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違的太報文章
🔎🔎🔎並沒有一定要「犯罪正在進行中」才叫現行犯,如果是犯罪實施後隨即被發現,也是現行犯;另外,如果身體衣服各處露有犯罪痕跡,或持有兇器等,法律上定義為「準現行犯」,跟現行犯一樣是可以當場逮捕的。
臉書貼文中員警說當下停止攻擊就沒辦法逮捕,顯然是基層員警對法律的規定不甚熟悉造成😾😾😾
#現行犯任何人均可逮捕
#不要再聽信什麼當下沒有進行犯罪就不是現行犯的說法了
#台灣警察法律素質就是很差我要講三千遍
同時也有3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8萬的網紅the劉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為了我們KC的婚禮, 我全家第一次來KC就帶他們一日遊. 晚上我們雙方家庭在彩排晚宴初次見面! 美國婚禮籌備➔ https://youtu.be/sZrG6KP1S7U 邀請沛隊幫忙上字幕😊 https://bit.ly/PLP_theLiuPeiSubtitles 👉人氣影片👈 ●我終於求婚了...
「準現行犯」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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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準現行犯 在 the劉沛 Youtube
- 關於準現行犯 在 the劉沛 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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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準現行犯 在 [新聞] 違法留置人犯5小時偵查小隊長遭起訴- 看板TPC_Police 的評價
- 關於準現行犯 在 [課業] 刑法--準現行犯的適用問題| Examination 看板 - My PTT 的評價
- 關於準現行犯 在 美髮師紅燈左轉遇警罵「遇到鬼」遭求償百萬下場曝光 - Mobile01 的評價
準現行犯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八卦
【土檢日誌】法治國家執法人員該想的是什麼?
在警察體系向來與媒體相互為用、好大喜功、不顧偵查不公開製作大量英雄化的影片、製造數字唬巄大眾的傳統下,
一直以來,第一線員警處理案件時,往往因為 #破案與結案壓力 而衝過頭,甚至導致在第一時間的拘捕出現 #誤判 的狀況。
除了衝過頭外,又因為急著應付上級要求,導致草草移送,或是在證據調查不足下急著抓人,甚至因為競爭關係和不同單位搶線搶成一團。
這些問題,輕則導致後續必須耗費很多時間精力重新調查(彌補證據能力的問題),重則可能導致一個好好的案件澈底完蛋。
其實我也沒必要多浪費自己的時間,在每件發現疏失的案件中,直接和出包的員警直來直往的點出「包」在哪裡。
畢竟,誰想要當壞人?
但是我認為,長期以來,我們就是沒有(時間)告訴受自己指揮監督的司法警察正確的作法,所以造成更嚴重的惡性循環。
如果不讓基層員警們學著以法律的脈絡來思考執法問題,擺脫 #平庸的邪惡,
這樣他們就只能繼續在高層指令與內部以訛傳訛中因循既往。
然而,基層員警身為刑事司法第一線,如果他們不知道如何改善辦案程序與技巧,那麼刑事司法永遠都不會進步,我們也無法成為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
---------------
今天想談的重點是:#你們到底是依法執行什麼勤務?
案例簡化並略微改編如下:
案發後好幾小時,警方調監視器「鎖定」,前往很遠的地方「找到」被告,被告主動交出贓物並且自白犯案。
警方看到被告交出竊得的贓物,表示這樣叫做持有贓物,是竊盜罪的「準現行犯」,就把人逮捕了。
⚖拘捕依據
檢:依據什麼抓人?
警:準現行犯。
檢:如何認定是準現行犯?
警:因為他當時 #身上穿的衣服和監視器中案發時穿的一模一樣。
檢:衣服一樣就是準現行犯?
警:他有交出贓物。
檢:贓物是你們發現的嗎?
警:不是,是我們問他,他主動交出來的。
檢:所以這叫做準現行犯???逮捕???
警A:我們當然不是因為贓物逮捕,而是加上他衣服一樣。
檢:衣服上有犯罪痕跡?
警A:沒有。
檢:好,那如果依照你的邏輯,因為衣服一樣就可以逮捕,那如果他沒有交出贓物,你們覺得可以逮捕嗎?
警:沒有交出贓物我們就不敢逮捕。
檢:所以這邏輯是?
警B:其實我們只是想要讓他回所作筆錄。
檢:那只有逮捕才能達成目的嗎?本案有緊急拘捕之事由與必要嗎?
警C:其實沒有,他真的很配合。
檢:所以?
