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9日清晨被搜索,後來檢方起訴我涉嫌違反國安法,至2021年2月26日元宵節,過去一月週週跑法院,本周幾乎天天跑法院,今天最後一次開庭,終於一審告一個段落,將於四月底宣判。
感謝羅律師、彭律師兩年來的陪伴及中天律師事務所、感謝曾經協助的李律師、蔡律師,感謝助理在我開庭期間擔任分身,繼續為地方服務。三年多來,辛苦了!
同時,要向所有被本案因我而牽涉的證人,說聲抱歉及感謝!連累你們了!
過往的家教學生、參加新黨營隊的青年學員、鬼島那些事訪談的軍人、我粉專的助理,許多只有一面之緣的人,皆被傳喚作證。再次為連累而深深致歉!為了避嫌,許多本來的朋友,三年間幾乎不敢聯繫。但在此感謝前來作證的朋友,都證實了侯漢廷沒有「發展組織」、「危害國安」的任何事證及意圖。
因為官司,整理過往「鬼島那些事」資料及網友留言,當初的網友是多麼希望我能夠為民發聲、幫助各行各業說話。如今看到不免感到慚愧;
擔任議員後,為民發聲為民做事真的夠嗎?
我是不是把時間花在了監督民進黨、跑攤,但在市政上能具體為人民服務的地方不夠努力?是不是還有能幫人民解決不便的地方沒有發現?
或許,幾年下來,愧對了當初因鬼島那些事支持我的朋友。我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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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我從不在公開媒體陳述關於我的案情,現在可以簡單說明,檢方從未提出侯漢廷領取大陸所謂「國台辦」、所謂「上海對外聯絡辦公室」一毛錢的任何一丁點證據,檢方更主動坦承,侯漢廷無涉諜報與機密。
沒有諜報、沒有機密、沒有金錢,能叫「共諜」嗎?
侯漢廷卻被冠上「共諜」罵名,蒙受不白之冤、長達三年之久!
檢方所述許多事情,毫無事證根據;更何況透過還原電腦資料、透過證人陳述,與檢方所述全然不同。所有的事證都已完整陳述、呈給法院,我與辯護人主張無法構成犯罪要件、依據無罪推定,自當無罪。
我的所作所為,充其量,是危害民進黨的安全、何來危害國家安全?中華民國等於民進黨嗎?認同中國人,不代表會替大陸黨政軍打工,況且沒有任何證據。新黨理念,支持和統保台,和平統一才是保障兩岸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憲法精神、維護國家安全。
浩氣還太虛,丹心照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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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為什麼政府追究潑漆、慶祝中共國慶的統促黨,會讓中國國民黨立委陳學聖這麼生氣勒?
統促黨潑漆何韻詩以六罪起訴 國民黨立委陳學聖批:用大砲打小鳥
中國國民黨立委陳學聖今(4)日針對統促黨近日爭議質詢,他舉例過去前總統李登輝被潑墨、蔣中正銅像遭潑漆都僅以一兩種罪行起訴,質疑為何統促黨這次潑漆何韻詩竟以《組織犯罪條例》等六罪「六箭齊發」?是否有「大砲打小鳥」之虞?
行政院長蘇貞昌解釋,法律已經不同。台灣類似攻擊事件層出不窮,2017 立院因此修《組織犯罪條例》,解決過去無法追究統促黨這種組織性攻擊的問題,與陳學聖舉例的年代不同。內政部長徐國勇也指出,陳的例子都沒組織性,但潑漆的統促黨之前有過很多犯罪紀錄,構成組織犯罪的暴力性、持續性要件。
陳學聖繼續痛批,近來民進黨對統促黨的處理方法已顯示非我族類必殺的現象。像日前統促黨在北車前慶祝中國國慶,他認為到場的警方「是沒事做嗎?」、「現場只有舞龍舞獅而已,為何要出動鎮暴警察?」
但徐國勇指出:「因為集會遊行沒有核准欸!」陳學聖反問,當初黨外時期遊行,警方有這麼大陣仗?他呼籲民進黨不要破壞台灣最珍貴的自由,人民要揮什麼旗都可以,民進黨政府不要「紅帽子」一扣,連自由都沒了。蘇貞昌回應,我們沒有破壞,他們才是破壞者。
針對高鐵南延屏東案,中國國民黨立委黃昭順質疑,「到底哪個國家的高鐵要先開到左營,再倒退嚕開到屏東?」要求考慮高鐵進入高雄火車站的方案。
但蘇貞昌拿公文反擊,國民黨當初執政把民進黨時期評估的高鐵進入火車站案否決掉,後來做鐵路地下化,預留的軌道沒了,「難道要重新挖開?再花一千億?」明明國民黨自己執政時廢的,現在又重新講一套,他抨擊這才是黃昭順所說的「昨是今非」、非常不負責任。(文字/攝影:沃草記者廖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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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構成要件 在 蠢羊與奇怪生物 Facebook 八卦
圖源轉自:沃草!(Watchout)
看到獵人狩獵卻被判刑新聞相當難過,他們是最先生長在這塊土地上的人,狩獵早就是原住民文化的一部分了。
【獵槍要除罪,獵人要回家!】-聲援台東布農族人聲明稿
聲援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664957240386329/
近期台東布農族人王光祿(Talum)因孝順母親欲食山產而出外打獵,未料被捕,並遭最高法院判刑三年六個月之事,是國家法治迫害原住民族的證據。
一、文化即生活,生活即傳統!
