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政策 民進黨團:將提廢特偵組修法】
法務部長邱太三前天表態支持廢除特偵組,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黨團將會提出修法草案,廢除立法院對檢察總長的同意權,也將取消備詢的豁免權。
廢除立院對檢察總長同意權、取消備詢豁免權
現行「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且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在二○一三年的「九月政爭」後,選擇性引用該條文迴避前來立法院。甚至在當年十一月七日,立院監聽調閱小組邀黃列席說明資料調閱情形,即便法務部長羅瑩雪親自致電要黃「來一下下」也好,黃仍悍然拒絕。調閱小組當天就在國民黨立委刻意缺席下,通過「建議」黃世銘下台的提案。
民進黨團當時也提出「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修正草案」,讓檢察總長回歸單純職司第三審檢察事務的檢察長,雖仍屬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特任官,但不再由國會行使同意權,也無任期保障,亦取消其備詢豁免權。
柯建銘指出,目前立法院共有葉宜津、李俊俋、蔡易餘三位立委提出「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草案」,但都沒處理到檢察總長,還不夠完整;黨團會在下會期提出修法草案,依上屆的修法方向,讓修法更臻完備。
他質疑,法務部長都不需要國會同意了,結果法務部下的三級機關首長卻要立法院同意,這不荒謬嗎?而總統府秘書長、國安會秘書長當時是基於總統不受立法院監督,其幕僚長不必對立法院負責,才有除預算案及法律案外,不來立法院備詢的慣例,但也沒明文規定在法條上,為什麼檢察總長就要比照辦理,甚至還明定在法條上?
柯建銘表示,黨團將與法務部研商後,同時針對廢除特偵組、檢察總長產生方式及其權利義務,提出黨團版的修正草案。
「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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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在 沈智慧 Facebook 八卦
【權責相符】的總統 VS. 【一人獨大】的總統
台灣國會全面改選23年了,總統、內閣、立法院權責不平衡,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缺少制衡機制,而國會「密室協商」、「少數杯葛」、「多數氣絕」情況普遍,國會議事沒有效率。
又因為總統當選後,沒有任何機制可以制衡總統,總統可以為所欲為,等同於台灣的「皇帝總統」,因為台灣既不是總統制,也不是內閣制。總統如果還懂得自制,那麼國政還不會太有問題,如果總統一意孤行、貪腐、不顧人民死活,或者不顧國家安危,人民因為罷免總統的門檻太高,無法罷免總統,只能任其糟蹋國家。所以如何限縮總統的職權,或者能有「權責相符」的監督機制,是我們現今台灣有識之士,大家共同期盼的。
為了維護憲政秩序,有效衡平總統、內閣、立法院的三方關係,朱立倫總統候選人在中國國民黨提名後,第一時間承諾當選總統後,將「落實總統至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並願意接受立委質詢」、「恢復立法院閣揆同意權」以及「加速推動國會改革」列為憲政改革三大目標,對這三項目標沈智慧非常贊同,並且願意承諾未來到立法院後,沈智慧會為台灣人民努力去追蹤完成這項偉大的憲政改革目標,使台灣能步向一個真正民主的社會及國家,針對朱立倫的說法沈智慧提出論述:
一、「落實總統國情報告」:遵守憲法規定,每一年到國會發表國情咨文,接受國會政黨代表質詢,對國會及人民負責,使台灣不再出現權責不符的「皇帝總統」。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到國會報告為憲法明定,不需要再修憲。
朱立倫為避免總統一人獨大、無人監督,承諾當選總統後,將每年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向國人做一公開、完整的政策報告,「對憲法負責、對國會負責、對人民負責」,拒絕當「有權無責」的「皇帝總統」。
沈智慧支持朱立倫這項負責任的制度,並希望今後不論誰當總統都要承諾這麼做,這才是民主的台灣,也是全民所共同應該追求的「權責相符」的改良式總統內閣混和制。
二、「立法院閣揆同意權」:回復立法院對閣揆的人事同意權,建立「權責相符」的「責任內閣」。
立法院為最高民意機關,憲法賦予立法院對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唯行政院長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規定(李登輝總統任內修憲,拿掉閣揆同意權),由總統任命之,無須經立法院的同意,內閣缺少民意基礎,也使總統可以隨時更換閣揆,使內閣施政容易產生不連貫,例如陳水扁換了6任行政院長,馬英九亦換了6任行政院長,平均一任院長任期一年多,還未執行自己編的預算就已經下台,政治怎麼會安定?行政院長因為只有總統任命,所以一切以總統馬首是瞻,根本無視立法院的存在,使得行政院的政策往往在立法院受阻礙,造成國力的耗損。
所以沈智慧主張修憲,要恢復立法院行使閣揆同意權,來解決總統任意換閣揆就像換衣服一樣的憲政危機,落實「權責相符」精神,建立讓人民信服的「責任內閣」。
三、「加速推動國會改革」:沈智慧主張制定「國會電視轉播法」,讓立法院任何會議,包括委員會、院會,及外界最為詬病的政黨協商,全部納入電視現場錄影及轉播的範圍,讓國會的表現完整呈現在國人眼前。
完整政見請看沈智慧官方網站:
http://www.wisdomshen.com/?p=2388
