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安全補漏洞 司法精神醫療需全面升級】
去年,25歲的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列車上協助處理試圖逃票的鄭嫌,不料鄭嫌拿出尖刀揮舞,李警官為了保護乘客安全奮勇壓制,竟遭鄭嫌刺殺殉職,社會對於逝去的警員生命深感憤慨。經嘉義地院審理,認定鄭嫌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判決無罪,應入相當之處所施行監護處分5年,消息一出,引起輿論譁然。
今天,也有許多打抱不平的民眾向團隊反應,我想呼籲的事,請民眾切勿出征進行精神鑑定的醫師或法官,應該思考的是,如何讓鄭嫌得到應有處置,不會再危害社會,也不要讓李警官的憾事重演。除了支持檢察官就此案再上訴外,作為立委,我要強調的是:監護處分和司法精神醫學的處置,仍有許多破洞!在付出人命後,我們該做的是補上破口,重建社會安全網!
#精神異常抗辯早有數百年,#但問題在哪裡?
嚴重的精神病人免刑,這並非新的概念,中世紀的英格蘭,或曹魏時代的中國,都早有瘋癲者不罰或減刑的法律慣例。早期法學者將這些人比喻為缺乏辨識能力的孩童、或失去理性的野獸,但概念說來簡單,但「#如何辨識精神異常」就成為數百年來討論的焦點,特別在重大刑案發生時更是如此。
1843年,英國首相庇爾爵士的秘書艾德蒙.壯蒙,在從銀行回家路上,遭到蘇格蘭人丹尼爾.馬克諾頓槍殺,馬克諾頓聲稱,執政黨不管他到哪裡都跟縱他、迫害他,想要謀殺他,因此讓他不得不刺殺首相,然而卻意外失誤殺錯對象。最後,馬克諾頓獲判 「無罪,但精神異常」,入住貝斯萊姆醫院。這個結果據說當時的維多莉亞女王都無法接受。然而馬克諾頓仍未受刑,22年後死在醫院中。
1981年,美國一名名叫辛克利的年輕男子,為了證明自己對影星茱蒂.佛斯特的愛,竟然開槍企圖刺殺總統雷根。隔年陪審團以精神異常之名,判定辛克利無罪,需在華盛頓特區聖伊莉莎白醫院治療。消息一出,全美譁然,一時之間成為整個社會控訴精神醫學專家,或是反對精神異常抗辯的輿論浪潮。
在馬克諾頓案後,經過兩世紀的演進,英美的精神異常抗辯準則,慢慢演變成「認知準則(cognitive test)」和「控制準則(volitional test)」兩大層面,這也就是我國刑法第19條的「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和「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這也大致上是不論大陸(德、日)或英美法系普遍採取的法律原則。這邊要特別注意,就算嫌犯有精神疾病,但若他在犯罪時,能辨識行為違法、能依辨識行為違法去行為(譬如病情穩定時),一樣要負起「完全責任」。
#對精神病犯避免危害比報復重要
上面故事的中的入院治療,其實就類似我們目前說的「監護處分」。
如果一個精神異常的人,懲罰對他來說毫無感覺,那我們將之隔離於社會,重點就不在於「讓他知錯、悔改」甚至「教育」他,而在於「治療他」以及「避免其他人的危害」,真正問題大的就在這裡,我們應該要治療/關押這樣的人多久,才能確保社會安全?
在鄭嫌一案中,大家一定會覺得「五年」判得很輕。
這是因為,根據刑法第87條,因19條原因而不罰者,若有再犯或公共安全之疑慮,就可令嫌犯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這邊有「五年以下」的限制,所以五年已經是極限了。各位一定覺得很奇怪,如果像判決書裡面鄭嫌的病況如此嚴重,或是部分複雜個案,會不會五年也治不好,仍一直有危險? 五年過後,我們又能怎麼辦呢?