*撿到的獵槍,就不夠「傳統」?
判決指出,獵槍並非「依循原住民文化傳統」自製,而是案主陳述意外撿拾而來,以此判定其違背《原基法》的精神與《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自製獵槍」之構成要件,此種理由將原住民族困於兩難的局面:狩獵文化對國家而言,就是只能拿著會爆膛的獵槍,戰兢地行使文化主權嗎?難道物質文明的變遷對原住民族而言是觸碰不得的禁忌嗎?
*難道老人的生活習慣,不是「傳統」文化?
由於判決指出「應對已不合時宜的舊傳統文化予以排除,或限制在相當時空下才可執行。」,並認為因此:「本件被告係基於供家人食用目的而為狩獵,……,不能將其狩獵解作係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我們認為,判決以貧乏的族群想像,片面規限了原住民族文化於固定時空,根本誤解了文化的意義。實踐文化生活的過程,不僅僅是祭典跟儀式而已,而是所有原住民族歷史記憶和生活方式的集合!
*原住民族狩獵是破壞保育的元凶?這是文化歧視!
判決文根本性的認定原住民族狩獵行為是犯罪的象徵:「倘認只要符合附表所列均屬基於傳統文化狩獵而作如是擴張,野生動物保育法所欲達成維護物種多樣性之立法目的將無法實現。」甚至嘲諷道:「高呼基於祭儀或傳統文化之大纛,即能肆無忌憚的獵捕野生動物,否則野生動物保育法無異失其衡平物種多樣性之功能。」我們認為,這不僅是錯誤理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更是赤裸的文化歧視!以保育為由限縮原住民族狩獵權,將保育責任一概歸咎於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卻無視於墾殖政權和大規模經濟開發對環境棲地的破壞。事實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對狩獵行為有完善的自主規範能力、更是一種與環境共同依存的方式!
*狩獵是落後的象徵?壓縮獵人生存空間,卻要求只能全職才能狩獵!
判決書以「狩獵非其維生之必需、另有職業」為由,認為其打獵的行為不符合相關規範。但矛盾的地方是,在當代資本國家當中,根本無法存在、實際上也沒有「獵人」這一個職業選項。我們必須從社會分工的角度去理解,過去至今原住民族男性必須具備的是狩獵「技能」,而非職業取向,現代職業分類不應該是拿來限縮文化生活的理由。判決還指出:「在以往經濟、物質生活尚未發達之年代,狩獵係原住民族獲取食物來源之管道,時至今日,國民經濟生活已普遍提升,保育之觀念亦漸受重視,客觀環境之改變,已甚少有原住民族賴狩獵維生者。」這是斷定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具有某種程度上的劣根性、文化落後的言外之意!
二、獵槍要除罪,獵人要回家!
*原住民族狩獵是「原罪」嗎?
狩獵,本為臺灣原住民族共同擁有的文化形式。但在《野保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實施以來,狩獵不再是單純的文化表徵與實踐,而變相被視為一種潛在犯罪行為。獵人常承擔著執法人員的判定與逮捕、新聞媒體「盜獵」汙名等代價。實際上,獵槍和狩獵申請的審查門檻與限制之多,往往讓族人因為來不及趕上祭典時程、傳統獵場超出單一行政區等緣由,屢被查勤,使文化實踐面臨促狹的困境、獵人成為保育罪名下的犧牲品!
*原基法遭《野保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架空!
此外,原基法第19條相應的子法因未明確訂定,所以原基法訂定之基本價值與精神無法落實、部落慣習法治化的延宕等,無法明確地維護原住民族對於山林資源的使用權益,反而被《野保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取而代之,片面地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實踐,限縮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意涵的詮釋。
*回歸部落主體、自主生態治理!
事實上,有沒有動物,獵人最知道。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過去是一整套含括了獵區、獵團、不同形式的禁忌和祭典規範的系統,使得原住民族千百年來能與自然資源之間達成有效的動態平衡。然而,部落的社會組織在歷代殖民政權下逐漸瓦解、部落的經濟活動逐漸納入台灣的資本體系當中,我們認為,若要建構具備生態倫理的自然資源管理機制,應該重新恢復、重新建構以部落為主體的狩獵文化規範!讓獵人回家、讓部落歸位!
三、不要讓獵人單獨面對國家!
我們要求:
(1)呼籲檢察總長准予提出非常上訴!
(2)檢察總長審理非常上訴期間,應暫緩執行入監!
對保障原住民族的集體權來說,我們要求各政黨及原住民族立委候選人承諾:
(1)積極保障原住民族的狩獵權,訂定狩獵專法!
(2)保障原住民族的文化權,盡速將部落文化慣習法制化!
(3)保障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完善傳統領域法制化!
(4)原基法子法訂定已延宕多時,應盡速完成立法!
聯絡人:顏恔賢(0988039138)、陳以箴(0929800425)
共同聲明: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東部青、南澳青年聯盟、太魯閣學生青年會、臺左維新、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自由台灣黨、時代力量不分區候選人高潞·以用、公投護台灣聯盟(陸續增列中,歡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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