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警察遇害被告無罪 李承翰父親抑鬱而終】
身為一個記者,
真的很難接受採訪過的受訪家屬驟然離世。
李承翰的父親李增文今年67歲,
案發前採訪他,看起來比實際年齡大了很多,
李媽媽說李爸爸是在李承翰過世後,一夜頭髮全白,轉瞬蒼老。
李承翰位在嘉義的老家,
住家是一座小小的加工廠,
自己家有田地,種的是咖啡豆。
採訪那天都是李承翰的媽媽在說,
李爸爸的話很少,
他比較不擅言詞,
悲傷的情緒幾乎都放在心裡,
去年七月案發至今,
李爸爸跟李媽媽沒有一天吃得好睡得下,
特別是在今年五月,
嘉義地院一審宣判,
鄭姓被告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之後。
李承翰的爸爸當天說,
這個結果跟他認知中的公平正義相差十萬八千里,
他感覺自己的兒子為國家犧牲生命,
到頭來比什麼都不如。
判決過後,
李爸爸對於被告無罪一直難以釋懷,
經常一整天不說一句話,
他本來身體的健康狀況就不是很好,
有一些慢性疾病,
有胃出血的宿疾,
當時李承翰選填家鄉的派出所,
也是為了能夠就近照顧年邁的父母親,
但這個心願最後還是落空。
李承翰的父親過世,
所有新聞平台都被網友的憤怒淹沒,
法官被罵到體無完膚,
嘉義地院一審將近七十頁的判決,
律師娘看完之後的確認為有許多值得討論之處。
首先是
檢察官起訴:
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嫌,
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頁)
被告選任辯護人辯稱:
依本件精神鑑定報告,被告於行為時,並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
是被告之行為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罰等語。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頁)
所謂的刑法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我們來看一審法官的論述:
1.被告行為時罹患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被告自99年12月21日起至106年2月3日止,陸續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經醫生診斷被告罹有思覺失調症。
2.被告服藥不規則,病識感不佳,停藥會使病情惡化:(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16頁)
106年2月3日為最後一次就診,當時精神狀況並無明顯異狀,領取慢簽後就此失聯,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且停藥2年內,即會發病。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9頁)
合議庭傳訊了被告及多名證人,
包括當天他前往報案的兩間派出所員警、
台南市社會局、
投保的三商美邦人壽、
買刀的小北百貨、
議員服務處、
案發列車上的人員,
法官做出以下結論:
「本件被告行為時,處於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又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智力退化,總智商76,為邊緣型智力水準,理解力差導致判斷力不佳,且案發時因被害妄想、關係妄想、被跟蹤妄想,故妄想證人子○○對其查票、要求其下車,係在查被告,妄想有人在嘉義站等他,下車有生命危險,故不願意下車,遂跑至第4車廂,因車廂前面座位都沒有人,妄想車廂之全部旅客,都在針對被告,要害死被告,而被害人與證人列車長一同到場,被害人亦要求被告在嘉義站下車,妄想被害人與列車長均為同夥,與別人一起謀害被告,抑或遭人利用,感到不滿、恐懼,以致精神狀況更加不穩定,情緒激動,因而持刀刺被害人,綜觀被告妄想之確信程度、當時之環境情形等一切情狀,被告行為時,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控制能力有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程度。」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2-33頁)
#此判決合議庭明確指出被告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但有不少疑點悖於常情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8頁)
「加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因為警察要有現行犯才能幫忙,現在沒有事情無法幫我,故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所以我才直接跑去搭火車,要前往臺北,且跑到哪裡都被監控,主要是手機被監控等語(見重訴卷三第103至104頁),可知被告前往安南派出所、和緯派出所,尋求員警協助後,仍無法解決其被害妄想,始決意搭乘火車前往臺北,是被害妄想仍然存在,且被告尚有被跟蹤妄想、妄想手機遭監控一事。」
#如果被告知道警察只能幫忙現行犯
#他也知道怎麼搭火車去臺北還能夠到處陳情
#這樣算是沒有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嗎?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40頁)
「觀諸「被證2-CVIR0107」影片,可知被告當下,其情緒已顯非常激動,並有大聲謾罵叫囂情形,另觀乎「被證3-DOAC7820」影片,被害人、證人子○○一同與被告面對面,被害人要求被告下車時,被告先表示「我拰懶叫啦!誰要下去?現在給拰爸叫警察!沒政府」、再表示「你跟他們講一句,拰爸現呼死」,並於表示「幹你娘機掰啦」後,旋即持刀刺向被害人,緊接稱「「要怎樣?沒政府的喔」,再持刀刺被害人,可見被告當下,其精神狀況已顯不穩定,情緒亦顯得非常激動,堪認被告當下,已嚴重影響其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力等意識能力。」
#法官援用影片中的髒話
#認定被告當下嚴重影響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力等意識能力
#似乎有點牽強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41頁)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如果那時你的女兒也在車上和別人一起串通叫你下車的話,...你是否會拿刀刺你的女兒?)不會」、「(問:你覺得那時候是不是可以控制自己不要殺人,或者你可以自己選擇你想殺哪一個人?)那時候我不好控制,就是受到驚嚇」、「(問:如果不能控制,為什麼你剛才會說如果是你女兒,你就不會刺?如果不能控制,應該是俗話說的「見神殺神,見佛殺佛」你看到誰都殺,不能控制的話,誰都可以刺,怎麼還會分別這個人是你女兒、這個人是誰?)不會,我會控制。如果不會控制的話,我在臺南就開始殺人」、「(問:所以代表你其實還是有控制能力,是否如此?)是,我還是有控制能力。」
#被告在審理過程中已經承認自己還是有控制能力
#鑑定報告也指出被告未達不能控制的程度
#那為何選擇殺警察不殺女兒算是可以控制還等於沒有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呢?
