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假昏也可能吃上官司!】
#鄰居抽菸 #孕婦告贏獲賠一萬元
▌故事是這樣的
住在某建物五樓的孕婦對同樣住在同層樓的鄰居提告,因為鄰居在陽台抽菸,那個煙就這樣飄進了孕婦家,你…怎麼…可以…讓我的北…鼻吸…煙煙……
▌沃草!俺又不是在公共空間抽菸!這樣也有事?
大家比較熟悉的 #菸害防制法 第 15 及第 16 條有明列禁止抽菸的地方,但當中並不包括私人住宅,所以在陽台抽菸是 OK 的!那究竟為什麼孕婦告贏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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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是依據民法第 184、195 條 #侵權行為 規定提告的,跟上面的行政法規沒有關係喔!每種法規都有各自的規範目的,菸害防制法未規範,不代表「在家」抽菸在其他法規也是免死金牌。
▌權利 vs 利益
怎樣才可以主張侵權行為?籠統的說,當「別人侵害我的 #權利 或 #利益且侵害情節重大,就可以向他請求賠償造成的損害。」賠償包含財產具體損害及精神上痛苦的慰撫金,但民法中有區分權利及利益,權利比較重要比較屌,利益就還好(?)所以還必須侵害情節重大才可以請求賠償!舉例來說,侵害生命、財產、貞操這種明文列在法條上的「權利」可以直接請求賠償,但如果是侵害居住安寧這種「利益」,還必須要侵害情節重大才能請求賠償喔~
▌判決怎麼說
鄰居說:「孕婦沒證明二手菸對他的身體造成什麼影響啊,沒有損害那我幹嘛要賠?」法官認為,二手菸已經被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頭號的致癌物質,對人體的確有危害!而且鄰居自己也說他是三個孩子的爸所以不在室內抽菸,表示他明知二手菸對人體有傷害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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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別人的居住環境發出一般人無法容忍的噪音,就侵害了他的居住安寧,同樣道理,鄰居抽菸產生的氣體飄進孕婦家,也侵害了孕婦的 #居住安寧利益 且 #情節重大,最後判孕婦勝訴。孕婦原本求償十萬元慰撫金,法官衡量孕婦受到的影響、雙方財力等因素,要鄰居賠一萬元。
▌連在家都不能假昏,真要昏了
小編看完判決認為,法官之所以會認為侵害情節重大,很大一部分原因應該是因為原告是孕婦,如果是一般人的話,可能就不會成立了,歡迎打臉討論XD(默默抬起右臉,因為小編的左臉比較好看)大家覺得呢?
判決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小字第 2 號
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2NW5us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萬的網紅Bryan We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民法 184 條 舉例」的推薦目錄:
民法 184 條 舉例 在 凌淑芬 Facebook 八卦
《#凌某人閒聊》通姦除罪化
今天大法官釋憲做出決議,通姦罪終於除(刑事)罪化了。
「通姦除罪化」這五個字不夠明確,導致許多人開始擔心:這樣以後大家都去外遇了。放心,通姦罪只是從刑法中移除。那,還有民法嗎?
是的!你在婚姻關係中的權益依然被民法的第184、185、195條保障著,也就是我們常聽見的「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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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我們先明瞭「民法」和「刑法」的差別。
民法主要是在規範私人的糾紛,所以民法是一套「私法」。例如我和某出版社簽約出書,我拿了預付款就跑掉了。該出版社就能依照民法對我提出告訴,向我求償。
刑法則是由立法機關制定一套法律,來懲罰做壞事的人,這些犯行會衝擊到整個社會體系,即使受害者是單一個人。所以刑法是一套「公法」。
舉例來說,你殺了一個人,受害者不只是被殺的這個人,它還衝擊受害者家人、朋友,以及整個社會的秩序。
從美國的訴訟名稱來看會更容易理解,假如John殺了Bill,檢察官起訴John,案名會叫「The State vs. John」(政府對抗約翰),而不是「比爾對抗約翰」。因為這是整個社會體系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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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來看「通姦」這件事──無論您願不願意接受,法律無法強迫一個人一定要愛你。
我再說一次:法律無法強迫一個人一定要愛你!
婚姻是一種契約關係,當一個人跟你簽下婚姻的契約,他/她卻違反了這個契約,跑去跟另一個人相好。這是你們之間的私人糾紛,無關乎公眾利益;前面有提過,違約侵權由哪一套法律來管?
當然是「民法」。
刑法無法強迫一個人不能變心!
刑法無法強迫一個人一定要愛你!
很多文明國家都廢除了「通姦罪」,為什麼?難道他們的道德標準比較低嗎?
