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蔻被證人狠狠打臉,結果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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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監督政府愈來愈困難,不只是民進黨的霸道、網軍的囂張、綠媒的護航。司法,也是讓監督政府充滿風險、愈來愈困難的原因之一。
2014年,我遭遇頂新風暴,周玉蔻抹黑我是頂新門神,影射我是拿錢辦事的官員。
法官問周玉蔻,指控我是頂新門神,有沒有證據、有沒有合理查證?
周玉蔻説,她有證人。於是法院傳喚了周玉蔻口中「唯一」的證人。
證人來到了庭上,法官問這位唯一的證人,有沒有和周玉蔻説過,羅智強是門神,或者有拿錢辦事?
大家知道,證人怎麼回答嗎?
證人只回答了二個字:沒有。
周玉蔻的「唯一證人」,回答,她從沒告訴過周玉蔻説的哪些話。
周玉蔻當場被她所謂的「唯一證人」狠狠打臉,那表情我到現在都記得。
我也還記得,那天我和律師步出法庭,律師信心滿滿的告訴我,這場官司贏定了。我也覺得,我這場官司贏定了。
然而,我從刑事到民事一路敗訴,法官的判決理由不是因為證明了我是拿錢辦事的頂新門神,而是給了一頂很大的帽子。大意是,羅智強是公眾人物,對於意見評論應有較大的寬容,説我是「頂新門神」是可受公評之事。
這對我來説,當然是很大的挫折。
而更悲哀的是,周玉蔻和若干名嘴不只影射我是拿錢辦事的頂新門神,還影射家兄是我和頂新老闆的白手套。
然而,我的哥哥,不要説當羅智強拿錢辦事的白手套,他根本不認識頂新的人,要不是頂新黑心油事件鬧太大,他根本連頂新老闆的名字都不知道。他從沒和頂新集團有任何連絡和關聯瓜葛。卻變成了政論節目眾聲撻伐的白手套。
世上之不公,莫過於此!
在那一段時間家兄參加任何活動,都要承受朋友異樣眼光,到最後連朋友的聚會都不敢參加。
甚至有一天,一位親戚還很嚴厲的質問家兄:「你到底拿了頂新多少錢?」
他承受了滔天的抹黑,自然也對周玉蔻和影射他是白手套的名嘴提出控告。
被告的名嘴當然還是拿不出家兄是白手套的證據,道理很簡單,家兄根本不認識頂新的人,從不曾連絡,是要怎麼當白手套?
可悲的是,即便是如此,家兄還是敗訴了。判決的理由大意是,「他的弟弟」是公眾人物,所以對於意見評論應有較大的寬容,那都是可受公評之事。
從那一刻,我對司法,是徹底失望,我當然知道,還是有兢兢業業的法官和檢察官。但司法存在很多問題,離公平正義有著不可道里計的距離。
其中我最不能接受的一件事,就是,説「我」是公眾人物(其實也不算是,當時的我已經離開總統府,連工作都找不到),好的,我認倒楣。
但關家兄什麼事?他不是公眾人物啊,憑什麼只因為他的弟弟是公眾人物,他也要因此受牽累,然後用公眾人物接受批評的標準,要他容忍抹黑?
而這也讓我學了一課,為什麼周玉蔻這些名嘴沒有證據任意抹黑,甚至在法庭上被自己要求傳喚的證人打臉,都能免除法律責任?
原因很簡單,那一段時間經過媒體、政論節目撲天蓋地的抹黑我是頂新門神後,當時的社會氛圍,已經將我定罪。司法是非常受社會氛圍影響的,判我敗訴,不會有什麼風險。
然而,大家看出這中間存在的巨大荒謬了嗎?
把時間推到今天,司法的標準「完全不一樣」了。
在蘇嘉全的印尼電文案中,即便我們拿出的電文最後被證明為真,法官仍重判我們要賠200萬元,在法官的判決裡,完全不管蘇嘉全是位高權重的「總統府秘書長」,他是當朝掌權的公眾人物。對蘇嘉全,法官完全沒有因為他是公眾人物,而給予監督蘇嘉全的人一絲寬容,甚至我們提出的電文為真,還是遭到重判賠償。
當司法可以在不同的標準游移
對落衰的羅智強高標舉起
對當權的蘇嘉全低標放下
這樣的司法,我怎麼信?
預約羅智強的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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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跟兩岸有關的另一起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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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傳喚證人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今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並且違憲的法律效果為立即失效,引起許多討論。
其實,通姦罪本來的立法目的,是在保障婚姻,讓配偶可以提告對婚姻不忠的另一半及相姦人。
我國司法實務向來的見解,通姦的要件,是採用“性器接合說“,因此,實際上這樣的案件,從偵查、起訴、審判,警察、檢察官、法官,甚至雙方的律師,都在處理一件事:遭提告的另一半與外遇的對象性器是否有接合?