⚖執行什麼勤務?
檢:當時你們執行的是什麼勤務?
警:盤查。
檢:所以你們是覺得對方可疑要進行身分查證?
警A:不是,我們已經「鎖定」他了,我們是特別出門找他,目的是要幫被害人追回OO。我們當下就知道他是誰。
警B:我們的目的是要想辦法找到他讓他做筆錄。
檢:所以這是「盤查」?
警:(沉默)
⚖要如何達成目的
檢:好,你們說目的是要找東西和抓人,那當你們「鎖定」對象而出門要「抓人」時,有拘票嗎?
警:沒有。
檢:有搜索票嗎?
警:沒有。
檢:那你們出門做什麼?
警:(沉默)
檢:出門時有想過要做什麼?依據什麼執法嗎?
警:(沉默)
檢:那萬一他不交出贓物,你們敢逮捕嗎?
警:不敢。
檢:有想到在無令狀下要他交出贓物的方法?
警:沒有。
檢:所以今天如果遇到的不是老實人,而是遇到不知反省不肯返還贓物還的,你們會抓人嗎?
警:不會。
檢:遇到那種懂一點法律還強詞奪理甚至大小聲的,也沒辦法?
警:沒辦法。
檢:所以……到底什麼才是「壞人」?
---------------
這是直球直接來往的問答。
我試圖透過問答的方式,讓基層知道,「向來如此」的執法方式,顯然出了很多問題,不但沒有法原則與理論,而且也可能不能達到刑事訴訟法的目的。
而這個問答也不是亂問,而是有邏輯的一層一層問下去,也許幾位基層員警還是不知道一大堆法律名詞與理論,但這套問答其實就是訓練 #合乎法律要件的思考邏輯。
但是透過這一層層的問答,我相信他們已經學會,下次面對一樣的狀況時,如何迅速的思考並判斷出合法又有效的處理方式。
👉被告既不是現行犯也不是準現行犯,在沒有緊急拘捕事由、沒有拘票的狀況下,是不能上銬帶走的。
👉在鎖定被告(警方叫:犯罪嫌疑人)的身分之下,其實執行的不是盤查,而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通知與警詢。
問題是通知書要分局長簽章欸,程序很麻煩?
其實偵查中與審判中不一樣,由於案情需要,確實常有需要緊急聯繫當事人了解案情之必要。
讓被告(犯嫌人)到案的方式分3種:
1.刑事訴訟法第71、71-1條的書面傳喚、通知,如果以書面傳喚、通知不到,法律效果就是得拘提。
2.約訊/詢問,常見的就是透過電話聯絡到案,或是警方在案情不明時進行查訪。以這些較為簡便的方式讓被告到案,對大家都方便(對當事人也是方便,可以約好做筆錄的時間),但是如果被告不到案,不能拘提。
3.查訪筆錄:其實警詢筆錄的地點並沒有限制,在緊急狀況或被告不願意前往派出所之下,如果開了錄音錄影(密錄器),進行權利告知後為詢問,本質上仍然還是警詢筆錄。
此外,這種在證人筆錄或行政調查很常見,例如對大樓管理員詢問被告是否在這棟樓中居住,通常都是使用查訪筆錄(本質上為證人警詢筆錄)。
今天幾位基層員警聽完以後,終於恍然大悟。原來「平常做的訪查」都叫做「偵查中的警詢」或「行政調查」;原來不是所有的「問民眾問題」都叫盤查。
👉面對破案與結案的壓力怎麼辦?
這個壓力大家都有,如果要比結案壓力的話,檢方也有,一樣可笑。
重點是:身為執法者,要服膺的是法律。我們只能本於法律良知來偵查案件。
只有透過程序正義找到的實體正義,才有資格叫做正義。
只有在程序正義中竭盡可能的鍥而不捨,我們才不會辱沒身上的法袍/制服。
我知道警政高層喜歡作秀高喊正義、檢方高層也不乏被升官圖燒壞腦跟著起鬨搞專案的官癌末期人士。這些人,三不五時「順應民意」,要司法又快又好還要廉價(不給資源),還要搞一堆欺騙大眾的假新聞,一路飛黃騰達升官。
💥但什麼叫做「正義」?
搞一堆專案,
把一堆打架的8+9當成「黑道」來掃,
結果真正的黑道老大出殯時,還動員大量警力幫他們日夜站崗?
這叫做正義?
