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道人生:無花的薔薇 - 李怡
林鄭說,「暴徒」的行為「是不會得逞的」,暴力行為,「一定不可以爭取到你們口中所謂的政治訴求」。
和平非暴力就能夠爭取到訴求嗎?提出送中條例的制度暴力,法律界及各界一直要同政府溝通,卻被拒絕;100萬人的和平遊行,政府置之不理,一意孤行。若不是這些和平抗爭被冷待,又何至於會有損壞物件的暴力行為?而6.12的破壞性抗爭運動,不是導致政府把送中條例「暫緩」了嗎?經過三個月的破壞性抗爭,政府不是把修例撤回乎?「暴力」不是已經「得逞」了嗎?香港市民,包括勇武抗爭者,都反對暴力,而且也明知實力與掌權者相去太遠,注定要犧牲,但是所有的經驗都證明,跟黑社會主義的暴政講道理,作和平訴求是更加無望。
***
至執筆時止,黑警進攻中大與學生的浴血抗爭,仍然未止息。令人十分擔憂。
西灣河的警察開了殺戒,葵芳的交警發了瘋似的開電單車撞向人群,丘品新聞拍攝的西灣河開槍影片,警方未獲授權就擅自刪剪,把受傷男子被警察拖行的片段刪除,並拿出來作為向市民解釋事發經過的資料。完整的影片顯示:警察在完全沒有受攻擊的狀態下,向人開槍。警方說現場電光火石,警察必須保護自己,是睜眼說瞎話。
香港警察開槍及暴力升級的新聞已經傳遍地球。改新聞,闖教堂,衝大學,已經是完整的極權政治了。
***
想到魯迅的《無花的薔薇》。薔薇與玫瑰屬同一品種,英語都叫Rose,外形相同,都有刺,但玫瑰有香味,薔薇無味。魯迅取題為「無花的薔薇」,意思是沒有花(色)也沒有香,就只有刺了。
《無花的薔薇之二》寫於1926年3月18日,這一天段祺瑞執政府的衞士向徒手請願的民眾開槍,導致多人死傷,死者中包括北京女師大學生劉和珍。在《無花的薔薇之二》中,魯迅寫下這樣的句子:
「中國只任虎狼侵食,誰也不管。管的只有幾個年輕學生,他們本應該安心讀書的,而時局漂搖得他們安心不下。假如當局者稍有良心,應如何反躬自責,激發一點天良?」「然而竟將他們虐殺了!」
「假如這樣的青年一殺就完,要知道屠殺者也決不是勝利者。」
「如果中國還不至於滅亡,則已往的史實示教過我們,將來的事便要大出於屠殺者的意料之外——」「這不是一件事的結束,是一件事的開頭。」「墨寫的謊說,決掩不住血寫的事實。」「血債必須用同物償還。拖欠得越久,就要付更大的利息!」
以上句子,把「中國」改為「香港」,恰足以形容今時今日。
最讓人有感覺的是最後一句:「血債必須用同物償還」,而不是許多人所說的「血債票償」。我甚至相信這次區議會選舉會被取消,原因是掌權者一貫的觀念是「輸打贏要」,對於沒有把握一定贏的選舉,會製造藉口取消。希望我猜錯。
魯迅把三一八這一天稱為「民國以來最黑暗的一天」。
但據其後的消息指,擔任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元首的段祺瑞對開槍並不知情,有來源稱段祺瑞在知道衞隊打死徒手請願的學生後,隨即趕到現場,面對死者長跪不起,並從此終生食素,以示懺悔。在輿論沸騰下,國務總理賈德耀引咎辭職,段祺瑞亦明令撫卹死者,醫治傷者,他隨後也辭職了。
將近100年前的軍閥統治,比之今日中國,甚至香港特府,都文明及有人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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祺 勝 法律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邱顯智競選團隊 幕僚臉譜系列】
陳祺忠
前竹科工程師
我叫陳祺忠,今年三十五歲,原先在電子公司擔任編寫ERP的IT人員,在2013年發生的洪仲丘事件,改變了我只在網路上跟人家筆戰,在現實中卻整日埋頭小確幸的生活,因為我想到自己以前當兵沒服役完畢,理由就是因為得罪了連長,才去驗扁平足足弓角後驗退! 而在參加了公民1985聯盟的三次遊行以後,我深深覺得,台灣,不可能因為幾次遊行就能變成注重公平正義的國家,剛好我住的竹南有一群由大埔事件而聚集的年輕人成立的「捍衛苗栗青年聯盟」,幾經考量,就決定加入他們,替這個土地做點事。
加入了以後,我把所有的下班時間、公司的彈休、公休,都用來參予社會運動,主要是協助華隆自救會追討退休金。正因為如此,這兩三年來的大型社會運動,我幾乎很少錯過! 認識邱顯智就是因為華隆案,當時打聽到他是全國關廠工人案的律師之一,正好華隆案也想要仰賴律師們在法律上的專業,所以透過管道委託律師幫忙,而邱律師也很熱心,全國關廠工人案勝訴後,邱顯智與關廠律師團連休息都沒有,立刻成立了華隆律師團,馬上投入了下一個公義案件,用他們的專業在法律上協助這些老人家取得退休金。因為這段淵源,所以邱顯智律師宣布參選時,我便極力遊說身邊的朋友們能夠進入邱顯智辦公室來幫忙,我自己也辭去在竹科的工作,加入競選團隊!
