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旭暉隨緣家書】林鄭月娥說考慮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Independent Review Committee),這明顯又是有法定權力的「獨立調查委員會」的A貨,千萬不要上當,因為提出這A貨的,又是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早在8月,我們就警告湯家驊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是魚目混珠,林鄭月娥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完全是湯家驊方案,只是換了名字和所謂國際案例。果然,湯家驊昨天評論區議會選舉結果時,重申希望政府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蒙蔽市民之心,死心不息。重溫文章如下。
//香港局勢持續緊張,本來能輕易成立、早已凝聚各界共識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始終不聞特區政府籌辦,與此同時,湯家驊先生的團體卻提出參考南非案例,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簡稱「真委會」)取而代之。坦白說,政府友人也曾對筆者推介類似建議,當時我的回應就是「唔好再呃人」,現在如此形勢,還有誰在兜售這一方案,已經說明一切。假如不理解「真委會」與獨立調查委員會在社會背景的差異,雖不至於謬之千里,但毫釐之辨,卻令事情變得於事無補,甚至只會激起新一輪的民情風暴。
針對性的獨立調查總有先例
《逃犯條例》修訂風波至今,最為香港社會大惑不解的是,為何特區政府對於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會有如何的反彈,多次以「既定機制恆之有效」為由,拒絕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我們嘗試從不同渠道了解情況,大抵可以歸納為3種政府內部的不同想法︰
第一種想法是擔心會延續「南丫島海難」的情況,有紀律部隊同僚會因執法上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身陷囹圄,而對他們而言因政府的錯誤判斷,被要求「果斷執法」而入獄是「天方夜譚」,結果必然打擊士氣。
第二種想法是擔心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公信力及認受性,特別是現今社會風雨飄搖,難以找一個有公信力的人主持獨立調查委員會,所得的結果假如不為社會接受,只會引來更大的政治風暴。
第三種想法是「無先例可援」,直言只調查警察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與民間提出「六七暴動」後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難以相提並論。
因此,不同的不是no stake的持分者,均有動機否決有機會引起法律後果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因此提出「真委會」的朋友直言,相對溫和、沒有法律後果的「真委會」更容易為政府接受。
以上第一及第二種想法是政治判斷,筆者不認同、但起碼明白其邏輯;第三種是事實判斷,但令人不認同也不理解。先不說社會要求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並不完全指向警方執法,也涉及政府、群眾在事件中的角色,如何汲取風波所帶來的經驗,甚至有言論直言可調查示威者及支持警察人士有沒有收受利益或有明顯的「外國勢力」參與等,這些都是非針對警方的調查方向。