準現行犯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八卦
【土檢日誌】法治國家執法人員該想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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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第一線員警處理案件時,往往因為 #破案與結案壓力 而衝過頭,甚至導致在第一時間的拘捕出現 #誤判 的狀況。
除了衝過頭外,又因為急著應付上級要求,導致草草移送,或是在證據調查不足下急著抓人,甚至因為競爭關係和不同單位搶線搶成一團。
這些問題,輕則導致後續必須耗費很多時間精力重新調查(彌補證據能力的問題),重則可能導致一個好好的案件澈底完蛋。
其實我也沒必要多浪費自己的時間,在每件發現疏失的案件中,直接和出包的員警直來直往的點出「包」在哪裡。
畢竟,誰想要當壞人?
但是我認為,長期以來,我們就是沒有(時間)告訴受自己指揮監督的司法警察正確的作法,所以造成更嚴重的惡性循環。
如果不讓基層員警們學著以法律的脈絡來思考執法問題,擺脫 #平庸的邪惡,
這樣他們就只能繼續在高層指令與內部以訛傳訛中因循既往。
然而,基層員警身為刑事司法第一線,如果他們不知道如何改善辦案程序與技巧,那麼刑事司法永遠都不會進步,我們也無法成為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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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想談的重點是:#你們到底是依法執行什麼勤務?
案例簡化並略微改編如下:
案發後好幾小時,警方調監視器「鎖定」,前往很遠的地方「找到」被告,被告主動交出贓物並且自白犯案。
警方看到被告交出竊得的贓物,表示這樣叫做持有贓物,是竊盜罪的「準現行犯」,就把人逮捕了。
⚖拘捕依據
檢:依據什麼抓人?
警:準現行犯。
檢:如何認定是準現行犯?
警:因為他當時 #身上穿的衣服和監視器中案發時穿的一模一樣。
檢:衣服一樣就是準現行犯?
警:他有交出贓物。
檢:贓物是你們發現的嗎?
警:不是,是我們問他,他主動交出來的。
檢:所以這叫做準現行犯???逮捕???
警A:我們當然不是因為贓物逮捕,而是加上他衣服一樣。
檢:衣服上有犯罪痕跡?
警A:沒有。
檢:好,那如果依照你的邏輯,因為衣服一樣就可以逮捕,那如果他沒有交出贓物,你們覺得可以逮捕嗎?
警:沒有交出贓物我們就不敢逮捕。
檢:所以這邏輯是?
警B:其實我們只是想要讓他回所作筆錄。
檢:那只有逮捕才能達成目的嗎?本案有緊急拘捕之事由與必要嗎?
警C:其實沒有,他真的很配合。
檢:所以?
⚖執行什麼勤務?
檢:當時你們執行的是什麼勤務?
警:盤查。
檢:所以你們是覺得對方可疑要進行身分查證?
警A:不是,我們已經「鎖定」他了,我們是特別出門找他,目的是要幫被害人追回OO。我們當下就知道他是誰。
警B:我們的目的是要想辦法找到他讓他做筆錄。
檢:所以這是「盤查」?
警:(沉默)
⚖要如何達成目的
檢:好,你們說目的是要找東西和抓人,那當你們「鎖定」對象而出門要「抓人」時,有拘票嗎?
警:沒有。
檢:有搜索票嗎?
警:沒有。
檢:那你們出門做什麼?
警:(沉默)
檢:出門時有想過要做什麼?依據什麼執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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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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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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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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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個問答也不是亂問,而是有邏輯的一層一層問下去,也許幾位基層員警還是不知道一大堆法律名詞與理論,但這套問答其實就是訓練 #合乎法律要件的思考邏輯。
但是透過這一層層的問答,我相信他們已經學會,下次面對一樣的狀況時,如何迅速的思考並判斷出合法又有效的處理方式。
👉被告既不是現行犯也不是準現行犯,在沒有緊急拘捕事由、沒有拘票的狀況下,是不能上銬帶走的。
👉在鎖定被告(警方叫:犯罪嫌疑人)的身分之下,其實執行的不是盤查,而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通知與警詢。
問題是通知書要分局長簽章欸,程序很麻煩?
