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人閒聊》通姦除罪化
今天大法官釋憲做出決議,通姦罪終於除(刑事)罪化了。
「通姦除罪化」這五個字不夠明確,導致許多人開始擔心:這樣以後大家都去外遇了。放心,通姦罪只是從刑法中移除。那,還有民法嗎?
是的!你在婚姻關係中的權益依然被民法的第184、185、195條保障著,也就是我們常聽見的「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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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我們先明瞭「民法」和「刑法」的差別。
民法主要是在規範私人的糾紛,所以民法是一套「私法」。例如我和某出版社簽約出書,我拿了預付款就跑掉了。該出版社就能依照民法對我提出告訴,向我求償。
刑法則是由立法機關制定一套法律,來懲罰做壞事的人,這些犯行會衝擊到整個社會體系,即使受害者是單一個人。所以刑法是一套「公法」。
舉例來說,你殺了一個人,受害者不只是被殺的這個人,它還衝擊受害者家人、朋友,以及整個社會的秩序。
從美國的訴訟名稱來看會更容易理解,假如John殺了Bill,檢察官起訴John,案名會叫「The State vs. John」(政府對抗約翰),而不是「比爾對抗約翰」。因為這是整個社會體系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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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來看「通姦」這件事──無論您願不願意接受,法律無法強迫一個人一定要愛你。
我再說一次:法律無法強迫一個人一定要愛你!
婚姻是一種契約關係,當一個人跟你簽下婚姻的契約,他/她卻違反了這個契約,跑去跟另一個人相好。這是你們之間的私人糾紛,無關乎公眾利益;前面有提過,違約侵權由哪一套法律來管?
當然是「民法」。
刑法無法強迫一個人不能變心!
刑法無法強迫一個人一定要愛你!
很多文明國家都廢除了「通姦罪」,為什麼?難道他們的道德標準比較低嗎?
不是的,因為他們知道,一個人對於另一個人的忠誠義務,無法以刑法來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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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完法律的觀點,其實「通姦除(刑事)罪化」最重要的一點,它很容易成為權勢性侵者的脫身之道,最典型的,就是我們都知道的「林奕含事件」。
所有法律都規定只要是共犯,兩人要一起承擔罪行,唯獨台灣的通姦罪很奇怪,為了「保障家庭和諧」,妻子(丈夫)可以撒銷對自己配偶的控告,只告小三。這樣問題就產生了。
一個處在下級地位而被性侵的人,已經是弱勢者,想像對方的妻子還出來跟你說:「你再鬧,我就去告你和我配偶通姦,你會坐牢我告訴你!」有多少人被這句話嚇得默默吞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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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上,通姦罪本來就不容易成罪(所以說真的,「通姦罪」沒有大家以為的那麼有保障。你想在姦夫淫婦的性器官接觸時正好抓到,實在太難了啦!)反而民法的第184、185、195條的侵權條款,更容易成立。你只要能提出對方兩造有什麼曖昧行為,還比較容易達到侵犯配偶權的標準。
儘管如此,權勢性侵中的弱勢者往往不明白這點,或真的被對方掌握了什麼樣的證據而害怕成罪。
當一條法律,無法保障配偶對你的忠誠,卻可以保障壞人的時候,就是這條過時的法律應該被廢除的時候了。
所以,台灣今天在司法史上又往前邁了一步。
不要害怕,當初同婚通過,也有一堆人擔心台灣人都會變成同性戀。既然台灣沒有人人都變同性戀,也不會人人都變成小三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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