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翰,如果可以,下輩子,就別當警察了😭
身為一個曾經採訪過李承翰父母、
採訪過思覺失調症患者、
也採訪台中培德精神病監的司法記者,
心情是筆墨難以形容的沈重而且無奈。
台鐵殺警案嫌犯一審無罪,
如果不是這個判決,
恐怕李承翰案已經是今天公祭、明天忘記,
但也是這個無罪判決,
把被害家屬判了無期徒刑,
也把所有警察的執法勇氣判了死刑,
這個社會再度推向無止盡的撕扯裂。
獨家專訪【警察媽媽的心碎告白】
之前累積逾萬點閱率
https://youtu.be/suDZ2dmjpbg
今天又重新上傳
https://youtu.be/xrLyvPadqOQ
精神病患殺警案,
揭露的不是社會正義問題,而是法律問題。
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導致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
#法官當然是依法審判
#問題是我們要如何去確定嫌犯有無辨識能力?
法官並非醫學專業自己無法分辨,
現階段仰賴的就是醫療團隊的精神鑑定。
所有的矚目案件,
都會委請不只一家的醫院來做精神鑑定,
精神鑑定的結果其實也沒有百分之百的一致性。
這次判決的爭議是,
所謂的辨識能力不該是0與100的兩個極端,
正常人也不會是100,
正常人也可能在激動或憤怒的時候辨識能力下降,
法官在看完鑑定報告後,
認為 #嫌犯沒有辨識能力(=0)
#就直接認定他不需要負擔罪責(=無罪)
而且在我們針對這類精神病患缺乏完整建置跟接應方式之前,
#就將無法穩定服藥有再犯風險的人放回社會
這恐怕是大眾最不能接受的法律解讀方式。
站在民眾的角度,
可以接受嫌犯免死,
也可以接受有期徒刑,
但犯了錯不受處罰,恐怕難以符合應報理論;
站在法官的角度,
#他們不會只把李承翰當成自己的家人
#同樣也會把生了病的殺人兇手當成家人
當一個精神疾病患者因為疾病啃食犯下滔天大罪,
難以要求他為了自己渾然不知的錯誤付出代價。
今天社會對嫌犯同仇敵慨,
但如果今天殺人的是你的父親、
你的手足、你的子女,
你的認定標準還是一樣嗎?
可以確定的是,
#嫌犯到底有沒有辨識能力
絕對還會是上訴二審的主要爭點。
精神病患殺警案,
之所以引發社會激憤,
因為這個無罪判決帶來的社會影響,
恐怕遠超過當事人的司法權益。
精神病患殺警案,
背後牽涉的是 #執法人員的尊嚴與保障、
#司法精神鑑定的統一性跟準確性、
#精神疾病患者的永久監護處遇制度、
#台灣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精神病患擁有醫療資源
還有台灣迫切需要 #司法精神監獄,
來容納那些有再犯風險、需要與社會隔絕的人。
建請 立委諸公盡快推動修法
✅保障警察執法權
✅建立刑法19條的統一標準
✅刑後監護處分提高上限
建請 衛生福利部針對精神疾病患者
✅成立司法精神醫院
建請 法務部及矯正署
✅擴大司法精神監獄的容額
相關統計看這邊
https://www.facebook.com/300050850689962/posts/503488863679492/
如果您也跟我們一樣,
希望這個社會能夠更好,
如果您也期盼不會再有下一個鄭捷王景玉鄭再由,
如果您也在乎社會安全網的破洞該如何填補,
歡迎您點閱收看TVBS製播的死刑與正義。
📌【死刑與正義】特別報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CJfZqDeN38
📌矚目重案犯嫌皆逃死 死刑存廢掀爭議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CrYlemvqcQ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58125
📌思覺失調症成免死金牌 精神鑑定斷生死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oD-IYJvvC4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58128
📌一秒爆炸!直擊精神病監 1護理師顧80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gCs_P7BCYc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58124
📌白色力量伸援 外展追蹤 盼設專門醫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qkRQbfNoYY
https://news.tvbs.com.tw/focus/1158112
📌 【觀點】面對精神疾病,我們做好準備了嗎?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266644
承翰,如果可以,下輩子,就別當警察了😭
NPA 署長室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立法院 中華民國法務部 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
#應該做的我們沒有忘
#制服很輕責任很重
#台鐵殺警案 #殺警無罪 #監護處分 #李承翰 #鐵路警察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刑後監護處分提高上限」的推薦目錄:
刑後監護處分提高上限 在 趙國涵 Facebook 八卦
【鐵路警察遇害被告無罪 李承翰父親抑鬱而終】
身為一個記者,
真的很難接受採訪過的受訪家屬驟然離世。
李承翰的父親李增文今年67歲,
案發前採訪他,看起來比實際年齡大了很多,
李媽媽說李爸爸是在李承翰過世後,一夜頭髮全白,轉瞬蒼老。
李承翰位在嘉義的老家,
住家是一座小小的加工廠,
自己家有田地,種的是咖啡豆。
採訪那天都是李承翰的媽媽在說,
李爸爸的話很少,
他比較不擅言詞,
悲傷的情緒幾乎都放在心裡,
去年七月案發至今,
李爸爸跟李媽媽沒有一天吃得好睡得下,
特別是在今年五月,
嘉義地院一審宣判,
鄭姓被告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之後。
李承翰的爸爸當天說,
這個結果跟他認知中的公平正義相差十萬八千里,
他感覺自己的兒子為國家犧牲生命,
到頭來比什麼都不如。
判決過後,
李爸爸對於被告無罪一直難以釋懷,
經常一整天不說一句話,
他本來身體的健康狀況就不是很好,
有一些慢性疾病,
有胃出血的宿疾,
當時李承翰選填家鄉的派出所,
也是為了能夠就近照顧年邁的父母親,
但這個心願最後還是落空。
李承翰的父親過世,
所有新聞平台都被網友的憤怒淹沒,
法官被罵到體無完膚,
嘉義地院一審將近七十頁的判決,
律師娘看完之後的確認為有許多值得討論之處。
首先是
檢察官起訴:
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嫌,
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頁)
被告選任辯護人辯稱:
依本件精神鑑定報告,被告於行為時,並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
是被告之行為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罰等語。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頁)
所謂的刑法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我們來看一審法官的論述:
1.被告行為時罹患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被告自99年12月21日起至106年2月3日止,陸續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經醫生診斷被告罹有思覺失調症。