在刑法的保安處分裡面,另有可以繼續延長的「強制治療」這一種處份,很遺憾的,這只適用於性犯罪罪犯身上。對於殺人罪來說,在監護處份後,無論病情如何,均須回歸社會,對於某些難治病患而言,這就造成一定風險。
#公共安全需要司法與醫療攜手合作
以德國來說,採行不定期留置制度,司法住院的延長有所彈性。而1983年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因精神異常而無罪者,在醫院中留置的時間可以比其獲判的刑期還長,因為這已經不是刑罰,而是「公共安全」或是「特別預防」,已經超過罪責相當的刑罰意義。
雖然,我們不能任意剝奪他人自由,但在某些特殊個案,我認為監護處分仍要有讓精神衛生體系得以運作,也維繫社會安全的彈性,可以在刑前或刑後間轉換,在專業評估下,也可以延長。這樣就不會有「只能治療五年」,後續風險難測的問題。
而以現在制度來說,在刑罰與監護處份後,似乎就不是法務部的責任,回到社區就醫後,就是衛福部的責任,但我認為,有不少合併人格疾患或多重共病的個案,是所謂的「病犯」,需要醫療協助、也需要一定的外部控制力,兩者如何協調就是大問題。不能只交由醫事人員承擔這樣的風險。
服務處就有接獲這樣的案例,有一名合併多重精神疾病的性侵犯,在執行監護處份後,因病情未改善,送到某處繼續強制治療。然而在治療期間,寫恐嚇信威脅監護處份期間的醫護人員,衛福部認為有需要可以延長治療,然而法務部認為要先進行社區處遇才能再安排強制治療,後來這名個案竟提早出院,而隨後個案又旋即病發,所幸還未釀成憾事就又住院。
試想,如果這樣未治療完成的個案,又去犯案,甚至攻擊監護處分期間的醫護人員報復,會產生多大的危害?而我們的司法精神衛生竟然無法妥善處理這樣個案的轉介醫療,避免漏接,不是很可怕嗎?
#精神衛生法也需修正
更進一步來說,我們是不能能在原生家庭、社區組織,協同精神醫療相關能量,盡量就可能的先拆彈?就需要投入更多資源在心理衛生促進與預防上,並且完善精神衛生法的制度,讓需要的患者,即時得到治療。
譬如鄭嫌,雖然判決書中提到已有明顯症狀,卻無病識感,未接受治療。
目前精神衛生法針對自傷、傷人案件,主要的規範在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32條及第41條。病況嚴重的病人,當在實務上被認定有「自傷傷人之虞」,會由警消來協助強制送醫。而「強制住院」需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上述第41條的規定,主要會經過「專科醫師診斷認為有必要者」來認定。若病人拒絕接受強制住院,就要進行緊急安置(最多五天),同時由兩個以上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鑑定後仍有必要住,卻又被患者拒絕的話,就需填寫相關報告送審查會。
那 #強制住院決定權要放在哪?
強制住院這類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在一些國家主要是由「法院」來裁定,不讓壓力直接落在醫師身上。先前立法院也曾討論過這件事,但司法院的態度比較消極,認為量能無法處理。但或許我們應該開始檢視歷年相關案件的執行情形,而非一味抗拒。
除了修法外,我們選前也多次強調,台灣的心理健康投資仍然不足,社區精神醫療預算過低,影響社會安全網的佈建。我們會希望,透過法律修正與行政效率提升,一定要更有效的讓患者及早接受醫療,並做好出院後的轉介追蹤,避免患者就此消失於茫茫人海,下次出現時卻成為不幸的社會案件。李警員的犧牲,是制度的問題,社會的安全,我們一定努力去推動!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去年5月,我揭發原能會耗費數千萬元,委託清華大學的三份核安研究報告,內容大量抄襲。當時我要求原能會追究到底,並對於侵害政府取得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依法提起告訴。然而,原能會窮盡各種荒謬藉口包庇,硬是拖過告訴期限。 2. 原能會為了包庇個案,更不惜扭曲法律原則。最新提出的荒謬理由是:該研究報...
法律原則 在 啱Channel Facebook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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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立法體現了重要的法律原則,例如無罪推定和保護嫌疑人的權利,而且沒有追溯力。除了極少數的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法律所訂的罪行行使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和律政司及獨立司法機構將分別負責進行調查、檢控和裁決,包括終審。這項法律不會影響香港享負盛名的司法獨立,不會影響受《基本法》及有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保護的個人合法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新聞、集會、示威和遊行自由。簡而言之,立法不會影響「一國兩制」和香港的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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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 在 郝龍斌 Facebook 八卦
#面對暴力政府你不孤獨 對抗不公義 我們會陪你站一起
#郝龍斌成立義務律師團_協助被蔡英文下令嚴懲的無助軍公教朋友
#盼更多公義法律人能共同加入
葉毓蘭:蔡英文總統曾號召人民上街頭,如果人民『奉旨行事』,蔡英文算不算教唆犯罪?
