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大橘子嗎 ?
我用不血腥的方式表達,
但是你知道大橘子已經被殺害了嗎?
你知道殺牠的人可以簡單得花錢了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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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隻貓咪之死,
帶給我們什麼改變?
其實,只有愛媽最有感。
在呂秋遠律師的鼓勵下,
王老師今天寫了篇文章,
她為大橘子案在做最後的努力,
您願意幫大橘子寫封信?
幫忙王老師轉貼訊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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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橘子已經死了六個月,
誰能還給她一個公道?
大家好,我是來自法國但已住在台灣的王嫻如老師、一位每天在台北溫州街路上關心這些沒有人要的浪貓孩子們的愛心媽媽。
大橘子還活著的時候,我每天餵養大橘子,每天看著她、關心她,每天擔心她在街上的安全。
今天她被殺害了,檢察官否認我對她的愛這件事實,檢察官覺得她是不需要被法律保護的。
為了大橘子的案件,我們大家這麼的努力,但到最後,檢察官仍然決定不開庭而選擇「簡易判決」來處理這起令人害怕的虐殺動物的案件。
從一開始檢察官的想法就是:虐殺動物只是一件小事情,不值得浪費時間跟人力來開庭處理!
「簡易判決」就是一個無法上訴的制度,犯了罪、殺貓的人可以要求開庭;保護動物的我們、失去貓女兒的我卻不可以要求開庭!
動保法是一個不完整、漏洞百出的法律,無法真正保護到我們街頭的毛孩子們。這公平嗎?是民主國家的法律制度嗎?
大橘子一案,所有的人證、物證都是齊全的。殺害大橘子的人是有計畫性的犯案,
他在殺害了大橘子之後,半小時內,還想要立刻再殺第二隻貓「布丁」。
這樣的行為充滿了惡意,無法讓人原諒,然而,檢察官忽視這一切的事實,還是關心著學生的未來。
我們的大橘子還在動保處的冰箱裡,看著人類的遊戲!到底誰可以還給我的大橘子一個公道?我只是要求一個公開的、民主的開庭程序,來進行公平的審判。
請大家幫忙我寫一封信,寄給法官要求開庭當證人!而不是用簡易判決來草草了事!
為了大橘子,為了所有街頭的毛孩子們,我需要大家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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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橘子案檢方起訴交付簡易判決,
為避免易科罰金狀況發生,
再次發起一人一信呼籲法官依動保法判刑,
投書信箱,請選擇台北市地方法院---
http://www.judicial.gov.tw/email/write.asp
參考範例內容---(複製貼上只要3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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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105年簡字1266號能股,陳皓揚虐殺大橘子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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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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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請法院傳喚證人王老師作證,
證明大橘子確實沒有攻擊性、個性溫順,
當天的情況並不是被告辯稱被攻擊後才還手。
且被告戴有防抓咬手套、早有預謀殺害的動機,
在案發地點的錄影帶中,
陳皓揚將大橘子的前腳反折一路高舉抓進地下室,
他踹貓,用膝蓋、傾全身之力壓制貓身,
置貓於死地的企圖明顯,
事畢,還脫下手套,
將貓踢至角落...
光天化日之下行兇、更視動保法如無物。
希望法院能夠改為通常程序處理。
刑事案件具社會教化意義功能,
台灣動保法存在是用以昭告社會大眾動物保護的目的,
按動物保護法第6 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在臺灣應該獲得更好的對待、應該獲得人類應有的尊重,
虐殺動物行為應受到嚴厲法律制裁。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全民所希望的是公正的審判,
請求法官就陳皓揚的犯罪行為依據動保法規定求處一年刑期,
並公開審理程序,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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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信箱,請選擇台北市地方法院---