而這個過程中,每一個司法程序階段,雙方都必須在這個爭點上盡力的攻防,傳喚證人、搜集可能的證據甚至鑑定,等到判決下來,歷經這樣程序的兩個人,感情還能修復?婚姻真的能夠繼續走下去嗎?
而且實務上,若是先生外遇後,太太基於各種理由,多撤回對配偶的告訴,因此造成僅懲罰外遇對象之不平等現象,而且這個不平等現象,受害的大多是女性。就像許宗力把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所說:
同樣是參與婚外性行為,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女性永遠背負著貞節牌坊,要從一而終,通姦根本十惡不赦,沒浸豬籠就算了,還敢奢望得到原諒;而男性腳踏兩條船,不僅容易獲得原諒,甚至為世人所暗自欽羨。
然而,法務部蔡部長說,通姦是否刑事處罰,並非司法解釋之範疇,這就讓人感到很奇怪了。
蔡部長的說法,完全漠視違憲審查制度之存在,更將我國憲法實務所累積將近800號解釋之成果視為無物。實在令人懷疑,到底法務部長心目中的法治國長成什麼樣子?
無論如何,通姦除罪化,確實是我國法制史上重要的一步。
通姦罪除罪化後,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仍然可以透過民事侵權行為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而通姦更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離婚事由之一。
恐懼不是感情的保證,懲罰不是愛情的解藥,婚姻的維持,依靠的不是國家的刑罰,而是要一輩子走下去的兩個人。
今天過去明天太陽還是會升起,爸爸媽媽也不會不見,與大家共勉之。
民事傳喚證人 在 艾瑪好辣 Facebook 八卦
我很乖乖聽話,但我錯了
第一次上法庭我乖乖聽律師的話
提告所有說謊侮辱的所有事情(告了很多項)
但上法院後檢察官罵我的律師很不專業
說我告的其中一項"髒話"很難告成
於是我乖乖聽檢察官的話
跟律師說照檢察官的說的撤回
提告他亂講我因性騷擾男生被告導致被建工開除
還有亂講我跟男學員互拍屁股的毀謗罪
但我花錢請的這個律師光是證據給檢察官都可以寫錯位置
甚至檢察官再度說這個律師很不專業,要我換律師
經過幾番波折,我發現律師連我去警局提告的兩個事件都未曾記住
我律師也坦承從未觀看我提告的影片證據
於是我找了第二個律師(是的,我請兩個律師)
新律師告訴我,館長說的髒話都可以造成公然侮辱
問我知不知道撤告之後就無法再提告?
我表示舊律師沒有告訴我
於是我把公然侮辱(破麻,臭雞掰 摸男生懶覺…等)重新寫在訴狀上
檢察官起訴了
但第一次開庭,我以為法院更注重證據
沒想到法官跟檢察官反而花了更更更多!!非常非常非常多的時間要我和解,連金剛經都唸出來了,要我退一步海闊天空…等等
新律師也叫我和解看看
於是我乖乖聽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話
我願意和解,只要館長道歉說我沒有性騷擾男教練被告而被解僱,也有沒有跟學生互拍屁股
因為我乖乖地相信館長說他說錯話就會願意道歉
我只希望還我一個清白!
調解當天
館長沒來,他律師說要館長道歉不可能!給妳五萬取消民事刑事告訴!
館長信誓旦旦說我性騷擾男教練是我在健工的同事跟他說的
而且這個人跟我在成吉也是同事
於是李小姐出現了
她在法庭說了一堆謊言,
謊言之一是我跟他在成吉是同事
(我進去健工之前她很早就離職了,有人會不知道自己同事是誰?)
謊言之二
編造了一個健工男教練說我性騷擾他,但我卻跟公司投訴他性騷擾我
(滿頭問號,完全是普通同事,這位男教練從未騷擾我,我也不可能能性騷擾他)
下一篇再詳細說明這滿嘴謊言的女人
勞工局公文可以證明我的離職原因
還有江大胖都說從監視器看到是正常的教學行為
江大胖表示對於館長說從監視錄影看到互拍屁股的事情不清楚(但館長說他的員工都可以證實我跟學員會互拍屁股,結果館長的沒一個員工證明)
館長另一個員工證人還直接推翻館長說詞,說是一開始是會員投訴我講"被會員性騷擾"(館長說詞:我跟會員互拍屁股後,到櫃台投訴被性騷擾,主管說要報警,結果看監視器是互拍屁股)
後來傳喚了舊律師詢問我是否撤回告訴
舊律師表示她沒有告知我"撤回,就不能再上訴的法律責任"
法官詢問我確定是否提告這些
我說確定提告!因為館長不願意道歉還我清白
沒想到解封後的這週三開庭
法官拿出我之前我乖乖聽檢察官要求我叫舊律師撤告的簡訊
一個一個問是不是我寫的
法官說你現在"不能說"其他的,只能回答"是或不是"
簡訊上寫著我一開始乖乖聽檢察官要撤告髒話的內容
法官問:這是我寫的嗎
我乖乖聽法官的話,說是
法官繼續追問我一開始乖乖聽檢察官要撤告髒話的內容
於是我說了簡訊的內容:髒話
我乖乖聽律師、檢察官、法官的話得到的甚麼呢?
