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是我?」
「業務」「過失」「致死」?!
2位護理師,跟她們的家人,現在一定快哭死了?「為什麼我要當台灣護理師?」
(小心,要扛15條人命的陰影?她們會想不開QQ請同儕多關懷注意...)
其實,護理師有很多疑問,實務上,也很多難題,外界不知道:
1.「護理師」的「法定義務」?為什麼?什麼時候?還要管到床墊手機充電器?管得了?
2. 2位護理師真的「管得了」病患家屬自帶「床墊」「手機」「充電器」?只會看看文件的人們,真是太天真了!病患偷抽菸偷吸毒都管不了了,還管得了病患家屬手機插座電器?
3. 2位護理師有被「授權」,能管到床墊手機電器?能「強制檢查」?能「沒收床墊」?護理師不是保全,也非警察,能強制「管」這麼大?
4. 實務上,在這件以前,100%做得到的護理師,請舉手……
沒有「事後諸葛」?回到當時當地分析實務「注意義務」:護理師是唯二「名義」也是「實質」「防火管理者」與「電器檢查義務者」?
5. 所以,只有2位護理師「應」注意? 「能」注意?
常見普遍避免久臥褥瘡的「床墊」「長照輔具」,什麼時候變成「違禁品」?護理師「管得了」?「禁得了」?不會被投訴?
6. 帶短路電器的民眾「不應注意」?「不能注意」?「有注意」?
* 民眾無過失?起訴書:「一般人並沒有察覺電線短路的專業能力,因此也難以用刑法的失火、過失致死等罪責論擬。」
護理師就有?
關在辦公室寫起訴書的您你妳,會不會太矛盾了?
超越護理師實務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會不會太可笑?
7. 就這2位護理師,成為「業務過失致死」的「加害人?」,這「比例原則」也太沉重!
8. 失火的系統環境? 組織規定與默許?算誰的?
9. 安全管理責任,場所管理責任,防火責任,檢查床墊責任,檢查電器手機充電器責任...算掛名的護理師負責? 商品安全責任?
10. 一切刑事法律責任,算掛名的護理師負責? 就讓她們2個人,去要扛15條人命的陰影與責任?接下來,鉅額民事賠償責任,又要倒給誰?
真是夠了!
(人生萬物皆無常,我的隨身手機行動電源,就曾發生自燃! 哪天業務過失也降臨?)
遺憾?
當然遺憾!
2位護理師,
請一定要加油,堅定活下去。
等待公理正義的一天。
一定要看到最後
看看...
The world between us!
看看...
我們與「惡」或「善」的距離...
看看...
不信公理喚不回。
想想當年「邱小妹妹」「人球案」:
救人的醫護被羞辱,被高官推諉卸責,被媒體霸凌,被世界遺棄...
混濁惡世中,
最後,只有法官腦筋清楚:
邱小妹妹,是她爸爸殺的,
醫護人員不是加害人,最後都無罪!
不信公理喚不回!
*
TCM
爭點整理
多元關懷
溝通善解
共創多贏
*
「去年8月13日凌晨4時許,台北醫院七樓護理之家發生大火,火災鑑定報告指出,起火原因為潘姓病患的洪姓女友私帶的「超長波床墊」,因電線擠壓彎折造成電器異常短路,引發火勢並延燒到周邊床墊、床單、窗簾等易燃物,造成收容患者15人死亡、10人輕重傷悲劇。
起訴指出,潘姓護理長作為護理之家負責人,平時指派陳姓護理師檢查用電安全,但兩人明知院內規定禁止私帶電器用品,卻未按期檢查,見潘姓病患及洪姓家屬攜帶超長波床墊入院使用,卻未強制撤走,有照護疏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八卦
🏛車禍系列(三)-飆車撞死人是「故意」還是「過失」❓
我們都知道「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死罪」在刑度上差距甚大,所以每當有因人為因素,導致他人死亡的案件中,區別究竟涉犯「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死罪」,就變成是很重要的問題,這也常引起大家的討論與爭辯。
那法律是怎麼分辨犯罪是「故意」還是「過失」呢?或者我們先可以這樣問,法律認定是「故意」的標準是什麼?