辦公室的人總虧我是「邱粉」,但坦白說,我是華隆自救會的長期協助者,邱顯智幫助的是那些被積欠退休金的一千個老人家,而不是我,我並不虧欠邱顯智!選擇幫他助選,真的就是因為,過去挺在社會運動的第一線,你會真實的感受到那些不被一般人理解的痛苦,還有事情似乎永遠都不可能成功的絕望,而我希望每個像邱顯智一樣想要實踐公平正義的人,能夠不孤單、能夠得到足夠多人的支持,挺身而出改變這個國家。
我是一個評估事情比較保守的人,這次邱顯智律師到底能不能當選,坦白說我曾一度感到悲觀,也思考過假設律師當選了,真的能馬上改變這個國家跟體制嗎?即使如此,能讓我堅持助選的原因其實就是,我深信每個人都不該放棄每一個與絕望奮鬥的機會。
我想送給我的老闆、這位立委候選人邱顯智:「如果想要成為太陽,那就不要害怕任何黑暗!」;而我更想告訴所有新竹市民:「我們絕對有勇氣改變這個國家,現在問題只剩下你們有沒有勇氣投給我們了!」
#幕僚臉譜系列02
#選戰倒數十五天
祺 勝 法律 在 黃珊珊 Facebook 八卦
許舒博確認黨籍存在 地院一審判決勝訴 找不到高院判決
應該是國民黨沒上訴吧
大家參考一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9,訴,4227
【裁判日期】 1000121
【裁判案由】 確認黨籍存在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227號
原 告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蔡良嘉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黨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之中國國民黨黨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伊為被告黨員,並當選為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詎被告前提
請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於民國99年9月14日第18屆第5次委員
會議決議,以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法院第二審判決
有罪為由,依被告黨章第35條第2項、第3項規定,作成撤銷
伊黨籍之處分。嗣經伊提出申訴,仍遭被告依黨章第35條第
1項第2款、第3項、第4項規定,維持撤銷伊黨籍之處分。惟
前開決議違反被告黨章等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1.被告現行黨章係於97年11月22日修正施行,而伊被訴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之行為則係發生於87年間,斯時被告黨
章並無現行黨章第35條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伊涉犯前開刑事案件自無被告現行黨章第35條規定之適用
。
2.況被告現行黨章第35條第2 項係針對選舉提名作業之規定
,而同條第3項係接續第2項,自亦係針對提名作業之規定
,且係以第2 項規定之情形存在為前提之接續處分。亦即
黨員須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而受停止黨權處分,嗣復經
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始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
分。而伊並未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而係於第二審始遭
判決有罪,尚未經任何處分,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
3.另伊於第一審獲判無罪,斯時被告並未依現行黨章第35條
第4 項規定對伊作成任何黨紀處分,顯見被告認定該案件
並無損及其聲譽,其自亦不得依該規定撤銷伊黨籍。況該
項條文僅規定得予以黨紀處分,至於處分種類則非絕對為
撤銷黨籍,而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黨員犯被告現行黨章
第35條第2 項規定之罪者方應予以撤銷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則該黨章第35條第4 項既僅規定得予以黨紀處分,自不
應出現相同於第35條第2 項規定之處分,是縱依被告現行
黨章第35條第4 項對伊議處,亦不應為撤銷黨籍之處分。
4.再者,依被告黨員參加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
員選舉提名辦法第3 條、第11條規定,該黨全國不分區立
法委員在當選或就職後,如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情事,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中央委員會註銷黨籍。然伊雖
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遭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惟該案
尚未確定,被告逕為撤銷伊黨籍之處分,顯與前開規定相
悖。
(二)又伊身為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
條規定,如伊喪失被告黨籍,即喪失繼續擔任立法委員之資
格,而伊之被告黨籍既仍存在,對此實有確認以保權益之必
要等語。
(三)聲明為:確認原告之中國國民黨黨籍存在。
二被告則抗辯:
(一)伊前以原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對伊之聲譽有損、對社
會公義有害,且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在案,而依伊黨
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項規定,作成撤銷原告黨
籍之處分。其中作為處分依據之伊黨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
