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發,應邀到紐約、洛杉磯等幾個北美城市的台灣會館演講。搭了十幾個小時飛機,在舊金山轉機的空檔,好不容易連上網路的時候,卻忽然接到鄭性澤案的非常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的消息。
一時之間,難過到說不出話來。
想起這張照片裡,鄭性澤古意憨厚的父母,正在苑裡的田邊,等待已經在陰暗的黑牢裡十三年的鄭性澤歷劫歸來;也想起,鄭性澤曾經告訴我,如果這次非常上訴可以成功,他計畫把家裡原本種稻的田改種水果。
如今所有的期待,再度破滅。我們必須從新再來。
非常上訴,是我國賦予檢察總長的特殊權限。當檢察總長認為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時,就有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這是一個特別的救濟程序。
在黃世銘擔任檢察總長的期間,鄭案律師團就曾經聲請過二十多次的非常上訴,但黃世銘從未搭理,甚至反過來指責我們聲請太多次。令人傻眼。
如果不是真有冤枉,誰會無聊到一再聲請非常上訴?
事實上,我們提起非常上訴,最主要的依據,是監察院在2014年3月所做出的調查報告。
在報告中,監察院指出,鄭案判刑依據主要就是被告的自白、證人的指述、和法醫的證詞。但鄭案不僅有被告遭灌辣椒水、電擊下體等慘絕人寰的刑求,甚至連證人,都不分男女,遭到不人道的刑求;而法醫的證詞也同樣荒腔走板,同一位法醫,也在另一個冤錯案后豐大橋案裡,被監察院認為其證詞膽大妄為、胡亂作證。
本案因此遭監察院調查報告認定為冤錯案,其判決違背法令之處甚多,希望法務部能就鄭案提出再審及非常上以資救濟。
但整個黃世銘時代,鄭性澤非常上訴之路等於完全落空。
一直要到2014/4/29,新任檢察總長顏大和上任,才終於願意為鄭性澤提起非常上訴。
然而,原本期待應該可以重審的鄭案,今天竟然遭到最高法院駁回。
最高法院駁回的理由,根據報載,主要是認為鄭性澤在檢察官有自白,所以其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另一點是鑑識人員、法醫,已經都以鑑定證人身分出庭,所以法院已詳盡調查鑑定證人。
但這種狗屁理由,真的讓人難以接受。
首先關於刑求的部分,在鄭性澤案發當日被送入看守所,所方所製作的身體檢查表中,就可看出他全身傷痕累累,也記載了鄭性澤自陳下體遭電擊。此外,證人遭刑求的部分,也都具有驗傷單。最高法院為何略這些事實不談,還認定證人與被告的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真的讓人難以理解。
悲哀的是,在過去這樣冤錯案的例子,如江國慶案、蘇建和案,法院也都曾有類似的問題。要說難以理解,但其實鄭案也沒什麼特殊之處。只是我國的司法,再一次選擇視而不見、掩蓋事實。
第二個問題在於,鄭案中法醫,其專業性早就遭到嚴重質疑。如上所述的后豐大橋案裡,他就遭到監察院強力抨擊。在鄭案中,該名法醫所描述的犯罪情節,也早已經被許多名刑事鑑識專家、法醫,認定根本不可能發生,然而,因為這樣錯誤的認定,導致一個無辜的人,已經在黑暗的牢裡,度過十三年的光陰,到現在,還看不到隧道的盡頭。
以上這些問題,我們都已經講了無數次。挨著疲憊,現在在美國深夜的寄宿鄉親家的客廳桌上,還要再重寫一次,真的感到沒有止盡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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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不只凸顯個案的問題,還牽涉到一連串制度的改革。
第一個,是台灣非常上訴與再審,如天一般高的困難。
所謂「再審」,意思是在一個案件確定之後,如果有動搖該判決的新事證時,受判決的人,就可以提出申請;而非常上訴,是當該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時,得請求檢察總長依法提出。兩者的差異在於,前者是針對事實,後者是針對法律。
但在台灣,不論「再審」或「非常上訴」的難度,都非常非常高。
在這次之前,我們已經替鄭性澤提出兩次再審、二十二次非常上訴,都被駁回。綜觀整體,相較於德國每年「准予再審」的案件高達兩千件,而台灣不到十件。難道是台灣判決的正確性,真的遠高於德國嗎?還是司法不願面對冤錯案的事實?