最後法官還是作出無罪判決:(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63頁)
「綜上,本院綜合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鑑定報告,以及被告案發時在案發前、後,整個過程中之思考、反應、行為、言語等等,以及當時之環境情形等一切情狀,堪信被告其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等意識能力,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至其控制能力,雖有相當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完全喪失控制能力之程度,揆諸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其行為不罰,應為無罪之諭知。」
對於這個判決,
律師娘雖然不像網友一面倒的狂批猛罵,
但的確認為其中的論述仍有不夠精確跟細緻之處,
期待上訴二審後,
承審法官能有更好更完整的看法,做出更能說服社會大眾的判決。
不過李承翰的父親,已經等不到了。
建請 立委諸公盡快推動修法
✅#保障警察執法權
✅#建立刑法19條統一標準
✅#刑後監護處分提高上限
建請 衛生福利部針對精神疾病患者
✅#成立司法精神醫院
建請 法務部及矯正署
✅#擴大司法精神監獄容額
NPA 署長室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立法院 中華民國法務部
法務部矯正署 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
#台鐵殺警案 #殺警無罪 #李承翰 #鐵路警察
#李承翰父親驟逝 #李承翰父親 #司法
#社會記者 #司法記者 #記者 #趙國涵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在 孔繁錦醫師 Facebook 八卦
大老們,得罪了
其實扁要關要放不是什麼當務之急
特赦我也沒意見
只是無法忍受指鹿為馬這回事
"2010年11月11日陳水扁收賄案定讞,發監台北監獄執行為期20年之有期徒刑。陳水扁正式入監後開始頻傳身體不適,多次戒護就醫。
2012年9月12日陳水扁因無法解尿,由台北監獄戒送衛生署桃園醫院住院治療,但扁於13日戒護住院期間出現言語結巴、頭痛等問題,署桃進行腦部核磁共振檢查時,發現陳水扁右腦額葉有長度約 0.4 公分過去腦缺血所留下的舊痕,便於9月17日告知北監,需由神經內科與精神科進一步檢查,建議轉診至醫學中心(第一個踢皮球的醫院)。北監諮詢北部各醫學中心後,於9月21日將扁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接受後續治療(眾大醫院皆避之唯恐不及,北榮中獎),診斷結果報告指出,「不像中風,亦不像失智症」(像什麼?詐病嗎?)。
歷經兩月住院,2012年10月17日台北榮總提出「陳水扁先生住院結案報告」,建議將扁轉介至精神科專科治療 (第二個踢皮球的醫院)。依其所載,重要診斷如下:
1、 嚴重型憂鬱症合併焦慮及多重身體症狀。另外,合併明顯受到環境因素影響之精神異常狀態,例如:被害妄想症及被監視感附帶症狀。(這是憂鬱症這診斷貶值的開始)
2、嚴重型睡眠呼吸中止症候群。
3、結巴性語言障礙合併輕度命名障礙,可能是精神性疾患或是腦部病變所導致,不像中風,亦不像失智症。(醫學尚未發現之神奇腦部病變?)