希望在有生之年,不要看到台灣法律要分顏色、政黨、階級、身份,初一十五不一樣;也希望台灣不要有一個『暴力總統』、『暴力政府』,希望今天的義務律師團能協助找到公義。
胡筑生:『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成為義務』。當我們年輕在職時,我們為國家盡忠職守;當我們年老了,青春不在了,政府不但拋棄我們,還醜化污衊我們。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律師團代表:這次民進黨推動的年金版本的過程,已經違反了許多法律原則,包括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
退休金的發給是一項法定權利,政府如果要片面違反,就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難道公民也分藍綠
#難道不服從也有差別待遇
法律原則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評價
1. 去年5月,我揭發原能會耗費數千萬元,委託清華大學的三份核安研究報告,內容大量抄襲。當時我要求原能會追究到底,並對於侵害政府取得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依法提起告訴。然而,原能會窮盡各種荒謬藉口包庇,硬是拖過告訴期限。
2. 原能會為了包庇個案,更不惜扭曲法律原則。最新提出的荒謬理由是:該研究報告為「公文」,依法不受著作權保護!
如果這個荒謬理由成立,那當初原能會簽約時要求移轉著作財產權,豈不是在要求移轉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東西?尤有甚者,所有政府出資的委託研究,通通是「公文」,通通不受著作權保護。以後任何人都可大抄特抄、出版牟利!有這麼離譜的政府嗎?
事實上,根據經濟部智財局「政府機關辦公室涉及著作權疑義解析」,公文應指政府機關間、政府與一般人民間,因政府業務往來之文稿。即使是「公務員參加研習所撰寫之心得報告」,都受著作權法保護,更何況是政府出資取得的委託研究報告。
3. 原能會今天又把皮球踢給行政院,若行政院敢選擇配合原能會包庇,我一定追究責任到底。針對原能會故意不進行刑事訴追、導致告訴期間已過,原能會一定要有人負責!
附註:
2018-10-15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核安研究報告互相抄襲 原能會繼續擺爛
https://reurl.cc/nrG1n
2018-5-10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原能會浪費數千萬還包庇
https://reurl.cc/80xWo
2018-5-4 行政院長能源政策專案報告
https://goo.gl/ZgZy7q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T1WJSPGyK9E/hqdefault.jpg)
法律原則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評價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9月24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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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香港社會撕裂「分黃分藍」,司法界內部有沒有這方面的情况,社會上亦有很多議論,每當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審理政治敏感案件,不同陣營都有人緊盯由誰主審,有時法官在庭上的一些說話,也給公眾留下奇怪的觀感,就是司法機構內部,也有意見形容個別裁決「發人深省」。香港司法制度優良,倘若裁決有偏頗,可按機制上訴或投訴,最近上訴庭便就一宗汽油彈案,糾正原審裁決。昨天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長篇聲明,強調外界對法院的評論必須有理有據,同時重申法官不得受任何政治主張的偏見所影響。司法機構不應被政治化,內部亦要避免政治化,法官要避免觀感偏頗,更不能有實質偏頗。
蘋果頭條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罕有地以長篇幅聲明駁斥外界對司法機關的指控。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以個人名義回應事件,認為馬道立發表的聲明並不常見,並指市民因為不滿裁決而歸咎為法官的政治動機,是削弱司法獨立。法律界議員公民黨郭榮鏗相信,馬道立是有感建制派與左報近期有系統性、具名地攻擊法官,因而澄清「好基本的法律原則及常識」。不過民建聯周浩鼎、葛珮帆隨即現身,再度指摘馬的聲明未能令人重拾對司法機關行事公正的信心。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以個人名義回應馬道立的聲明,認為並不常見,他想不到有其他類似的聲明,指馬道立發表聲明,是因為近期社會對法院裁決的批評增加,戴啟思強調,不認為法官的裁決有受到任何政治考慮影響。