不是的,因為他們知道,一個人對於另一個人的忠誠義務,無法以刑法來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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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完法律的觀點,其實「通姦除(刑事)罪化」最重要的一點,它很容易成為權勢性侵者的脫身之道,最典型的,就是我們都知道的「林奕含事件」。
所有法律都規定只要是共犯,兩人要一起承擔罪行,唯獨台灣的通姦罪很奇怪,為了「保障家庭和諧」,妻子(丈夫)可以撒銷對自己配偶的控告,只告小三。這樣問題就產生了。
一個處在下級地位而被性侵的人,已經是弱勢者,想像對方的妻子還出來跟你說:「你再鬧,我就去告你和我配偶通姦,你會坐牢我告訴你!」有多少人被這句話嚇得默默吞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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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上,通姦罪本來就不容易成罪(所以說真的,「通姦罪」沒有大家以為的那麼有保障。你想在姦夫淫婦的性器官接觸時正好抓到,實在太難了啦!)反而民法的第184、185、195條的侵權條款,更容易成立。你只要能提出對方兩造有什麼曖昧行為,還比較容易達到侵犯配偶權的標準。
儘管如此,權勢性侵中的弱勢者往往不明白這點,或真的被對方掌握了什麼樣的證據而害怕成罪。
當一條法律,無法保障配偶對你的忠誠,卻可以保障壞人的時候,就是這條過時的法律應該被廢除的時候了。
所以,台灣今天在司法史上又往前邁了一步。
不要害怕,當初同婚通過,也有一堆人擔心台灣人都會變成同性戀。既然台灣沒有人人都變同性戀,也不會人人都變成小三的啦!
#通姦除罪化
#偷吃免關民事要賠
#Adultery #Decriminalization
民法 184 條 舉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你簽過免責聲明嗎?】
「本人已詳細閱讀…並同意有….風險,如因本人之個人因素、個人行為導致…保人自負所有責任,與活動單位、工作人員無關」
路跑、自行車、登山或攀岩,只要稍具危險性的活動,通常都會要求你簽下這類切結書。但這樣的條款有效嗎?萬一你出事了,能跟業者要求賠償嗎?
🎸法律沒有明定「免責聲明」的效力
我國法律並沒有明定這一類免責聲明是有效還是無效的,不過,民法第247-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如果契約條款免除單方的責任,「顯失公平」的話,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因此免責聲明的效力,要看個案判斷。
舉例來說,「買賣」契約中常見「賣家不負民法瑕疵擔保的責任」,在實務上就是普遍承認合法的。
但像登山、自行車這類的免責條款是不是合法的,實務上還沒有類似的判決可以參考。
我自己認為,以「危險活動」來說,如果條款寫「任何危險業者概不負責」,就偏向顯失公平;但如果是類似「參加者自願脫隊行動,應自行負責」就合理、有效。
此外,某些活動政府有訂定「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業者依照規矩訂契約,像是旅遊團。
「國外旅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第27點,要求旅遊業者協助處理旅客發生的身體、財產事故;即便不是業者造成的疏失,業者也只有「求償權」,並不能灑手不管。因此,如有單方免責的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條款也是無效的,業者仍須負責。
🎸可以跟業者要什麼賠償?業者有什麼責任?
參加者身體受傷或裝備受損,可以依照契約關係(例如民法第227條之1)或是民法第184條向主辦單位請求賠償醫藥費與財產損失。
另外,如果業者沒有善盡管理與照顧責任,導致參加者受傷、死亡,還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76、284條的「業務過失致死、致傷罪」
(可以參考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北簡字第256號,攀岩業者同時被提起民事與刑事訴訟。)
🎸實務上沒有太多因免責聲明鬧上法院的案例,但我找到幾個類似的判決可以給有興趣的人參考:
A去參加攀岩活動,依序完成攀岩注意事項的講習以後開始攀爬。A自覺狀況不錯,在沒有通知教練的情況下進行難度較高的攀爬,但不幸失敗而滑落地面受傷。A認為教練沒有善盡照顧的責任,提告請求教練賠償。
法官認為,本案A受傷,有一部分是因為教練沒有及時注意到A,在地面做徒手保護;但另一方面也是因為A貿然攀爬,不先通知教練、不評估自己體能就擅自攀登。因此,最終教練需要判賠,但減少了將近3成的賠償金額,作為A自己的責任。
(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91號民事判決)
另一個案例則是「潛水」相關。
B參加潛水活動,在業者講解完潛水流程、分配好裝備後開始潛水,但後來B逐漸脫隊,等到導遊發現並請人搶救後B已溺斃。
B的代理人主張,業者沒有善盡責任;業者則主張,自己聘請的是合法業者,隨船也有救生人員,下水前也都解說過安全事項(包含不可脫隊)。
這個案子的法官就嚴格了,法官認為即便有合法執照,除非業者能夠證明自己為了這些異常情況有做好防範準備,否則業者還是要負責。最後判業者需要賠償家屬。
(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6號民事判決)
🎸碰到危險活動的案件,法官在判斷業者責任時,以前似乎比較嚴格(一律要賠),但現在則是會看「公平性」。也就是說,如果參加者自己也有一些肇事原因、個人因素,那麼業者雖然要賠,但會視情況減輕業者的賠償責任。
這一點,也許能協助我們判斷「免責條款」到底有沒有效。
如果你的免責事由是「一概免責」,依照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會因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如果你的免責事由是「區分情況」,例如寫明「參加者應事先告知疾病」、「參加者應遵守指揮」,「如因個人事由、健康未告知,或不遵守指示自行負責」,那麼這一類的條款跟法院判賠的標準是類似的,法院可能就會認定有效。
下次你如果去參加這些活動,不要怕簽下去等於賣身契、完全沒有保障,法院不會過度偏向參加者或業者的一方,最終還是看個案的事實「公不公平」去決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