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階級意識必須被看見 避免成為系統性冤罪屠宰場
台灣詐騙事件頻傳,除了被騙錢者外,其實帳戶、密碼遭詐騙集團騙走,成為人頭帳戶者,實際上也是受騙上當的被害人。然而,在司法實務上,人頭帳戶幾乎一律被當作詐騙集團「幫兇」,以詐欺幫助犯起訴、判決有罪。
這個問題非常普遍,卻因為罪責不重,始終無法受到重視。今天我與冤獄平反協會、民間司改會及當事人家屬共同召開「被騙又被冤,心酸啥人知?」記者會,向大家說明這個影響眾人卻又被長期忽視的不合理現象。
民間司改會、平冤協會研析去(102)年此類判決,發現光五個地方法院一年就有1529件,其中有1495件,有罪率高達98%。
這麼高的比例,明顯已非個別法官的因素,而是結構性問題。
從判決書可以看到,法官、檢察官的論證大致不脫:只要被告(人頭帳戶)是心智無明顯缺陷的成年人,理應知道銀行帳戶在現代社會很容易被詐騙集團使用詐取金錢。所以,無論出於什麼原因,只要帳戶被用來當作詐騙集團工具(例如:找工作交付帳號供老闆匯薪、放在機車置物箱被竊、遺失)噢抱歉,前面說過,既然帳戶這麼重要,你就應該好好保管它,沒有好好保管帳戶、被騙、被盜用、那等於你認為詐騙集團被拿去騙錢「沒什麼大不了」,而有幫助詐欺的「間接故意」,我要用刑罰來處罰你。
然而實際上,姑且不論賣帳戶的法律評價(這佔人頭帳戶案件的一小部分),團體研究發現,人頭帳戶案件的被告,有相當高比例是失業已久的民眾或甫出社會的求職者,急於找工作所以交付帳戶弄薪資轉帳、需錢孔急的借款者,或年輕人在網路上交易,結果被帳戶騙走盜用。
有許多案件,被告會被檢察官、法官逼問、訓斥:「你沒有覺得老闆叫你交付存摺怪怪的嗎?」「既然有感覺到怪怪的為何還要交付」等等,而不相信被告是在為家中老小的下一頓飯在哪裡焦急,因而寧可選擇相信應徵公司的話,認為被告在狡辯。
這些被告往往是經濟能力或學識能力較低者,在法庭上,通常具備較低之整理、敘述能力。而當交出帳戶、密碼即等同有間接故意之情況下,法院幾乎為有罪推定。試問,本身就因缺錢而變成人頭帳戶的市井小民,哪裡還有時間、金錢纏訟,證明自身清白?在罪小刑輕之情況下,被告往往更容易在檢察官、法官的雙重壓力下,接受認罪換緩刑,盡速逃離這場司法災難。
判決據以認定被告有間接故意的「社會上一般人都會知道」,其實是從一個不需要為下一頓四處奔波、衣食無虞、生活相對穩定的人為出發點的思維。我無意對諸多兢兢業業的實務工作者不敬,然不可諱言,法官、檢察官是這個社會的「人生勝利組」,有些社會中下階層的弱勢族群帳戶被騙的情境,根本不是受過完整教育的司法從業者可以理解的。
而司法體系用高知識份子的經驗法則做出「被告為幫助犯」的價值判斷,背後代表著,我們的司法其實是「中產階級的司法體系」。
本應維繫公平正義的司法體系,未能謹慎面對階級問題的結果是,司法本身便是形塑出此類冤案的共犯結構的一環,是將人推下深淵的最後一道推力。
因此,我們呼籲院檢系統成立專案,重新檢視人頭帳戶案件的各種態樣,分析有無提起非常上訴、再審之空間,並檢討有無濫行起訴的問題。
http://newtalk.tw/news/2014/09/03/51013.html
一般經驗法則推定 在 朱哲成 Facebook 八卦
【殺狗毋枉毋縱 應設動保警察保護毛小孩】
針對通霄「殺狗案」被告被判無罪,哲成認為法院以「無罪推定」原則判決可以理解,但判決書中有諸多疑點,還是可受社會公評。
動保刑案需要專業處理,我主張設置「動保警察」或由非營利組織內的動保人員,偕同警察進行偵察,更能保護寶貝的毛小孩們。
哲成認為本案的四大疑點如下:
第一、警詢筆錄中記載被告邱坤豐知道阮姓移工殺狗,在法庭陳述時卻語帶模糊,改口「可能」、沒看過阮殺狗等語,法官認為應以法庭陳述為準。
一般法庭審判時,也有法官更採信第一時間的警詢筆錄,因事發多日才進入法庭程序,不能免除被告彼此串供之嫌。法官應說明為何不懷疑三位被告有串供可能,向社會大眾釋疑。
第二、警方於被告莊金樹住處發現大量狗的毛髮、遺骸、血跡,明顯有違常情,但判決書中卻未提到,法官或檢方對被告詢問,為何屋內有狗的屍體?