答案應該相當清楚。
改革的方向很清楚,就是修訂再審的相關條文,確保只有要有證據力的新事證,都應該開啟再審。
第二個,是台灣眾多冤錯案中,普遍存在的法醫錯誤認定問題。
事實上,在德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即規定了所謂雙法醫制度,以徹底解決單一法醫解剖、壟斷屍體解釋權的問題。因為解剖屍體只有一次性,無法再現,所以必須相當慎重。
在德國即其他許多歐洲國家,碰到刑案,負責解剖的除了地檢署法醫之外,也必須有一位來自民間(如海德堡大學醫學院法醫學教授)的參與。讓兩者能夠互相監督制衡。
但在台灣,依照規定只需要地檢署的法醫。只有在社會矚目案件,如洪仲丘案,檢察官出於害怕責任,才會免為其難地同意有其他法醫進入。但如鄭案和后豐大橋等案,就只能任由昏庸的法醫,壟斷所有解釋。
第三,是法官官官相護、對新事證視而不見的問題。
事實上,前述「再審」的問題,早已在今年2月修法處理。但法官還是常常出於官官相護的「同事情誼」,對新事證視而不見,幾乎沒有做出過准許再審的裁定。
要進一步解決這個問題,就是要徹底檢討我國的審判制度。
試想,如果今天是由陪審團或參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的法院,當這些民眾看見這些被告與證人全身傷痕累累,當他們知道,這樣的自白是經由刑求所取得,就相對地,更不會做出官官相護、袒護警察的裁定。
今日,全世界除了英美有陪審制、德國有參審制外,各國也幾乎有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像我國這種全由職業法官組成的法院,是絕無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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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已經是美國東岸的凌晨1:47分。邊寫這篇臉書的時候,也邊在看著朋友們在臉書上的討論。
我們一群過去一起為鄭案努力的朋友,有一個社團,叫做「鄭性澤愛堅強」。當然,鄭性澤自己是從來沒看過這個社團,因為他關進去的時候,根本還沒有臉書。這個社團名字取來,常常主要是跟我們自己說,不管怎樣,一定要堅強。
今天被駁回,但我們還會再持續在司法程序上為奮戰,讓鄭性澤可以早日回家。
另一方面,中午在轉機時,我也第一次跟隨行的陳為廷講說,其實,在這個案子裡面碰到的挫折,一二再再而三的挫折,也是我後來決定參選的原因。
因為台灣的司法,實在有太多問題需要改革。
而這些問題,背後都是人命。
都是許多傷痛欲絕的媽媽與孩子,暗夜當中的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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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件事實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八卦
2月18日 國際新聞
美國國務卿凱利表示,氣候暖化可能是世界上最嚴重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並且直言批評懷疑這個論點的人,是“極端空想家”。他認為,懷疑氣候暖化是否存在的人,就像過去認為世界是平的一樣可笑,並認為極端氣候會影響未來人類的生活方式,今天國際各大媒體都報導這一新聞。
根據法新社十七日報導,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十七日發表朝鮮人權報告,指責北韓政府犯下反人類罪,這是聯合國首次對北韓人權提出綜合性的調查報告。
這份報告有372頁,其中指出,北韓政府犯下的暴行有,謀殺、奴役、酷刑、監禁、強姦、強迫失蹤等,聯合國認為北韓對人權的侵犯程度是現代社會不能接受的,要求國際社會介入,將要求安理會把這個案件交給國際刑事法院審理。這會加大國際社會給北韓的壓力,如去年底,前賴比瑞亞總統就因為反人類罪被送到英國服刑,刑期五十年。
反人類罪是什麼,根據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約中的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及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或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
在泰國,泰國總理盈拉的壓力加重了,因為示威群眾中,多了一群稻農,這些人原本應該是她的支持者,但因為政府積欠補助款,所以跑到曼谷來示威,跟盈拉"討債"
日本自民黨議員打算制定<日本版台灣關係法>,打算用法案規範日本和台灣的關係,會造成什麼影響,值得注意。
在中國,掃黃開始擴大,包括浙江杭州、甘肅蘭州、山東濟南、廣西柳州、黑龍江哈爾濱等至少八個省份都開始掃黃,顯示這次掃黃並非限於一省一地的現象。
大陸影片《白日焰火》奪得柏林電影節金熊獎,紐約時報說,這部影片是現實中國的超現實再現,英文片名是"Black Coal, Thin Ice",白日焰火,夢幻一樣的美景,站在對立一面的,是黑暗沈默的煤炭,代表貪腐和現實。這兩重對比交錯混雜,此次<白>片也因此受到矚目。
