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比國外還嚴厲,真的是好事嗎?】
「便民算不算圖利呢?」
「工程最低標(老舊工法)與最有利標(環保新工法),該選哪個?」
「新科技儀器能確保品質、提升效率,會計卻說不能買…」
台灣除了《刑法》瀆職篇章,還針對公務人員設立《貪汙治罪條例》特別法,其中的「圖利罪」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不僅澆熄公務員的熱情,也讓他們開始奉行「多做多錯、不做不錯」的保身之道。
#公務員 #公務體系 #貪汙 #清廉指數 #報導者
瀆職構成要件 在 喵喵狗的鄉民日報 PTT Daily Facebook 八卦
貪污治罪條例
第6條(罰則3)【相關罰則】§6-1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
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
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上面紅字就是圖利罪,
讓我們分析圖利罪成罪的要素。
第一個要素是身分認定,
圖利罪的指控對象為中華民國公務員,
而中華民國公務員涵蓋經過公職考試與聘用的公職人員,
以及經過民主選舉過程選出各級地方首長,以及鄉市鎮級以上的民意機構之民意代表。
再來第二個要素是構成要件認定。
根據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與第五款,就是上述閃字的部分,
公務員圖利罪的構成要素有三個:
1.明知故意
2.違反法令
3.獲得好處
我們先看柯文哲建議麥卡貝觀看人數破1000萬就舉辦網聚這件事情,
首先,柯文哲是不是公務員??
是,很好,身分認定沒有問題。
再來,我們看看構成要件第二條,違反法令。
請問麥卡貝開網聚是違反了什麼機掰洨法令,
顏大議員可以告訴我嗎??
另外以客觀事實分析,
麥卡貝根本連行動都沒行動,
這件事情根本八字還沒一撇,人家連討論都還沒討論過,
更遑論什麼屁收入,
那請問請問這是違反了什麼法令??
請問又哪裡有三小不法收入??
好,再來,構成要件第三條,要收取好處。
柯文哲建議麥卡貝辦網聚,
請問顏大議員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柯文哲收了麥卡貝的錢嗎??
可以證明麥卡貝收了柯文哲或台北市政府的錢嗎??
如果兩者都沒有,如果兩者妳都沒有辦法提出來,
那套句段宜康的名言,
顏若芳妳是在靠北三小??
再者,後兩項構成要件都未能滿足了,
更別提第一項有無犯意的問題了,
今天妳會跟一個已經買好麵包的人討論,說你偷這個麵包是否有犯意嗎??
白癡嗎??
再來,
圖利罪僅適用於公務人員,
本月份,
學姊就即將離開市府團隊,
去擔任柯文哲競選團隊的一份子了,
到時候她的身分是民間人士,粗俗一點說就是死老百姓。
就算麥卡貝真的決定請學姊來網聚活動,只要發生在她離開公職身分之後,
圖利罪都管不到柯文哲。
她就算想在上班時間去幫麥卡貝拍影片拉票甚至拍廣告甚至三張牽手五張抱抱,
妳這條機掰洨圖利罪都安不到柯文哲頭上。
所以再請問一次:
妳到底是在靠北三小的??
現在我給顏議員大放送,就算退一萬步講,
就算是學姊依然有公職身分,
只要是她自願,在下班時間去參加社交活動,
甚至是參加私人公司的聚會或餐會,甚至是參與商業行為,
只要沒有涉及不法利益跟違法事項,
皆不構成圖利罪。
所以再請問一次:
妳到底是在靠北三小的??
真的這麼喜歡圖利罪,我可以介紹一個人給妳認識,
這個人,是台北市中山大同區選出來的民進黨籍市議員,
依照中華民國法律,她確實是公務員,也就是圖利罪身分認定對象無誤。
(身分認定:公務員)
這個咖洨,
在台北市議會開議期間,翹班早退不上班, (要件認定:違反法令---瀆職)
還沒到下班時間就跑去某電視台的政論節目攝影棚,
去為這個政論節目錄影當名嘴。
不只圖利該電視節目,以來賓身分為電視台提供收視率的協助, (要件認定:圖利)
並且從該節目收取通告費。 (要件認定:收取個人好處)
而該電視台曾經以栽贓嫁禍造謠特定政治人物,以取得廣告收益這種不法利益我就不提了,
重點在於這個事件曾經被網友做成影片痛批,
結果網友被知情的該電視台檢舉封殺。
所以該議員在明知自己犯法事實之下,依然利用上班時間下午兩點到四點,
進攝影棚瀆職違法,去圖利該特定電視台的特定電視節目,並且收取好處。
(要件認定:明知故意)
所以顏大議員,妳贊不贊成讓這個如同蛆蟲一般的,
殘害國家全體稅金繳納者權益,
在違反法令的情況下圖利個別財團的垃圾民代,
被妳告發圖利罪然後去關??
那恭喜妳了,
終於大義滅親,揪出自己黨內的害蟲梁文傑了。
喔我差點點忘了,滿足以上所有條件包括選區跟黨籍的,還有另外一個人:
還有妳顏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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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構成要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八卦
請問:為什麼記者會知道「偵查中案件」調查官詢問筆錄內容?
是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當成塑膠嗎?
如果北檢再不好好控制檢調洩密的問題,特別是主動偵辦像這種調查官警詢內容都外洩的明顯犯洩密罪(瀆職罪)的 #司法警察犯罪問題。
那麼,北檢就是在包庇公務員瀆職犯罪。知法犯法,#跟貪污政客有什麼兩樣?
只要稍有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華國調查局辦案是什麼亂搞風格,標準 #雷聲大雨點小。總是跟媒體結合,把事情鬧大打廣告充版面,實際根本沒有在依照刑事法律構成要件在縝密蒐證。
上完新聞做完秀後通通丟給地檢署擦屁股,移送的罪名大概只有三四成能夠起訴,後面審判程序更是是混亂的屎坑。
而這次調查局顯然開始搖屁股了,案件才到一半也沒起訴判刑,就自認居功厥偉,大肆作秀,鐵了心要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當成塑膠。
得意得太早了吧?
要知道,#驕兵必敗,後面等著你們的,是重金找來的大陣仗律師團好嗎?
面對這麼明顯的執法人員瀆職洩密罪,為什麼北檢一直不制止也不處理?為什麼沒有拿出制止洩密的有效動作?難道是一起墮落擁抱紅人升官文化?
希望北檢堅守偵查主體、法律守門員使命,主動處理 #調查局人員瀆職問題(至於地檢署內有沒有人瀆職,也查清楚), 不要又把「紅人升官文化」當成第一位,跟調查局相互為用,一起墮落。
再說一次,你們這種洩密就是瀆職罪的類型,要辦政客前,請擦好自己的屁股!
胡亂放屎夾屎帶漿臭得要命還不清理?
圖片擷取自新聞:https://bit.ly/3gZbC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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