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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更新消息: 律政司回覆本報查詢,指不檢控是因為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憤怒! 豪景花園丟動物落樓案釀30死傷 律政司放生被告不起訴
【動物專訊】殘酷對待動物事件無日無之,今年2月14日凌晨,深井青龍頭豪景花園一名男子瘋狂掉貓、鼠、兔落街,當中包括15隻動物當場慘死,結果令釀成30貓、兔及鼠死傷。警方當時拘捕兩名男子,惟警方昨日回覆本報查詢時指,在考慮證據後,律政司決定不就案件提出起訴。十八區動保專員麥志豪直斥,這案件涉及那麼多生命,律政司有責任通過法庭為動物討回公道,這次不起訴決定讓人感到政府對虐待案件輕易放過。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指這案罪證確鑿,政府卻眼白白放生殘殺動物的人士,相信會令愛護動物人士感到非常憤慨。立法會議員毛孟靜則對有關決定感到百思不得其解,將去信律政司要求解釋原因。
律政司晚上對本報表示,檢控按《檢控守則》行事,假若案件沒有合理定罪機會,律政司不會提出檢控。律政司指在審視及考慮案中相關證據後,律政司認為現時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故此決定不就案件提出檢控。如執法機構有原因如發現新證據,認為有需要再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律政司會跟進處理。
全文見:
http://www.hkanimalpost.com/2020/09/02/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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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景花園掉30動物落街致死傷案 法律界質疑律政司放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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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協嚴厲聲明:非常難過、憤怒及失望
直斥過去多年起訴虐待動物案件寥寥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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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冤待雪!律政司一句「唔告」放生疑兇 本報當日採訪記者:正義不得彰顯 冤魂難以安息
https://www.facebook.com/hkanimalpost/posts/3733297983351870
#香港動物報 #28隻生命 #尋冤待雪 #豪景花園 #深井 #十八區動保專員 #麥志豪 #毛孟靜 #鄺俊宇 #愛護動物協會 Mark mak 鄺俊宇 Roy Kwong Claudia Mo/毛孟靜 SP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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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預告】釋字第 791 號解釋結果公布
婚姻的維繫可以由國家強制規範嗎?#通姦罪 能保障婚姻與家庭的基礎嗎?刑法 #通姦罪 與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是否合憲,一直是我國社會熱議關注的議題。3/31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明天 5/29 下午 4 點,司法院大法官將在憲法法庭宣布解釋結果,@ [112364983768638:274:司法院] 臉書也將全程直播!點選「#提醒我」,直播前 3 分鐘自動通知!
釋字第 791 號解釋 #行前指南
☞ 通姦罪是蝦米:https://lihi1.com/V2GOF
☞ 告訴不可條款:https://lihi1.com/CwMSm
☞ 通姦罪各方說法:https://lihi1.com/f82yx(3/31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資料)
💡 我記得 20 年前已經聲請過了?
2000 年,高雄地院法官葉啟洲(現為政大教授),在承審兩件妨害家庭案件時,曾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葉法官認為通姦罪侵害了 #性自主權 ,也就是「是否、跟誰、如何發生性行為」的自由,違反憲法第 22 條規定;葉法官也認為通姦罪不符合 #適當性原則 也不符合 #必要性原則,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2002 年 12 月,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554 號解釋,認為通姦罪規定是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的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之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
☞ 我們整理的 554 號解釋 #圖說釋字:https://lihi1.com/mwxjO
💡 誰聲請這次釋憲?
