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民法違憲 同婚兩年內需合法
大法官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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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摘要(Press Release On the Same-Sex Marriage Case)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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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號:會台字第12674號(聲請人祁家威)、會台字第12771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
言詞辯論日期:106年3月24日
解釋公布日期:106年5月24日
事實背景
聲請人祁家威於102年向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限制同性結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另一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於104年11月聲請解釋,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本院決定併案審理,並於106年3月24日舉行言詞辯論。
解釋文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2.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3.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解釋理由書
1. 聲請人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
2. 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3. 婚姻章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法律上之婚姻關係。
4.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5. 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6.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7. 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8. 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
9. 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10.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11. 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12.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
黃瑞明大法官迴避而未參與本號解釋之審理及決議。
黃虹霞大法官發表部分不同意見書,吳陳鐶大法官發表不同意見書。
民法第179條 在 nagee Facebook 八卦
【中國國民黨反同要開30場公聽會】
原文案:鄭景文
「昨天真是上了一課,以後被逼問何時要結婚,就可以義正辭嚴要求召開三十場公聽會並訴諸全民公投。」
#那些年國民黨教會我的事
昨天動員了那麼多人,在場立法院內外阻擋修法
場外人士甚至要闖入立院,是要阻止什麼事呢?
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 婚約:
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改成
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註1)
只是這樣
國民黨卻大陣仗動員,擋了一天,說是黑箱,要辦30場公聽會,要全民公投…
尤其中國國民黨你還好意思提「公投」?
不怕大家google一下台灣的公投歷史是怎麼被你們在野時惡搞的版本嗎?過去攸關台灣的幾次重大公投決議案,如軍購案、入聯案,是怎麼被你們惡意阻撓的嗎?
有些比較複雜的政策如:
勞資休假、日本食品進口議題,有些有心人士帶著政治目的躲在裡面亂,民眾不易察覺。
但是婚姻平權、動保法、取消賣台共諜退將退休金,改革追究中華體協等,
正常人都沒有爭議的政策,還有人要動員杯葛,那虛耗內鬥扯台灣後腿的樣子,就很難看了。
註1:
各黨有些不同的版本提案,但大同小異。
那些場外動員人士的可怕言論已經太多了,不想洗版
就看看昨天議場內,各黨人士的發言吧
異性婚姻不用經過公投,到底為什麼同性婚姻就得被公投?而且重點是,基本人權是要投個鬼?中國政黨不要沒事就拿「公投」來虛耗,讓國家空轉,不要以為什麼都搞「公投」就會讓人民覺得你很有民主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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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儀委員:「如果既然婚姻制度的,誰可以進入婚姻,誰不能進入婚姻這造成了這麼多爭議的話,我們可不可以要求一個事情是,即日起在我們的同性伴侶的婚姻的法條還在討論,還不知道能不能過的時候,異性伴侶我們即日起內政部停止所有婚姻登記?因為既然造成爭議,我們現在都要從頭質疑,為什麼同性不能結婚,異性可以結婚?都造了爭議嘛,那我們要不要暫停婚姻登記,等到爭議都解決再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k7ysQaqflo&feature=youtu.be
拷秋勤 Kou Chou Ching整理:藍粉反同 之 各種經典言論
▶藍委陳超明
「我們跟歐洲人水準不一樣」
▶藍委張麗善
「台灣要變愛滋島!」
▶藍委賴士葆
「為了一小群同性戀族群
破壞了社會多數人的家庭體制」
「現在社會不夠亂嗎!」
▶深藍大咖 王建煊
「多元成家會衝擊健康的婚姻」
▶藍委孔文吉
「請同性戀團體,先尊重原住民」
▶新黨雷倩
「多元成家草案是性解放法案」
▶藍委費鴻泰
「放心,我們跟護家盟是一夥的」
詳見昨日議會逐字稿(精彩!)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9398244.A.C54.html
【影音】首度審查婚姻平權,國民黨立委「超展開」:不要污染我們鄉下!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463
(這就是國會透明公開的重要,什麼妖魔鬼怪躲在裡面亂大家都看的到)
其中這個中國黨原住民孔文吉「請同性戀團體,先尊重原住民」那一套言論,根本莫名其妙。本週還不止一件,連「動保法」都要擋,理由也神『他的提案被擱置,只好「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連動物,都成為國民黨,政黨惡鬥的犧牲品...