4、慢性攝護腺炎,仍持續治療中。
結果陳前總統在 2012 年10 月 11 日透過「陳水扁辦公室」發表感謝聲明,表示願意續留臺北榮民總醫院,接受後續精神科治療 (寧住精神科慢性床,就是不想回北監!) 。
2012年10月24日,陳水扁因重度憂鬱症,直接轉住進台北榮總專門病房(被陳水扁看上了,北榮還是沒逃掉),並由各大醫學機構10 名主任級醫師及大學教授組成聯合醫療小組進行醫療。(示範了憂鬱症也可成為詐病選項?)
2012年11月30日陳水扁因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於台北榮總進行鼻中膈彎曲手術。2012年12月28日因陳水扁於台北榮總住院期間右手出現明顯抖動,北榮進行各項檢查後,認為不像典型的巴金森氏病,建議接受定期追蹤檢查及藥物治療。(看來只剩下憂鬱症可用了)。
2013年2月17日:前監委黃煌雄公布阿扁於北榮的病況影片,顯示扁走路不穩,數度踉蹌險些跌倒,講話嚴重口吃,手腳更是不斷顫抖(好演技),表示醫療小組認為扁的腦有病變。北榮則澄清表示扁手抖、走路顛簸、講話結巴等症狀,目前診斷仍傾向是巴金森氏症候群(並非典型巴金森氏病)或原發性顫抖症造成,應非中風。2013年3月4日陳水扁開刀治療痔瘡。 2013年4月19日,阿扁住了半年,終於憂鬱症改善了,但又未好到可以回普通監,故移監台中監獄培德院區(送走了,北榮與北監都大大鬆了一口氣)。
2013年5月前監察委員黃煌雄(又是他)至培德醫院及台中榮總實地訪查後指出,陳水扁健康每況愈下,不僅無法自行行走,每天漏尿更高達43次,還出現「嗆咳」新症狀;建議已到了慎重考量「保外醫治」的時候了。(圖窮匕現矣!)
2013年12月13日陳水扁二度開刀治療睡眠呼吸中止症 (斷了睡著覺會死這條路) 。2013年12月20日,神經內科名醫陳順勝鑑定報告指出,陳水扁患有腦神經退化症合併中度巴金森氏症、中度語言障礙、中度動作失能、輕度失智、嚴重尿失禁、重度憂鬱症合併焦慮、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等身心慢性疾病。(打臉北榮的診斷,北榮無語)。
2014年5月17日,陳水扁民間醫療小組發言人陳昭姿轉述,陳順勝赴台中榮總會診,得知扁吞口水、吃飯時易嗆到,判斷扁是因腦部萎縮退化引起吞嚥困難;推估2、3個月後會有更明顯的吞嚥障礙。2014年6月10日陳水扁即首度正式委託律師以台中榮總2014年5月15日開立的診斷證明書聲請保外就醫,10月間遭矯正署駁回。2014年12月9日陳致中再接再厲,對外公布陳水扁台中榮總於11月4日所開立診斷書,列出下列4項疾病:
1.神經退化性疾病,以額顳葉症狀為主要表徵。(陳昭姿更指出,扁的腦部組織已萎縮一成七,真是神醫)
2.阻塞型睡眠呼吸暫止症,重度,經修整手術治療。(治好了不是嗎?)