《白日焰火》聯合製片人沈暘出席了這次柏林電影節,他告訴新華社,「這部影片像外科手術一樣解剖人性,呈現出當代中國人的精神狀態。」
今日照片是 世界是平的 因為美國國務卿凱利認為,氣候暖化可能是世界上最嚴重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懷疑地球暖化的人,就像是相信世界是平的一樣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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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件事實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常設獨立調查機構,促進軍中人權保障——軍冤制度公聽會」
從行政院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2014年8月28日結束任務之後,軍中仍常發生意外、疾病或自殺死亡的案件。案件中,往往有家屬和軍方各執一詞、無法互相信賴的情形,也有深入調查後,發現事實與第一時間說法不同的狀況。
為了討論制度面如何讓事情能有公正客觀的調查,並重建軍民雙方的信賴,會期的第二天(2月2日),我舉辦了「常設獨立調查機構,促進軍中人權保障——軍冤制度公聽會」,邀請軍冤受害者家屬、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國防部、法務部與內政部役政署等機關進行對話。
#設立常設委員會 #制度化軍事冤案調查
吳景欽副教授首先指出,外部軍冤調查制度,是解決軍中案件調查疑義和信任的方法,並認為以台灣國軍將近二十萬的規模,有必要成立常設化的委員會。吳教授所屬的陪審團協會也曾經提出民間立法草案,將服役期間死亡、失蹤,或者心神喪失、重傷和軍中不當管教的事件納入調查範圍,並讓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和家屬代表參與,達成組織上多元性。吳教授強調,委員會必須有強制處分權,以避免形式化,最好還有司法背景甚至檢察官身分的調查官,讓組織更有專業性;且在調查結束之後,也可以考慮賦予委員會提起訴訟或補償的權限。吳教授進一步舉出曾經被發回偵查五次、最後交付審判,但還是不了了之的江國慶案為例,認為進行軍事冤案調查改革的同時,也需要進行司法改革。
胡博硯教授強調,處理軍中不當處遇事件,是轉型正義的最後一步。雖然國防部這幾年不斷地努力,但努力不只是軍方要對自己交代,更是要對人民交代。如果國防部花費時間心思的調查沒有人相信,也只是事倍功半。胡教授並舉出最近的司法弊案,認為有公正第三方在,才能取信大眾。胡教授也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的歷史為例。運安會的前身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是因為民眾不信任民航局的調查而成立,後來職權更擴張到各種交通運輸事故。因為運安會,交通安全調查的公正性才被建立。胡教授也舉出德國基本法的軍事監察使為例,建議可將相關事務交給一個專門的職位或機關,並可針對軍中制度問題提出報告,藉由第三方的監督反饋,獲得幫助機關改善的力量。
#癥結在於信任 #落實透明參與
洪文玲教授基於犯罪防治的專業,指出案件預防、危機處理和對家屬的事後協助是最大重點。
洪教授表示,軍中管理制度和外界差異很大,因此要理解是不是軍中管理制度、霸凌文化或體制造成問題。洪教授在研究訪談官兵時,就得知因為精實案等原因兵力縮減,造成基層及高層壓力很大,也讓休假不穩定或工作量越來越重,甚至做到不適任的工作,以及部分軍人因為人際關係或資歷而被欺負的狀況。洪教授也認為,軍方的輔導機制,要和家人加強溝通服役情形,不要讓父母親最後接到一句孩子自殺了,但對軍中的生活狀況完全不清楚。
在遺憾發生後,洪教授強調重點不在於苛責軍方,而是要追求真相。然而,如果相關程序不夠公開透明,家屬會不信任,也會有很多衝突和激烈情緒投射在軍方第一線的處理人員。洪教授並藉由犯罪防治理論中的中立化理論,指出軍方可能表示自殺是因為無法適應軍中生活等狀況,導致家屬在第一時間常常有軍方在推卸責任和傷害被否定的感受。然而,不論是自殺或者人為所致,也無論是出於人格特質或受到霸凌等因素,都不能否定死者身上受到的傷害。關於對被害家屬的協助,洪教授認為可以提供家屬免費法律諮詢、心理輔導機制以及社會救助。並建議可以考量像是犯罪被害人補償的制度,讓家屬能有救助的補償金。
關於設立軍冤委員會,洪教授指出,獨立調查機構的需求,是因為家屬無法信任軍方調查的結果。然而,如果軍人為了榮譽或不願意傷害同胞而掩蓋事實,獨立機構能否調查真相,也有問題,更重要的是第一時間尋求諸如警方等外部證據保全和鑑識機制。洪教授也期待,能用更建設性的方式,藉由軍方的再教育讓大眾重拾對軍方的信心。不要讓過去「不合理的要求是磨練」等想法,成為合理化折磨與虐待等犯罪行為的藉口。
最後,洪教授認為,建立獨立機構之後還需要建立信賴;而要建立信賴的因子,必須要修復軍方和家屬的關係。然而,軍方如果為了要維護「榮譽」而不願表示真相,修復關係就很難。也可能有人擔心說真話會害到同胞,因而良心掙扎。如果在修復式司法程序中能有保密機制,可以讓家屬能夠得到真相和道歉,也能讓家屬不會走得那麼辛苦。