禁止虐待動物的〈動物保護法〉,竟然被國民黨立委擋下了
http://www.tanews.org.tw/info/11620
又是標準的拿弱勢來做政治籌碼,而且這些消費的一點邏輯都沒有,還害原住民議題無辜被當盾牌。那些幫中國黨統戰的背骨原住民立委,請不要再消費自己的同胞了。
昨日內文:
今天是同性婚姻修法的日子
我覺得很多政策,大家意見不同都可以討論、爭辯
但是最令人不齒的就是那些常年躲在各種議題背後
帶著政治目的在消費各種弱勢的那些統戰份子
同性婚姻議題也是
蔡正元:蔡英文有接近99%同性戀傾向 硬廢異性婚姻制(聯合新聞)
http://udn.com/news/story/1/2112462
James Hsieh:
「這種下三濫言論
對未婚者直接貼性別取向標籤
一口氣侮辱了女性,同志,未婚者三種人」
日本產品進口議題也是
藍委找統派黑道黑衣人來鬧場的
https://goo.gl/6JevPG
做賊喊捉賊的
https://goo.gl/Zpt7Co
抹黑造謠的
[爆卦] 中國時報又抄襲啦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9295939.A.20A.html
闢謠!輻射污染環境,謠言污染網路:驗證福島核災魚類病變謠言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258
勞資休假議題也是
中華民國國軍退將投共也是
中資一條龍旅遊業者的抗爭也是
造謠的、使用假新聞的
太多了,就不列舉新聞了
另外反同團體昨日買下四大報的半版版面,和中資一條龍旅遊業者的模式一樣,那些政治動員砸錢包團包車的動員每次都被鄉民抓到,背後源源不絕的神秘資源真的是渾厚到令人稱奇。這幾場活動動員了那麼多人,結果五點半就準時下班了。他們說他們很有秩序,不給社會製造混亂。那今天反同場還衝立法院,這次總不能說自己很有秩序了吧?結果一樣五點半一到,大家又下班了,剩下遠不到一半…
還是重申,任何政策都可以被全民討論,但是帶有政治目的的惡意攻擊,十分下流,請不要做。政黨輪替以來,這些統派黑道打手潛藏在各種議題裡面做政治鬥爭,實在讓人感到非常厭惡。想要拿回政權,希望能用一些正面的方法。當然我知道這些人從不在乎在台灣製造對立和虛耗。所以只能誠心建議,這些惡劣的步數,只可以騙到同溫層的激情,長期來說對你們的選情是沒有幫助的。
民法第179條 在 蘇治芬 Facebook 八卦
今天上午我召開記者會,
針對張家豪農舍違建提出新的證據。
張家的豪宅農舍不只是違規使用,
種植落雨松、設置招待所的土地,
甚至還竊佔弘道段地號1040、1040-1,
以及未登記的國有土地,
張麗善身為縣長,卻縱容張榮味的豪宅違規使用農地,
濫建豪華違規農舍,身為地方首長完全不知羞恥!
我要提出6個疑點質問張麗善:
1. 10/18內政部召開訴願審議會駁回訴願,認定李佳芬農舍違建事實明確!
為何張張麗善不但沒有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開罰6~30萬,而只以違反<空污法>輕罰2739元?
2.張家農地上違規用水泥、碎石鋪設的鋪面、車道、停車場,估算面積約2025.1平方公尺,佔農地總面積高達54%(超過7倍),除了 農地上除設車道、停車場,竟然完全種植景觀植物、草皮、私挖水池、違建招待所,完全不符積極農作的使用。
為何張麗善完全不罰?還敢大言不慚說依法行政?
3. 張嘉郡在臉書上PO出農舍的建照、使照,聲稱農舍使用一切合法,但事實是她意圖利用民眾對法律的不了解,用部分合法掩飾實際非法的事實。
4. 張嘉郡在在臉書上聲稱此農地是,經「認定」較靠邊較不適耕種的土地,才向公所申請起造。
事實是,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特定農業區」是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
,不是你自己認定的!這一切都說明張嘉郡根本在鬼扯!
5. 豪華違規農舍被週刊踢爆當天,雲林縣府農業處表示,「雖無人檢舉,但屬社會矚目事件,會主動了解關心,事實, 被踢爆至今已超過一個禮拜,雲林縣政府農業處無消無息,到現場查勘了沒?還是農業處還在看風向?
6.張家竊佔國土,卻在張嘉郡和張麗善口中的「一切合法」,張家竊佔國土,種起落羽松、在旁邊蓋起招待所!竊佔國有地面積達92.46平方公尺!
「無權占用」國有土地,涉及《刑法》第320條的「竊佔罪」,最重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非告訴乃論」。
在民事上,則構成「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管理機構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追還「不當利得」。
張麗善縣長,針對張家農舍違規使用、竊佔國有地
妳到底拆不拆!
【新聞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912260144.aspx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020914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1226002617-260407?chdtv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250387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254198
#蘇治芬
#蘇治芬_一直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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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光復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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