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柯週末開講】 其實本來就無密室協商,只是依法行事
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在11月25日三讀通過,經總統於12月7日公告生效。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修正為:「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新制朝野協商於12月13日正式上路,第一次朝野協商內容: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同意權行使
(二)105年度國營事業預算協商,從此,國會透明度百分百,世界首創,為免外界誤解所謂「密室協商」,「黑箱作業」,這是本屆國會改革之首發,是自1999年1月25日國會五法中,立法院組織法通過後第十次修正案。
國會改革自1993年2月第二屆國會全面改選後,長期以來一直是立法院民進黨團的重要課題,20多年來立院黨團在第二屆(1994年)成立的「立法院內規研究小組」,第三屆(1996年)成立「新國會改造小組」,提出新國會改造六大方向及修法,第四屆(1997年)成立「國會五法專案小組」,第五屆(2002年)成立「國會改造及憲改小組」,第六屆(2005年)成立「國會改革專案小組」,第七屆(2008年)成立「陽光國會修法小組」,第八及第九屆亦成立「國會改革小組」,這是20多年來民進黨黨團對國會改革修法努力歷程,可說是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從未曾間斷。
20多年來,個人有幸全程參與,其中最具關鍵影響乃1999年1月12日三讀通過國會五法,奠定國會改革新的里程碑,前院長劉松藩功不可没,當時個人忝為立院黨團副幹事長與總召黃爾璇、副總召翁金珠及幹事長周伯倫共同參與協商折衝,過程曲折困難,歷歷在目。所謂國會五法:
(一)立法院組織法
(二)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四)立法委員行為法
(五)立法院議事規則及成立國會圖書館、法制局、預算中心,從此以後立法院有了基本又完備的遊戲規則,當時可說是劃時代的開始、立法史上的重大轉折。因為國會五法未通過前,立法院一直被詬病「立法牛步化」、「國會效能不彰」,因為修法前,只能遵循人民團體法的議事規則,被有心人運作,常見一人可擋下院會之進行,院會又常見程序發言、逐條冗長發言,無預警式的清點人數及散會動議之提出,花招百出,讓院會無法進行,豪無議事效率,而國會五法中最具關鍵性的條文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黨團協商專章,第68條至74條,蓋黨團協商是撤底尊重少數之機制,每一黨團不論人數多寡,只能派出黨團三長三人,大小黨之權利平等,協商結論皆要各黨之三長簽名才算數,缺一不可,最後在院會宣讀,召告天下。
當然黨團協商非任何個人可強行運作,強迫各黨團黨鞭簽名,簽名就需負責,才有共識結論,如何密室協商?黑箱作業?
過去民進黨2000年至2008年, 朝小野大,或2008年到2016年在野時,27席、40席皆靠朝野協商靈活運用,才能以寡擊眾,讓長期過半的國民黨豪無優勢,甚至擊倒馬政權, 故國民黨一直把我列為「頭號戰犯」,甚至人身攻擊、抹黑及司法追殺,其來有自。
然而,這個立法院制度性、法律性之黨團協商,從去年選舉時卻被時代力量一直抹黑為密室協商、王柯體制(這是馬英九所痛恨的) 、喬王(「喬」者,實乃使曲變直)、國會黑箱等負面攻擊,認為是我一個人可偷天換日、呼風喚雨, 何其不公平之造謠。這就是時代力量慣用手法,靠抹黑、攻擊、說謊來成就自己之極大不道德行為,試問在本屆開議以來,12月13日以前時力沒有參與每場由蘇院長主持他們所言密室協商嗎?每一個人都依法行事,怎變成我一個人的問題,我變成黑箱的黑手?況且協商另外還有一種是委員會召委所主持的朝野協商,當了15年黨鞭的我,從來不參加的,我只參加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假如密室協商,黑箱協商!那包括時力及所有立委都是共犯結構,靠說謊、抹黑之政黨終究會被看穿的,沒有光明磊落之政黨,難成其大,這是時代價值嗎?還是時代墮落?新衣已現,道理自明!
