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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取得無權處分人之法律地位>
爭點:「權利人」取得「無權處分人」之法律地位後,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使無權處分人先前之無權處分行為,溯及發生效力?
(一)肯定說(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無權處分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而權利人繼承無權處分人之法律地位後,其處分是否有效,雖無明文規定,然在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負無限責任時,實具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8條第2項,認其處分行為有效(參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405號民事判例意旨)。
(二)否定說(學者通說)
通說認為,此時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18條第2項。因為在民法第1148條已修正成限定繼承後,現行法下繼承人對其所繼承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則類推適用民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之結果,將使得「相對人」得直接取得標的物,等於使「權利人」以自己財產為「無權處分人」負責,理論尚有未洽,故此等情形,應不予類推適用。
(三)小結
筆者同意否定說見解。民法第118條第2項之所以規定,「無權處分人」取得「權利人」之標的物時,其處分行為自始有效。是因為此時使無權處分行為溯及生效,不會影響他人權益,而僅是在「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間造成權利變動而已;而基於禁反言法理,「無權處分人」事前既然已經有處分該標的物之意思,則在事後取得標的物時,使該處分行為溯及生效,並無違反無權處分人之本意。
然而,在「權利人」取得「無權處分人」之法律地位時,權利人事前並無處分標的物之意思,與民法第118條第2項之「無權處分人」取得「權利人」之標的物時,無權處分人事前有處分標的物之意思不同,因此不存在基於禁反言法理而使相對人取得標的物之理由,故不宜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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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清償責任意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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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成功的事業是許多人的夢想,每個人對成功的事業想法不同,有些人認為在公司裡拼命升遷,成為高層是他的夢想,有些人認為自己當自己人生的老闆才是他的職志,方法沒有對錯更沒有高低,只要可以品嘗成功的果實,那就是個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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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號最盛行
許多人一開始開創的規模沒有這麼大,為了程序上的簡便,相較於成立公司,依照《商業登記法》成立獨資或是合夥商號,反而是最常見的類型。
如果只是做個小生意,按照商業登記法第 5 條規定,像攤販、民宿或是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的小規模商業,不需要進行商業登記。
坊間常見的工作室,其實就是商號的一種類型,不管是獨資或是合夥,對於成立的商業組織都需負擔「無限責任」,所謂的無限責任指的是,如果工作室或是商號若負債,這些獨資或是合夥的負責人都需要以個人財產將債務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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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歸公司,我歸我
成立公司在步驟上跟稅率上雖然都相對於商號複雜,但是在企業的永續性跟規模達到一定的程度,商號在實際運作跟管理上的靈活度都不若公司,更重要的是相對於獨資或是合夥的商號,不管是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者,在清償責任都僅負擔「有限責任」。
所謂的「有限責任」意思是當公司如果因為經營不善需要結束經營時,公司的債務會與股東分離,公司的負債只會用公司的資產來償還。而除了公司跟商號以外,2015 年《有限合夥法》提供的「有限合夥」方式,則在公司跟一般的合夥之間,開啟了一種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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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清償責任意思 在 [課業] 公司的分類-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首先我想問的是
1.為什麼無限.有限.兩合公司都有所謂的"股東"阿?
有股東的不是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嗎(把資本切為很多股份)?
2.那無限公司的無限清償責任是不是意思說公司有負債
所有的股東每個人都必須有把債務清償的責任?
3.有限公司是就其出資額為限
但看書上說不能從他的財產裡面清償
那意思是不是說如果甲出資100萬
如果公司有了負債你就只能要他出這100萬?
4.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為什麼要把它劃成股份??
不能跟有限公司一樣看自己出多少就負責多少嗎?
不曉得有限/股份有限 這兩個到底有什麼關係?
請公司法高手解答了
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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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9.6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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