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傳聞法則
作者: 徐錫言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因傳聞證據因證人之記憶、誠信的因素,欠缺可靠性之擔保,且無法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故在為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之目的下,在訴訟程序上必須排除傳聞證據。
但除同法第2項規定,於第161條第2項之協商程序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與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外,在滿足同法第159條之1到之4等規定之情形下,得例外採為證據。
惟法律原則上雖規定傳聞不得作為證據,但是因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且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導致實務上反將例外多為原則所使用,在人權保障上實為可惜。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FB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yingmenglin/ 為了抗議香港政府強硬發動「送中條例」修法,香港民間發起多次遊行抗議,上週 6月16號 的遊行甚至高達 200萬+1 人,十分令人敬佩! 對此,我一直想做點什麼來表達對他們的支持及敬意,所以就聯絡了 邱顯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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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新時事-司法替代役草擬裁判】
Quote:「……法院替代役男替法官寫判決,最後再由法官簽名及填刑度,因替代役男即將不再支援法院,李茂生還說,不知這種法官要如何活下去。……」、「……因為審易字的宣判比較有時間壓力,我們會優先處理-通常我們處理的順序會是假釋>宣判>其它雜件>聲判……」
新聞連結:台大教授李茂生臉書爆料 替代役男幫法官寫判決
https://goo.gl/Qq9k1w
👉「因為審易字的宣判比較有時間壓力,我們會優先處理」,由「審易字」這個案號字別,可以知道這位司法替代役是在幫「審查庭」的法官擬裁判書類。第一類法院(所謂一級法院,每年受理案件8萬件以上)原則上要設置審查庭。目前仍有設置審查庭的有臺北、新北、士林、桃園、高雄、橋頭、南投等地院。不知道李茂生老師所說的那名替代役是在那個地院呢?
刑事審查庭主要處理的訴訟案件是認罪的案件(即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或協商程序),一個審查庭法官月收上百件是很正常的,大部分法院審查庭是一個法官配置2至3名助理,通常裁判也是由助理草擬。
至於司法替代役草擬裁判的情形,應該不是常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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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2518判決-自白】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自白、#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
最高法院於106年8月2日作成106台上2518判決,此判決對於何謂自白?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此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或幫助他人施用毒品,係不同之犯罪事實。苟被告所承認者,係轉讓毒品或幫助他人施用毒品,難認其已就販賣毒品之事實為自白,要無上揭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106台上2518判決闡釋:
1、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因此不需要對於全部犯罪事實為承認,就可以認為是自白。
2、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是不同犯罪事實,即使被告承認轉讓毒品之犯罪事實,也不能認為是就販賣毒品之主要部分犯罪事實為肯定之供述,不能認為是自白,因此不能依危害防制條例減刑。
此外有一個類似概念「有罪之陳述」(參刑訴第273條之1規定即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要件),此與「自白」是否同義?可以思考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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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這是一篇刑事訴訟法解析文
簡式審判程序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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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抗議香港政府強硬發動「送中條例」修法,香港民間發起多次遊行抗議,上週 6月16號 的遊行甚至高達 200萬+1 人,十分令人敬佩!
對此,我一直想做點什麼來表達對他們的支持及敬意,所以就聯絡了 邱顯智 主席、 陳孟秀 秘書長、 全國16位時代力量議員:黃捷、林于凱、林易瑩、廖郁賢、吳韋達 、曾玟學、宋國鼎、連郁婷、林彥甫、廖子齊、蔡惠婷、簡智翔、陳薇仲、林亮君、黃郁芬 邀請大家一起合唱 BEYOND名曲「海闊天空」。
香港有 739.2 萬人口,200萬+1 人上街遊行的規模,等比例回推到 2300 萬人的台灣,那約是620萬人,相當於2.2倍台北人口或台北+新北總人口,面對這樣強烈的民意,香港政府仍不願撤回修法,僅僅是暫緩而已,甚至將遊行定調為暴動,並且追捕參加遊行的民眾,讓世界各國都高度關注,並聲援香港民間的訴求。
台灣立法院這邊,也用許多行動來支持香港的民眾, 林昶佐 Freddy Lim 在港警武力鎮壓時,就要求陸委會依照港澳條例第十八條,即刻研擬提供香港人援助及政治庇護的具體方式;民進黨、時代力量、國民黨與親民黨黨團也透過朝野協商發布呼籲香港政府撤回修法的聲明。
雖然香港號稱有所謂「一國兩制」,但中國的國安、公安仍時常到香港將人違法綁架回中國訊問、審判,例如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的遭遇,一旦「送中條例」修法通過,北京當局就可以「合法」地要求香港政府強制移交嫌疑人,影響到的不僅是香港居民,連一般遊客入境或過境,都有可能被強制移往中國,接受違反國際司法標準的拘禁、審判、刑罰等刑事程序,香港人的人身安全將更沒有保障。
因此,我支持香港民眾的主張。
勇敢的香港人,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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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審判程序 在 #請益簡式審判程序可否下免刑判決?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八卦
讀刑事訴訟法時,有個疑問,爬文後沒有找到答案(一直得到簡易判決的答案,可我想問簡式審判),於是來請問版上的大大們,能不能為我解惑呢(。•́︿•̀。) ... <看更多>
簡式審判程序 在 [刑事] 請問簡式審判時間程序為何? - 看板PttLifeLaw 的八卦
事實經過:
小弟於3/11,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求四個月,法官表示限制出境
問題:
想請問我何時會收到判決?收到判決後一定要等十天上訴嗎?
是否可表明不上訴直接執行?
因小弟月底要出國打拼賺錢,想知道個大概的天數好先通知公司更改報到時間....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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