於86年即列為伊黨章第46條第1項第2款;於89年乃列為第43
條第1項第2款;於96年及97年則列為第35條第1項第2款。是
前開規定僅係條號略有變動,內容則從未修訂,並無原告所
指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伊依前開規定作成撤銷原告黨籍
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
(二)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目的乃為續保其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之資格。惟原告早於99年10月14日經伊撤銷黨籍而喪失其黨
籍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 項規定,其立法
委員資格於99年10月14日即當然喪失,則其提起本件確認之
訴,並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非法之所許。
(三)再者,原告係經伊遴選,代表伊出任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其竟利用立法委員職權收受不當利益而圖利他人,此為法院
第二審判決所認定,其違紀行為,對伊聲譽已造成重大損害
,伊依黨章予以處分,自屬有理等語。
(四)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
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
1031號判例參照)。查被告目前為我國執政政黨,為人民團
體法所指政治團體(參見人民團體法第4 條、第44條、第45
條規定)。而設立政黨,及嗣後黨員之加入等行為,乃設立
人或黨員為達成一定目的而為平行之意思表示之一致,核其
法律性質,屬共同行為,是黨員加入政黨之行為,係基於法
律規定而形成之私法上共同行為。原告與被告間因黨員身份
而生之法律關係、權利義務,核屬私法領域,原告之黨籍是
否存在,攸關原告得否以被告黨員身份對被告享有權利並負
義務,原告對此自有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
認之訴,於法即無不合。
(二)查原告為被告之黨員,並當選為第7 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其前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
查組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案列96年度特偵字第1號、第6
號),一審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案列97年度矚訴字第1 號
),嗣檢察官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9月8日以98年
度矚上訴字第6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原告有期徒刑7
年6月。被告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乃於同年9月14日第18屆第
5 次委員會議決議,以原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法院
第二審判決有罪為由,依被告現行黨章第35條第2項、第3項
規定,作成撤銷原告黨籍之處分。嗣經原告提出申訴,被告
提請99年10月13日第18屆第50次中央常務委員會議決議,仍
以原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對被告聲譽有損、對社會公
義有害,且二審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罪為由,而依被告現
行黨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項規定,維持撤銷原
告黨籍處分之決定等情,有原告之黨證、被告中央考核紀律
委員會決定書、被告中央委員會函文及前開刑事判決書節本
、摘要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第34頁、第10-17頁)
,且為兩造所不爭,均堪信為真正。
(三)被告雖辯稱:原告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遭二審法院判處
徒刑在案,業已損害其聲譽,並與其現行黨章所定懲處要件
相符,其對原告作成撤銷黨籍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云云,
惟查:
1.關於被告依現行黨章第35條第3、4項規定,對原告處以撤
銷黨籍處分部分:
查被告之黨章自民國13年至今曾多次修正,97年11月22
日被告舉行第17次全國代表大會臨時會議,將黨章第35
條第2 項修正為:「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
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
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業法之賄選罪、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2 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
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
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第一審判處
有罪者,應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立即喪失參與黨內
初選資格,並不得由本黨提名;亦不得參加本黨各級委
員會委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為候選人。但於辦理初選
