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勞工權益 不容政府擺爛】
今天早上,委員會之前,我特別前往立院門口與勞團代表毛振飛理事長討論「勞工被刪七天假」議題,並一同前往委員會開會,希望今天勞動部可以給勞工朋友一個交代,不要再閃躲問題。
勞工朋友的工作環境相當嚴峻,這是我一再強調的。但是,陳部長說去年有開過35場的公聽會,並洋洋灑灑地列出許多勞方團體,聲稱公聽會的結果是勞資雙方的共識。不過經毛振飛理事長詢問,這些勞方團體有的不了解會議內容、有的則是不同意砍七天假,何來有共識之說呢?陳部長口中的社會共識,令人難以接受。
再來,陳部長雖然說工時從雙週84小時縮減為一周40小時,看似縮短工時,但是,現行《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做7休1,而現在又少了7天國定假日,勞動部也沒辦法保障勞工朋友一定能周休二日,僅透過加強勞檢來實行,請問要如何確實保障勞工朋友們的權益呢?
最後,有關勞動部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砍勞工七天國定假日一案,由於違反母法以及「法律保留原則」,故「衛環委員會」今日決議不予備查。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勞動部應於2個月內修正該細則。
接下來,我會持續關注台灣的勞動狀況。也希望,未來台灣成為一個擁有友善勞動環境的國家。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的推薦目錄: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 在 林淑芬 Facebook 八卦
本人排案審查,
勞動部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
砍掉勞工七天國定假日放假一案,
因為違反母法及「法律保留原則」,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決議不予備查。
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
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
通知勞動部應在兩個月內要修正該細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反課綱學生宣布退場,已經滿兩週。
一場颱風過後,教育部、和當初立法院朝野協商的承諾與建議,現在究竟達成多少?
讓我們回顧以下幾點:
一、課審會委員名單,搞了半天,仍不公開!
這次之所以被稱作「黑箱課綱」的原因,最主要就是最終定案課綱的課審會委員名單、會議表決記錄,通通都不公開。這也是教育部遭行政法院判敗訴的關鍵因素。
8/3,學生與教育部對談,就明確要求公開委員名單。教育部以要保護委員,須依據「信賴保護原則」來處理,而不願公開。最終承諾十日內會徵詢委員意見,再看是否公開。
結果,8/13,十天期限到。繞了半天,教育部還是不願公開委員名單!
事實上,教育部長當天講的「信賴保護原則」,根本就在鬼扯。這個原則,是為了保障人民免受國家權力的侵擾而存在。但政府邀請的委員,根本不是基於私人角色發言,且委員會是行政程序的一環,他的發言就是行政程序的一部分!這本就應該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適用範圍。
時至今日,教育部還是一再硬拗,讓人難以想像,課審會中到底有什麼見不得人的內容。
--
二、「重啟檢討」的課審會,不願公布委員組成,甚至沿用爭議委員!
不僅如此。教育部在立法院朝野協商的「建議」之下,同意重新啟動課綱檢討程序。
教育部原本承諾,往後分組會的委員「將重新召集組成,不設限也不預設立場,並接受各界推薦」。8/6時,教育部次長承諾學生可參加專家小組,可發言有投票權。
但事實是,時至今日,教育部仍然不願公開8/28就行將召開的課審會的委員名單,只承認「部分成員與先前爭議課綱的委員相同」。
這樣荒謬的跳票,讓人無法理解教育部「檢討」的意思何在?
--
三、不補助又不發公文,實質阻擋「重新選書」
8/4號教育部次長曾承諾,如果因為重新選書,而有學校書商因退書、換書而蒙受損失的話,教育部可以研擬補助。才過了一天,教育部就公開否認將補助改印書本之經費,只會買單給印製新舊版本比對的「補充教材」。
教育部不僅不補助換書費用,甚至連公文也不發給學校,堅持「新舊版本並行」的方案早在6/4的公文就已提及,如此一來,各校在早已完成教科書採購程序的情況下,根本無動機也無壓力重新選用教科書,朝野協商決議形同一紙空文。
--
四、不只「課審會」黑箱,連「課發會」也遭爆料黑箱硬闖!
尤有甚者,直到最近幾天,都還有更多的課綱「黑箱程序」的新事證傳出。
8/16,自由時報報導,不僅程序後端的「課審會」,就連程序前端的「課發會」也被揭露程序黑箱!(http://ppt.cc/mkWF2)
課發會委員爆料,2014年1月25日的課審會前一天,專門負責12年國教的課發會在中午開會時才被臨時通知下午要審查由王曉波、朱雲鵬簡報的課綱微調,當時許多課發會委員都相當反對,明確列出反對意見。
結果,被送往隔天課審會的課發會主席結論,甚至沒有提到「要審慎評估微調課綱的必要性」,知道被扭曲為「課發會委員同意微調課綱」。
--
五、時代力量主張:立法院實質審查,撤回違法課綱
時代力量的立場,向來是:
一、要求教育部撤銷違法課綱;
二、若教育部持續裝死,立法院應該行使監督行政權的職責,將課綱視為法規命令,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與62條進行審查,並加以廢止。
三、對於未來課綱的訂定程序,必須另訂課綱專法處理。
現在看來,立院協商的決議,對教育部根本不痛不癢。如果還有委員要把這攬作自己的「功績」,實屬荒謬。
九月,立法院就要開議。
究竟是真心處理問題,還是虛晃一招?
我們一起緊盯。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 在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的相關結果
﹝1﹞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 ... ... <看更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 在 相關大法官解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全國人事法規釋例 的相關結果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2 條. 修正時間:, 107.11.21. 共3 筆,每頁 20 筆,共1 頁,目前第1 頁.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末頁 跳至. ... <看更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 在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