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子彈、威脅?台中自辦重劃的煉金術
昨天晚上,台中市東勢下新庄重劃案李蓮鳳到中山地政事務所陳情,呼籲台中市政府履行承諾,#召開協調會並將李蓮鳳的土地剃除重劃區。
其實地主被迫加入土地重劃遊戲不是新鮮事。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只要地主人數及其所有土地面積比例超過重劃區的十分之三,就可以組成籌備會;重劃區內過半數會員出席就能召開會員大會。不願意參與重劃的地主,#沒有退場機制通通強迫中獎,過程中還會伴隨著 #人頭、#子彈與威脅的多重招待。
但是,辦市地重劃的問題只是因為《獎勵辦法》訂的太粗糙嗎?其實不全然。台中市政府到底有沒有實質審查重劃會提供的資料,監察院早已糾正多次,這次的東勢下新庄案,只要看看會員大會紀錄,#就可以知道台中市政府有多荒唐。
1.一人分飾多角,土地煉金不是夢。
東勢下新庄重劃案,涉及536位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會員總數123人,會員大會簽到有90人,其中本人親自出席37人,委託出席51人。而委託出席的51人中,有22人都是由後來當選重劃會理事的這群人代理出席。
理事長陳詠翔一人就代理3人,他的公司巨鼎土地開發,也占了一席理事;巨鼎土地開發的前負責人張竣淵,雖然不是重劃會幹部,也代理了2人;會議記錄「葉O翰」代理了4人。
先不說《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比起《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一位會員只能委託和代理一人,還要寬鬆許多,台中市政府提供給我的資料中,一張委託書都沒有。這是重劃會沒有提供,還是台中市政府資料根本沒有要求備查?
2.一張A4大小的土地也能參與重劃,人頭地主佔會員2成。
《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土地面積未達該範圍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或地方政府畸零地使用自治法規規定的建築基地最小面積者,應從會員中剃除。東勢下新庄案的會員123人中,竟有28人持有土地面積分別為0.06、0.03、0.02,甚至是0平方公尺(小於0.005平方公尺),簡直是國王的新衣土地版—國王的地主。
台中市從1965年開發「前期發展區」共12期,國民黨胡志強執政時,更在2004年開放後期發展區,新增14個整體開發地區,到現在台中市的自辦重劃案共42個,總面積超過3000公頃,牽扯地主約15000人,有多個自辦重劃案涉及人頭地主遭到起訴,有些已經判決確定,但法院仍然不願判決重劃會的決議無效。
在大規模開發的同時,自辦市地重劃爭議不斷,台中市地政局作為主管機關,面對相關爭議卻置身事外,連重劃會核備的文件都不曾實質審查。就是因為程序如此寬鬆,前台中市政府地政局測量科長湯明厚,也透過單元十三和單元十四重劃區大撈一筆。
台中市政府不但消極怠惰,甚至徇私舞弊,面對這樣的情況,內政部地政司應負起督導責任,徹查台中市自辦重劃案的相關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實質審查,如果違反法令應依照《獎勵辦法》第18條辦理,解散重劃會。
#炒地高譚市
#人頭子彈威脅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在台灣,幾乎沒有一個制度像是自辦重劃,多年來爭議不斷。#程序漏洞百出、#威脅恐嚇不斷、#人頭地主橫行、#主管機關冷眼旁觀、#被害人求助無門。
被迫納入重劃範圍的人民,遇到地方勢力結合開發公司主導的自辦重劃,幾乎是毫無生機。前台中市長胡志強放任的 #長億集團,鼎鼎有名的 #新竹林鄭炒地團,都是血淋淋的案例。
沒想到,面對如此重大的議題,從總質詢到今天內政委員會的質詢,徐部長接連拿出距離比較遠的政策當作回應,更不要說進入土地問題「居住權保障」的核心。
首先,徐部長在總質詢時表示,要用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來解決自辦重劃決議門檻過低的問題。
請問徐部長,「提高共有不動產處分門檻」和自辦重劃決議門檻關聯是什麼?