其次,所謂的「無先例可援」也非事實。當然定義「何謂先例」是政府中人一廂情願的想法,畢竟政治學入門科目「比較政治學」早有明示,所謂社會事件皆是可比,也是不可比,關鍵是使用的天秤及準則。舉例來說,針對北愛爾蘭警察調查、拘捕及審問手法, 1979年的英國委任班納德法官(His Honour Judge H. G. Bennett, Q. C.)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針對警員在特定案件的調查工作及瀆職問題,2012年新南威爾斯總督委任資深大律師 Margaret Cunneen主持特別調查委員會(Hunter Special Commission of Inquiry),針對涉及當地神父兒童性侵案件調查時,新南威爾斯警方、當地教區神職人員有否合謀妨礙調查工作;針對警察處理西開普省近郊市鎮Khayelitsha治安問題失效、與社區關係破裂,西開普省總理在2012年委任Catherine O’Regan法官領導獨立調查委員會,希望可以改善警察執法效率及重建社區關係。
這些建議從不盡善盡美,例如北愛爾蘭的警民關係在80年代並沒有改善,Khayelitsha仍不時出現警民衝突,民眾對警察濫權仍未感滿意,但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總比沒有來得好。部分建議的落實也有助改善警方執法情況,保障社區民眾的基本權利,不會因成為「疑犯」後一筆勾銷。
獨立調查委員會Vs真委會,才是政權的承擔
處理社會犯罪及公義時,刑罰學將其粗分為3種理論︰應報式正義觀(retributive justice)、分配式正義觀(distributive justice)與修補式正義觀(restorative justice)。應報式正義可體現於一般日常的刑事判決,例如不同罪行有不同的量刑起點,重犯者罪刑加重等等;修補式正義常體現於不同涉及社區案件及權利侵害,例如新西蘭的《兒童、青年及家庭法案》,以及南非政府處理種族隔離政府後遺症所成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修補式正義觀有別於應報式正義觀,重點從「受害人」的身份及角度出發,強調公義的目的是要「治療」受害人所受的痛苦,修補社會因事件所做成的永久傷害。修補式正義觀問的重要問題,是何人受傷、甚麼原因導致傷害出現、以何種方式能社會可解決導致傷害的成因,如何改善情況令社會重新出發。
但現時本港社會的核心問題,在於同為「受害者」,政府對自身及示威者以不同的正義觀處理。政府多次強調「嚴格執法」,並「迅速有效」地將拘捕的示威者檢控、提堂,是典型的「應報式正義」,希望以刑罰或是恐嚇刑責的方式「止暴制亂」。但同等的「應報式正義」,甚至退而求其次,以獨立調查委員會方式得出結論,從而改革警隊執法問題及政府施政盲點的廣義「分配式正義」也斷然拒絕,只願意承認政府「有所不足」,向社會賢達放風指政府願意接受「修補式正義」,希望社會給予信任特區政府,「大家一起重新出發」。政府與示威者面對如此的「不對等正義」,正正是今天香港社會深層次矛盾之一,也是《逃犯條例》修訂風波的核心問題。
如此的雙重標準,不是故意的偷換概念,試圖魚目混珠逃避現政府作為公權力持有人的應有之義;或是盲目的東施效顰,試圖以此代表化為政府伸出的欖枝,卻無視獨立調查委員會與真委會根本不是同一種正義觀。但不論是那一種「思路」,均無視政府及示威者雖看似同為事件的「受害者」,但根本面對不同的權力結構及情況。除了引為一笑外,也不知道如何自處。
此情此景,試想如湯先生建議,「參考南非案例」,成立一個「並非尋找對錯,分配罪責,而是就矛盾的因由找出和解方案」,會有甚麼迴響?首先,真正的南非案例,涉及整個政體的最根本改變,權力徹底扭轉之下,對基本對錯已有全國共識,才能「和解」,否則只會火上加油,因此邏輯上,湯先生此刻提出這建議只能有兩個可能性,第一是其實他要促進南非式「時代革命」,第二是典型的偷換概念,屬何者,當可自行判斷。各方對話自然應該出現,但假如來自沒有法律效力的「真委會」,只會淪為像是2014年政府與學生代表的公關演出,無論有甚麼意見,結局很容易被一堆官僚語言推搪過去,這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法。這個時候,還要為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弄出魚目混珠的背書,何苦呢。
小詞典:南非自由日
1994年4月27日,南非共和國正式廢除實行多年的種族隔離政策,進行歷史上第一次的不分種族普選,此後當日成為南非法定假期,稱「自由日」。由於此前南非的非白種人只有相當有限的政治權利,取消種族隔離政策,來自黑人團體數十年的各種抗爭,因此被普遍視為政權結構的根本顛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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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案例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八卦