這次釋憲最早是由當時苗栗地院法官陳文貴提出聲請,如果查詢大法官網頁上的待審清單,針對這次要審查的刑法 239 條、刑訴 239 條但書,目前已經累積了 16 件法官聲請案,6 件人民聲請案。
▼ 各方說法?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言詞辯論新聞報導內容 ▼
✅ 支持方:
・台北地院法官吳志強:通姦行為不是導致婚姻無法維繫的「原因」,反而可能是已破碎的婚姻產生的結果,沒有國家刑罰介入的必要。而韓國、印度也分別於 2015、2018 年宣告「通姦罪」違憲。
・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婚姻中有許多痛苦存在,包括婆媳、子女教育、經濟問題等,性關係只是其中一種,一個人在婚姻中痛苦,不表示可以成為另一個人受《刑法》處罰的理由。
・花蓮地院法官何効鋼:在法院實務上,民事賠償有足夠可替代性,對通姦行為的嚇阻效果高於刑事懲罰。
・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根據統計資料,通姦罪對女性較為不利,無論是實際被起訴還是定罪,都是女性比較多。
⛔ 反對方: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通姦罪立法目的在於夫妻間忠誠義務、維護婚姻及家庭,雖個人自由越趨開放,但仍須限縮,本罪並未違憲。距上一次釋憲後我國婚姻跟家庭制度並未產生太大變遷,應沒有變更解釋必要,希望不要枉顧七、八成的民意反對廢除通姦罪,做出違憲解釋。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富美:很多廢除通姦罪的國家不是透過釋憲,而是透過國會修法,台灣可參考。
#刑訴239條 #刑訴第239條但書 #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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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案件結果查詢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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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熱烈召募中)
這幾年,我的身旁總是環繞著律師,雖然身處在他們之中,我沒有處理個案,但是可以看到來來去去的當事人,與律師們在面對個案討論時,糾結掙扎的心情。
大學的時候,雖然我就讀的是法律系,但因為在商務事務所裡工讀,所以看到的律師形象比較一致,斯文、有理、衣冠楚楚、說話謹慎。而目前在我們這種綜合型案件的事務所,律師的樣貌就不太一樣了。有的沈穩內斂,有的人情練達,有的口才辨給,隨著律師性格的不同,案件的進行方式也會不太一樣。
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在律師事務所裡,你會看到各式各樣隱藏在社會上的故事,甚至是黑暗不為人知的一面。
在《為誰辯護:判決之外,11個法律故事的人性思考》一書裡,作者律師透過11個親身辯護的案件,揭示了刑事和民事法庭上所發生的各種令人震驚的故事。將自己如何保護他人,以及這樣做帶來的感動與心情,並向讀者展示態度和行為所能夠改變案件的結果、法律制度本身,以及我們的人生
我自己常常聽身旁的律師分享他們辦案的心法,有的律師說,好的律師要像算命師,可以預測出訴訟下一步的走向。有的律師說,優秀的律師要像導演,在法庭上讓每個角色都按照他的劇本來演。
我的側面觀察則覺得,律師的職責,是盡一切力量在訴訟上,取得當事人的最佳利益,有時候,完全的勝訴,不見得對當事人是最好的。
但是有個很大的困難點是在,委託人會說謊,也會隱瞞事實,這時候往往會影響到律師對情勢的判斷,甚至在法庭上被突襲,我想這是每個律師在執業生涯都會遇到的事情。
作者更說,對他而言擔任律師不只是為了當事人辯護,還必須是名心理學家、顧問、社工人員、母親或是其他五花八門的角色,我自己則是認為,律師的工作也像是擺渡人,陪著當事人擺過訴訟,踏上生命的另一岸。
而對當事人最難熬的,就是等待判決的時刻。臺灣的司法程序,通常會裁定一個判決期日,然後在法庭上宣示判決,大部分的律師會選擇不去到庭聽判,而是事後再打電話到法院詢問,或是上網查詢判決,在這之間的時差,就很容易不停的收到當事人的詢問。律師當久了,會有兩種分歧,一種是漸漸對勝負感到麻痺,訴訟過程就是照表辦事,甚至覺得勝負都已是意料之中。
也有另外一種是不管執業在久,永不言敗,其實各行各業都一樣,面對挑戰的心態,都是自己的選擇。
我還記得,以前事務所的律師在辦理一位剛成年的當事人被告刑事詐欺案件時,為了幫他取得緩刑,到宣示判決前一天,都還幫他打電話向被害人求情,就是希望不要讓他年紀輕輕就得入監,影響往後的人生。
而本書中的其中一個故事,就是一位十九歲的少年,犯罪累累,在涉入案件的五個警官都對他做出不利的口供後,作者幾乎要投降了。負責偵查的檢察官也要作者不要再浪費時間在這件案子上面了。但當他看到那個有著堅毅藍眼睛的男孩,因歷經不聽攔查警官的指示轉身而走被追打,卻被反告,表示絕不認罪,寧願被判決,作者決定讓情勢反轉。
透過一連串的證據搜集及展示,推翻了警官的證言,最後如他所預測取得了勝訴判決,我想當時作者心中,一定是為這位少年的未來開了扇窗。
然而,這位十九歲少年,之後仍然一再犯案,21歲的他,有23件的竊盜前科,其後更是各種罪行,不絕於耳,作者也在一次次的訴訟中漸漸了解這位少年其實很聰明,懂得操縱他在訴訟上的籌碼,知道何時該認罪,何時不該認罪?他甚至會寫給法院一封漂亮、動人的信,信裡充滿懇求與改變的承諾,甚至會向法院保證自己會找一份工作,他開始疑惑身為他的律師,在訴訟上又是怎麼樣的角色,直到有天他拒絕再擔任他的律師的多年後,他偶爾會想起現在的他究竟在哪裡?