#真相不能重現 #家屬負重前行
有許多家屬出席這場公聽會,從切身的經驗和感受出發表達看法。
2020年4月,發生了黃姓中尉自戕案。黃中尉的姐姐指出,黃中尉的案件遇到手機無法解鎖和監視錄影系統故障等困難,地檢署也作出不起訴處分。軍中調查的資訊不對等,導致沒辦法第一時間保全證據。因此希望有相關機制,不然難以調查真相。而家屬之所以希望成立獨立委員會,是因為軍中封閉獨立的特性。並且,檢察官軍事經驗不足,也相當依賴軍中的調查結果,因此只有熟知軍中文化的調查,才能深入剖析死亡原因。最後,她也質疑軍中死因調查欠缺第三方介入,讓家屬求救無門,並認為目前的體制會合理化軍人在軍中死亡的結果。如果不雙管齊下推動司法和軍中的改革,就會不斷發生同樣的狀況,家屬也得不到真相。
2012年發生的陳替代役男死亡案,讓家屬沉痛至今。陳媽媽表示,她想要的是真相,不是要撫卹,因此到現在仍拒領撫恤金,並質疑調查沒能查明相關疑問,以及事後役政署高層沒有積極溝通回應。陳媽媽也表示了對立獨立調查機構的期望。
2008年的蔡學良案,讓蔡媽媽投入軍冤行動的行列。蔡媽媽表示,在蔡學良死亡的第一時間,她就列出十項不合理之處,但沒有獲得回應。還有她的堅持努力,蔡英文總統最後指示行政院、國防部進行實彈測試,並推翻原本認為蔡學良是被步槍槍擊的判斷。蔡媽媽進一步認為,只有由家屬參與成立軍冤委員會,協助委員會的相關人員也必須獲得軍冤家屬的認同,才不會被吃案。
軍冤家屬丁爸爸表示,當初他的兒子是因為弊案而死,但當立法委員到軍中視察時,軍事檢察官竟然在電梯裡面恐嚇他不要亂講話,不然讓他一塊錢都領不到。丁爸爸同時指出軍中階級和貪汙等諸多問題,並感嘆大眾不知道軍中的黑暗。
2020年1月,蘇威宇因為部隊延遲送醫,成為植物人。蘇爸爸表示,在事情發生的時候,家屬都很恐懼,更不知道怎麼面對。他到處尋找方法和真相,也想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蘇爸爸並質疑,事發後軍方以偵查不公開等理由,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給家屬,對孩子有利的錄影更只有單張截圖;調查也不確實,每當家屬向上級提出質疑而有壓力,才有簡略的補充報告。從這樣的經驗出發,蘇爸爸認為有軍冤委員會存在的必要。
2004年,在陸軍高中服務的連上士因為不堪軍中壓力而燒炭身亡。連爸爸也控訴,連長當時不合理禁假、工作做不完,孩子也和他說等不到回家。並質疑當初軍隊說會進行相關協助,才會簽和解書,但事情到現在都沒有辦法解決。到現在他已經七十幾歲難以工作,卻還要想辦法照顧將近百歲的母親。
嘉義縣議員何子凡議員也舉出親戚的故事。40年前,何議員的大伯於金門服役時死亡,軍方只表示是工事意外,阿公阿嬤也未能到金門認屍,只收到送回來的骨灰罈就不了了之。何議員並指出,除了設立常設的獨立委員會,更重要的是如何在制度和資源上進行配置,讓第一時間能進行證據保全並釐清爭議。
#承諾進行內部改革 #尊重相關制度設計
國防部法紀調查處陳代處長表示,國防部近年有進行相關改革,從去年10月1日即試行軍風紀律改革專案,並在今年一月正式施行。有別於過去由單位自行調查,改革案建立了由上級單位調查的三級調查機制。而在死傷案件中,也讓家屬可以親自或指派律師見證調查經過,並根據案情邀請外部專家協助調查。此外,監察委員也對軍中案件非常關切,所以案件結束後都會將卷證資料送給監察院再進行調查。而如果相關制度立法通過,也會配合執行。
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張副執行秘書表示,對於役男不幸的事件感同身受,也會尊重設置常設獨立調查機構的機制。張副執行秘書並表示,前任與現任署長曾經到場關懷慰問家屬,役政署也會協助家屬進行後續事宜。事發後,役政署也已加強相關制度設計及訓練,並設置意見反映信箱及專線,希望能及時解決問題,防範事故發生。
法務部法制司張科長則表示,涉及案件辦理的建議,會帶回給相關單位參考研究。至於軍冤條例,有待提出具體條文再表示意見。
#四年期待落空 #盼有實質進展
胡博硯教授、吳景欽教授和蔡媽媽都指出,在2016年洪慈庸委員、顧立雄委員就曾經舉辦過公聽會,也有法案提出,但在立法院的議程上沒有進展。吳教授並表示,陪審團協會在2020年底也開了軍冤委員會常設化的記者會,提出民間版條例草案,希望不要過了四年之後,還是在提出同樣的訴求。
#建置獨立調查 #重視民間意見
我認為獨立調查的意義,不只是家屬要找到真相,也是國防部要找到人民的信賴。現在的國防部和過去雖然有所不同,但是行政組織和方法更應該與時俱進。例如運安會、災害事故調查會和監所的外部視察小組等外部獨立機制,都可以協助機關避免同時是調查主體和被調查對象的問題,也避免和當事人或家屬發生緊張的關係,更能累積能量和經驗而專業化。而且,從國防部的角度認為不重要的問題,或許外部看來是重要的,如果有專責機構,才能避免盲點而提出改善。
最後,我也提醒國防部應該更重視家屬的意見,因為沒有人比家屬更在意這樣的議題。就如同日本福知山線出軌事故,家屬和JR西日本公司合作努力,改變了諸如要求列車準點等造成風險的作為。我也認為,只有藉由各方的努力,一起推動制度改變,才能發現真相,並避免悲劇一再發生。
