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誤會!蓄意吸毒絕非脫罪藉口!】
本日報載,一名男子砍殺母親被檢方依家暴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起訴,並求處死刑,桃園地院去年宣判梁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案件進入二審,梁男被改判無罪。
該男經精神鑑定後,判定因吸食毒品導致精神障礙,而做出違法行為,一審法官依法規定須減輕其刑,再加上兩位姊姊均希望不要判處死刑,合議庭判處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如今案件進入二審,高院認定他因吸食安非他命導致有精神障礙,犯案當下已經沒有意識,因此逆轉判處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辦公室收到許多民眾憤怒的陳情,這案件是不是鼓勵民眾要犯案,可以故意灌醉自己後藉酒壯膽或是吸毒?
在此特別提醒呼籲大家,不要誤會這個判決,以為可以藉由毒品或酒精,就可以被判定沒有辨識能力而能免卻刑責,就能加害於人,我們應注意刑法19條第3項的規定。
刑法19條第3項是什麼呢?
先來談談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而刑法第19條第3項另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條法的出發點,就要提到 「#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是大陸法系刑法體系的重要概念,是指行為人故意藉由酒精或藥物,讓自己喪失辨識行為能力。
在構成要件上,若以前置理論,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需具備:
1. 行為人 「故意」 或 「預見」 陷入精神障礙之可能性
2. 行為人對會發生的 「違法行為」 在清醒時需有「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例如個案明知使用此物品會喪失控制力,因此在殺人、或是吵架之前先使用壯膽,自陷於此狀態,則為「故意」之原因自由行為。
而如個案明知會喪失控制力,但並沒有要故意殺人或做違法行為,但是他事先知道有這種可能,但仍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則為「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
這裡特別說明,今日引起軒然大波的案件,完整判決書尚未出來,我們現在是就新聞稿目前揭露的訊息做討論,確切細節仍須等判決書內容。
對於目前揭露的訊息,我們很疑惑為何未使用刑法第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或許涉及個案長期精神狀態及其他共病問題,此處無法多加揣測。
但一來,此案判決仍可上訴,再者,這裡要特別提醒大家,若蓄意使用毒品或酒精後犯罪,依法無法免刑,一樣得負起完全責任!
令人擔憂的是,此案前後兩次判決差異實在太過巨大,除了造成民眾的不解之外,也造成了社會的不安,且再次引起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不信任,這也是近年推動司法改革時,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希望能減少的問題。
另外,即便是確實適用「有罪不罰」者,後續的監護處分甚至刑後追蹤流程,也務必確實,並以病犯概念,讓司法與醫療一同協助後續的處遇過程。絕非將問題拋給醫療端單獨承受,也不可在風險未下降前失去追蹤。相關的改革配套,下會期我們一定要繼續推動!
而我們除了在此討論判決結果之外,也想跟大家聊聊社會安全網的概念。
我過去曾提過,1980年代,美國全國性的ECP研究,和正常組相比,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患」這組(如思覺失調症、雙向情感疾患等),確實暴力的終身盛行率較高,但 「物質濫用」這組盛行率又更高。而根據110篇研究的統合分析,共病物質濫用,可以再讓精神障礙患者的暴力發生勝算比(Odds ratio)上升1.8~2.8倍。而根據另一項收案量也很大的MacArthur研究,在從精神科病房出院的個案中,有物質濫用的個案,確實暴力風險較高;但若沒有物質濫用者,暴力風險和一般人無顯著差異。
簡而言之,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妥善治療後的風險,統計上跟一般人一樣。但真正可怕的是物質濫用(酒、毒)。這是國家必須投注更多心力來解決的問題!
如果我們把暴力、犯罪視為社會的一種病徵,那麼我們就要用有效的方式來治病,促進社會安全,就像公共衛生裡面「三段五級」的概念。簡單說,第一段叫做預防、第二段叫早發現早治療、第三段叫亡羊補牢。我們很需要透過針對非行少年的輔導、針對問題性物質濫用、家庭暴力、甚至到輕罪的整合性介入,在更早的攔截點,找出已經開始有偏差的人,給予介入,避免更嚴重的憾事!相關的法律和預算配套,我們一起來努力!