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八卦
【時代力量審查司法院正副院長質詢內容:許宗力院長被提名人】2016-10-13
黃國昌立委質詢重點:
一、「司法改革的決心」:
先請教您,是否有信心和魄力把司法改革的措施逐步來完成?將面臨的阻礙和挑戰都非常大,要有帶著鋼盔往前衝的心理準備。
二、「行政命令切開的兩個世界?法律適用與行政規則的關係」:
您所著《法與國家權力》這本行政法的著作,可說是每個法律系學生必讀的教科書,我現在非常簡單的一個問題是,勞基法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這個法律上的定性是強制規定,不可以合意變更,除非有法律例外的事由。請問,勞動部可不可以透過行政規則,來變更這個法律適用的範圍和內容?行政規則指行政程序法159條第二項第二款,也就是透過行政規則把法律的切割適用成兩個世界,原則上的世界是七天休一天,工作時間不可逾六天。另外一個世界是,只要是勞動部公告的行業可以超越法律的規定,可以連續工作十二天,請問行政規則能否去變更立法者的法律適用?法條的適用必須要有普遍性、一致性,行政機關如果要對內容作補充的話,也要遵守普遍性、一致性,不可以差別對待。
三、「總統的職權跟憲法界限」:
您之前在〈「發現」雙首長制〉一文的評釋當中曾說,「行政院長為總統所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且解釋上總統對之也有免職權 . . . 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極富彈性,解釋上會擴及幾乎所有行政事務 . . . 使總統更能振振有辭私下或公開干預行政院業務之操作,乃至介入閣員人事,行政院長除非沒有戀棧之心,否則都會甘於順從,而最後淪為總統幕僚長。」「要擺脫困境,又要總統民選,修憲朝總統制變革似乎是最可以考慮的途徑了。」 請問您當時表示的法律見解,有沒有變更?在實質憲法解釋上我也贊同,民主國家的權力來源就是人民,一票票選出來的是總統,要他除了國防外交兩岸之外沒有實質的權限,反而把權力交給一個沒有任何民意基礎甚至沒有經過立法院同意的行政院長,這樣的體制非常怪異。但接下來我要請教的是,蔡英文為了要使其施政更加順利,召集了「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會議當中不僅有行政院長、還有民進黨秘書長、黨職人員、立院黨團幹部,甚至還有民進黨智庫,您覺得這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有沒有跨越總統在權力分立下的憲政紅線?非常多法界先進,關心台灣民主憲政的很多朋友,前兩天發了一個聲明,呼籲蔡總統停止違反憲政、破壞行政立法分權制衡的外掛協調會議,請問是否贊成?
四、「法官案件負擔過重、淘汰不適任法官」:
有許多包括我自己的學生都在當法官、檢察官,我完全瞭解他們在第一線工作的辛勞。對於您剛剛所提的,要如何解決工作負擔量的問題,我百分之百贊成,這又會連結到,您剛剛所說的,建立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把二審的往下拉,讓第一審可以完全充實。但當您上任院長後,您一定會第一線感受到,來自司法老鳥的抗拒,壓力到底有多強。我想請教您,法官和檢察官的評鑑制度,有沒有發揮立法當初期待他們發揮的功能?是運作得很好?還是離當初人民期待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還有相當程度的落差?評鑑制度包括了兩個,一個是實體的要件,一個是程序的參與。現行的評鑑制度中,過去積極關懷評鑑制度的民間司改團體,包括我自己都經歷過,我可能是當初符合法官法去提出評鑑的團體,但是那個團體對於受評鑑所表示的意見,沒有回應的機會,也就是那個程序的參與權,基本上程序正義被剝奪了。您認為合理嗎?您是否願意承諾,當您入主司法院以後,就法官評鑑制度最起碼至少就程序參與公平性上,馬上著手改革,這是馬上可以作的,完全不需要立法院同意。
五、「關於倫理分際」:
現在司法院實務運作的狀況,大概去請教一下有接受過司法院委託的學者都知道,司法院和受委託人間有制式合約,製作上的產物完全屬於司法院。當然歸屬在政策上可以有進一步徵詢意見,增加學者接受委託的意願,我沒有強烈的意見。但若著作財產權是屬於司法院,請問司法院誰有權力去抄著作的內容,發表成論文,去宣稱這是我自己的學術著作,您認為這樣的舉措適當嗎?這是最基本的學術倫理,跟作為一個公務員、甚至是有法官身份倫理守則的事情,而這件事情在台灣到目前為止還在打迷糊仗,還在打混仗,這是個大是大非的事情,以後您會允許您任命的秘書長去作這種事情嗎?
影片:http://media.ly.gov.tw/page.jsp?id=297462
#人事同意權
#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審查
時代力量黨團
立法委員 黃國昌
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在 總統任命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無須立法院同意 - 博碩士論文下載網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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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所通過的法案窒礙難行,可直接否決(C)不信任案若未通過,短期內仍得再對同一行政院長提出(D)總統所公布的法律、發布的命令,須經由行政院長副署. 答案: (44)B (45)D.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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