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後選舉】是疫情嚴峻?還是選情嚴峻?
1.陸續有聲音說,「因應疫情嚴峻」,政府應該押後9月的立法會選舉,以免 #長居內地 的「選民」不能回港投票云云;
2.的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4條,行政長官如認為選舉相當可能受「危害公眾健康」的事故影響,是有權將投票日押後 #最多14天。有異想天開的人甚至認為特首可以無限次使用這權力,猶如現在的限聚令一樣,14天之後又14天地押後下去──目的很清晰,就是等疫情退卻,居於內地的「選民」可以「回港」投票;
3.為甚麼會突然如此關照長居內地的「選民」?#你知我知;
4.先說法例。「14天無限用」的說法本身已違反法例原意,法例列明的「14天」是用以配合《基本法》第6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的規定,避免兩屆立法會之間出現真空期。以今屆立法會任期至9月30日為例,9月6日是投票日,延期一次是9月20日,再延14天就已是10月4日,已經會令香港出現「#立法真空」;
5.就當「14天無限用」勉強合法,但合理嗎?延了半年期之後突然跟你說:「唔延喇!兩個禮拜後就選!」對候選人和選民都不公平,選班會都唔會咁草率倉卒;
6.又有人說,不怕出現「立法真空」,因為據《立法會條例》第11條,立法會任期完結至選出新一屆之前,立法會主席可應特首要求、召集上屆議員召開「#立法會緊急會議」。不是常說「立法會有大量立法工作需要做」嗎?如果將選舉押後一年,是否在這一年間每逢周三、四都召開緊急大會?況且,各個事務委員會和財會的會議呢?政府是否有決心在未來一年,一蚊撥款都不申請?
7.而如果政府決意押後至本屆任期完結之後才選舉,又要避免立法真空,必然跑不掉的是要提請人大解釋《基本法》第69條。記得嗎?2005年老董腳痛下台後,曾蔭權亦因《基本法》沒有列明特首出缺後繼任人的任期長度,而提請人大釋法。連特首的任期都可以釋法了事,區區的立法會任期,只要他們喜歡,只要對他們有利,再次釋法也不過是小菜一碟;
8.不過,法律歸法律,現實是:已經有 #61萬人 示範過,即使經費不足人手短缺,投票還是很安全的活動,至少我們在一片「慶回歸群組」確診的陰霾下,尚未聽說過有「排隊群組」、「票站群組」。黨友陳家洛日前已撰文指,今年2月尾至7月中期間有30個國家和地區如期舉行選舉,只要做好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選舉仍然可以如常舉行;
9.政府應該思考的,正正是如何在做好保護公眾健康之下讓選舉順利舉行,而不是滿肚密圈想其他事情。否則,「#疫情嚴峻」就只是動聽的藉口,「#選情嚴峻」才是醜陋的真相。
病毒不會破壞選舉,政權會(陳家洛):bit.ly/3eVbS0H
班會主席可以投票嗎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八卦
#議員日記
上一篇提到議員提案分成「一般建請案」以及「法規提案」。
「法規提案」除了要有提案人外,並且必須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議員連署,才能成案。
「一般建請案」則只需要有兩位議員連署,就可以成案。
法規提案的爭議就不說了,今天來説説議員的一般建請案。
*
在為期五天的臨時會中,真正在議場開議的時間只有最後三天的下午三點至五點。
因為縣府提案涉及許多經費,所以要一一審查;若有法規提案,更必須要逐條審議,所以花了兩天下午的時間。
直到縣府提案審畢後,在最後一天才會審議員提案,而且我也是在最後一天開議前,才拿到全部議員提案的內容。
法規提案,在審議通過後,當然會因此拘束縣政府以及新竹縣所有人。而縣議員的「一般建請案」究竟會有什麼樣的效力呢?
據說(嗯,我也是聽說),縣政府必須將縣議會審議通過的「一般建請案」列管,每半年必須檢視進度如何,如果有窒礙難行的情況,再說明理由,例如「財政困難」等等。
*
而這些議員提案要怎麼審呢?
「據說」,全部都會照案通過。
議會的表決規定在議事規則第四十三條,原則上主席會問在場議員有無意見,若有需要發言,議長不會阻攔,讓大家暢所欲言。但最後都會「照案通過」。
那大家在開班會常用到的「表決」,或立法院常看見的「記名表決」呢?
新竹縣議會議事規則規定,若要動用「無記名投票表決」,必須要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才能表決。
*
在議事人員辛苦的逐一念出每個議案,且每個議案都照案通過後,在第四十二個議案出現一點聲音。
第四十二案:
案由:「嚴格把關國中小學同婚不當教材的審核。」
說明:「對於同婚教材、兒童不宜的圖文教科書,教育處一定要成立審查教材的專案小組,其中成員要把學校家長委員聯合會納入評估小組。」
有議員認為這個是中央教育部的權責,本縣的教育處根本管不著;有的議員則說這是「建議」,只是要教育處將地方意見帶到中央而已。
接著再有議員提議,這個案子爭議不小,應該動用表決,讓大家表態。
我當然也是立刻附議,希望此案能夠表決。
但最後多數議員以「議員提案應共同支持通過,若有不同立場,可以另行提案」為由,拒絕以表決方式審議這個提案。
很有趣吧。我們小學就在實踐的表決原則,其實在大人的世界很少見呢!