#切勿以身試法
#莫忘刑法第19條第3項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0萬的網紅Taiwan Ba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有些國家吸毒唯一死刑、有些國家竟然可以在政府管制下吸毒?! 為什麼長年毒品問題一直沒有真正解決?讓我們用經濟學來解毒吧! 喜歡我們的影片一定要訂閱臺灣吧頻道噢! https://lihi.cc/8Z6Kd/Econ1 - 你知道根據聯合國2016年統計,全球每20個成年人就有一個用過毒品嗎? 你知道...
毒品犯罪統計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八卦
【喪心病狂的法官?為什麼判無罪?—精神病無罪的前世今生】
去年一名年輕的鐵路警察處理民眾逃票事件時,被民眾持刀砍死,英勇的行為與其背負的結果,引起社會惋惜。嘉義地方法院經過長達7個月的審理,這名砍殺警察的兇手一審判決無罪。消息一出,各大媒體爭先恐後報導,把話鋒導向法官荒腔走板的判決。其中中視及中天新聞甚至還以「引共憤」的主觀感受作為標題,將人民的怒氣激發到最高點。
➡️殺人怎麼可以無罪?
「殺人就是有罪!憑什麼因為他有精神疾病就無罪?」
要澄清的第一點是,「無罪」是法律上的名詞,一個人依法應該判無罪,法官就應該判無罪。「無罪」從來都不代表法官認為做這件事是對的,甚至鼓勵大家可以多做。要判一個人有罪,在刑法的檢驗上,至少就有三個步驟。首先,被告所做的事情要確實是法律禁止的事情;第二,做這件事情不是基於正當的目的(例如自衛);最後,還要這名被告具有「責任能力」。三個條件都要滿足,法官才可以判被告有罪。而這名兇手就是因為被法院認定「欠缺責任能力」,所以必須判決無罪。
至於兇手有精神疾病,就可以減刑或無罪的理由,要從刑法的基本目的說起。
回到你對死刑、坐牢最原始的想像,為什麼我們要把人關起來、甚至處死?在刑法學上,刑罰有幾個目的,其中最重要的是「預防」。一方面把罪犯隔離、教育,以免危害社會;另一方面嚇阻想做壞事的人不要去做,以免受罰。基於這個理由,刑法要處罰的對象,是明明有足夠的心智能力去判斷是非的當下卻「選擇」做壞事的人,這在法律上叫做「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換句話說,如果一個人在做「壞事」的時候時根本就沒有判斷是非的能力,是不應該處罰的。因為去處罰這樣的行為,根本沒辦法達到上面說的目的。因此我國也在刑法中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的反動—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的發展
「有精神障礙就無罪嗎?那我也去喝酒、裝精神病!」
上面談到看似「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的鐵律,在現實社會中,遭遇到了一些挑戰。例如有人想要假借酒醉狀態殺人無罪,事先準備好犯罪工具、殺人計畫,藉酒讓自己陷入迷幻,順便壯膽,再去殺人。幾百年前人們就知道這個漏洞,把他稱作「原因自由行為」。因為如此,有的國家把兇手著手準備的過程的時候當作殺人行為的一部分去處罰,有的國家則認為自己把自己弄到精神異常而去犯罪的這種特殊情形,根本沒必要同情,不適用減刑規定。我國刑法在15年前,就已經把這種情形訂在法律中,直接規定這種情形,不能適用一般的減刑或不罰規定。
再來,要主張自己有精神疾病,導致應該判無罪,是要有科學證據的。在刑事訴訟上,要透過醫生或專家的鑑定,經過起訴的人與被懷疑犯罪的人兩方辯論後,法官依據證據及辯論結果,按照法律判決。正常人絕對不會想為了減刑而讓自己罹患精神疾病,或者有能力裝到能騙過醫生,相信我,那是非常痛苦的。精神疾病的診斷非常複雜,涉及生理、心理,要確定患有某種疾病,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常常患者自己覺得自己有精神疾病,醫師都不敢做出判斷。更何況這個案件中的兇手,在十幾年前就已經罹患思覺失調症的診斷紀錄。怎麼會突然覺得平時擔任發掘事實、拆穿各方謊言的法官,這時候瞬間腦波弱被騙過了呢?
