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185-4)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法,將原來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一來,一旦被判決有罪,若法院未宣告緩刑(74條)或酌減(59條),被告就勢必得入監服刑了。
目前實務上有個潛規則,就是行為人若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幾乎是不可能宣告緩刑的,也就是實務幾乎在刑法74條第1項緩刑的成立要件上多加了一個不成文的要件:「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搭配實務對於「逃逸」認定相當寬泛,往往被害人藉此大敲竹槓、開出賠償的天價,以刑逼民,承審的法官若未能審度個案情節,勇敢宣告緩刑(74條)或酌減(59條),似乎變成以刑逼民另類的幫助犯。況且,實務創設「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才能宣告緩刑的不成文要件,已有惡化被告地位而抵觸罪刑法定原則之嫌。
這二天剛好有個案例可供參考,相關的說明可參考我優秀學姊的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LawKnocking/posts/1350032405093369
(肇事逃逸罪之重點在「逃逸」)
高雄一名施姓男子去年8月騎機車行經大寮區擦撞林姓女機車騎士,肇事後將林女送醫並繳清醫療費用就離開,直到林女報警後才打電話向警方自首。高雄地院認定施男雖將傷者送醫,卻未表明身分或等警員到場即離去,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考量他將林女送醫且已獲林女原諒,今輕判他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106年6月3日蘋果新聞電子報)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肇事逃逸罪」。
根據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條文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因此,課以肇事者「在場」及「救護」的義務,以避免肇事者心存僥倖,先跑再說。
除了維護安全、採取救護及降低傷亡之要求外,尚含有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及確保被害人民事求償等功能,故所稱「肇事」,指客觀上已經發生車禍,但不以行為人對於該車禍應負刑責為必要。
簡單的說,因為釐清車禍原因、責任歸屬需要相當之時間,故若駕駛汽車、騎乘機車而發生車禍,就必須報警、呼叫救護車、留在現場及留下個人可聯繫之真實資料。
最重要的是,根據最高法院向來所持見解,肇事逃逸罪之重點,在於「逃逸」的禁止,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未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行為(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83號)。
新聞案例中的施姓男子車禍後僅將傷者送醫,卻未留在現場等警員到場處理,也未留下可供聯繫之資料,即觸犯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
根據刑法第41條第1、3款之規定,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才得易科罰金。若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非「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舉例而言,A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竊盜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院判處A有期徒刑四月,即得易科罰金。
B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偽證罪的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然法院判處B有期徒刑三月,亦不得易科罰金,而僅得易服社會勞動。
至於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法定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肇事逃逸罪之行為人,均不符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要件,若法院未諭知緩刑,即必須入監服刑。
緩刑,依據刑法第74條之規定,必須是行為人無「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之前科,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法院另可附加如下之條件而為附條件緩刑:「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新聞案例的施姓男子雖觸犯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肇事逃逸罪,然法院卻判處法定最低刑度「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8月」並「緩刑2年」,理由即係施姓男子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且獲被害人原諒寬恕,得根據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第74條之規定而諭知緩刑,始能免去入監服刑之厄運。
行車平安是福,但若真不幸發生車禍,請務必報警、叫救護車、留在現場、表明身分及聯繫資料,千萬別心存僥倖,走絕非上策,反而會觸犯若不和解未獲緩刑即需入監服刑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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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民事賠償案例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八卦
未滿12歲的小小犯罪人 不再移送法辦?『子不教,父之過』!
從今天起(2020年6月19日)未滿12歲兒童犯罪,將不進入司法程序,不會送到少年法庭審理,簡單說,不論未滿12歲兒童觸犯重大竊盜、性方面的犯罪…等,警察也不能將他『移送法辦』,要由學校、社區及家長處理。少年事件法的修正引發了不小的震撼。
然而有一件事大家要特別注意,『父母』的責任少不了!兒童犯法『賠償』跑不掉。
從官方統計數字來看,未滿12歲兒童觸犯的犯罪排名:1.竊盜罪2.妨害性自主3.傷害罪,尤其是妨害性自主的犯罪會讓被害人產生極大『精神上痛苦』,這種痛苦遠比竊盜來得深,少年事件法修正後會讓大多數人認為,犯罪的人沒有接受法律的制裁,這是無法接受的狀況。
其實,對於這些事件造成被害者的痛苦,現在可以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對這個『行為人』(兒童)以及他的父母提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雖然父母親並不是『犯罪者』,但是在法律上有保護教養的責任,如果沒有盡到法律『監督』的責任,父母親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並非無法可管。
舉個例子來說:小一學生因為好奇,對一位在公車上睡著的女同學『上下其手』。雖然這個兒童不必走『刑事司法程序』,但是仍要走『民事司法程序』賠償,正義會在『民事賠償』中伸張。對於法律的修正,我相信民事法庭的法官判決賠償的金額,相類似案件應該會比修法前還要高。
法律修正是要提醒我們,孩子的是非對錯不是讓司法『教出來』的,也不能完全靠學校的老師,我們希望孩子能夠走在正道上,是要靠父母用心思去『教導』、『克服』的。
如果父母都盡了全心去『監督』仍然發生遺憾的事情,也不要對自己或孩子失去信心!如果藉此讓他面對『認錯』的人生功課,也讓他未來不再犯大錯,何嘗不是孩子未來生命的養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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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的人生
#少年事件處理法
#12歲以下兒童犯罪
(圖中照片與本文案例無關)
竊盜民事賠償案例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八卦
責任的重量(下)/賴芳玉/刊登於青春共和國雜誌第三期
這案件能學習甚麼?
