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檢察官總是碰壁?從頂新案看院檢的好球帶~>
前天頂新案件一審判決出來,被告魏應充等均無罪,
判決一出,全民崩潰(還包括檢察官),
至於判決理由,從司法院發的新聞稿來看,
主要是檢察官無法舉證頂新油品來源是病死豬,
且一開始的採樣方式不是正規縝密的方式,
因此不被法院認同~
相關評論或報導可以參酌下面幾個,
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79416/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
為什麼檢察官這次傾巢而出卻落得徒勞無功?
檢察官偵辦21天即起訴,
這樣的偵辦速度,是非常少見的,
地檢署的案件,就算是小小的竊盜或詐欺案件,
偵辦時間也多是好幾個月,流程大致如下:
警察製作警詢筆錄,
檢察官開庭確認一次,
發現新的疑問或事證,再進行調查,再開庭,
發現新的疑問或事證,再進行調查,再開庭(重複下去~),
整個案件處理完畢確定是否起訴,
少則一兩個月,多則半年一年,
回到頂新的這個案件,檢察官僅以21天就偵辦終結,
(當然,檢察官這麼快速,
可能是為了儘速避免社會大眾繼續使用有問題的油品)
這麼短的時間內,
有辦法完成整個案件證據的蒐集,及相關煉油實務的瞭解嗎?
從司法院發佈的新聞稿,
這個案件涉及的專有名詞非常多,
法院因此傳喚了很多專家證人,
並對查扣油槽進行正規的採驗,
經過一年多的審理,做出了無罪判決~
兩批人馬(應該是三批,包括新聞記者的報導)的判斷擺在眼前,
你說我要相信誰?
1.新聞記者
有截稿壓力,這麼重大的新聞,為了求快速,
相關報導是比較肢離片段的~
2.檢察官
在21天內對這麼複雜的案件進行偵辦,採集方式有問題,
且就煉油過程似乎沒有專家團隊做為支持,即行起訴~
3.法院
經過一年的審理,採取正規採驗方式,
且聽取雙方意見及專家證人的證詞,
進而做出無罪判決~
我相信法院~
中華電信有一句話:世界越快,心則慢~
檢察官這次是,速度越快,心則亂~
為了求快,沒有準備好就起訴,
甚至越南當地的養豬場勘查,也是一審開庭期間才跑去的,
這樣能說是已經準備充分了嗎?
不過喔,以事後論來指摘檢察官,並不是那麼公平,
偵查,就跟打仗一樣,會有戰場迷霧發生
(戰爭迷霧:指戰爭中由於對敵人情報不清楚
而無法確認除友軍所在以外的大部分地區,
敵人的分布及活動情況)
在那當下,
很有可能發生自認為已經完全掌握瞭解全部事證,
其實並沒有的情況!
(特別是在你急的時候~)
另外檢察官這次似乎有誤判情勢的情況~
根據k的觀察,
相較於法官,
檢察官辦案抱持著有罪推定的想法的比較多(職業病?)
在一般案件裡,法官對於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會採取一般的態度
也許是無罪推定,也許有一點點的有罪推定的心態,
覺得既然檢察官都問過了,應該就是那樣子,
(其實對這點我是很有意見的,
你去看檢察官的筆錄,通常是重複警察製作的筆錄,
在問相同問題,
其實檢察官是在警察設定的腳本裡辦案,
法院相信檢察官,也誤入這樣的陷阱,
而有些警察製作筆錄的過程是充滿誘導性很有問題的~)
不過勒,遇到社會矚目案件,
檢察官跟法官的心態都會產生變化,
檢察官原本的"有罪推定"心態會變得更加強化,
法官的"無罪推定"心態會更加強化更加堅定,
你去看看謝依涵或鄭捷的案件,
他們雖是重罪,但因社會矚目的關係,
在法庭上的程序保障,是強化版的~
(不然鄭捷殺人,監視器錄影歷歷在目,
有什麼好審的可以搞這麼久?)
院檢的心態既是往相反方向跑去,
檢察官怎麼能以以往院檢和樂一家的心態
去期待法官會採取相同的處理方式?