檢察官說是我親自說要撤告
所以等於全部撤告
而且法官就是要我在記者前講撤告
所以他就能理所當然的判因為我提撤告
所以等於全部都不告了~~~~~
法官週三還把記者都趕走留下我跟對方律師要求我們談和解,繼續講他能懂我的心情自己也被罵過,繼續再提起第一次法庭的金剛經..
說館長不用正式道歉,稍微說個什麼代表一下,因為他是名人傷害很大
反正事情都過那麼久,再提起也是雙方的傷害
是,我是小蝦米
法官要我看著自己的簡訊不斷回答是妳說的嗎?
這個日期正確嗎?這
是律師寫的嗎?
撤告是你寫的嗎?
律師第應你撤告正確嗎?
8/17日期對嗎
8/11日期對嗎
髒活撤告這句是你本人寫的嗎?
最後一句
你要撤告什麼?
是我乖乖聽法官的話
中了他的圈套,講了我之前乖乖聽檢察官話而傳的簡訊
就是因為我乖乖聽了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話
進而讓法官曲解我
扭曲我的意思是要撤告
所以館長犯罪證據充足的案件就這樣沒了
這是法院故事之一
之後讓我慢慢道來法院的故事
可能有人看不懂我是進了甚麼圈套
做個比喻
老師跟大雄說:你得說「干!」,才不會被揍
大雄乖乖聽老師的話說「干!」,依然被揍了
還好校長來了
校長跟大雄講說:你知道說「干!」,就會被揍嗎?
大雄回答不知道後,乖乖聽校長的話不再講了
幾天後,校長突然問大雄:你有沒有"說過"「干!」?你只能回答有跟沒有!其它廢話不要講!
大雄乖乖回校長:有
校長接著問:那之前你說的那句是?
大雄:「干!」
聽完答案的校長對全校宣布:大家都聽到他說「干!」了
於是大雄被揍死了
民事傳喚證人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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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兩岸有關的另一起爭議事件、是14名台灣籍的詐欺嫌犯、被菲律賓遣送到中國大陸。法務部今天表示、就算嫌犯是在中國當地犯案、台灣法院仍然有管轄權,我方也向對岸保證、這些人遣送回台之後、將視為重大經濟犯從重量刑。
14名我國嫌犯在菲律賓利用電話跨國詐騙大陸民眾,在菲律賓被捕遣送到大陸,四十多天來外交部、法務部和陸委會和菲律賓及陸方交涉,要求把人送回台灣審理。法務部表示,以憲法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框架下,我國人民在大陸犯罪,台灣法院有管轄權。
由於大陸對詐欺罪最重處以無期徒刑,台灣通常都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輕重明顯有差。因此,法務部也向大陸發函保證,將以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來審理,也會以一罪一罰方式從重求刑,並提供陸方被害人民事求償程序等協助。不過,法律學者認為全案詐騙金額高達六億台幣,有上千人受害,如果要移交台灣審理、很難定罪。
學者指出,如果移交台灣審理,除了14名台灣嫌犯,是否還要傳喚10名大陸共犯和上千名證人,不只旅費驚人、證據也難蒐集;而我國主張的司法權是及於大陸,但還得看陸方是否承認這些被害人所在地是不是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域;還有,過去台灣不少人在外國犯案也少有引渡回台審判,政府對本案的處理態度與國際間共同打擊犯罪的刑事案件認知有很大差異。學者認為這件事過於泛政治化,不如回歸司法層面更務實。"
民事傳喚證人 在 [問題] 民事訴訟如何讓證人到場的方法- law | PTT學習區 的八卦
請問民事訴訟有沒有建議的方法可以運用讓證人可以到場陳述證言(已提出聲請法院也發通知但證人就是不來) 如果讓法院以職權傳喚是否會比較好呢以免我 ... ... <看更多>
民事傳喚證人 在 [問題] 民事訴訟詰問證人疑義- 看板Lawyer 的八卦
請教版上道長一個問題:
今天民事訴訟對造傳喚一名證人,
問完他想問的之後,因為時間已過中午,下午另有其他股別排庭,
只好遵從法官的意思定下次期日再行詰問。
我知道這一閉庭,這作了一堆偽證的證人下次多半就不會來了,
還要求法官詢問證人下次能否到庭,
證人表示會來,並記明筆錄。
但果然,證人就不來了......
我的疑問是,該證人已供述的證詞是否有證據能力?
我想,罰錢還拘提什麼的多半是不太可能,但至少總要主張無證據能力......
畢竟反詰方並未就主詰方取得的證詞作充分詰問,
整個詰問證人的程序是沒有合法終結的。
從刑事訴訟的觀點來看,除非搬出158-4,不然肯定是沒有證據能力。
但在民事訴訟?有無案例或解釋可供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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