【#沈旭暉隨緣家書】林鄭月娥說考慮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Independent Review Committee),這明顯又是有法定權力的「獨立調查委員會」的A貨,千萬不要上當,因為提出這A貨的,又是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早在8月,我們就警告湯家驊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是魚目混珠,林鄭月娥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完全是湯家驊方案,只是換了名字和所謂國際案例。果然,湯家驊昨天評論區議會選舉結果時,重申希望政府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蒙蔽市民之心,死心不息。重溫文章如下。
//香港局勢持續緊張,本來能輕易成立、早已凝聚各界共識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始終不聞特區政府籌辦,與此同時,湯家驊先生的團體卻提出參考南非案例,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簡稱「真委會」)取而代之。坦白說,政府友人也曾對筆者推介類似建議,當時我的回應就是「唔好再呃人」,現在如此形勢,還有誰在兜售這一方案,已經說明一切。假如不理解「真委會」與獨立調查委員會在社會背景的差異,雖不至於謬之千里,但毫釐之辨,卻令事情變得於事無補,甚至只會激起新一輪的民情風暴。
針對性的獨立調查總有先例
《逃犯條例》修訂風波至今,最為香港社會大惑不解的是,為何特區政府對於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會有如何的反彈,多次以「既定機制恆之有效」為由,拒絕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我們嘗試從不同渠道了解情況,大抵可以歸納為3種政府內部的不同想法︰
第一種想法是擔心會延續「南丫島海難」的情況,有紀律部隊同僚會因執法上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身陷囹圄,而對他們而言因政府的錯誤判斷,被要求「果斷執法」而入獄是「天方夜譚」,結果必然打擊士氣。
第二種想法是擔心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公信力及認受性,特別是現今社會風雨飄搖,難以找一個有公信力的人主持獨立調查委員會,所得的結果假如不為社會接受,只會引來更大的政治風暴。
第三種想法是「無先例可援」,直言只調查警察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與民間提出「六七暴動」後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難以相提並論。
因此,不同的不是no stake的持分者,均有動機否決有機會引起法律後果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因此提出「真委會」的朋友直言,相對溫和、沒有法律後果的「真委會」更容易為政府接受。
以上第一及第二種想法是政治判斷,筆者不認同、但起碼明白其邏輯;第三種是事實判斷,但令人不認同也不理解。先不說社會要求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並不完全指向警方執法,也涉及政府、群眾在事件中的角色,如何汲取風波所帶來的經驗,甚至有言論直言可調查示威者及支持警察人士有沒有收受利益或有明顯的「外國勢力」參與等,這些都是非針對警方的調查方向。