我想,就算無法證明這些死亡的狗是收容所的狗,但在住處發現遺骸,能不慎重辦理嗎?如果是人的遺骸會這麼輕易放過嗎?
第三、證人指稱案發地點「室內角落有一包白色袋子裝著狗的頭顱」,警方也在現場找到狗的頭骨、腳殘骸,並未記載骨上有肉渣殘餘。
我認為,依據經驗法則,這是否是處理過,非自然腐化的頭骨?而在被告住處發現「被處理過的頭骨」,難道不用追查?
第四、被邱姓叔姪領養的20隻狗目前都下落不明,但檢方卻未起訴名下有9隻狗的邱泰科,且起訴範圍也僅包含苗栗收容所的10隻狗,忽略了在新竹領養的另外10隻。
我認為,在莊男處發現狗的遺骸及血跡是事實,不應只限縮在苗栗收容所的十隻狗,只要是狗死於非命都可能觸犯動保法。
本案社會十分關心,然檢方的起訴內容及法院判決都有未臻完美之處,希望檢方能上訴高等法院,蒐集更完整的證據,追查真相,若有不法情事,毋往毋縱,以安台灣人民之心。
完整判決書:https://ppt.cc/fgzFJx
#我在選立委
#動保警察
#毛小孩是家人
#苗栗第一選區
一般經驗法則推定 在 李晏榕 Yen-jong Lee Facebook 八卦
【#晏榕這樣看】律師節心願:台灣能有彼此傾訴互相聆聽,真正屬於人民的司法。
今天是律師節,晏榕身為執業律師,在此祝所有司法人員律師節快樂。大家辛苦了。
也因為晏榕的律師職涯經辦的案件大多與婚姻、家庭、子女有關,或是家庭暴力與性侵害等,由於這些案件所牽涉的事實和一般民眾的私生活很有關聯,因此對於司法與人民間的距離有深刻的感受。我想以對受害人傷害很深、同時舉證又相當困難的性侵害案件為引子,談談如何可能推動人們所期待的「屬於人民的司法」。
一個酒醉後被性侵害的女孩
我有個性侵害被害人的女性當事人A,她在酒醉失去意識、事後完全記不得發生什麼事的情況之下,被兩個男性同事性侵害。這兩位男性不只利用女孩子酒醉無意識時對她性侵害,他們竟然將全部過程錄音;由於A對當時的事發過程完全沒有記憶,她對於事實的瞭解其實是透過其他人提供的片段訊息拼湊出來的。也正因為如此,當檢察官在偵查庭當庭播放加害人提供的錄音時,A是直到這個時候才確切地知道在自己身上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問題在於,A雖然處於爛醉的狀態、但是在過程中仍然能夠以「嗯」、「不要」等簡短的語句回答加害人的提問。所以,檢察官不相信她當時因為酒醉而事後對於事發經過完全沒有記憶。在檢察官的認知裡,一個酒醉到事後完全不記得發生什麼事情的人,是不可能在泥醉的狀態下和別人交談、互動,喝到爛醉的人只能是一根怎麼叫都叫不醒的木頭,他如果還能夠說出一些簡單的單字、吃東西或和人聊天,他就不是喝到爛醉,他就一定還記得自己做了什麼。
那些司法體系拒絕看見的生命經驗
為什麼我對這個案子特別有感覺?因為我從我的個人經驗與其他很多朋友的經驗出發,我瞭解很多人在喝醉後做了很多事情,隔天卻怎麼也想不起來。現代的腦神經科學也已經證實,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到達一個程度之後,大腦中將短期記憶轉化成長期記憶的神經傳導會被切斷,因此有些喝醉的人會不記得自己跟誰說了什麼話、做了哪些事。當我在庭上親眼見到檢察官質疑A所展現出的敵意與不信任,除了憤怒以外,我也感到深深地悲哀:高高在上的檢座看不見自己生活經驗的狹隘,拒絕看見他人的生命裡經歷的其他可能。
我想,這是很多人覺得司法離自己好遠的原因:司法體系拒絕看見、甚至否定他們的生命經驗,所以他們覺得法官或檢察官不聽他們說話,或是聽不進去他們所說的話,他們感覺自己在對牛彈琴,之後收到了一紙判決書或處分書,卻帶來更多的失望與憤怒。然而,偵查與審判是一門專業,檢察官與法官就算將所有接觸司法體系的人們的想法都聽進去了,他們還是必須做出取捨、依法審判。一來一往之間,有個很大的問題是,很多民眾不瞭解為什麼法官或檢察官作出判決或處分的「心路歷程」或「推論過程」,因此也不清楚為什麼自己說的很多事情對法官或檢察官來說其實沒有那麼重要。有請律師的當事人可以由律師負責「轉譯」或解釋,但是很多沒有律師的當事人,常會因此感到受傷,甚至覺得「司法不公」,若深究原因可能不外乎是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運作邏輯無法得到清楚的解釋