這是律師與當事人的人生交會,在當下或許有重大的影響,其後,或許再也是不相干的故事,兩人之間,依舊只是擺渡上岸的緣分。
本文摘自《為誰辯護:判決之外,11個法律故事的人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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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攘多時的案件終於排期覆核,到底法庭會否接納我的供詞,讓我覆核成功呢?我亦會講講刑事法庭內的所見所聞,未入過官們的觀眾不妨留意一下。
重溫:超級奶爸被法庭通輯?|兒子差點崩潰|被警察拘捕? https://youtu.be/0_N68Jhn1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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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月30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我就打擊「假難民」動議提出修正案,促請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統一審核機制,增加律師及傳譯員數目,並運用資訊科技如視像和電話通話來協助加快審核免遣返聲請。我希望政府能研究透過立法,收緊審批程序時限,避免出現非法拖延和機制遭人濫用的情況。
政府表示會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加快審核程序,並研究措施羈留更多非法入境者。
以下是我的發言全文:
在發言前我要先申報,我以大律師身分參與了當值律師服務計劃,同時亦有處理免遣返聲請個案。
主席,根據入境處的資料,在今年頭10個月,入境處共接獲3,481宗免遣返聲請,而統一審核機制自2014年3月實施至今年10月底,尚待入境處審核的聲請已累積超10,600宗。按入境處新訂的目標,倘若每年可以處理5,000宗或以上的聲請,最快都要2年才能夠完全處理現時過萬宗積壓的聲請個案,還未計算平均每月有約400多宗新增聲請。部分市民會擔心,免遣返聲請數目持續高企,它對香港已帶來不少問題,包括社會、勞工、歧視,以至「假難民」等,如果情況持續下去,將會對香港造成深遠影響;加上政府每年用在審核聲請、公費法律支援和人道援助等方面的開支非常龐大,預計今個財政年度在這方面的開支就高達17億元,對公帑造成沉重負擔,我們絕對不希望見到它變成一個「無底深潭」。
香港在九七回歸後,繼續履行《禁止酷刑公約》的規定,即如有外國人聲稱被遣返原居國家,會遭受酷刑、不人道對待,以及迫害,特區政府就不可以強行把他們遣返。隨著終審法院在2012年12月對Ubamaka案,以及2013年3月對「C等人」案作出裁決,政府亦於2014年3月3日起實施統一審核機制,由入境處一併處理主要以酷刑、不人道及迫害三種理由提出的免遣返聲請。同時,政府明確表示,根據「所有適用理由」而提出的免遣返聲請,會按統一審核機制一次過審核。但其實,統一審核機制實施2年多以來,不少律師對於「所有適用理由」的涵義都感到模糊,尤其是《香港人權法案》第2條在統一審核機制下是否一個適用理由,所以不少律師都向入境處作出查詢。
入境處在今年9月12日終於發出通告,正式闡明處方對「所有適用理由」的立場,即在統一審核機制下,入境處除了評估聲請人如被遣送至另一國家會否遭受《入境條例》第VIIC部所訂明的酷刑風險外,亦會評估聲請人根據《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會否有個人及重大的風險受到損害,例如《人權法案》第2條所指的生存的權利及第3條所指的不人道處遇。簡單來說,統一審核機制下聲請的適用理由,除了原來的三種,包括酷刑、不人道處遇及迫害,由今年9月12日起,生存權利亦已被入境處確立為第四種適用理由,而聲請表格亦已於該日起作出修訂。
主席,入境處正式將「生存權利」確立為適用理由,雖然已經訂立個別的一次性措施,但是否證明了現在的統一審核機制存在一些漏洞?將來會否因為有更多的適用理由而令到審核聲請再翻炒,讓入境處的工作量百上加斤,清理未處理的案件更是遙遙無期?