其次,所謂的「無先例可援」也非事實。當然定義「何謂先例」是政府中人一廂情願的想法,畢竟政治學入門科目「比較政治學」早有明示,所謂社會事件皆是可比,也是不可比,關鍵是使用的天秤及準則。舉例來說,針對北愛爾蘭警察調查、拘捕及審問手法, 1979年的英國委任班納德法官(His Honour Judge H. G. Bennett, Q. C.)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針對警員在特定案件的調查工作及瀆職問題,2012年新南威爾斯總督委任資深大律師 Margaret Cunneen主持特別調查委員會(Hunter Special Commission of Inquiry),針對涉及當地神父兒童性侵案件調查時,新南威爾斯警方、當地教區神職人員有否合謀妨礙調查工作;針對警察處理西開普省近郊市鎮Khayelitsha治安問題失效、與社區關係破裂,西開普省總理在2012年委任Catherine O’Regan法官領導獨立調查委員會,希望可以改善警察執法效率及重建社區關係。
這些建議從不盡善盡美,例如北愛爾蘭的警民關係在80年代並沒有改善,Khayelitsha仍不時出現警民衝突,民眾對警察濫權仍未感滿意,但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總比沒有來得好。部分建議的落實也有助改善警方執法情況,保障社區民眾的基本權利,不會因成為「疑犯」後一筆勾銷。
獨立調查委員會Vs真委會,才是政權的承擔
處理社會犯罪及公義時,刑罰學將其粗分為3種理論︰應報式正義觀(retributive justice)、分配式正義觀(distributive justice)與修補式正義觀(restorative justice)。應報式正義可體現於一般日常的刑事判決,例如不同罪行有不同的量刑起點,重犯者罪刑加重等等;修補式正義常體現於不同涉及社區案件及權利侵害,例如新西蘭的《兒童、青年及家庭法案》,以及南非政府處理種族隔離政府後遺症所成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修補式正義觀有別於應報式正義觀,重點從「受害人」的身份及角度出發,強調公義的目的是要「治療」受害人所受的痛苦,修補社會因事件所做成的永久傷害。修補式正義觀問的重要問題,是何人受傷、甚麼原因導致傷害出現、以何種方式能社會可解決導致傷害的成因,如何改善情況令社會重新出發。
但現時本港社會的核心問題,在於同為「受害者」,政府對自身及示威者以不同的正義觀處理。政府多次強調「嚴格執法」,並「迅速有效」地將拘捕的示威者檢控、提堂,是典型的「應報式正義」,希望以刑罰或是恐嚇刑責的方式「止暴制亂」。但同等的「應報式正義」,甚至退而求其次,以獨立調查委員會方式得出結論,從而改革警隊執法問題及政府施政盲點的廣義「分配式正義」也斷然拒絕,只願意承認政府「有所不足」,向社會賢達放風指政府願意接受「修補式正義」,希望社會給予信任特區政府,「大家一起重新出發」。政府與示威者面對如此的「不對等正義」,正正是今天香港社會深層次矛盾之一,也是《逃犯條例》修訂風波的核心問題。
如此的雙重標準,不是故意的偷換概念,試圖魚目混珠逃避現政府作為公權力持有人的應有之義;或是盲目的東施效顰,試圖以此代表化為政府伸出的欖枝,卻無視獨立調查委員會與真委會根本不是同一種正義觀。但不論是那一種「思路」,均無視政府及示威者雖看似同為事件的「受害者」,但根本面對不同的權力結構及情況。除了引為一笑外,也不知道如何自處。
此情此景,試想如湯先生建議,「參考南非案例」,成立一個「並非尋找對錯,分配罪責,而是就矛盾的因由找出和解方案」,會有甚麼迴響?首先,真正的南非案例,涉及整個政體的最根本改變,權力徹底扭轉之下,對基本對錯已有全國共識,才能「和解」,否則只會火上加油,因此邏輯上,湯先生此刻提出這建議只能有兩個可能性,第一是其實他要促進南非式「時代革命」,第二是典型的偷換概念,屬何者,當可自行判斷。各方對話自然應該出現,但假如來自沒有法律效力的「真委會」,只會淪為像是2014年政府與學生代表的公關演出,無論有甚麼意見,結局很容易被一堆官僚語言推搪過去,這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法。這個時候,還要為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弄出魚目混珠的背書,何苦呢。
小詞典:南非自由日
1994年4月27日,南非共和國正式廢除實行多年的種族隔離政策,進行歷史上第一次的不分種族普選,此後當日成為南非法定假期,稱「自由日」。由於此前南非的非白種人只有相當有限的政治權利,取消種族隔離政策,來自黑人團體數十年的各種抗爭,因此被普遍視為政權結構的根本顛覆。//
瀆職罪案例 在 雪羊視界 Vision of a Snow ram Facebook 八卦
《 新聞只著眼於“違法”的背後,藏著什麼樣的魔鬼 》
昨天用激情批判了一頓林文瑞先生,這回我們回到理性分析這個玉林橋受困事件,把所有是非對錯一次攤出來檢視。