或選舉登記前業已判決無罪者,不在此限」,並增列第
3 項:「黨員犯前項之罪,經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
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及第4 項:「黨
員犯第二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惟經廉能委員
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
聲譽有損者,仍得予以黨紀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不得
參與黨內各項選舉,並不得由本黨提名為各項公職人員
選舉候選人」之規定(見本院卷第86頁)。惟被告中央
委員會於98年3 月11日致函其各縣市委員會,其中記載
:「…二97年11月22日第17屆全國代表大會臨時會議通
過修改本黨黨章第35條有關『黨紀懲處』條文,此次修
改黨章後對黨紀處理、提名規定採取更嚴厲標準,對當
事人可能產生影響,依據一般法律原則應採取『從優、
有利於當事人』及『不溯及既往』原則辦理,以避免爭
議…」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被告當時之副秘書長
兼考核紀律委員會主委亦對外表示:「不溯及既往是以
行為發生時為依據,也就是說,行為時在黨章修正前,
依修正前的黨章規定,行為時在黨章修正後,依修正後
的黨章來適用」等語,有原告提出之媒體報導足憑(見
本院卷第44頁),足證被告於97年黨章修正後懲處黨員
時,仍應適用受懲處人行為時之黨章規定,但行為後之
黨章規定有利於該黨員者,適用最有利於該黨員之黨章
規定。
原告遭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矚上訴字第6 號判決認定
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 款之罪之行為,係發
生在86、87年間,此觀該判決書即明,依前揭說明,被
告於98年間懲處原告時,應適用86年時之黨章,而不應
逕予適用97年修正後之現行黨章。而被告86年時之黨章
並無與現行黨章第35條第2、3、4 項內容相同或類似之
規定,有該年度之黨章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5-64 頁
),則被告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於99年9 月14日間逕以
現行黨章第35條第2、3項規定對原告處以撤銷黨籍處分
,其中央常務委員會於同年10月13日以相同理由,另引
現行黨章第35條第4 項規定維持該處分之決定,均非有
據。
2.關於被告依現行黨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原告處以
撤銷黨籍處分部分:
被告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於99年9 月14日係以現行黨章
第35條第2、3項規定對原告處以撤銷黨籍處分,其中央
常務委員會於同年10月13日則另引現行黨章第35條第1
項第2款規定維持該處分。而被告現行黨章第35條第1項
第2款、第36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為:「黨員有下列行為
者,為違反黨之紀律,應受黨之懲處…二損害黨之聲譽
」、「黨員有違反紀律之行為,分別予以下列之懲處:
一申誡。二停止黨職。三停止黨權。四撤銷黨籍。五開
除黨籍」,前開規定於86年時之黨章則分別列於第46條
第2款及第47條第1項。
被告雖辯稱: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訴字第6 號判決
係認定原告於第3 屆立法委員任期內,有接受中華民國
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之賄賂,而於立法院
為提案、連署提案、覆議、邀集或代表協商、發言支持
、請同黨立法委員支持、贊成表決等職務行為,積極協
助推動藥事法第103 條修正案之修法程序,使中藥商於
修習一定中藥課程,無庸經國家證照考試即可從事調劑
業務之行為,因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原告之行為
,業已損害被告聲譽,被告得依前開黨章規定懲處原告
云云。然「被告未經審判證明確定有罪前,推定其為無
罪」,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所明定,原告雖經二
審法院認定其有罪並判處徒刑在案,惟該案迄未確定,
未能遽認原告確實有該判決所指之違法行徑,被告認定
原告有違法之舉並進而主張原告之行為損害其聲譽,核
屬率斷。況被告為政黨,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
參見人民團體法第49條規定),對黨員之懲處亦然。被
告向未以其黨員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前,
即以該黨員之行為致其聲譽受損為由,對該黨員處以撤
銷黨籍之嚴厲處分,卻於本件原告之懲處案作顯然不同
之處理,除有因人設事之嫌外,亦違反平等原則,難認
有理。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執對原告處以撤銷黨籍處分之理由,均不
足採,前開處分決議核與被告之黨章相違。人民團體法中對
於政黨黨員受不當懲戒處分時之救濟途徑未設明文,於此應
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關於社團總會決議瑕疵如何救濟之規
定以濟之。被告對原告施以撤銷黨籍處分之決議既違反其章
程,應屬無效(民法第56條第2 項參照),原告之黨籍未因
前開無效之處分而喪失,即可認定。準此,原告訴請確認其
對被告之黨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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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0:55 為什麼普丁能連任到 2036?