➡️「刑罰」與「預防」的不當連結-重刑化的迷思導致保安處分的偏廢
「你說不要關他,那要怎麼保護善良民眾?」
如同我們對待年幼的犯罪者(例如少年)一樣,我們希望透過教育來取代刑罰,因為這正是最適合他們的。刑法中有考量到這種情形,對於因為精神狀態而判無罪的人,可以把他關在醫院中監護,取代刑罰。但是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最長只能關他5年,法官不能隨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更久。
因此,與其罵法官恐龍,不如檢討為什麼法律所訂的其間這麼短。因為向來,很多人都把「預防犯罪」跟「重刑」直接連結在一起,最著名的就是「亂世用重典」這句話。可是,在法律規定不能處罰的時候,刑罰訂得太重,根本都沒用呢!最糟糕的是,你以為刑罰變重了犯罪率就降低,殊不知經過統計,根本沒有明顯作用(酒駕罪就是個很好的例子)。所以立法委員不斷修法,把各種刑罰加重(例如販賣毒品判好幾十年、酒駕一定要判徒刑),但卻忘了刑罰以外,把這種人關起來的保安處分根本置之不理。結果落得沒降低犯罪,還把人放出來的尷尬局面。
➡️回歸刑事政策的思考:建構完善的保護機制
對患者而言,關在小房間裡或者進入人群與人起衝突,都不是他們想要的生活。如果最後可以像正常人一樣品嘗人生的苦樂,融入人群,不危害社會,不正是患者與大眾追求的目標嗎?從法律政策而言,或許我們可以對兇手這樣的人延長監護年限(甚至終身)、規定必須要對社會沒有危害才能回歸社會;而從事前的角度,投入社會資源、建立人際關係,建立照顧者的責任,根本避免這名兇手踏上火車,是不是我們都不會對這件事惋惜與憤慨了?
➡️無罪判決改變的可能性
「法律還能怎麼做?我們可以怎麼做?」
本案目前只是一審判決,如果不滿判決,檢察官也可以上訴,請擔任二審的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改判(目前嘉義地檢署已經上訴了),可以向二審法官提出證據說明兇手的精神狀況可以受處罰,或者兇手自己明明知道有可能做出脫序的事,仍然拒絕治療或服藥,因此依照「原因自由行為」的規定,不減免刑責。
而作為公民的你,是否也應該敦促你的立法委員,去建立完善的法律,去隔離這樣的兇手,或者提早介入治療,避免憾事發生呢?如果又發生殺人案件,只要沒判死刑,又跟著喊「恐龍法官」,是不是只是放任無辜的人死亡,又嗜血地再找那可惡的人賠償根本沒辦法賠償的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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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蔡宜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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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tonyfranktsai/posts/3804537916227752
毒品犯罪統計 在 許淑華 Facebook 八卦
我國酒駕相關罰則自1968年起經歷過多次相關法規修訂,而根據法務部矯正署106年矯正期刊所提出的「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拒酒自我效能與酒癮嚴重程度之研究」指出
被臨檢測出酒駕的行為人中,有26.4%具有酒癮的問題,且被檢測出越多酒駕次數的行為人,患有酒癮問題的比例亦越高,當行為人酒駕已達4次以上時,其確診為酒癮者的比例高達88.2%
再者,酒癮患者除了容易酒駕肇事以外,也是施行家暴的高危險群,如果把酒駕與家暴兩類行為人做交叉比對,將會有極高的重複性。
由此可知酒癮的預先防治會比日後造成憾事再來懲處更為重要,不只可以預防酒駕發生,亦會減少家暴的發生率。
我國刑法第89條已有規定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但是攤開法務部的統計數據,自96年起我國實施禁戒的人數卻是20~60人之間,與酒駕遭罰的犯人相比比例懸殊,相關法規形同虛設,無助於酒駕問題之矯正。
而大量酒駕犯人進入監所後造成監所人力負擔加重,監所戒護人力長期不足。
以台灣來說為1比12,即1名管理人員要戒護12名人犯,而先進國家比例約是1比3或1比4,我國人力相對不足,離職率高,又採總員額制無法增加人力,所以事先預防更為重要。