江國慶案件事實 在 女童姦殺案逆轉江國慶冤死!-民視新聞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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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件事實 在 [新聞] 快訊/江國慶冤死案陳肇敏6人判賠軍方5 - 看板Militarylif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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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2011年軍方賠償江母1億318萬餘元後,軍方對前國防部長陳肇敏
等6人求償1474萬餘元;台北地院29日判陳肇敏等6人必須賠償5955萬元。
民國85年,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謝姓女童遭性侵命案,士兵江國慶被認為是兇嫌遭逮,隔
年槍決。後來檢方重啟調查,認定江國慶並非真兇,改判無罪。
江國慶案 陳肇敏判賠1474萬元
民國85年9月12日,台北市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社廁所旁空地,發現女童屍體,軍方認定
江國慶是殺人兇手,隔年遭槍決。2010年監察院糾正國防部前部長陳肇敏(時任空軍作戰
司令部司令)等人涉及刑求逼供,並指另案士兵許榮洲曾經自白。
監察院糾正後,國防部賠償江家1億餘元,並轉向陳肇敏等人求償。台北地院今下午宣判
,陳肇敏等5人共賠5955萬元,陳肇敏應負擔部分為1474萬元。
法院判決應賠償的對象及金額如下:陳肇敏和前反情報隊中校參謀官柯仲慶,各賠1474萬
多元;前空軍作戰部司令部軍法室主任曹嘉生、前上尉空保官何祖耀各賠859萬多元;前
空軍反情報隊中校保防官李植仁因已死亡,他的兩名兒女以繼承人身分,雖得賠償1289萬
多元,但以繼承遺產範圍內為限。
代表國防部提告的北部軍事法院院長楊從健聆判後說,原本每人都求償1474萬多元,但法
官判准的金額有落差,還有人未獲准,將在收到判決書研究判決理由後,再決定是否提出
上訴。長期關注本案的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則說,高度肯定法官的判決,有關刑事責
任追究部分,希望台北地檢署盡快偵查起訴陳肇敏等人,「否則會有濫權不追訴的問題」
。
國防部100年11月29日支付江家刑事補償金1億318萬5000元後,認為當年偵辦江案的陳肇
敏、曹嘉生、黃瑞鵬、柯仲慶、鄧震環、何祖耀、李植仁等7人,在江案中有重大過失應
求償。
7人中,涉案情節輕微的鄧震環,繳交280萬元達成和解,國防部沒有對鄧提告求求償;其
餘6人各求償1474萬多元,其中李植仁已死亡,他的兩名兒女以繼承人身分,被列名「被
告」追償。
......................
江國慶冤死18年回顧 女童命案真兇仍不明
前國防部長陳肇敏遭求償案,台北地院今下午宣判,陳肇敏等6人共賠5955萬元。此案緣
起於18年前的謝姓女童命案,入伍服役的上兵江國慶,被軍方認定是殺人兇手遭槍決,但
多年後監察院才查出兇嫌另有其人,國防部因此賠償江家1億多萬元,並轉向陳肇敏(時任
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等人求償。
1996年9月12日,謝姓女童被發現全裸、腸子外露、下體出血,陳屍於台北市空軍作戰司
令部福利社廁所旁空地,屍體僅用枝葉、木板覆蓋,7天後,軍方逮捕江國慶,連續37小
時疲勞偵訊、電擊刑求後,江被迫認罪自白,隔年遭槍決。
江父相信兒子不會犯下如此犯行,多年來四處奔波討公道,直到2010年監察院糾正國防部
前部長陳肇敏等人刑求逼供,並指與江睡上下舖的同袍許榮洲曾自白犯案。此時大家才知
道,江國慶是冤死的,而江父也在洗刷兒子冤屈後,與世長辭。
監院糾正國防部後,特偵組重啟偵辦謝姓女童命案,並於2011年5月24日依殺人等罪起訴
許榮洲;國防部也在同年賠江家1億餘萬元後,轉向涉嫌刑求江國慶的國防部前部長陳肇
敏等7人,求償8000餘萬元,並假扣押陳的房產。
而這次被檢方鎖定犯案的許榮洲是性侵累犯,1997年間性侵1名6歲女童入獄,2003年獲假
釋後又性侵2名女童再遭判刑4年,2010年9月出獄4個月後,再因被疑涉嫌性侵殺害謝姓女
童遭羈押。
許榮洲一審被判刑18年,但去年4月2日,台灣高等法院以命案現場沾有血掌紋的關鍵木條
遺失,許男自白反覆等理由,改判許榮洲無罪,許榮洲被收押796天後重獲自由。檢方不
服上訴,但今年3月19日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無罪定讞。江國慶、許榮洲都不是女童命
案的凶手,讓此案成為懸案。(法庭中心/整理報導)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2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國家賠償求償事件新聞
稿
壹、當事人:
原告: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
被告:陳肇敏、曹嘉生、黃瑞鵬、柯仲慶、何祖耀、李天賀、李欣蓉
貳、主文:
一、被告陳肇敏、柯仲慶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肆萬零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曹嘉生、何祖耀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伍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李天賀、李欣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植仁所得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仟貳佰捌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陳肇敏、柯仲慶各負擔百分之十七、被告曹嘉生、何祖耀各負擔百分
之十、被告李天賀、李欣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植仁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百分之十
五,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各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被告陳肇敏、柯仲慶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陳肇敏、柯仲慶各以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肆萬零柒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各以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元為被告曹嘉生、何祖耀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曹嘉生、何祖耀各以新臺幣捌佰伍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缗拾萬元為李天賀、李欣蓉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李天賀、李欣蓉以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參、判決理由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
娅原告受理100年再字第1號江國慶違法案(即謝姓女童命案)之再審案件,經於民國100
年9月13日判決江國慶無罪確定。嗣江國慶之母王彩蓮向原告聲請國家補償,原告於同年
10月26日作成准予補償 新臺幣(下同)103,185,000元之決定,並依該決定支付上開款項
予王彩蓮。
垭本件因被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法行為,致生本件補償事件,故原告得依刑事補償法
第34條第2項等規定,對被告陳肇敏、曹嘉生、黃瑞鵬、柯仲慶、何祖耀及李植仁(已歿
)之繼承人李天賀與李欣蓉求償。
二、被告抗辯則以:
娅本件刑事補償事件發生於85年間,應適用冤獄賠償法,惟依冤獄賠償法第32條規定,依
軍事審判法受理之案件請求國家賠償者,須於該法96年 6月14日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內為
之,賠償機關始得依同法第22條第2項向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求償,且原告如依國家賠償
法請求,則依該法第8條規定,國家賠償請求權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不行使而消滅,惟本
件被害人請求已罹於上開時效,故原告補償被害人難謂適法,是原告補償被害人後,再依
刑事補償法或國家賠償法對被告求償,自難謂有理由,且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垭被告並無原告所指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法行為,且原告所指摘被告之違法行為,與本件
補償事件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之請求,並無理由。
囵被告黃瑞鵬時任軍事檢察官,乃屬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故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
、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原告須就其參與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始得對其求償,惟本件被告黃瑞鵬所為並未經判決有罪確定,是自與上開求償之要件不符
,原告請求並無理由。
三、本院判決認定被告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李天賀及李欣蓉須依刑事補償