04:09 十八般武藝的硬漢普丁
05:07 讓俄國再次偉大的普丁
06:45 普丁的鞏固勢力大法
09:11 小小的反對派與俄國人的政治冷漠
10:25 我們的觀點
12:46 提問
【 製作團隊 】
|企劃:歡歡
|腳本:歡歡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轉角國際|普丁超級大總統!俄國修憲公投過關,嚴禁同婚、連任再戰16年:https://bit.ly/3fUyYFV
→ 俄羅斯修憲公投 普丁總統可連任到2036年!解密背後「高支持度」【TODAY 看世界】:https://bit.ly/2X9BqkR
→ 換日線|為何俄國人如此支持普京?——俄國政壇「不死鳥」前後任期之回顧與前瞻:https://bit.ly/39Gqr7o
→ 換日線|【俄羅斯大選】首都莫斯科現場觀察:為何 8 人角逐的俄羅斯總統大選,是如此的「平靜無聲」?:https://bit.ly/2Paec9A
→ 維基百科|俄羅斯:https://bit.ly/2X7qFQ0
→ 維基百科|蘇聯:https://bit.ly/30Yzvk5
→ BBC 中文|俄羅斯強人普京執政20年:從克格勃到克里姆林宮的關鍵幾步:https://bbc.in/2EuRSp7
→ 風傳媒|打架先出拳、情報頭子、工作狂 你不知道的俄羅斯強人普京:https://bit.ly/2X4tr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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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橘|俄羅斯媒體的黃粱一夢:曾經離「自由」如此近,但卻因普丁被迫走回頭路:https://bit.ly/313qG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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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chNews|普丁簽署假新聞法案,進一步箝制言論自由:https://bit.ly/3gb7FaA
→ 美國之音|俄羅斯言論自由惡化民眾集會抗議:https://bit.ly/2PkTvIp
→ 科技報橘|創辦的公司被政府強行收購,「俄羅斯祖克伯」憤而發明加密通訊神器 Telegram:https://bit.ly/2BHWzuJ
→ 上萬俄羅斯人挺 Telegram,為網路自由上街怒吼:https://bit.ly/39Qy0Zr
→ 「俄羅斯祖克柏」力抗普京勝利!Telegram靠這招突破封鎖,莫斯科當局認輸解除禁令:https://bit.ly/2D0lxpS
【 延伸閱讀 】
→ 鏡傳媒|【終身大總統(上)】普丁如何贏得一場假選舉:https://bit.ly/2BLih14
→ 鏡傳媒|【終身大總統(下)】必勝選戰暴露的強人弱點:https://bit.ly/2X9RhQg
→ 風傳媒|普京頭號對手獄中遭下毒?! 出現「嚴重過敏」症狀入院治療,莫斯科3500人上街抗議選舉不公 近1400人被捕:https://bit.ly/2D3Yz0Z
→ 維基百科|俄羅斯總統:https://bit.ly/39DRfFi
→ 上報|【紐時精選】莫斯科,普京「法律專政」下的文明之都?:https://bit.ly/39CUzQW
→ CUP|蘇聯最後遺民:被遺棄穹蒼上的太空人:https://bit.ly/2CZmrmo
→ 換日線|瘋狂連任的俄羅斯總統普丁:究竟是敬業的公僕,還是自大的嗜權者?:https://bit.ly/311AQq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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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峰 #林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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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30 吳青峰跟林暐哲發生什麼事?
03:12 為什麼唱自己寫的歌卻被告?
05:23 爭議點在於「合約終止了沒」
06:44 未來可能的發展?
08:58 我們的觀點
10:47 提問
11:22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中藥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 民暫抗 字第 4 號裁定(108.09.24):http://bit.ly/2Vyx5rj
→ 🎤 青峰遭北檢起訴 恩師林暐哲提告違反著作權法:http://bit.ly/2vvnSFA
→ 🎤 青峰挨告觸犯著作權法 法界:「局面對青峰有利」:http://bit.ly/2uJTC9w
→ 🎤 青峰與恩師鬧翻? 林暐哲控告違反著作權:http://bit.ly/2VyxiL7
→ 🎤 你寫的歌不是你的歌?你的名字不是你的名字?:http://bit.ly/3cq47ja
→ 🎤 【獨家】吳青峰可演唱自己寫的歌! 林暐哲聲請假處分遭駁確定:http://bit.ly/2PU1Kfd
→ 🎤 【青峰15年孵出個唱5】吳青峰遭林暐哲提告 情同父子一場空:http://bit.ly/3ahm01V
→ 🎤 蘇打綠團員聲援吳青峰 相信法官會還公道:http://bit.ly/2VD6BVu
→ 🎤 遭恩師林暐哲提告起訴 吳青峰說話了:http://bit.ly/2PE2lRU
→ 🎤 面臨無歌可唱危機!青峰被恩師控告侵犯著作權遭起訴:http://bit.ly/39h5j6B
→ 🎤 唱自己寫的歌挨告遭起訴!揭青峰合體蘇打綠幕後爭議:270首歌、41商標侵權纏訟中:http://bit.ly/2VIpIhb
→ 🎤 【青峰起訴】林暐哲不只告刑事 還求償50萬並要求登報:http://bit.ly/2VE7IV0
→ 🎤 青峰因著作權法被起訴,律師談兩大攻防重點:http://bit.ly/2VD6RUs