http://www.judicial.gov.tw/email/write.asp
簡式審判程序上訴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八卦
《文茜的世界周報》
7月28日,馬來西亞吉隆坡高等法庭宣布前首相納吉涉及一馬發展公司1MDB洗錢案的7項罪名皆有罪,須入獄12年與罰款2億1000萬令吉,約合台幣14億。法官宣讀判決時指出,由於辨方無法提出合理懷疑,來反駁7項指控,所以裁定納吉的7項罪名成立。因此,納吉成為了馬國史上首名因涉貪被定罪的前國家領袖。納吉已經就此判決提出上訴。
此案件圍繞在納吉擔任首相與財政部長期間,涉及到隸屬財政部的一馬發展公司(1MDB)旗下SRC國際公司轉出4200萬令吉(約新台幣2.9億元)到納吉個人戶頭一事。納吉因此被控一項濫權罪、三項刑事失信罪與三項洗錢罪,但納吉堅稱自己對轉帳毫不知情。
1MDB是納吉在2009年任相後成立的主權基金,其成立宗旨是要將馬國發展成地區金融中心,不過當時的反對黨多次揭發1MDB腐敗的醜聞,最終身陷醜聞的納吉領導的國陣政權,在2018年5月的大選中被馬哈迪領導的希望聯盟擊敗而垮台,不過納吉仍是國會議員。
雖然在希盟政府時期,納吉的洗錢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但今年3月希盟卻因內部鬥爭而垮台,而納吉又與現任首相慕尤丁同屬陣營,因此外界關注慕尤丁領導的國盟政府會否介入司法保住納吉。但顯然慕尤丁藉由此案穩住自己的首相職位。
{內文}
從居廟堂之高的政治人物,到涉嫌貪瀆受賄的罪犯,擔任馬來西亞首相9年的納吉,成為大馬政治史上首個遭判刑的前首相,7月28日,歷經9小時的審判,吉隆坡高等法院宣布納吉有罪,判刑12年並處以2.1億令吉,約台幣14億的罰款。
(納吉/馬來西亞前首相)
這絕對不是世界末日,因為還有上訴過程,我們希望我們能成功,因此我會繼續努力
納吉被指控在2014年12月24號到2015年2月6號期間,透過1MDB的子公司SRC國際公司,將一筆4200萬令吉的金額,轉到自己的大馬銀行戶頭,他因此被控濫權 洗錢和刑事失信等七項罪名,七罪並罰原本需入獄72年,不過承審法官諭令監禁刑期同時執行,因此納吉只需服刑12年。
(Astro主播)
高庭法官今天在判詞中表示,他不相信納吉上了劉特佐的當,法官指出,劉特佐完全清楚自己的角色,而且毫無疑問的是,劉特佐當時是協助納吉掌管他的帳戶的,如果要說納吉被劉特佐騙了,那實在是太牽強了,法官也指出,雖然納吉宣稱他拿了沙特王室26億令吉的捐款,但是卻沒有發函感謝已故沙特國王阿杜拉,更沒有要求政府官員去查證這筆所謂的捐款,他說這實在讓人難以置信了
1MDB是由納吉於2009年擔任首相時成立的馬來西亞國家主權基金「一馬發展公司」的簡稱,肩負振興馬來西亞經濟發展重任,主要來往對象為同屬伊斯蘭世界的中東國家和王室,2015年7月,華爾街日報獨家披露1MDB經營不善虧損連連,此時納吉的私人戶頭卻多出了7億美元。
(新聞旁白)
1MDB弊案在2015年7月成了國際頭條,華爾街日報揭發之後,有書面證據指出,6.8億美元由1MDB落入納吉私人戶頭,馬來西亞檢察總長認為納吉無罪,並表示那6.8億美元,是來自沙烏地阿拉伯的合法捐款,而且大部分捐款已經退回,但美國司法部說,近30億美元的一馬公司資金,被用來購買珠寶給納吉的妻子,包括了一條鑲有稀有的22克拉粉紅鑽石的項鍊,這一個就要價2千730萬美元,面對激烈的批評 納吉卻剷除異己,包括當時的副首相,他還撤換了檢察總長,當時他正在徹查1MDB公司的醜聞
這起弊案重創納吉威望,也是導致他丟失政權的主因,不過1MDB弊案中最重要的關鍵人物是他。
(新聞片段)
劉本名劉特佐,在1MDB並沒有職位
(劉特佐/馬來西亞富商)
我覺得政治很有意思
但眾所周知,他跟馬來西亞首相的繼子是鐵哥兒們,美方調查指明了劉特佐在1MDB創立,仲介和主要的生意往來上是關鍵人物,這或許就是為什麼外界聲稱,他獲得了大部分的1MDB股份,他的土豪行為也讓他登上美國頭條,也常被拍到與藝人明星來往,如芭麗絲希爾頓
美國的檢察機關則指控劉特佐在1MDB貪污洗錢案件中扮演核心角色,涉案金額據稱至少達45億美元,美國司法部稱,作為前首相繼子里札的朋友,劉特佐雖然在一馬公司中沒有正式職位,卻對該基金公司的交易運作有著相當大的影響力,並且也時常與前首相納吉本人聯繫,而弊案爆發,劉特佐就宛如人間蒸發般下落不明,最新消息是,馬來西亞警察總長指出,他們相信劉特佐目前人在澳門,也發現他的家人在香港活動,並得到中國政府的政治庇護,導致大馬警方引渡他回國受審面臨阻礙,所幸馬來西亞政府追討1MDB資產小有斬獲,追討工作從2019年5月啟動以來,美國已經歸還了6億美元給馬國政府。
(James Chin/塔斯馬尼亞大學亞洲研究教授)
我認為重要的是,必須記住人們現在不該慶祝,這個判決對我來說是整個過程的第一步,你們有些人或許知道,馬來西亞遵循英國的法律制度,所以即使你被判有罪還能上訴,我們知道在馬來西亞,許多政治指控案件一旦上訴就會被撤銷,所以今天的有罪判決並不意味著事情會改變,納吉仍將是國會議員
納吉是彭亨北根選區的國會議員,自1986年當選至今,由於他可以提出上訴,在程序完成之前仍可如常出席國會會議,納吉身陷五項官司,被控超過40項罪名,28號的宣判只是一馬弊案中的第一案,而上訴程序預料將耗時一年以上,這也讓繳了保釋金的納吉,暫時躲過了牢獄之災。
簡式審判程序上訴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最近台灣出現了一個類似國外深夜秀的節目,用詼諧方式來探討政治問題。
其中一段特別提到「妨害名譽除罪化」,舉了幾個離譜判決告訴大家,像是罵人「香蕉」竟然成立妨害名譽。可是真的是這樣嗎?我去看了一下判決,我覺得似乎與真實判決有所出入。
🎸罵人「香蕉」就成立公然侮辱?