蓋古今中外全世界政治無不協商談判的,春秋戰國時期蘇秦與張儀所從事的「合縱」與「連橫」亦為協商,協商是一種溝通、協調、整合、折衝、談判,更是一種攻防,比得是對法案、預算之專業,比的是對議事規則之熟悉及臨場反應,是高度角力與實力的展現 ,少數黨的武器,讓大小黨公平競爭,毫無密室黑箱的可能,過去時力不是高調倡言廢除罪惡根源的朝野協商,現怎麼不再談要廢除了呢?邏輯何在?何其愚蠢!不協商只數人頭的表決,時力五票毫無作用,凡事表決才是國會多數暴力法治化的開始,立法院更是永無寧日。政治是講是非、論道理、要負責的,表演、做秀、華麗出場是有時而盡,終必會被「時代淘汰」的,把別人的容忍當做廉價的消費是不道德,也非價值的典範,建構光明磊落、公平競爭的「立法院新文化」才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標,是一種核心價值。
從現在開始之全部實況轉播,說實在我毫無意見,大家一起在公平的立足點比賽實力,毫無閃躲空間,卻見徐永明總召又言,檯面上的東西,又會跑到檯面下,沒錯,其實黃國昌是個中高手,二年前318太陽花運動時,密會馬政府總統府副秘書長蕭旭岑被曝光,又私下求見王前院長被拒,難道本屆以來沒有私會蘇院長?前陣子為勞基法私下求見密會蔡總統,耍詐又痛駡DPP無恥,要蔡總統出來講清楚,做何解釋?仁義道德是要奉行,非口頭表述的。
其實,實況轉播是有其正面效應,但大家一起表演的後遺症,恐造成國會運作失真,國會運作的盲點會逐漸浮現,公開透明、實況轉播會讓協商更難達成結論,「院會大表決」會成為國會新常態,容它日再論之,值得觀察。
最後,個人認為憲政改造才是本屆立委及這一代政治人物所需面對最大、最困難之政治工程,「國會改革」須與「憲政改造」併談,才能完成國家體制及制度性之徹底改變,有識者,認同乎?待努力!!
老柯敬筆 2016.12.19 凌晨2:50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課綱爭議如何解?五分鐘告訴你!】 教育部所訂高中課綱,具有影響教科書編寫內容的強制力,影響學生的學習權、教師的學術自由、出版商的出版自由,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可定性為行政程序法150條的「法規命令」。因此可找出至少以下兩種解法: 1. 教育部依照行政程序法,主動廢止課綱。 教育部若願意主動廢止...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 在 洪慈庸 Facebook 八卦
【捍衛勞權 不容退讓】
基層醫師過勞的問題存在已久,不只是住院醫師,甚至有的主治醫師都要值班。平均每週工時超過88小時,每天超過14小時以上。這不僅傷害醫師的身體健康,也對於患者的就醫品質,帶來很大的折損。
根據衛福部的規劃,要到2023年,才有可能把醫師納入勞基法。勞動部去年所說的「啟動勞基法修法研議小組」,到現在也沒什麼具體進展。對於勞動部長陳雄文所說:「捍衛醫師權益可能會傷害到病人權益,這非勞動部片面可決定」。我想要告訴部長,我們當然了解病患權益的重要,保障基層醫師的勞動條件,才能夠維護我們的醫療品質,才能夠保障台灣人民的身體健康。
再來就是「縮短每周工時並刪七天假」的議題。去年12月9日勞動部發布勞基法施行細則後,同月16日即送交立法院排入院會報告事項,但因為具有強烈爭議,乃由「備查」改「審查」,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當時第八屆國會屆期將至,本應延續至下一屆第一會期審查,期限為三個月(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然至今仍未排入審查。
勞動部的說法是,工時改為40小時,能更完整給予勞工週休二日。實質上,一週工作40小時,正常週休二日,是立基在勞工一週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時的基礎上才會成立。但依據勞基法第36條之規定,勞工的例假日每週僅有一天,雇主可以合法的利用工時分配,將40小時平均分攤至六天,一天帳面上的工時仍達6小時40分鐘,以台灣的勞動現狀,並無法達到勞動部所說的,能夠順利讓勞工擁有週休二日。若是勞動部真正有心要讓勞工週休二日,那就應該明文規定入勞動基準法裡,而非玩弄數字遊戲。
再者,勞基法規定勞工於國定假日加班,雇主應給予勞工加倍工資,假設勞工依法一週工作42小時,於國定假日上班8小時,能夠獲得一般薪資的加倍加班費,等同可以多領取8個小時的工資。但在國定假日被刪除後,於原本的國定假日加班僅能在超過每日正常工時之後,依照平日加班費的規定計算薪資,勞工當日實際領取的薪資是減少的,尤其針對計時的打工族和低薪藍領階層的勞工,他們原本犧牲假日加班就是希望能夠多領取加班費,現在他們工作的工時可能與先前一致,但卻不能領取加倍的加班費,反而損害勞工權益。
我也在質詢尾端遞交臨時提案,希望勞動部能夠重新評估考量對於勞工權益的實質影響,盡快修正這個行政命令。同時也請召委儘速將本案排入,讓這個憑白消失在委員會的待審法案,進入實質審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八卦
【民眾黨黨團聲明】一黨獨大的民進黨 違法監委的監察院