這張照片,是玉林橋去年我們因為大水受困一天時,正在尋找渡溪點的樣子。
為什麼我敢講這件事可以不當山難,而可當水難看待,是因為這是我親腳涉過大水的地方。大家也可以稍微想像照片中的水再大三倍,是什麼樣子,那心情跟受困溪洲有87%像。
接下來,我們看看這個事件背後有什麼可以討論的細節。
---
1. 他們沒申請,這個確實違法,要罰我也贊成,但要先弄清楚兩件事 —— 一,這個案例中,有沒有申請並不會影響登山安全,因為不是「迷途」,申請報備只會降低「迷途」後找尋的難度,對實力夠的隊伍來說,申請跟登山安全其實並沒有太大關係,那是一種尊重的報備;二,不申請有可能是因為苦衷、和腐敗的官僚在作祟。
2. 承上,請注意隊伍人數:3人。但是,玉山國家公園雖然表面上開放馬博橫斷,但其惡劣刁難的申請規格,根本等同封山——5人以上才准申請,並需強迫投保毫無用處的登山險。這規則根本是逼人爬黑山,完全是申請制度中的笑話,更是玉管處不想管事、看心情隨意訂定毫無意義入山規則的怠惰證據。
去年我走馬博橫斷時,總共遇見5支隊伍,合法申請的只有2支,因為3隊的人數根本不滿5人。重申一次,隊伍人數和登山安全「一點關係也沒有」,這種限制老手組成精實隊伍自行前往的規則,只是憑著非常門外漢「登山一定是商業團十幾人大隊伍」式的天馬行空,將登山活動逼往地下化的卸責官僚作為而已,非常醜陋迂腐:逼人違規,還樂得幫忙開罰單,令人不齒。
看看太管處吧!同樣貴為四大橫斷,奇萊東稜的申請可是和大眾路線的南湖大山一視同仁,甚至奇萊東稜沒有山屋,馬博橫斷可是全程住豪華山屋呢!訂定這種毫無根據的土皇帝規則,有沒有怠惰瀆職,一眼就明白了。
3. 自治條例的問題昨天都講過了,現在講隊伍決策。我看這三人其實也挺白目的,爬技術性封山被逼不申請的地方,居然沒想過叫直昇機的後果,這我也是搖搖頭啊... 再者,都有能耐平安走完馬博橫斷了,在隊員沒有緊急需求的狀況下,怎麼可能不能在溪邊紮營等水退呢?只能說,真的白目。
4. 這則新聞不是記者亂寫,而都是根據花蓮縣消防局發出的新聞稿而來,有心帶風向污名化登山者的是花蓮縣消防局,這次不要再罵記者了拜託Orz
5. 那麼,這支隊伍有沒有濫用搜救資源?我覺得,有。他們沒有緊急情況,迫降等水退就好,求救個毛,玻璃人喔?
但這也跟罰他們的理由無關。他們今天有濫用疑慮沒錯,但消防局「罰他們沒有“領隊”」、「罰他們沒有“保險”」,有沒有看到可笑的地方?
這是「你闖紅燈,但警察硬塞酒駕罰單給你要你吞下去,然後還給你拍照上報」,何等惡劣?
今天,應該要是有一套完整的搜救收費規則,然後叫他們付「非緊急危難」的搜救費,而不是立一個莫名其妙的條例,罰一些莫名其妙、和事件、登山安全毫無相關之處的細節,只是為了證明「我有罰錢喔!我有做事喔!」,而完全不想解決問題,真的是極致官僚。
6. 違法=該死?我不這麼認為。如果該法律本身不合理、漏洞百出,反過來用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在體制內打爆對方的臉,這才是正道。只會遵守規定,卻沒想過規定是為了達成什麼目的而制定的人,只有兩種:小學生、成功嶺的菜兵。
7. 法律當然是拿來遵守的。但遵守之前,可以先和專業人士討論這法律是否有效?是否逾權?是否合理?如果全部都是否定答案,那麼該怎麼做,已經很明顯了:「儘管無視他,被罰就腰挺直繳錢,然後拿著罰單收據,訴願、行政訴訟、釋憲,把對方的臉打到連他奶奶都認不出來。」
這・就・是・民・主
不爽可以去住北韓或中國。
至於那些覺得法律與政府高高在上,是絕對不會犯錯、神聖不可侵犯、一犯法你就是罪該萬死的人們,那些是戒嚴時代殘存的活化石,可以觀賞。
8. 在網路上對著新聞對象大喊「該死」、「快繳錢」是一點意義都沒有的事,人家又聽不到。網路是拿來集思廣益、交換意見,並讓世界更好的地方,不是拿來叫囂的。
9. 聽說某些放上南三段、南一段、干卓萬照片,會獲得破千讚的山岳相關社團,裡面有不少人對這個事件的評論也是「該死」「快繳錢」,恩....這也太精神分裂了......Orz
那些人可否知道,他們正在和自己的權益打架啊... 追尋山岳美景的路途,最終一定是通往那些被政府無理封山的地方,水漾森林就是最著名的例子。
10. 每次有山難,都會看到很多人搞不清楚「收費」和「罰款」的區別。
我高速公路從台北開到高雄,ETC一路亮藍光、帳單寄我家,這叫「收費」。
我時速200台北開到高雄,測速照相一路閃白光、罰單寄我家,這叫「罰款」。
今天山難救助,不管有沒有合法申請,都沒有ETC的藍光選項,然後消防局就開始惡意抹黑大家,山難都是在玩200測速照相一路白光,這樣解釋有沒有很清楚這個政府在搞什麼飛機了?