東方正論
回歸後亞洲金融風暴襲港,百業蕭條市道插水,當時港府為求「米老鼠」落戶特區打救經濟,不惜與迪士尼簽訂被嘲為「喪權辱港」的割地條款,當中包括迪士尼獲批認購權優先購買位於竹篙灣的二期用地。結果二十年倏忽過去,迪士尼遲遲沒有認購和發展,該幅靚地除了十年前曾有短期活動外一直丟空養蚊,暴殄天物。港府昨日終於宣布不延長迪士尼的認購權,變相收回土地,可謂姍姍來遲。港府遲來的收地,任由這幅面積達六十公頃的二期用地「曬太陽」最少十年,簡直是胡混度日、崇洋媚外的又一明證。本報多年前已力促港府收回該幅土地另謀發展,今年初趁土地認購權有效期即將屆滿,不厭其煩再次呼籲港府收回土地,尤其當時疫情嚴峻,即使不收回建屋,也可暫時闢作臨時隔離中心接收患者。
星島社論
毗鄰香港迪士尼樂園的竹篙灣六十公頃用地,原定預留作迪士尼第二期擴建之用,由政府及華特迪士尼公司合營的香港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擁有優先認購權,為期二十年,於今日到期,本來延長最多十年。不過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日宣布,考慮到現時經濟狀況,不會延長該認購權的有效期,認為應該專注其現正推行的跨年擴建計畫。華特迪士尼公司昨表示極度失望。大律師指出,政府作出相關決定後,意味政府可重新規劃該用地,日後出售時將如同其他政府地般需要招標出售。不過由於該用地現時有高度限制,料政府於短期內興建過渡性房屋,最多可建四千伙。根據二〇〇〇年簽訂的《認購權契約》,由政府及華特迪士尼公司合營的香港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獲批迪士尼樂園竹篙灣用地的優先認購權,作未來擴建二期之用,有效期二十年至今日到期。
經濟社評
中美科技戰愈演愈烈,中央4大部委昨聯合發布文件,提出培育和打造10個具有全球影響力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既為科創發展提供清晰方向,更配以跨部門政策支援,務求揚優勢,克短板,走出科創自主新路向,突破美國圍堵。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和財政部提出要擴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包括加快5G產業、關鍵芯片及疫苗等。中央4大部委此時對科技產業發出指示,皆因美國為了打壓中國崛起,在科技戰中祭出全面封殺的大殺着,加上新冠肺炎勢改變疫後產業供應鏈,中國須作出政策調整,應對美國不斷加招逼迫,以及供應鏈有變的新格局。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CCxszmJqioA/hqdefault.jpg)
法律原則 在 蔡旺詮 Youtube 的評價
繼市議會總質詢,第四次、第五次大會中向賴市長提出應適度調回房屋稅漲幅後。於第六次市政總質詢2017/10/25蔡旺詮議員再度提出臺南市房屋稅課稅爭議,認為台南市90年7月以後之建物於105年適用1.67倍之稅率,同時追溯15年根本是罔顧程序正義,如此突擊性大幅調漲以致人民生活財產受到嚴重衝突,已經破壞人民對政府之信賴保護原則,且對人民而言是真正突擊之不利益。
蔡旺詮指出,民國83年12月公告的大法官釋字第369號房屋稅法與土地法第147條與第187條內容有衝突,本應該檢討修正,然事過20多年行政與立法仍未完全解決此法律爭端,只修房屋稅條例卻遺漏土地法第187條,以致房屋稅調漲尚缺正當性。他認為中央賴院長應接地氣提修正案與立法院一同解決此法律爭議。
蔡旺詮強調,政府因人民而存在,每3年檢討房屋稅都不調漲,如今因為一只中央公文說30年未調漲,竟然一次調漲個夠,臺南市更是六都首創追溯15年課徵房屋稅,人民荷包失血怨聲載道。
蔡旺詮表示,房屋稅之調整應秉持憲法法律原則,保護人民權益不受侵害,立法意旨有利當事人可溯及原則,不利當事人不可溯及原則,公共政策行政處分應兼顧比例原則及人民之可期待信賴保護,行政立法怠惰、法律衝突、人民無辜,建議市府應調降房屋稅比照台中市政府的作法,而行政院也應做出全國一致性的天花板限制以防止如雙北兩市兩倍的漫天漲法,否則不排除和人民一起打行政訴訟或政策性的公民投票來解決。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Z0Et7TjczY/hqdefault.jpg?sqp=-oaymwEbCKgBEF5IVfKriqkDDggBFQAAiEIYAXABwAEG&rs=AOn4CLADI33NcmePhxcnihxVsZRkrr4boA)
法律原則 在 201512211051200.doc - 台東高中 的八卦
立法院預算中心公布「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評估報告」指出,公務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已牴觸大法官第483、491號解釋,不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更侵害司法權,與經驗法則衝突,且「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