針對免遣返聲請及其造成的潛在問題,我在今年4月聯同新民黨葉劉淑儀議員和田北辰議員,以及多名區議員和在港的印度商人,約見了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反映了我們的意見和建議。而我今日提出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促請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統一審核機制,包括研究規定免遣返聲請人士須在抵港後的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增加律師及傳譯員數目,以及引入電視直播聯繫及電話中心等資訊及通訊科技,以加快處理現時積壓大量的聲請個案,同時希望政府全面檢視公費法律支援制度、研究設立收容中心,妥善安置及管理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士,以及檢視為聲請人提供的援助機制。其實,新民黨早前已向保安局提出,希望政府考慮在香港偏遠地方設立禁閉營,在合理時間的原則下,安置來港提出聲請的人士,此舉既可提高阻嚇力,亦可減低偷渡來港的誘因。
事實上,涉及免遣返聲請的問題眾多,現時審核程序就有不少需要優化地方。我認為政府應研究是否透過立法,收緊程序,包括明確規定聲請人須在抵港後的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避免一些在港完成工作後因為簽證到期要離港,之後再提出免遣返聲請以此留港。規定聲請者在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既可以縮短他們留港的時間,亦可以減低他們在香港非法工作的誘因。
主席,為加快審核現時積壓大量的聲請個案,保安局在11月11日的保安事務委員會上表示,政府打算推出法律支援試驗計劃,希望透過設立一批律組成的輔助名冊,以補當值律師服務計劃的不足。從增加律師人手角度出發,有關試驗計劃是可以增加律師的供應,但同時又有一些疑問和憂慮,包括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在培訓方面能否配合?在當值律師名冊及輔助名冊兩者同時推行下,會否出現同工不同酬的情況?政府聘請律師或大律師後,若由無經驗者提供相關支援服務,包括接見個案人士及負責行政工作等,會否令律師要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甚至可能會造成更多上訴案件,結果令聲請個案所需的處理時間變得更長?
事實上,除了我之外,不少法律界人士對於這個試驗計劃的內容和具體運作都有不清晰的地方,但在未搞清楚這些疑問的時候,入境處已急不及待在11月中向現有當值律師名冊內登記的律師發信,介紹有關試驗計劃,並邀請他們參與該計劃。我當然希望有關計劃能成功推行,以加快處理現有積壓的個案,但同時亦希望政府正視有關問題,及早妥善處理,以免影響計劃的推行和成效。
此外,我建議政府應研究如何透過改善和優化現有的傳譯安排,進一步提升個案處理的效率,以及加強善用資訊及通訊科技,包括引入電視直播聯繫及電話中心等,聲請人以透過這些通訊科技與負責處理其個案的律師,在兩個已安裝有關系統的地方,進行視像通話,過程中,傳譯人員亦可透過有關系統提供傳譯服務,相信對加快處理現時積壓的個案會有莫大幫助。事實上,在現行的司法制度下,已有法例規管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向法庭提供證據的程序,亦是行之有效,所以很值得在免遣返聲請過程中引入。
主席,其實不少國家在處理難民或尋求庇護人士方面的經驗,都是值得香港參考。例如澳洲政府處理難民庇護申請時,如申請人無法親身前往澳洲移民局辦理相關程序,澳洲入境官員會考慮以視像設施或電話與申請人通話,節省交通時間和人力成本。此外,澳洲移民及邊境保護部亦提供翻譯及傳譯服務,為有需要人士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超過160種語言的即時電話傳譯服務。我相信澳洲在這方面的經驗都是值得香港參考。
主席,免遣返聲請及其引發的連串問題,對香港已造成一定影響,我希望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現有審核機制,讓這些困擾香港多年的問題,早日得以紓緩。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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