法律認定「故意」最關鍵標準,就是犯罪者是否有「知」與「欲」。
⭕️「知」就是指犯罪者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是有認識的、知情的。
⭕️「欲」則是指犯罪者有想要讓「構成犯罪的事實」發生、實現
兩者缺少一個就不構成故意。
🚗例如A飆車飆到一半,看到仇人B此時正走在斑馬線上,A此時興起殺B的念頭,於是加速撞死B:
在這情況下,A對於「他加速撞人行為會撞死人」這些事實是有認識的(知⭕️),且A也想要讓這樣的慘劇發生(欲⭕️)。此時,A就會被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那我們現在稍微更動一下狀況。
🚙A飆車飆到一半,碰上仇人B正在過斑馬線,A打算加速從他旁邊呼嘯而過,藉此嚇嚇他,但沒想要讓B死。雖然依照常理可預見此舉可能失手撞死B,不過A相信自己技術很好,應該不會失手。結果後來角度沒抓好,真的把B撞死了:
這個例子中,A雖然依常理可預見他的行為有撞死B的可能(知⭕️),但A並無想要藉此讓B死,確信可透過良好的開車技術避免(欲❌)。
此時因為缺乏「欲」的要素,A就不會被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至多僅構成「過失致死罪」。
🚚不過如果A計畫加速從B旁邊經過時,他的想法是沒撞到的話,算你好運,撞到的話也很好,算你倒霉:
這種情況下,A可預見他的行為可能致人於死(知⭕️),且這樣的慘劇也不違反他的意願(欲⭕️),符合「知」、「欲」兩個要素,A仍然會被認定是「故意殺人罪」
所以飆車撞死人究竟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死罪」,這必須進一步了解個案狀況,探究開車的人當時的想法、計畫是什麼,才有辦法得出答案。
那開車的人當時想法究竟是什麼?是由被告說了算嗎?當然不是。
這必須綜合觀察所有客觀事實 、證據,依照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認定。另一方面我們也可因此得知,單靠新聞標題是很難判案的。
🔹備註🔹:
本文意在分享一個思考方法,並無對新聞案例預設答案,歡迎大家參與討論。
另外,本文主要討論故意、過失的區別,新聞案例可能另涉及刑法第185條規定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
◼️◼️◼️◼️◼️◼️◼️◼️◼️◼️◼️
參考規定: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14條規定: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第185條規定(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八卦
這則判決說明實務對於「結夥三人」犯罪類型的認定,老師覺得寫得還蠻不錯的,也不難懂,同學們可以參考看看~~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93號判決
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因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 款之規定,已將參與犯罪人數「三人以上」列為犯罪構成要件(加重要件),故凡結夥三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行,雖判決主文僅諭知「結夥三人以上」犯罪之旨為足,無須特別標明「共同」犯罪之意。
惟此種參與犯,因屬聚合犯類型,故分類上歸為廣義之必要共犯(或稱必要正犯),然本質上仍屬刑法第28條所規定之共同正犯型態之一,自有「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之正犯性理論的適用。而依一般採用之犯罪共同說,共同正犯之成立,各參與犯罪之人,在主觀上具有明示或默示之犯意聯絡(即共同行為決意),客觀上復有行為之分擔(即功能犯罪支配,於同謀共同正犯場合,某程度上亦有此情),即可當之。換句話說,行為人彼此在主觀上有相互利用對方行為,充當自己犯罪行為之意思,客觀上又呈現分工合作,彼此互補,協力完成犯罪之行為模式,即能成立。
從而,於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場合,只須各犯罪行為人間,基於犯意聯絡,在場參與分擔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之實現,即應對整體犯行負全部責任,不以參與人「全程」參與犯罪所有過程為必要。
本件原判決認上訴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犯行明確,除據被害人林忠行指述遭多人結夥強盜,及共同正犯郝治民證述夥同上訴人分工實行強盜,上訴人負責接應工作,另有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負責一起下手強盜外,亦經上訴人坦認:我於案發前,先駕車至系爭汽車旅館112 號房,與郝治民接洽,並入住隔壁113號房,當聽聞112號房有聲響時,我拉起113號房鐵捲門察看,見有人自112號房奪門而出,並向出口處大吼,之後我亦跟著離開該汽車旅館乙情明確;復經第一審詳為勘驗該汽車旅館監視器錄影畫面,層層剖析,核與上開各供述情節相符;且詳述上訴人如何參與犯意聯絡,如何在場接應而分擔犯行,如何會合以朋分贓款各節;並逐一駁斥上訴人自警詢、偵訊及審理時所為之供述,前後矛盾,無足信實之理由;復詳為指駁上訴人於原審之辯護人各項主張。足見原判決並非單憑郝治民之供述為認定依據,而係綜合判斷,無悖於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其他證據法則。
✍🏻周易有話說:
1、本判決將「結夥犯」歸類為「必要(共同正犯)」之一環,性質上是「聚合犯」,亦即滿足結夥三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行,即可構成。
2、而因聚合犯本身就是共同正犯之一種類型,故本判決更以共同行為決意、行為分擔等概念加以論述。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在 法律#信賴保護及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藝文產業事業#紓困 ... 的八卦
法律保留原則(行政):特定領域的國家事務,應保留立法者用法律來加以規定,行政機關只能依照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為行為。 ... <看更多>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在 [新聞] 一家8口裝憂鬱!詐保8壽險6500萬竟全無罪北檢提上訴 的八卦
台北地檢署不服,認為判決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已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檢察官起訴指出,張婦先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後,再到 ... ... <看更多>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在 Re: [新聞] 一家8口裝憂鬱!詐保8壽險6500萬竟全無罪 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