一、民進黨刻意放任國民黨破壞議場,透過這種方式,閃過實質審查、詢問,同時以一黨獨大的霸道優勢,將於7月17日強勢投票表決通過監察院院長及監察委員名單,硬生生輾壓其他政黨委員的職權,實屬傷害台灣民主惡例。
二、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監察院委員提名人應受到立法院的審查與詢問,被提名人需要列席說明與答詢。若因為特殊情境,就刻意跳過實質審查及答詢階段,就是違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之規定。
三、依照臨時會審定之議程,7月14日、7月15日、7月16日為全院委員會,進行監察院院長、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資格之審查會議;若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0條規定,全院委員會既未召開,且被提名人未經過實質審查與詢問,立法院7月17日院會就逕自投票表決同意第六屆監察院院長、監察委員的資格,實有違反本院職權行使法同意權行使之規定。
四、民進黨立院黨團以一黨獨大的霸道作為,未依據本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行使第六屆監察院院長、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之程序,逕自以過半席次強行投票表決通過其提名,不要說是末代監察院,根本就是違法監察院院長及監委,完全不符合程序民主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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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評價
【課綱爭議如何解?五分鐘告訴你!】
教育部所訂高中課綱,具有影響教科書編寫內容的強制力,影響學生的學習權、教師的學術自由、出版商的出版自由,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可定性為行政程序法150條的「法規命令」。因此可找出至少以下兩種解法:
1. 教育部依照行政程序法,主動廢止課綱。
教育部若願意主動廢止微調課綱,展現行政機關面對問題的決心和誠意,是最能避免社會走向極端對立的方式。
2.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行政機關所訂定之法規命令,應「即送立法院」接受立法權的監督。而立法院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立法院院會有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就可將課綱「交付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
教育文化委員會依照61條,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如果發現課綱內容或制定過程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就應該提報立法院會,經院會議決後,即可通知教育部更正,或廢止課綱。
若教育部不肯將課綱送立法院審查,立法院可做成決議要求教育部將課綱送立院,依照職權行使法審查。若立院決議後教育部仍不願送審,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立委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立法院的審查,則能讓微調課綱的各項實體與程序爭議在國會殿堂呈現,透過民意代表展現各種不同立場,也促進資訊公開。
以上是依照「現行法律」可找出的課綱爭議解決途徑,而且法律解決方式不只上述兩種,希望能拋磚引玉,讓社會認識合法解決課綱爭議的方式。
至於「課綱制定是否該有立法院介入監督的空間?」「是否應該考慮柔性課綱,甚至廢課綱的可能性?」則是立法論層次的問題,必須另外討論。簡言之,我認為,如果仍要繼續有強制力的剛性課綱,就必須有清楚明確的法定課綱制定規範。但長遠而言,柔性課綱,甚至廢除課綱,是值得社會共同追求的方向。
課綱爭議不斷升高,希望教育部、立院兩大黨都能真正面對問題,依循正當法律途徑解決爭議,避免社會走向更激情對立,以免再次發生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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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 在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YouTube 的八卦
十、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 ... From the video description.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