另外有律師說這樣的判決,認證了大便做為原料也沒關係,
反正只要成品出來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就可以了
我覺得那樣的說法是流於意氣,
其實相關法規對於食物及添加物是有規定的,
就是不能是變質腐敗或有毒有害人體健康的物品,
如果廠商要鑽法律漏洞,說那食品原料沒有這樣的規定,
那也是立法的問題,
在原有法規是這樣的情況下,法院也不可能自行造法說這樣不行,
這個案件並非法院認證
可以用上開物品甚至大便作為食品原料,
只是檢察官在頂新油品的原料來源這個地方,
無法證明到法院可以接受的程度,
法院才會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無罪,
其實法院這樣的態度是正確的,
在全民皆曰可殺的情況下,要做出媚俗的判決,很簡單,
要做出無罪判決,需要很大的勇氣,
對於承辦法官,k是抱持敬佩的態度在看的~
相關法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
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
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
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
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
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
、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
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
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
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
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
簡式審判程序流程 在 臨床心理師的腦中小劇場 Facebook 八卦
【腦中小劇場 第71場 史上最謎的購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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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初期,認知心理學家羅芙特斯(Elizabeth F. Loftus)做了一個蠻酷的心理實驗。當時,羅姨找了二十四位受試者,分別給了他們每人一本小冊子。小冊子記錄了關於受試者的四個童年事件,實驗團隊宣稱,這些事件都是由家屬提供,但裡頭的內容並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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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受試者的任務很簡單,就是負責提取回憶,「補充」那些缺失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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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事件就像一道問答題,整本冊子須在五天內作答完畢,為了便於作答,題目開頭都會附註一些關於當時的「提示片段」,接著就是一片空白。而受試者只需要依照那些提示往下寫,補滿那片空白即可,不記得也沒關係。但他們不知道的是,其中有一個事件,是他們這輩子根本沒發生過的,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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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五歲時曾在某間購物中心迷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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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片段裡寫著:「你大概在五歲時跟家人一起去了某間商場,但你一進門就衝去買思樂冰,結果迷了路,只好哭著向一位阿伯求救」之類的內容。到這裡都還算客氣,但接下來就很奸詐了,原來那間購物中心確實存在,貨真價實,只是裡頭出現的人物、時空,以及提示情節,都是實驗團隊捏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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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幾天之後,二十四位受試者當中,有六位把這段記憶寫好寫滿,有人細緻地描述了阿伯的衣著長相,有人寫出了母親的警告,還有人記得自己淚流滿面,在外人看來,這群人簡直是用一本正經的態度進行唬爛。他們彷彿接受了一場集體催眠,然後被李奧納多植入同一段回憶,無論陀螺是否倒下,這間史上最謎的購物中心都會成為他們的童年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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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謎的是,當羅姨揭曉其中某一段是虛假記憶時,這六人當中,居然還有五位鐵粉誓死捍衛這段迷路記憶,認定其他真實事件才是假貨。相信經此一役,這間購物中心應該會被他們寫進的自傳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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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這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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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在於,某些「暗示」對我們的大腦起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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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暗示,正是那段奸巧的開場白。這個實驗開頭便宣稱,所謂生活事件是從家人訪談中得到的訊息,目的是讓受試者無法質疑這段記憶的真實性。因此即便無從回憶,受試者也會傾向歸咎於年代久遠,而非質疑整場實驗是個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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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暗示,則是那些捏造的提示片段。對某些受試者而言,當他被告知了一段在腦中遍尋不著的真實經驗時,認知系統便會產生某種失調感,為了彌補這種失調感,一旦出現適當的暗示,或許就能憑空製造一段「應該要記得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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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暗示就像一塊磁鐵,一旦伸進意識,便會吸附大量的碎屑,也就是用來符合暗示的素材。這些素材包括了兒時的類似經驗、著名的社會新聞、看過的電影情節、讀過的小說,甚至從別人口中聽聞的故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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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這些素材的關鍵字是「走失」,即使和我們一點關係也沒有,它們都會繞著這個虛構的劇本,彼此包覆在一起。倘若再加上家人對事件真實性的背書,這一坨精華便會順利空降到你的大腦,直接在海馬迴插旗,然後你的五歲就會過得比其他人還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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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暗示的後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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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同樣的事件,一旦剔除了暗示,沒有家人的開場背書,沒有提示片段的勾引,你的判斷或許就會恢復視線。而這道無解的問答題,則會被直接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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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虛假記憶」(false memory)的實驗,羅姨從70年代就在進行。雖然購物中心實驗存在著諸多倫理爭議,包括欺瞞受試者、缺乏標準程序,以及樣本數不夠等問題。