3.重鬱症。
4.輕度攝護腺肥大合併中度排尿功能障礙。(所有60歲以上老男人的暗疾)
當時綠營配合發動多項攻勢,強烈要求讓扁保外就醫回家,各類媒體也很配合演出。呂秀蓮還祭出「不放扁,就絕食」的訴求。(奇怪,絕食專家林義雄並未響應)。2014年12月8日,法務部長羅雪瑩召開記者會,鬆口指引「抗告、向高院重新申請、專業評鑑」等三條釋扁的「明路」。這不是政治考量,什麼才是政治考量?第三項更擺明了要拿醫療作遮羞布了。果然,兩天後陳水扁就再度向法務部申請保外就醫,不到一星期法務部公布了陳水扁擴大醫療鑑定小組名單,由扁家推薦的高雄長庚陳順勝等7名醫師 (又有他) ,與台中監獄推薦的台中榮總8名醫師(想必不願配合政治的就不要推薦了),共組15人鑑定小組,由中榮副院長許惠恒主持。醫療鑑定小組於12月22日首度入監探扁,於26日召開第二次擴大醫療鑑定會議,於29日就迅速達成讓扁保外就醫共識。全部小組名單請見附表。
據當時媒體報導:「法務部長羅瑩雪日前已指示矯正署,只要法務部醫療小組確認陳水扁罹患腦部萎縮等重大疾病,無法在監獄治療,應盡快讓扁保外就醫,相關程序可望在年底前走完」。同篇報導還述,陳水扁以「弟」自稱致函給馬總統,開頭就提到「我是個罪人、廢人,沒有資格要求馬總統放人」,還要馬加油,最後以「弟陳水扁敬上」結尾(果然是重鬱症患者的口氣,有韓信甘受胯下之辱之風)。
照著劇本走,2015年1月5日 矯正署核准陳水扁保外就醫一個月。阿扁在眾人簇擁下高調出獄,還戴著頂上書「扁案是政治迫害」的帽子 (可見之前與馬總統的信只是權術而非真心話);保外就醫後就由新成立的「阿扁保外就醫醫療小組」,負責把他的症治好,再依保外就醫規定回監服完刑期。
但正如挺扁名嘴汪笨湖的放話『再要讓扁入獄要開坦克來才辦得到』。果然神算,這麼多名醫治療下,扁之病情一個月沒治好,至今已一年多也好不了,看來是永遠不會好到可以回監了,但他卻仍可以拖著病軀,「遵照醫療建議」四處興風作浪。他的病大概要得到特赦,沒有「痊癒就要回監」的後顧之憂後才會完全康復吧。阿扁保外就醫醫療小組成員們,你們拿出醫療專業給你們的患者悉心治療了嗎?還是悉心不要治好?當你們甘心配合政治演出時,難道也罹患了政治軟骨症的流行病嗎?
「阿扁出獄記」這連續劇折騰台灣多年,收視率一直居高不下,因而主角似乎無意下檔。政治政治,讓人人都活在虛假的世界。面臨整個醫療界公信力在政治壓力下沈淪,勇者或許挺身對抗,我輩平凡人,只能嘆息!被迫配合演出這齣政治大戲的醫界同儕或許都有苦衷,我若遇上那舖天蓋地的壓力,能挺起脊樑對抗嗎?我也懷疑!或許只能保持沈默,不說違心之言吧!悲夫!
附註:保外醫治(俗稱「保外就醫」):受刑人罹患疾病等,經在監就醫、戒護外醫或移送病監都不能為適當之醫治時,矯正機關依其病情需要核准,並報請檢察官命其繳交保證金後,到監獄外自行就醫,俟其病況穩定再行通知回監執行,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
附註;提建議讓扁保外就醫15位專家名單。我同情前八位的身不由己,也敬佩後七位扁家推薦的專家的勇於出面。
台中監獄推薦中榮八位醫師:副院長許惠恒、神經醫學中心主任張鳴宏、泌尿外科主任歐宴泉、喉頭頸科主任劉時安、放射線部主任陳啟昌、精神部主治醫師林育臣、呼吸治療科主任許正園、及胸腔內科主治醫師黃偉彰。
扁家推薦七位醫師:高雄長庚醫院榮譽副院長陳順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執行長許重義、台北榮總精神部醫師周元華、台大醫院精神科醫師林信男、台北榮總耳鼻喉部主治醫師陳記得、前三軍總醫院院長陳宏一、及和信治癌中心醫師賴其萬。"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在 陳曼麗 Chen Manli Facebook 八卦
【運用巧思設計宣達 關懷兒少不分領域】
今天外交國防委員會蔡適應召集委員安排審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邀請了外交部、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列席,共同討論如何透過修法補強政府保障兒少權益措施。
透過質詢,我先建議外交部可參考日前曾發文提及紀錄片導演洪馬克曾因該片製作一款宣達品「I am from TAIWAN」,該宣達品設計極具巧思且攜帶方便,很適合我政府於國際宣達時使用。
另外,我也提醒外交部,應該多多協助臺灣兒少參與國際氣候變遷或著環境保護議題會議,畢竟兒少是未來的主人翁,對於氣候變遷以及環境等攸關未來生活的議題,是非常關心地,身為年長的我們應當給予各種協助,讓臺灣兒少站在國際舞台。
最後,我也針對「少年觀護所」設於「成人監獄」內,未完全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成少分離原則」一事進行質詢。法務部矯正署現設有18間少年觀護所,僅臺北及臺南2處建置獨立之少年觀護所,其他皆與成年監獄共用空間,對於兒少來說具有非常嚴重地影響。因此,我要求法務部必須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
落實兒少權益,不是只有單一委員會的事情,也不是只有一個機關的任務,我認為這件事是要共同協力合作,才能夠具體實踐。我們一起努力!
#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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