或許我們可以試著討論「責任」兩個字。
很多人教我們甚麼是責任,甚麼是應做,甚麼是不應做,違反規範,我們將承擔甚麼責任。然而,青少年時的我極度不喜別人告訴我甚麼是對的,甚麼是不對的,我該做甚麼、不該做甚麼,因為從師長那邊聽到太多,課本也寫了不少。
所以這篇文絕不是要教你竊盜罪的要件,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範,而是透過這案例感受「責任」的重量。
想想,為什麼他站在少年法庭?因為「責任」。
「未經同意的借用」行為涉嫌竊盜,因此招致法律責任,所以他必須接受少年法庭的調查。
為什麼他的父親站在少年法庭?因父母有監督教養子女的責任,所以他的爸爸必須到法庭。
法院裁定不付審理後,是否沒事了?當然不是,還有其他「責任」。
他的行為侵犯了別人無法使用自己所有物,更為圖了自己方便,免費使用他人的汽油,所以另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就看車主是否追究了。
以上談的是法律責任。但還有一種責任,那是比法律更重的責任。
小孩爸爸在法庭上為何如此緊張擔心?為何小孩看見父親遭到法官喝斥時而難過?姑不論這對父子平日的關係如何,但在法庭的那刻,他們都想挺身保護著對方,為什麼?我認為那是「愛的責任」。
因為愛,無論這孩子美醜、優劣,就是想守護著他,無論父親是否機車、老派,不是那麼OK的爸爸,看見他被欺負,就想保護他,這些都是因為愛。
因為愛,我們知道甚麼該做,甚麼不該做,才不致讓所愛的人受到傷害,或擔心害怕,這就是愛的責任。
所以在閱讀公民課本學習法律的同時,不妨也「閱讀愛」,愛會讓我們更明白責任的重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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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前天去某國小運動
(這國小在有點半山腰處)
那所國小沒有圍牆或柵欄之類的
我把包包放在操場的看台上
結果要回家時 男友包包全被偷了
(去那麼多次 這次就被偷了....... )
知道後 馬上去警局報案
而在昨天也順利找回遺失物
筆錄也做完
警察希望我們提告
(因為他是地方的慣犯 卻不曾入獄或被告過 警察希望我們給他一個教訓 )
也因為事發當晚 透過附近道路的監視器篩選可疑人物
警察認為有90%的機率就是他
當晚有請他到警局 但他死不承認
直到隔天 去學校調閱監視器後
真相大白 他才承認
我原先在事發當晚想說如果他當場承認我就不提告
但是直到昨天才承認 所以我也直接跟警察說我要提告
問題:
1.請問如果我東西有損壞 可否在民事部分提出求償?
2.警察在筆錄上有寫「竊盜案並附帶民事賠償」 那開刑事庭時 我是否可以當場提出民事
賠償?還是 我還要再開一次民事庭才能提出?
3.此事已經造成我有精神恐懼的現象
(那晚我和男友有上山尋找三次 因為警察覺得他可能遺棄在山區 他在偷的時候 我隱約
有看到一個人在看台上走上走下 但發現時 要追他已經來不及)
昨天(星期一我們都在警局)和之後的開庭日 我和男友都必須請假不上班 這個部分我男
友可以一併向他提出求償嗎?
(男友是當時做筆錄的人 但我是和他一起運動 我的手機放他包包 連同包包被偷走)
(警察私下跟我們說 他怕關 所以求償部分如果法官覺得合理 他一樣付的出來)
4.他有動過我們的包包
所以某種程度上我們的東西變成贓物
如果 我花錢換掉這些贓物
請問可否一併提出求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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