星期五那天,議事人員逐一說明每一個議員提案,並且每一個提案「照案通過」後,下午4點34分左右,有議員提議要將最後二十幾個議員提案,包裹式通過,並且獲得支持。
看來下次開會,我也該好好擬個建請案,表達一下立場了。
(留言開放提議)
*有人跟我一樣看到這裡,很想知道為什麼不乾脆一開始就包裹式表決嗎?喔不,我們不能自暴自棄!
*議員提案已經新增到雲端上了,歡迎點閱!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fbioLEc2g954YqwnOOUk0UKtJXm15t4Y?usp=sharing
*議員提案太多了,幫大家整理個目錄: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XFwsuCo6lE6t30EaPF3hDwL9W6xxKoJr/view?fbclid=IwAR0a9JRi9RdMde9L11ZPUM05tCyH5sAvDuepAOCAXd1Os8DXjDUacpkn0HU
*議事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議案之表決,依下列方法之一行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起立表決。
四、電器表決。
五、無記名投票表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方法,由主席決定宣告之。
第五款方法,由主席徵得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或由出席議員提議,並有三人以上附議經表決通 過時採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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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日記
上一篇提到議員提案分成「一般建請案」以及「法規提案」。
「法規提案」除了要有提案人外,並且必須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議員連署,才能成案。
「一般建請案」則只需要有兩位議員連署,就可以成案。
法規提案的爭議就不說了,今天來説説議員的一般建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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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為期五天的臨時會中,真正在議場開議的時間只有最後三天的下午三點至五點。
因為縣府提案涉及許多經費,所以要一一審查;若有法規提案,更必須要逐條審議,所以花了兩天下午的時間。
直到縣府提案審畢後,在最後一天才會審議員提案,而且我也是在最後一天開議前,才拿到全部議員提案的內容。
法規提案,在審議通過後,當然會因此拘束縣政府以及新竹縣所有人。而縣議員的「一般建請案」究竟會有什麼樣的效力呢?
據說(嗯,我也是聽說),縣政府必須將縣議會審議通過的「一般建請案」列管,每半年必須檢視進度如何,如果有窒礙難行的情況,再說明理由,例如「財政困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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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些議員提案要怎麼審呢?
「據說」,全部都會照案通過。
議會的表決規定在議事規則第四十三條,原則上主席會問在場議員有無意見,若有需要發言,議長不會阻攔,讓大家暢所欲言。但最後都會「照案通過」。
那大家在開班會常用到的「表決」,或立法院常看見的「記名表決」呢?
新竹縣議會議事規則規定,若要動用「無記名投票表決」,必須要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才能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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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議事人員辛苦的逐一念出每個議案,且每個議案都照案通過後,在第四十二個議案出現一點聲音。
第四十二案:
案由:「嚴格把關國中小學同婚不當教材的審核。」
說明:「對於同婚教材、兒童不宜的圖文教科書,教育處一定要成立審查教材的專案小組,其中成員要把學校家長委員聯合會納入評估小組。」
有議員認為這個是中央教育部的權責,本縣的教育處根本管不著;有的議員則說這是「建議」,只是要教育處將地方意見帶到中央而已。
接著再有議員提議,這個案子爭議不小,應該動用表決,讓大家表態。
我當然也是立刻附議,希望此案能夠表決。
但最後多數議員以「議員提案應共同支持通過,若有不同立場,可以另行提案」為由,拒絕以表決方式審議這個提案。
很有趣吧。我們小學就在實踐的表決原則,其實在大人的世界很少見呢!
星期五那天,議事人員逐一說明每一個議員提案,並且每一個提案「照案通過」後,下午4點34分左右,有議員提議要將最後二十幾個議員提案,包裹式通過,並且獲得支持。
看來下次開會,我也該好好擬個建請案,表達一下立場了。
(留言開放提議)
*有人跟我一樣看到這裡,很想知道為什麼不乾脆一開始就包裹式表決嗎?喔不,我們不能自暴自棄!
*議員提案已經新增到雲端上了,歡迎點閱!
https://drive.google.com/…/1fbioLEc2g954YqwnOOUk0UKtJXm15t4…
*議員提案太多了,幫大家整理個目錄:
https://drive.google.com/…/1XFwsuCo6lE6t30EaPF3hDwL9W…/view…
*議事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議案之表決,依下列方法之一行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起立表決。
四、電器表決。
五、無記名投票表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方法,由主席決定宣告之。
第五款方法,由主席徵得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或由出席議員提議,並有三人以上附議經表決通 過時採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