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問,駕駛超時的旅遊行程安排,法令沒有規範旅行社嗎?當然有,只是形同具文。
為了防止旅行社的行程安排造成駕駛的超時過勞,《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9款規定:
「旅行業執行業務時,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法規有關超時工作規定。」
這個法規,雖然存在規範設計有缺陷的問題(以後再詳述),不過,最嚴重的,還是執行的問題。
首先,違反的制裁,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以及主管機關所定的裁罰基準(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是處1萬元罰鍰。(嗯,這個罰鍰額度能產生有效嚇阻效果嗎?)
無論如何,下一個關鍵的問題是:執行的現況。
由於在所有公開資訊中,我都找不到答案,因此我請同仁發文請求交通部提供過去5年(2012-2016),旅行社因行程安排造成駕駛超時的總裁罰案件數與金額。
答案是:1件。
沒錯,只有1件!
是大家都沒有違規?還是主管機關把眼睛閉上,根本沒有執行呢?
我想,答案已經很清楚了。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在 許毓仁 Facebook 八卦
交通部昨天公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也就是俗稱的「Airbnb條款」。未來非法日租套房、旅館,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訊息,就可開罰新台幣3萬到30萬元。從UBER到這次的AIRBNB,台灣政府似乎不斷地向國際宣告:「沒錯!如果你的創新點子是在台灣誕生的,一開始就會掰掰」。我認為,台灣不乏新創人才,台灣的新創團隊也各自在自己的領域努力,但台灣這塊土地似乎不適合創新產業發展。
反觀日本,日本參議院則是通過民宅住宿新法,法制化民宅住宿,容許房東提出申請後,在每年180天上限內,出租房子或房間給旅客。而提供平台的仲介業者如Airbnb,也依法納管。保有彈性的政策,在在凸顯出各國政府在面對新創產業的態度與高度。
為什麼台灣的新創發展不起來?
不是台灣團隊沒長進、缺創意,而是這塊土地不適合發展創新,因為我們的法規與體制,我們的立法院整體素質,人民對創新的接受度與風險容忍度,通通都是問題。
台灣面對的處境是:國際上開展的破壞性創新。我們不做,或法規不允許做,終究會有國外巨大的商業力量逼迫我們做、消費者也會選擇較友善的服務。到時候,我們只能等著別人來收割市場,我們自己的創新產業將難以為繼。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在 西卡大叔的青年旅館 Facebook 八卦
這兩天許多旅宿業的朋友們,在討論最多的應該是俗稱的「Airbnb條款」吧!也有好多位的朋友詢問我對這件事的看法 . .
(剛好出差比較忙,今天才有時間整理想法 ~)
但實際上,交通部於 7/13 公佈的並不是『針對 Airbnb 的條款』,而是依據年初三讀通過並公告的『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制定相對應的『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
http://admin.taiwan.net.tw/law/law_d.aspx?no=130&d=734
此次修訂的 "附表一 ~ 附表五",分別規範了『一般旅館、觀光旅館、民宿、旅行社、觀光遊樂業』,在 "未取得執照下" 刊登廣告或散播訊息的裁罰標準:
「處新臺幣三萬元、經受罰鍰處分仍繼續刊登者,得按次加倍處罰。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而其中為數最大的,正是 Airbnb 上 (或其他訂房平台上) 為數眾多的、無法取得執照的旅宿業者 . .
這次 7/13 公告的只是 "罰多少?" 但年初增訂的『發展觀光條例 第 55-1 條』才是相關的母法: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問我對這事件有什麼看法?
老實說沒有太多的看法,因為這次只是制定、公告了裁罰的標準與金額,真正該檢討的是整個產業的母法『發展觀光條例』,以及衍伸的相關法規!
不過,我還是試著整理了幾個思考的方向:
1. 產業,本來就會隨著時代的演變,隨著科技、需求而逐步的改變;
但在台灣,許多法規的制定與背後的思維,往往總讓人覺得慢了好幾個世代
旅館與民宿,一定要在固動、而且有使用執照、而且符合特定用途的建築物內?即使那些老房子比建築法規更老,難以符合新的法規,所以就只能任由房屋荒廢?
民宿以自用住宅,結合自然、人文、生態、環境,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體驗;所以只有在 "鄉野" 才有那些體驗,都會區都沒有人文沒有環境,所以不應該能設立民宿?
旅館不論3個房間或300個房間、不管是針對背包客的青年旅舍、奢華的度假酒店、針對親子甚至長者等特定族群的飯店,都用同一套的法規去檢討與管理?
先不談日本剛剛通過 Airbnb 的有條件開放,世界各國都不斷的在調整與嘗試新的方式,期望吸引更多的觀光客;
而我們的『民宿管理辦法』從民國90年公告實施,到現在沒有修改過半個字 . .
政府喊著推廣觀光?是要拿著石斧、長矛去打仗的意思嗎?
2. 合法的旅館、甚至民宿業者,他們對於這次 無照旅宿 相關法規與罰則的制定,大多是站在支持的立場,甚至認為政府早就該大刀闊斧的整頓與管制了 . .
說他們自私?但今天大家本來就是做生意, 政府把合法的標準訂在那,所以合法經營的難度與成本就是比較高,業者們當然會覺得這是 "不公平的競爭" !
特別是近期台灣的觀光市場並不好,業者們的經營壓力越來越大 . .
而且一直以來,我都還想不到、也沒聽到過一個有力的論點,可以去論述『為什麼同樣是賣一個晚上 2000 的套房,旅館業者要符合法規申請旅館執照,日租業者不需要符合?』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清理市場減少競爭對手,固然短期內能增加收益,但真的能增加自己的競爭力嗎?或是只是延後被淘汰的時間?
3. 從整個觀光發發展的角度來看,『發展觀光條例』到底對 "台灣的觀光發展" 有什麼貢獻?
除了規定這個不准、那個不行,不然要罰多少錢之外,
到底要怎麼發展觀光?幾乎一個字都沒提到!
台灣本來就是小型市場的海島國家,我們的法規如果都是 "限制",而不是去 "鼓勵發展",我們的機會在哪?
如果業者們在創新的嘗試上,遇到最大的阻力卻是老舊不合時宜的法規、以及思維僵化的政府,那台灣的未來到底在哪裡?
#Airbnb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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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六條附表二、第九條附表五修正規定. 第六條附表二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 項次裁罰事項. 裁罰機關.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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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109 年06 月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交通部> 觀光目. 附檔:. 附表一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