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召開記者會,
針對張家豪農舍違建提出新的證據。
張家的豪宅農舍不只是違規使用,
種植落雨松、設置招待所的土地,
甚至還竊佔弘道段地號1040、1040-1,
以及未登記的國有土地,
張麗善身為縣長,卻縱容張榮味的豪宅違規使用農地,
濫建豪華違規農舍,身為地方首長完全不知羞恥!
我要提出6個疑點質問張麗善:
1. 10/18內政部召開訴願審議會駁回訴願,認定李佳芬農舍違建事實明確!
為何張張麗善不但沒有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開罰6~30萬,而只以違反<空污法>輕罰2739元?
2.張家農地上違規用水泥、碎石鋪設的鋪面、車道、停車場,估算面積約2025.1平方公尺,佔農地總面積高達54%(超過7倍),除了 農地上除設車道、停車場,竟然完全種植景觀植物、草皮、私挖水池、違建招待所,完全不符積極農作的使用。
為何張麗善完全不罰?還敢大言不慚說依法行政?
3. 張嘉郡在臉書上PO出農舍的建照、使照,聲稱農舍使用一切合法,但事實是她意圖利用民眾對法律的不了解,用部分合法掩飾實際非法的事實。
4. 張嘉郡在在臉書上聲稱此農地是,經「認定」較靠邊較不適耕種的土地,才向公所申請起造。
事實是,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特定農業區」是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
,不是你自己認定的!這一切都說明張嘉郡根本在鬼扯!
5. 豪華違規農舍被週刊踢爆當天,雲林縣府農業處表示,「雖無人檢舉,但屬社會矚目事件,會主動了解關心,事實, 被踢爆至今已超過一個禮拜,雲林縣政府農業處無消無息,到現場查勘了沒?還是農業處還在看風向?
6.張家竊佔國土,卻在張嘉郡和張麗善口中的「一切合法」,張家竊佔國土,種起落羽松、在旁邊蓋起招待所!竊佔國有地面積達92.46平方公尺!
「無權占用」國有土地,涉及《刑法》第320條的「竊佔罪」,最重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非告訴乃論」。
在民事上,則構成「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管理機構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追還「不當利得」。
張麗善縣長,針對張家農舍違規使用、竊佔國有地
妳到底拆不拆!
【新聞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912260144.aspx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020914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1226002617-260407?chdtv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250387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25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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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9 184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八卦
<民法爭點整理:無權處分與中性行為>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想要和各位介紹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中性行為問題。在國家考試(三、四等)上,民法總則的重點之一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效力的問題,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近年又以「中性行為」最為熱門。以我最近的經驗而言,各位在學習中性行為的過程中,往往只注意到「代理行為」,但卻忽略了仍有其他行為也是中性行為,其中又以「無權處分行為」最為重要。
中性行為,係指未使限制行為能力人受有法律上之利益或不利益之行為,又稱為無損益行為。中性行為,不使限制行為能力人受有利益或不利益,故實務與通說均認為,此時應類推適用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使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中性行為例外有效。
中性行為,最典型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代理行為」。因為代理之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而非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本身並無任何利益或不利益可言,故為中性行為,而為有效。此外,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爲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亦可供各位參照。
此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有權利人同意所為之處分行為」,亦為中性行為。例如:乙授權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得以自己名義處分乙所有之A車,則甲將A車移轉於第三人丙時,即使該移轉A車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未得甲之法定代理人同意,該物權行為即使有效,也只是使乙喪失A車所有權而已,甲並未因該物權行為受有利益或不利益,故為中性行為,而為有效。
有疑問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是否仍為中性行為?
就此,通說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對他人權利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仍屬中性行為。例如:18歲之甲將同學乙的腳踏車據為己有,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善意之台大法律學生丙。甲丙之買賣契約,即債權行為,未得甲之法定代理人同意,依民法第79條規定,效力未定;但移轉該腳踏車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無權處分行為),因不涉及甲自己的財產,故屬於中性行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77條但書之規定,而為有效。
詳言之,限制行為能力人雖未因其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獲利益,但亦無遭受直接之不利益。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無權處分,所涉及者僅是有權利人之財產,與限制行為能力人本身之自有財產並無關聯。
固然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他人財產之結果,可能須對於有權利人負民法第177條第2項之不法管理、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以及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責任,因此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仍屬不利。然而,此等民事責任,並非基於無權處分行為本身所生的直接之效果,而僅為間接不利益效果,故不影響無權處分他人之物行為係「中性行為」之性質。
民法179 184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買到假名師的課程該怎麼辦?】
新聞中的當事人假冒自己是知名時裝周的首席彩妝師,並且靠著這個名號在台北開班授課。假如1萬9在彩妝課裡是天價的話,這些慕名而來但受騙的學生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走?
🎸刑事途徑:告對方詐欺
傳遞不實資訊,讓人陷入錯誤並因此交付財產者,構成刑法詐欺罪(刑法第339、339-4)。
(什麼是詐欺罪?看這裡:https://lihi.cc/gBnX5)
雖然當事人確實是賣了一個彩妝課程沒有錯,但是卻對課程講師的資歷造假,就構成了傳遞不實資訊。
實務上也有判決認為,將低價物冒充為高價物,誘使被害人以高價締結契約的情況,構成詐欺罪。
因此,當事人透過假冒亮麗的彩妝經歷,把彩妝課程拉抬至高價,誘使消費者購買名師彩妝課而不是普通彩妝課,就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
類似的案例,例如假冒自己在某私立大學任教或是假冒自己是律師,而收受高額費用代替他人處理事務,就被判了詐欺罪。
🎸民事途徑:撤銷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依照民法第92條,受詐欺而做出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可以選擇撤銷。
不管是剛購買課程或是已經上完課的學生,都可依照這個規定撤銷,這時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就不存在了。
既然契約不存在,假名師就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收著你繳交的高額學費,此時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對方返回這筆學費。
另一方面,由於新聞當事人是透過詐欺的方式獲得超過一般課程的利益,構成刑法的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用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學生也可以依照該條規定請求賠償名師價跟普通價的差額。
話說每次看到不排除、保留,都讓我想到「你再靠近我就要叫囉,我要叫囉,我真的要叫囉」的橋段...
「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字眼,給我的感覺是就是不會告,而且明明主辦單位講的就是”will take additional legal action”,才沒有在排除或保留!
民法179 184 在 民法767 179-在PTT/MOBILE01上電腦組裝相關知識-2022-11 ... 的八卦
不好意思,一直以來一直搞不太懂民法179 184 767這三個法條的區別179是不當得利根據法條所寫"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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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9 184 在 [問題] 民法179 184 767的疑惑-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不好意思,一直以來一直搞不太懂民法179 184 767這三個法條的區別
179是不當得利
根據法條所寫"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184是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767是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這三個法條
767是否可用在動產上??畢竟動產一經交付,所有權及移轉
似乎不符767的規定?
179可否用在不動產上??因為一般常見得例子,好像都是某個動產or錢
因為給錯或是匯錯,好像都沒看過不動產可以用179要回來???
184是否限定要被不法侵害才能請求對方賠償?合法的就不行嗎??我想道的合法侵害
只有軍隊演習時,打中房子之類的(就所謂的行為合法,結果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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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4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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