但綜觀整個實驗流程,我們會發現,原來人在提取記憶的歷程,或許不是進行畫面重播(replay),而是場景重建(rebu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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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人的認知裡,提取回憶可能就像某種「影像倒帶」的過程,需要哪段記憶,只要把時間軸拉到相對位置,畫面就會送上答案。但事實上,即便找到了相對位置,呈現出來的畫面也不會每次都一樣,箇中道理很簡單,因為我們的人生經驗一直在不斷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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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回憶,我們都會因為人生經驗的升級或動盪,而在記憶裡添加或刪減某些素材。因此,比起按下倒退鍵讓影像再現,提取回憶更類似於動用腦中現有的資源,將場景再重新組合一次,無論是創傷的覆寫,或是歷練的堆疊,都是讓場景產生變化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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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暗示的作用,可能就顯得更為粗暴。自行回憶時,我們還能決定使用哪些素材來重建場景,然而暗示一登場,就等於直接將新素材一把塞進你手裡,只要踩在適當的時間點,無論是混淆既存的記憶,或是捏造虛假的記憶,人類可能都毫無招架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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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憾的是,這過程有時也會出現在心理治療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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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談室裡最糟糕的局面之一,便是以誘導性問句(譬如:我想你以前在學校應該被霸凌過,只是你現在想不起來)進行晤談,而這往往代表了某種操弄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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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一般人,坐在我們對面的案主,身心狀態相對脆弱,而這正是被操弄的合理條件。因此當治療者過於執拗或自信時,便很容易忽略客觀訊息,心存預設立場(「我知道事情一定是這樣!」),然後藉由暗示語句,引導案主的陳述方向,直到它走進治療者心中的座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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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若能質疑對方,事情還不至於走偏,但若案主屈服權威,配合演出,那他得到的不會是人生的解答,而是一段虛妄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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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心理師而言,這是一種放棄,放棄客觀,放棄去探索案主真實的樣貌。因此我們更需要提醒自己,無論是無心的暗示,或是刻意的誘導,都只會讓案主變成我們想要的樣子。為對方安插一段不存在的回憶,無疑是一種覆蓋人生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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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記憶,很容易被某些專業人士包裝為「被壓抑的記憶」,由於無法證實真偽,一旦涉及法律審判,在缺乏物證的情況下,它可能會成為某件冤案的轉捩點。因此羅姨的實驗目的,不是為了挑戰記憶的真實性,而是為了驗證,經過「暗示」後的回憶,其真實性是否會遭到重塑。而這樣的回憶,又是否真能送上審判台,做為定奪裁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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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虛假記憶的形成,並無法類推到所有人身上,實驗中也有超過一半的人不吃這一套,但哪怕只有一個人中招,這段記憶就會成為他腦中的素材,日後提取回憶時,將會造成難以預料的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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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最中肯的處理方式,就是「開放式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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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心理師,一般人也適用。在某些時刻,我們也會想幫助身邊的人,想問出他們的心裡話,但比較理想的態度,是收起猜測或假設,當個稱職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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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從事發的「人時地物」問起,這是客觀的物理證據。試著幫他重建當時的場景,釐情事情的發生順序,詢問他們的感受,藉此串聯事發始末。但關於回憶的細節,情緒的連結,最終都要靠他本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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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他不會太誠實,但起碼開放式提問不會讓我們成為幫兇,因此即便問不出個所以然也無妨,都比他順著旁人的暗示描出輪廓,畫上一張假的自畫像來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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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立場互調,我們又該如何捍衛自己的記憶?很難一語概括,畢竟這和人格特質與判斷能力有關,但我有個建議,那就是相信自己的「第一反應」。因為那通常是長期記憶的累積,也是在我們的回憶場景中,最少被重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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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姨曾經說過,人都很珍惜自己的記憶,因此要區辨記憶的真實性,只能靠我們自己。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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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就像自由一樣,都很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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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Loftus, E.F. & Pickrell, J.E. (1995) The formation of false memories. Psychiatric Annals, 25, 7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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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程序法入門
【作 者】三井 誠.酒卷 匡
【譯 者】陳運財.許家源
【內容簡介】
本原文書已針對2016年日本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修法部分,進行增補說明。全書是按 #偵查、#起訴、#審判、#上訴 等刑事程序的流程,以平易簡潔的筆調,同時大量使用實務書狀描繪日本刑事程序的運作,可使讀者綜覽日本刑事訴訟程序的全貌。本書不僅是提供一般讀者想要入門日本刑事程序法的導引,同時亦可作為法律人研究日本刑事訴訟制度及運作的重要參考書籍。尤其是,台灣已預定自2023年起正式施行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本書介紹日本實施裁判員制度下的 #起訴狀一本主義 及 #當事人進行的法制 及運作經驗,更足為台灣實施國民法官審判制度的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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