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主要理由:
娅本件江國慶雖於85年10月間遭違法取供,並於86年8月1日受執行死刑,惟有關冤獄賠償
或刑事補償之請求,非如一般國家賠償,被害人於損害發生時,即得聲請國家賠償,被害
人須經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等確定後,始得向賠(補)償義務機關請求賠(補)償,
故被害人據以請求之法律,自應以得請求賠(補)償時為準。本件原告受理100年再字第1
號江國慶違法案之再審案件係於100年9月13日始判決江國慶無罪確定,是依刑事補償法第
13條之規定,系爭案件補償之請求,應於無罪之裁判確定日起 2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
故江國慶之法定繼承人王彩蓮於判決確定後向原告提出刑事補償之申請,原告於 100年10
月16日作成補償決定,自合於前開刑事補償法之規定,並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垭被告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及李植仁均係依軍事審判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其等組成0912專案小組後,為取得江國慶不正自白,先由被告陳肇敏安排不具軍法警察(
官)身分之被告柯仲慶等反情報隊人員主導訊問江國慶,違反軍事審判法規定;又為使江
國慶身處於孤立無援,明知該案已在刑事偵查,不得施以禁閉處分,竟仍違反當時之陸海
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16條「同一過犯行為,已在刑事偵審中,不得開始懲罰程序」之規
定,由被告陳肇敏命被告曹嘉生簽辦對江國慶施以禁閉處分;再依被告柯仲慶所擬具並經
被告陳肇敏核定之訪談計畫,由被告柯仲慶、何祖耀及李植仁等人對江國慶違法取供,違
反當時軍事審判法第 109條有關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及其他不正之方法之規定,是其等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法行為。
囵又被告前開違法行為目的一致,而屬整體繼續性違法行為,不應割裂評價,故判斷有無
相當因果關係時,自應以該相互結合原因事實與結果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斷。本件因被
告前揭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法行為之結合,而取得江國慶之與事實不符之自白,又該自白
所涉犯罪事實為強姦殺人罪,依當時刑法第223條規定,係屬唯一死刑案件,復因當時軍
法機關之設立乃為隸屬制而非地區制,被告陳肇敏乃為空軍軍區司令部軍事長官,為該刑
事案件承審之初級軍事審判機關主管,統管轄區內軍法案件之偵查、審判,而系爭刑事案
件之偵查,既係以被告陳肇敏任召集人之「0912專案小組」所承辦,且江國慶案之死刑判
決須經由被告陳肇敏覆核,是以該軍事審判機關之隸屬環境及權責關係,再參酌本件確經
歷審軍事審判官過份依賴反情報隊人員對江國慶上開違法取得之自白,而為有罪判決之依
據,並為死刑之諭知,以及依當時軍事審判法規定為二級二審覆判制,亦即第二審即為法
律審,並非事實續審,故此等案件在被告自白起訴後,如經第一審法院採用自白為有罪判
決,在一般情形下,足為發生死刑結果之相當條件等節,是被告前開違法行為,與江國慶
受死刑之判決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匦本件被告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與李植仁均屬刑事補償法第 1條所列法律執
行職務之公務員,且其均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法行為,致生本件補償事件,故原告補
償被害人後,自得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 2項規定,向被告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
祖耀與李植仁之繼承人即被告李天賀、李欣蓉行使求償權。本院經審酌被告之職務內容及
被告陳肇敏就系爭刑事案件調查掌握決定性權限,以主官身分違法授權指示不具軍法警察
(官)身分之反情報隊員即被告柯仲慶、何祖耀、李植仁與鄧震環(鄧震環已於起訴前與
原告和解)負責訊問江國慶、指示被告曹嘉生簽辦對江國慶施以禁閉處分,及批示同意反
情報隊員依訪談計畫對江國慶違法取供;被告曹嘉生配合被告陳肇敏之指示,命被告黃瑞
鵬簽辦對江國慶施以禁閉處分;被告柯仲慶則負責策劃主導偵訊,除建議違法對江國慶施
以禁閉處分外,提出草擬之系爭訪談計畫,並與何祖耀、李植仁及鄧震環負責執行違法取
供之參與程度;復參諸被告嗣後接受之獎懲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陳肇敏、曹嘉生、柯
仲慶、何祖耀、李植仁、鄧震環,應就上開全部補償金額,分別負擔1/3、1/12、1/4、