在計算市地重劃的同意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和被準用的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是用各個共有人的人數和其應有部分計算之面積來算,根本沒有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的狀況。重劃會成立、決議門檻太低,是修〈土地法〉可以解決的嗎?
徐部長今天質詢時,「進一步說明」是要用土地法「提高處分門檻」的「修法精神」,來解決自辦重劃門檻過低的問題。
然而,自辦重劃的問題,並不止是在於「幾分之幾」的門檻,而是對於「不同意的少數」保障不周,以及用多數決侵害少數人權利的問題。
面對這些根本上的問題,還有實務上屢屢出現的悲劇,只在意「比例問題」,恐怕根本沒有面對土地問題真正的精神。
再來是一個涉及會議成本而比較技術性的問題:代理出席。
在比較早期的案例,例如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會的簽到表中,一個人可以代理超過十位會員。除了讓會議流於形式,更讓有心人可以用價購代理書的方式,掌握會員大會。
雖然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在2012年修正後,已經規定「受託人接受委託人數超過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十分之一」時,人數、面積都不列入計算,但「十分之一」的標準仍相當寬鬆,充其量也只是需要多找幾個代理人(投票部隊),提高一些會議門檻。
此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大會都不能價購委託書了,涉及人民權益更大的重劃,竟然完全沒有規定?
最後,徐部長認為,自辦市地重劃中,屢屢出現諸如偽造文書、詐欺甚公務員貪污等問題,都是地方主管機關審核的問題。
然而,〈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2項明文規定:「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訂定的法規命令,規定得一蹋糊塗、制度失靈。錯誤的政策造成的影響,恐怕比個案貪汙來得深遠。因為這樣的制度,正是這些問題一再發生的溫床。
下個禮拜,我會找內政部來開會研商,來「協助」內政部想起自己的職權,做好自己該做的事。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連大法官也看不下去的法律】
昨天說到,大法官決定出手處理自辦市地重劃種種弊端,但要怎麼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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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個人就可以拆你家?
我們先來簡單複習一下,要怎麼樣的情況下,才能由民間自己辦理市地重劃?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發起人要先成立籌備會,籌備會是重劃會的過渡期間。然而申請成立籌備會的要件,只要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7 人」以上發起就好。
問題就來了, 7 個人就可以拆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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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大法官們怎麼說?
大法官說,在 7 個土地所有權人為發起人的狀況下,法律沒有考慮到那 7 個發起人佔所有被重劃的人的人數比是多少,也沒有考量 7 個發起人所擁有的土地面積有沒有佔所有被重劃土地的總面積是相當比率,因此違憲。
如果只要 7 個人就可以拆你家,可能會導致地主面臨財產權與居住自由被侵害的危險。
這樣的法律規定,欠缺實質上的正當性,程序上也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侵害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
另外,當政府主管機關核定重劃範圍,卻沒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舉辦公開聽證,讓民有陳述意見、言詞論辯的機會,也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然而,市地重劃,有些人喜歡,有些人不喜歡,因為市地重劃後,有一種錢的味道。
未將重劃計畫相關資訊分別送達給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讓他們有參與表示意見的機會,也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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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怎麼說?
本號解釋是由桃園地方法院的法官聲請,就說道:「重劃後土地面積減少,位置及形狀均改變,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鉅,雖具有公共利益,但背後卻隱藏著巨大歸私利益,重劃利益由重劃業者獨享。……」;「自辦市地重劃本質上,隱藏重劃者的私益……」
陳新民大法官說:「此段聲請理由,道出了位於與民眾權益與爭議最接近的基層法院法官的正義心聲,吾等大法官同仁豈能不虛心傾聽之?」
湯德宗大法官認為少數優勢個人,假借自辦市地重劃之名,輕易揮舞公權力,巧取豪奪他人財產,根本就是「管制俘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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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終於修法通過!
在各方面的推動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已經有了新的規定,籌備會的成立,發起人人數必須超過所有地主的 3/10,以及發起人所擁有的面積要超過所有面積的 3/10 的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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