其實偵查中與審判中不一樣,由於案情需要,確實常有需要緊急聯繫當事人了解案情之必要。
讓被告(犯嫌人)到案的方式分3種:
1.刑事訴訟法第71、71-1條的書面傳喚、通知,如果以書面傳喚、通知不到,法律效果就是得拘提。
2.約訊/詢問,常見的就是透過電話聯絡到案,或是警方在案情不明時進行查訪。以這些較為簡便的方式讓被告到案,對大家都方便(對當事人也是方便,可以約好做筆錄的時間),但是如果被告不到案,不能拘提。
3.查訪筆錄:其實警詢筆錄的地點並沒有限制,在緊急狀況或被告不願意前往派出所之下,如果開了錄音錄影(密錄器),進行權利告知後為詢問,本質上仍然還是警詢筆錄。
此外,這種在證人筆錄或行政調查很常見,例如對大樓管理員詢問被告是否在這棟樓中居住,通常都是使用查訪筆錄(本質上為證人警詢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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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現行犯 在 the劉沛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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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威爾史密斯! https://youtu.be/EFsDrFz7R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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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小偷,逮捕現行犯! https://youtu.be/EdVQ0mJ_jqc
●我們在歐洲被跟蹤! https://youtu.be/b8qCrjO93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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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現行犯 在 the劉沛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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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現行犯 在 [課業] 刑法--準現行犯的適用問題| Examination 看板 - My PTT 的八卦
... 一種是持有凶器或贓物,顯可疑為犯罪人對乙來說,甲持有乙的衣服,應該顯可疑為犯罪人故乙之拘捕似為合法行為? 想請問板上前輩對於這題準現行犯的適用有何看法呢? ... <看更多>
準現行犯 在 美髮師紅燈左轉遇警罵「遇到鬼」遭求償百萬下場曝光 - Mobile01 的八卦
難怪警察遇到現行犯只想保護自己 因為平時遇到的百姓都是這樣刁. 40. 引言; 留言. 回報 連結 只看此人. 文章分享. 0/100. dinnerxp. ... <看更多>
準現行犯 在 [新聞] 違法留置人犯5小時偵查小隊長遭起訴- 看板TPC_Police 的八卦
違法留置人犯5個多小時 偵查小隊長妨害自由起訴
新聞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35526
新聞內容: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今年1月間,海山警分局轄區內發生一件銀樓搶案,該分局偵
查隊涂姓小隊長事發後逕行拘提孫姓涉嫌人,並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內勤檢察官認為
孫嫌並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表明:「這是違法逮捕」拒絕替警方背書,怎料,涂男仍留
置人犯長達5個多小時;新北地檢署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私刑拘禁罪嫌起訴涂男。
這起銀樓搶案發生在今年1月10日下午,孫男涉嫌闖進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一間銀樓
,趁女店員轉身空檔,奪走2條金項鍊後逃逸,警方事後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孫男逃亡
路線,當天深夜11時許將其查獲到案。
檢方調查,隔日中午12時許,涂男到新北檢向內勤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但檢察官詢問過
程後認為,警方是循監視器到孫男乾妹妹家中,將孫男上銬逮捕,不是逃離過程中被民眾
發現追呼人犯當下,且他已把金條交給他人、犯案時的衣物已更換,並非刑事訴訟法中的
現行犯或準現行犯。
內勤檢察官直接表明:「沒有符合法定要件,我無法批示核發拘票,講明白一點,你們是
違法逮捕,如果你們把人送進來地檢署拘留室,換成是我違法拘禁」,拘票聲請書上勾選
:「不許可,理由:本件無逕行拘提要件」,依法應立刻釋放孫男,怎料,涂男仍留置孫
男在警局,直到下午5時58分左右還把他送往地檢署。
檢方詢問孫男被逮經過後認為,警方逮捕程序有問題,當庭命法警對孫男解銬並予以釋放
,另簽分偵辦涂男涉妨害自由;涂男辯稱孫男是準現行犯才移送地檢署,檢方則認為,涂
男聲請拘票被駁回後,依法已無拘禁孫男人身自由的法定原因,仍持續約束孫男5個多小
時,其說法屬卸責之詞。至於孫男涉搶奪罪嫌另行起訴。
----
檢座都已經表明不給票了還要硬幹?
有沒有那麼做死阿?
就算人當下不移送,事後沒去開庭
那也是嫌疑人的選擇,只能說刑訴還有改進的空間
辦案辦到自己被辦,真的沒必要
況且,偵查隊又不是拿判決書報獎的單位
就算是,這件犯罪事實也是相當明確
不懂請示過後還要跟檢座對著幹是有什麼原則還是苦衷?有海山的學長知道其他內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9.99.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28735710.A.3A0.html
※ 編輯: JKGOOD (39.9.99.82 臺灣), 08/12/2021 10: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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