節目中提到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說罵人「香蕉」就成立公然侮辱,好像很莫名其妙。
本案涉及監獄中的口角糾紛,兩人發生口角,一人怒罵對方是「香蕉」。法院調查後發現,雖然香蕉在正常社會也不過是中性的水果名稱,但在受刑人的世界裡是用來暗諷性侵犯的貶意詞。被告明知香蕉在監獄中的意義,還故意使用香蕉來侮辱、形容他人是性侵犯罪者,法官因此判他公然侮辱。
這個邏輯,我認為並沒有問題。例如「飯桶」可以代表中性的盛飯工具,但大家也知道飯桶是用來形容沒用、好吃懶做,具有貶意,你拿飯桶來罵人,也構成公然侮辱。
這樣看來,罵人香蕉成立公然侮辱,有很奇怪嗎?
🎸罵人「只想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成立公然侮辱?
節目還提到福建連江地院99年度簡字第8號刑事簡易判決,某人罵「只想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被判了公然侮辱罪。
確實,被告有講這句話,但法院判他成立公然侮辱罪是因為被告講了「不要臉到極點」,所以才判他成罪。
用這一則判決裡的這一句話當例子,感覺是誤會了法院真正判有罪的句子。
🎸罵「你不要傻傻給人插爽的」無罪?
節目提到一個無罪案例,台北地院105年度易字306號刑事判決,被告罵了這句話卻被判無罪,因為是好意提醒對方,暗諷法院的標準真的好難理解。
是的,這個判決如果是無罪的,我也覺得有點誇張,因此本案上訴到二審作出了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1619號刑事判決,認為一審判錯了,要給人建議應該用「別被欺騙」,而不是「別給人插爽」這種侮辱的詞彙。
法官不是神仙,總有出錯的時候,因此一審的錯誤由二審糾正了,為什麼要抓著一審的錯誤打呢?
🎸台灣有人願意嘗試全新的節目方式,讓人期待;這個節目願意用詼諧的方式觸碰艱澀的「妨害名譽除罪化」,也令人讚賞。可是即便詼諧,判決的基礎也應該交代清楚。
妨害名譽除罪化確實有理由,包括以刑逼民並不恰當、民事程序比較有效嚇止犯罪、浪費司法資源等等,不管是完全除罪、改變構成要件都是一種方式(例如,把現在「以文字、圖像侮辱」的加重要件變成一般構成要件),但無論如何,都不該透過民粹式的「要/不要」來改變現況。
同行間有人說這是惡意的斷章取義,或企圖拿司法威信作為自己揚名立萬的墊腳石,但我寧可相信這只是欠缺對於法律專業的了解,在根本看不懂判決書、無法充分理解法官要表達的意思下,鑄下的無心之過。
老實說,這也不是司法第一次被黑了,大家言之鑿鑿的司法不公、恐龍法官,有多少是因為這樣無知的輿論堆砌而成。
衷心企盼社會上受有關注度、擁有發言權的公眾人物,在爭名逐利的同時,能正視自己的社會責任,向大眾傳遞訊息前盡到最基本的查證義務,並適時借重他方專業。
如果像這次的事件一再發生,恐怕更會有人跳出來主張,「就是有人會指鹿為馬、亂講話」,因此要比照酒駕加重公然侮辱的刑責來端正風氣,對妨礙名譽的除罪化沒有任何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