→ 🎤 從蘇打綠吳青峰案談契約延展及專屬授權:http://bit.ly/2TsZexb
→ 🎤 雷皓明/青峰寫的歌為什麼自己不能唱?:http://bit.ly/2TdcCGM
→ 🎤 青峰遭恩師控違反著作權法 撕破臉疑因上億人民幣版稅 (鏡週刊):http://bit.ly/32FeL12
→ 🎤 吳青峰臉書PO文:http://bit.ly/3akXQDA
【 延伸閱讀 】
→ 🎤 音樂人、影像工作者不能不知!音樂著作權完整解析:http://bit.ly/2PHrqeS
→ 🎤 著作權小學堂 | 青峰為何被檢察官起訴了?雙方各自在法庭上的主張是什麼?有勝訴的機會嗎? | 著作權知識 | 貓奴律師 | 生活法律小學堂 | 看貓貓學法律:http://bit.ly/2TscKkI
→ 🎤 青春頌歌──蘇打綠:http://bit.ly/3csZIML
→ 🎤 專訪|從小舞台唱到成為壓軸的海祭天團——蘇打綠:http://bit.ly/2wjbZCD
→ 🎤 瘋狂伯樂林暐哲:http://bit.ly/3cnuRB3
→ 🎤 不只不能唱自己的歌!蘇打綠恐也不能用自己的名字演出:http://bit.ly/39fzj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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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29 高潮迭起的開票日——第一節:川普旗開得勝
03:09 高潮迭起的開票日——第二節:川普穩了...嗎?
05:13 高潮迭起的開票日——下半場:拜登上演逆轉秀
07:00 2020選舉的特色:郵寄選票
09:12 我們的觀點
11:04 提問
11:17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川普白宮演說:準備勝選 將請最高法院下令停止計票:https://bit.ly/3p2l9u7
→川普宣稱已經勝選 主張計票應該停止[影]:https://bit.ly/3p0T5Yb
→決勝今朝|拜登深夜現身發表談話:相信正迎向勝利:https://bit.ly/2I3Eha9
→川普打選舉法律戰 在多州提告為哪樁一次看懂:https://bit.ly/2I0PKb2
→美國總統大選陷膠著 川普預示可能法庭分勝負:https://bit.ly/32iFXE9
→美選延長賽陷郵寄選票風暴 川普拜登纏鬥擴大:https://bit.ly/3mYOHad
→美國大選|川普、拜登選戰陷入膠著 若選舉人跑票會怎樣?:https://bit.ly/3p1BCyB
→美國大選前 郵政管理局已寄送1.22億張選票:https://bit.ly/3n1UX0L
→美國大選:郵寄投票反應踴躍 候選人拉票最後衝刺:https://bbc.in/2GE3oQE
→川普打法律戰 5關鍵州提告:https://bit.ly/3k3HELA
→When To Expect Election Results In Every State:https://53eig.ht/3eD69Oz
→美國大選:BBC整理開票之夜的重要看點及注意事項:https://bbc.in/2IaNai4
→Election 2020: What You Need to Know:https://on.wsj.com/2GwqIQ2
→The U.S. hit 73% of 2016 voting before Election Day:https://wapo.st/2TVC6Iu
→Facebook and Twitter immediately clamped down on Trump's posts that prematurely declared election victory, but they did so in very different ways:https://bit.ly/2U5sniB
→2020 Poll Closing Times:https://bit.ly/367nxXX
→Biden projects confidence about his lead: 'We believe we will be the winners':https://cnn.it/3kYIVVv
→What Donald Trump Said in Premature Election 'Victory' Statement—Full Transcript of President's Extraordinary White House Speech:https://bit.ly/3eE0jN2
→Why mail-in ballots in Michigan, Wisconsin and Pennsylvania were counted so late:https://cnn.it/3l4LUfd
→When states can begin processing and counting absentee/mail-in ballots, 2020:https://bit.ly/2I9z3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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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名稱】祺勝聯合法律事務所
【工作型態】 實習律師
【工作內容】
一、法律問題研究與分析,學習與協助訴訟或非訟案件、撰狀等。
二、協同撰擬契約,以及其他法律諮詢。
三、協助處理所內律師交辦事務。
【工作地點】 高雄市左營區明華一路350號5樓之2
【工作時間】 週一至週五 9:00 AM ~~6:00PM 中午休息 12:3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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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連絡方式】 E-MAIL履歷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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