放下身段向人民解釋為什麼他們所講的話沒有被採信
為什麼有些當事人所講的話沒有被法官或檢察官採信?最主要的原因是證據:我說的話有沒有證據可以支持。所有訴訟上的主張都需要證據支持,沒有證據,即使你說的再活靈活現,法官與檢察官是無法檢驗你的所言虛實的。此外,刑事訴訟制度的「無罪推定原則」[1],往往也是造成許多民眾困惑的原因。在經過漫長的偵查與審判過程、開完最後一庭之後,下一步就是收到判決書或處分書了。然而,這份文書雖然標示了整個程序的終結,而且判決書與處分書的內容更影響了人民的權利,但是無論是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的程序設計上,都沒有賦予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向當事人解釋自己做出決定的「心路歷程」的機會。也許,我們的司法體系認為,當事人閱讀判決書或處分書的內容就可以瞭解法官或檢察官的思考邏輯了。
然而,姑且不論判決書與處分書所使用的文字有些拗口或文言,但是從我個人辦案的經驗出發,我發現如果能夠讓當事人在宣判時、或收到判決書或處分書的同時,有一個與法官或檢察官面對面的機會,聽法官或檢察官解釋他們做出如此決定的原因,會是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感的一種方式,而不是只有行禮如儀的宣示判決,或是直接送達判決書或處分書而已。這樣的溝通機會對於許多性侵害的被害人來說更形重要,原因是性侵害案件大多都發生在加害人與被害人獨處的時刻,對於被害人來說蒐證尤其困難,但是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很多時候法官即使面對當庭崩潰大哭的被害人,但因為沒有補強證據,依法還是必須判決加害人無罪。在現行性侵害犯罪大多屬非告訴乃論的情形下,對於很多被害人而言,一個無罪的判決或是不起訴處分書,等於是法官或檢察官完全不相信自己所說的話,對於被害人來說往往是二度傷害。
然而,性侵害被害人開庭時的情緒張力往往會撼動所有參與案件的人,面對如此強烈的悲傷、自責與憤怒,很多時候法官與檢察官在心情上是想要相信被害人的,但是刑事訴訟法的框架擺在眼前,法官與檢察官必須嚴守證據法則與無罪推定原則,在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下,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只能做出無罪判決,檢察官也只能做出不起訴處分。如果能夠讓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時,親耳聽到檢察官或法官告訴自己,他們不是不願意相信她,而是在刑事訴訟法的架構與限制之下,他們無法將加害人起訴,或是做出有罪判決。如此的面對面接觸與溝通,是能夠減輕許多的性侵害被害人對於司法體系的失望與憤怒的。
也許有人會說,這些話不是應該由律師告訴當事人就好了嗎?律師確實有律師的職責,但是經驗告訴我,有些話由法官講或是由檢察官講,就是和律師講的效果不一樣。只要司法體系願意放下身段,用人民聽得懂的語言解釋判決或處分書作成背後法官與檢察官的「心路歷程」,相信我們更可以逐步重建人民對於司法體系的信心,真正將台灣的司法體系變成蔡英文口中的「屬於人民的司法」。至於具體而言制度上如何設計,就有勞未來的總統、司法院、法務部、立法院與民間司法團體的智慧了。
[1] 任何受刑事追訴的人在被依法證明有罪之前,應被認為是無罪的。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照片是晏榕去聲援中國維權律師,我們將律師袍反穿,一方面凸顯中國當局行徑之荒謬;另方面不也象徵著我們致力司法改革的「反」骨嗎?)
#李晏榕 #國會新女聲 #北市立委選舉 #律師節 #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