1/12、1/8、1/8之求償金額為適當,亦即被告陳肇敏應負擔34,395,000元、被告曹嘉生、
何祖耀應負擔 8,598,750元、被告柯仲慶應負擔25,796,250元、李植仁、鄧震環應負擔
12,898,125元。準此,有關被告陳肇敏、柯仲慶部分,因原告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
規定僅對其二人各請求 14,740,714元,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被
告曹嘉生、何祖耀部分,則各應給付原告8,598,750元;被告李天賀、李欣蓉則依民法繼
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植仁所得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
告12,898,125元,至原告超過上開金額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四、本院駁回原告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黃瑞
鵬負賠償責任之主要理由:
娅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 2項規定「依第一條所列法律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
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
」,該「依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範圍,依其立法理由,除包括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及其
相關規定外,並包含同法第13條規定。又國家賠償法13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
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
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是基於審判獨立之維護,賠償義務機關於對有審判或追訴職
務之公務員行使求償權時,須該等公務員就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
罪確定者,始得為之,因而於該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尚未經判決有罪確定前,自不
得對其行使求償權。本件被告黃瑞鵬時任軍事檢察官,負責系爭刑事案件之實施偵查、提
起公訴等追訴職務,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 2項規定,應於符合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時
,即須其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者,補償機關始得對被告黃瑞鵬行使求償權。惟原告未能證明被告黃瑞鵬就其參與追訴案
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是原告對被告黃瑞鵬之請求,自未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13條規定之要件,因而原告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對其
行使求償權,自屬無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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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為對方的情緒和舉動所左右,甚至“迷惑”一葉障目,不見泰山~
感情何不如此,在雙方相處中,一方付出越多,反而另一方越不珍惜,挽回也如此,你越
挽回,越強烈,越在意,對方離你越遠。情感就像皮筋,扯斷了,可就再也回不來了。。。
在感情裡一切以自己為中心的人 是得不到他想要的愛情 對方只能離你越來越遠
兩人相處最基本的在於心靈上的平等,無論朋友還是戀人
病來如山倒,病去如抽絲,感情也如此失戀其實是一種病,而懂得看這種病的醫生實在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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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401358775.A.9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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