2.被告服藥不規則,病識感不佳,停藥會使病情惡化:(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16頁)
106年2月3日為最後一次就診,當時精神狀況並無明顯異狀,領取慢簽後就此失聯,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且停藥2年內,即會發病。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9頁)
合議庭傳訊了被告及多名證人,
包括當天他前往報案的兩間派出所員警、
台南市社會局、
投保的三商美邦人壽、
買刀的小北百貨、
議員服務處、
案發列車上的人員,
法官做出以下結論:
「本件被告行為時,處於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又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智力退化,總智商76,為邊緣型智力水準,理解力差導致判斷力不佳,且案發時因被害妄想、關係妄想、被跟蹤妄想,故妄想證人子○○對其查票、要求其下車,係在查被告,妄想有人在嘉義站等他,下車有生命危險,故不願意下車,遂跑至第4車廂,因車廂前面座位都沒有人,妄想車廂之全部旅客,都在針對被告,要害死被告,而被害人與證人列車長一同到場,被害人亦要求被告在嘉義站下車,妄想被害人與列車長均為同夥,與別人一起謀害被告,抑或遭人利用,感到不滿、恐懼,以致精神狀況更加不穩定,情緒激動,因而持刀刺被害人,綜觀被告妄想之確信程度、當時之環境情形等一切情狀,被告行為時,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控制能力有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程度。」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2-33頁)
#此判決合議庭明確指出被告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但有不少疑點悖於常情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8頁)
「加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因為警察要有現行犯才能幫忙,現在沒有事情無法幫我,故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所以我才直接跑去搭火車,要前往臺北,且跑到哪裡都被監控,主要是手機被監控等語(見重訴卷三第103至104頁),可知被告前往安南派出所、和緯派出所,尋求員警協助後,仍無法解決其被害妄想,始決意搭乘火車前往臺北,是被害妄想仍然存在,且被告尚有被跟蹤妄想、妄想手機遭監控一事。」
#如果被告知道警察只能幫忙現行犯
#他也知道怎麼搭火車去臺北還能夠到處陳情
#這樣算是沒有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嗎?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40頁)
「觀諸「被證2-CVIR0107」影片,可知被告當下,其情緒已顯非常激動,並有大聲謾罵叫囂情形,另觀乎「被證3-DOAC7820」影片,被害人、證人子○○一同與被告面對面,被害人要求被告下車時,被告先表示「我拰懶叫啦!誰要下去?現在給拰爸叫警察!沒政府」、再表示「你跟他們講一句,拰爸現呼死」,並於表示「幹你娘機掰啦」後,旋即持刀刺向被害人,緊接稱「「要怎樣?沒政府的喔」,再持刀刺被害人,可見被告當下,其精神狀況已顯不穩定,情緒亦顯得非常激動,堪認被告當下,已嚴重影響其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力等意識能力。」
#法官援用影片中的髒話
#認定被告當下嚴重影響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力等意識能力
#似乎有點牽強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41頁)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如果那時你的女兒也在車上和別人一起串通叫你下車的話,...你是否會拿刀刺你的女兒?)不會」、「(問:你覺得那時候是不是可以控制自己不要殺人,或者你可以自己選擇你想殺哪一個人?)那時候我不好控制,就是受到驚嚇」、「(問:如果不能控制,為什麼你剛才會說如果是你女兒,你就不會刺?如果不能控制,應該是俗話說的「見神殺神,見佛殺佛」你看到誰都殺,不能控制的話,誰都可以刺,怎麼還會分別這個人是你女兒、這個人是誰?)不會,我會控制。如果不會控制的話,我在臺南就開始殺人」、「(問:所以代表你其實還是有控制能力,是否如此?)是,我還是有控制能力。」
#被告在審理過程中已經承認自己還是有控制能力
#鑑定報告也指出被告未達不能控制的程度
#那為何選擇殺警察不殺女兒算是可以控制還等於沒有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呢?
最後法官還是作出無罪判決:(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63頁)
「綜上,本院綜合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鑑定報告,以及被告案發時在案發前、後,整個過程中之思考、反應、行為、言語等等,以及當時之環境情形等一切情狀,堪信被告其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等意識能力,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至其控制能力,雖有相當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完全喪失控制能力之程度,揆諸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其行為不罰,應為無罪之諭知。」
對於這個判決,
律師娘雖然不像網友一面倒的狂批猛罵,
但的確認為其中的論述仍有不夠精確跟細緻之處,
期待上訴二審後,
承審法官能有更好更完整的看法,做出更能說服社會大眾的判決。
不過李承翰的父親,已經等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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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殺警案
網路單元說新聞上線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y-Ln2owe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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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21:00 TVBS 55台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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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個案件能喚起司法醒覺
別讓李承翰跟父親白白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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