沒有合理的收費制度、沒有專業的山搜隊、不想收錢只想罰款,這就是充滿戒嚴思想的消防高官腦袋裡的東西。
---
以上,就是我對這次玉林橋受困的事件分析。
拋磚引玉,希望能夠讓大家更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囉!
最後,假如有任何朋友被無理的封山罰責罰到,請別客氣,直接敲我,我們來討論罰則是否合理,不合理的話要怎麼打爆瀆職機關的臉吧!
瀆職罪案例 在 8-1-3 刑法瀆職罪章及貪污治罪條例規範的對象為何? - YouTube 的八卦
本影片為教育部「大學深化數位學習推動與創新應用計畫」補助製作之課程─「公務倫理的故事」。歡迎大家加入國立空中大學的學習 ... ... <看更多>
瀆職罪案例 在 [情報] 德國國會報告:德軍軍備廢弛實錄- 看板Military 的八卦
... 下單幫公關單位更新攝影器材 - 耗費五年都未能整飭軍中極端份子,去年極端主義案例僅從226件降低至203件- ... 台灣是有瀆職罪的還是說德國沒有? ... <看更多>
瀆職罪案例 在 [情報] 德國國會報告:德軍軍備廢弛實錄- 看板Military 的八卦
https://twitter.com/shashj/status/1636374767443017831
https://archive.ph/SWHKu
泰晤士報報導
德國國會公布調查報告,直指德國軍備廢弛、極度官僚
德軍的醜聞罄竹難書,包含:
- 裝甲車裡面的無線電都無法使用,官兵只能爬出艙蓋大聲喊叫來對話
- 炮兵學校宿舍是五十年沒修繕的危樓,廁所不能用,用沙包加固,隨時會倒塌
- 傘兵的降落傘設計不良、無法在高速狀態或風向變化時轉向,造成66起事故
- 軍醫院沒有網路
- 醫官的例行性背景安全審查需要耗費三年程序,期間受到大量工作限制
包含不能使用人資系統,上班不能單獨行動等等
- 軍方醫學院的印表機和實驗室冰櫃都老舊不堪,樣品得拿去別間實驗室
- 德軍官兵仍穿著冷戰末期制定的軍服,儘管該軍服早已被批評不保暖
- 核生化防護單位因為缺乏預算而裝備短缺,需要200套卻只買了32套
- 資通電單位沒有足夠的電腦可以使用
- 運輸直升機的駕駛頭盔沒有無線電
- 花了十年才下單採購落伍的直升機駕駛頭盔
- 花了七年才下單幫公關單位更新攝影器材
- 耗費五年都未能整飭軍中極端份子,去年極端主義案例僅從226件降低至203件
- 一名新納粹傾向的軍官竊盜彈藥、聚眾宣揚極端主義,過了六年仍未被判刑
- 軍中霸凌風氣嚴重,以服從管教為名要求士兵持槍對同梯扣扳機
- 募兵失敗,遠未達到兵力目標,且去年兵力還微幅下滑
- 21%的新兵於六個月內選擇退伍
- 去年宣布的特別軍事預算執行率為零,儘管德軍已經多年嚴重缺乏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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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問,國軍是否樂勝德軍?
普丁是不是懊悔莫及,打德國可能三小時就獲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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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shall not fail or falter; we shall not weaken or tire. Neither the sudden
shock of battle, nor the long-drawn trials of vigilance and exertion will
wear us down. ~ Winston Churchill, February 9,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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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4.212.230.218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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