了。
特別注意
(一)繼承人(不是只有自己)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
(二)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
必須列入遺產清冊否則可能遭法院認定「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進而喪失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也就是回歸原始規定要負全部的債務清償責任。
還有,主張法定限定責任之繼承人仍應繳納遺產稅!故請各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以上是常常被問到的,修法以後,我還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嗎?提供給大家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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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分享出去吧!大家不要再以為法定限定繼承是萬靈丹了!
繼承人有債務可以拋棄繼承嗎 在 海倫清桃 Facebook 八卦
剛才接到銀行信用卡部門的電話, 詢問我關於弟弟除了我已經拋棄繼承之外還有沒有可以追討的親屬, 我今天的好心情都被打壞了。
我的弟弟是個很單純的年輕人, 有人在路邊在電影院向他推銷申請信用卡還會送贈品, 他向推銷信用卡的人說自己一個月只有兩萬多元的收入而且已經有了一張卡, 那些人向他保證說沒問題, 我不清楚弟弟是如何通過銀行間的聯合徵信, 第一家銀行給弟弟15萬的刷卡信用額度也就罷了, 我想這是銀行考慮持卡人還款能力訂下的上限, 然而第二家銀行就不應該再讓弟弟有擴張信用額度的機會。
於是弟弟就像溫水煮青蛙那般申請了一張又一張的信用卡, 有的是15萬額度, 有的是20萬額度不等總計超過了100萬, 等到弟弟的刷卡累積到應繳最低金額超過他的薪資收入時, 弟弟開始意志消沉不再對未來抱持著希望。
今天的信用卡人員說我的弟弟為何不去尋求銀行債務協商, 我說你們讓一個年收入不到30萬的年輕人擁有超過他還款能力好幾倍刷卡額度, 今天這如果是發生在一個整體負債/GDP好幾倍的國家, 他們可以有無數的解決方案(發債 印鈔票 賣國有地...), 一個沒有父母只有一個剛失業自顧不暇姊姊的年輕人他會有什麼辦法, 而且你們銀行是雨天收傘, 一旦收不到款就將信用卡債務打包賣給財務公司, 接二連三發出存證信函催討債務, 難道這不是一個邪惡組織一條龍嗎?(首先在電視上打廣告, 接著外包信用卡申請業務, 訂下僅低於高利貸一點點的循環利息, 最後將債務打包給財物公司做催討)
通話結尾, 電話那頭傳來嘆息聲"那麼年輕就想不開", 我終於忍不住的...
繼承人有債務可以拋棄繼承嗎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八卦
有朋友問到,媽媽過世,如果姐姐跟他要印鑑章、印鑑證明、身分證,說是要去報遺產稅、繼承登記等等,到底給不給?
不給是首選。問清楚,再蓋章才是王道。
今日早上才分享一則新聞,高雄影城二代爭產,繼承人之一的媽媽,偽造女兒的印鑑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造成女兒的繼承權『被拋棄』了,之後衍生出官司,讓整個家庭陷入不平安。這不平安的起因在於,有人用這女兒的印鑑證明與印鑑章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在司法實務上,法院收到拋棄繼承的書面,如果上面蓋的是印鑑章並附上印鑑證明,就會認定是拋棄繼承權了,講白話一點,就是在法律上什麼遺產都不能取得了。因此,印鑑章絕對不能輕易的交給別人,如果需要『用印』,請看清楚文件後才蓋!
朋友,你確定你姐姐拿了你的印鑑與印鑑證明是去報遺產稅嗎?
遺產稅申報並不必用印鑑證明,也不需要蓋印鑑章的。
身分證、印鑑證明與蓋印鑑章在遺產繼承實務中,通常是辦理土地過戶、銀行領取款項…等使用。
所以,還要看你們是不是對於遺產繼承已經有共識,如果有共識是不是全體繼承人有簽下遺產分割協議書,姐姐是否是依照大家的協議去辦理,還是以她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結果大不同。
正規的做法會是:
1. 先到國稅局調閱母親的遺產清冊,並查調金融遺產
2. 報遺產稅
3. 返還債務
4. 分配遺產
所以自己要先理解(或試算)要繳交多少遺產稅?母親遺產扣除遺產稅後,個別遺產自己覺得要如何分配?
如果有一個專業的家人引導,每個人都充分溝通,全體家人達成共識後,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再逐一辦理比較妥適。
今天有一份遺囑的話,要請姐姐把遺囑拿出來看,因為在法律上保管遺囑的人有義務要將遺囑公開給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就可以依照遺囑來執行。
如果姐姐是遺囑執行人,姐姐要以遺囑執行人的身份去報稅,依照遺囑分配遺產,也不需要先拿到你的身分證與印鑑章等,總之,要先看到遺囑內容再說,遺囑內容如果你可以接受的話,那就等著後續配合辦理,再提出相關證件,取得遺產就好。
如果已經把印鑑章等等都給了怎麼辦?
客氣直接詢問辦理的狀況,並先把印鑑章拿回來,視情況再提供。
遺產繼承不能只看法律,還要看家中的關係,我們不能從姐姐有要求提供證件或印鑑章,就認為姐姐可能有問題?畢竟姐姐不是『法律專家』,可能姐姐也是好心,想要幫這個家處理繼承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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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 自 繼承 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 繼承人 ... 繼承人 對於被 繼承人 之 債務 ,以因 繼承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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