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罷強?!理由不務正業?
一個不設競選總部,不辦造勢活動,不掛選舉看板台北市有史以來最高票的議員叫「不務正業」
#民進黨你是在暗示首善之都台北市選民情商有問題嗎?
民進黨的務正業賣萌代表:黃偉哲「天竺鼠車車」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10202/4QWVBBNZLVAFTNUWT5DQ2A52NY/
民意代表靠得是紮實的幕僚群在服務難道這民進黨不知道嗎?當然知道不然蔡其昌副院長一個月能幾天在台中海線地方
要說不務正業的民意代表要我倒是查了一下,以下這些民意代表哪個適任?
高雄市民進黨議員林智鴻「韓國瑜戴口罩錯誤,事實證明為反而反」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0207U03M1
蔡易餘「憲改出包,問政品質低落,歧視陸配,擅長抹黑百姓」
https://king39461.pixnet.net/blog/post/403847723
韓賜村前年才因侵占投資人1千萬元,被判刑2年、緩刑5年,今車禍案再被判有罪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210/RR2H4AC2QBCMLBHAMC6U4TLRBU/
當然如果要我說最該罷誰?如果沒限制可以罷免政務官,我真心覺得我最想罷免「喪權辱國」的美國農業部駐台主委陳吉仲
之前小強說我參選他要來開廣告車,我開玩笑說「強哥別再推我下火坑了」與其你開,不如你的事我來開,既然民進黨要罷免羅智強,看樣子我要有新工作了
#每日廣告車司機就位
#面對羅智強你蕉綠了嗎?!
緩刑限制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八卦
《快訊》
法國前總統蕯科奇因貪腐案,被判刑。
法國前總統薩科奇因貪污案被判處三年徒刑,其中兩年得以緩刑。
現年66歲的蕯科奇被判企圖賄賂地方法官的罪名。
他可能是第一位被變相監禁的前法國總統。
該地方法官和薩科奇的前律師也被判刑:所有三名被告均上訴。
裁定中,巴黎法官說薩科齊可以使用電子標籤在家服刑一年,而不必入獄。
法官表示這位保守派政治家「知道[他]的所作所為是錯誤的」,並補充:他的行為以及他律師的行為使公眾「對正義失去信心」。
巴黎法院做出判決,法國前總統薩科齊貪腐罪名成立,薩科齊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2年,另外一年不得緩刑。
但這一年的監禁可以在某些條件下執行,包括佩戴電子手銬,或限制在家中監禁。
他被指控為一名法官提供一份優厚的工作,以換取對其另一犯罪競選資金調查的工作,提供內幕消息。
本月晚些時候,薩科齊將和其他13人一起面臨另一項審判,其主要罪名是2012年總統競選時,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CNN
Sarkozy: Former French president sentenced to jail for corruption https://www.bbc.co.uk/news/world-europe-56237818
BBC:
Sarkozy: Former French president sentenced to jail for corruption https://www.bbc.co.uk/news/world-europe-56237818
緩刑限制 在 柯志恩 Facebook 八卦
教師法修法凸顯教育部無能!
我過去曾為家長,也同樣是老師,自己的很多學生也是老師和校長,今天審「教師法」真是百味雜陳,尤看到教師和家長團體在街頭對立,如火車對撞,搞成今天這種場面,真的要說教育部實在無能!
不少團體把狼師及不適任怪罪「師師相護」,事實上,任何校園發生性侵性騷擾事件,一律由學校組成性平會調查,且2009年修改「教師法」,只要性平會確認屬實就解聘,不必再經過教評會同意,因此教評會教師比例與解聘狼師根本兩回事,今天以此理由,未經溝通,硬要修改教評會比例,實在是岳飛打張飛!
院版草案以「加速處理不適任老師」為理由,在教師法條文上擴充許多不合理的嚴苛規定,猶如撒下天羅地網,目的就是要老師服膺於行政管控,否則即有可能被提報為不適任教師,這實是開民主倒車,製造老師的恐慌以及校園的不安!
例如,增加「違反教師職務之尊嚴」,即可解聘。(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請問何謂「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又如,罵元首小孬孬算不算?上政論批評教育部政策或批評部長?參加反課綱陳抗過於衝動,衝到部長室"佔領"?或上課說笑話被錄音檢舉算不算?燒毀國旗算不算?
再者,原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明定,「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告」方構成解聘、不續聘之事由。如今,雖獲緩刑宣告,亦得解聘,或雖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同樣構成解聘事由。例如,批評政治人物「垃圾」,構成刑法305條公然侮辱罪,只要被害人提起告訴,就會判三百元以下罰金,也構成草案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解聘事由。
最常見的,檢舉學校弊案被視同毀損校譽,或老師戶頭帳號被詐騙集團盜用,被認定是詐欺共犯,此於司改會和法扶中心皆有不少案例。換言之,未來教師最好是聖人,平日言行都必須小心翼翼,否則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都將構成解聘,等同要求教師的道德必須近乎完美。且這一條款也將限制教師從事社會運動或街頭陳情活動,教師因上街陳抗,違反集會遊行法時,或上臉書留言都可構成第14條第1款,或同條第13款違反「教師職務尊嚴」;即便判處罰金,也構成解聘事由,等於限制教師進行社會運動及表達言論自由。
不適任老師確實要汰除,但如何避免製造冤錯假案,或避免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構成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的要件,或讓老師有被檢舉為「減損教師職務之尊嚴」的風險,於修法時必須審慎。
教育部該好好檢討,為何搞成各團體之對立,建立一個尊重及友善的教學環境,有那麼困難嗎?
🔷質詢回顧:
教師法修法,凸顯教育部無能!
https://reurl.cc/Zl7rg
🔶相關連結:
教師法修法 立委憂教師不適任定義被擴大解讀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4150047.aspx
教師法草案定義未清 上街抗議、批評政策恐成解聘因素
https://is.gd/B6h2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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