衛福部自104年起提出戒除酒癮計畫協助各醫療院所辦理相關業務,計畫施行至今已第四年度,相關評鑑標準卻仍以身體健康狀況為評斷標準,並未針對改善成癮性列入標準。
雖酒精之成癮性與再犯較毒品來說較難統計與追蹤,但以生理指標來評斷是否成功戒除酒癮顯有不足。
為此淑華今日質詢時特別要求相關部會研擬對策,有效遏阻酒駕的發生率,避免憾事一再發生。
毒品犯罪統計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評價
有些國家吸毒唯一死刑、有些國家竟然可以在政府管制下吸毒?!
為什麼長年毒品問題一直沒有真正解決?讓我們用經濟學來解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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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根據聯合國2016年統計,全球每20個成年人就有一個用過毒品嗎?
你知道咱們臺灣監獄裡有一半的受刑人都跟毒品有關嗎?
太誇張啦!怎麼我們從小就一直聽反毒宣傳,毒品還是這麼氾濫呢?
如果我們用經濟學把毒品剖開來研究,就會發現毒品在產品力、市場力都是奇葩啊!
讓我們看看為何毒梟可以賣毒賣到進富比世?如果毒品合法化變自由市場會是怎麼樣的狀況呢?!讓我們一起~拼~拼~拼~拼經濟吧!
本集關鍵字:毒品、地下經濟、毒梟、供給、需求、壟斷、尋租行為、經濟學自由學派、可支配所得、葡萄牙毒品除罪化、社會福利、外部性、自然獨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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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Lessons for the Young Economist,Robert P. Murphy著,Mises Institute
《百辯經濟學》P.73-84,Walter Block著,經濟新潮社
105年反毒報告書,法務部
世界毒品報告,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
The success of Portugal’s decriminalisation policy – in seven charts
七張圖解葡萄牙毒品除罪化成果 (https://goo.gl/51fPok)
參考影像:
Why the War on Drugs Is a Huge Failure – Kurzgesagt – In a Nutshell
Milton Friedman – Why Drugs Should be Legalized – Liberty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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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樂改編:
Game of Thrones Theme Song (HBO)
毒品犯罪統計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評價
最近 BBC 國際部宣布,它們的新聞網站將要進駐暗網!之後能讓中國、伊朗、越南這些資訊被政府封鎖或過濾的國家,也可以瀏覽到 BBC 的內容。
暗網到底是什麼?其實我們平常在 Google 能夠找的到的,都叫做『明網』Clearnet,通常當我們瀏覽的時候,都會有一組 IP,知道說你是從哪個位置、哪個國家來的,而且會留下數位足跡;但是有一些透過加密的檔案,或是一些有關犯罪的網站,這些找不到但實際存在的頁面,就叫做『暗網』Darknet,你在裡面名字跟 IP 會一直換,你就像隱形在網路一樣。
根據統計,世界上有 4% 的網站就是我們一般人能看見的明網;深網則佔了足足 96 %,深網就像你信箱裡的信、付費訂閱的內容、你的聊天記錄、臉書未公開的內容,你只有自己看得到,這些都深網的一部分,深網並不是都非法的,只是不容易被取得,深網裡面才有『暗網』。所以可以想像一個冰山圖,我們只看得到上面尖尖的一角,下面還有許多我們不知道的內容。
但進入案網可沒有這麼簡單,首先必須先透過知情人士,取得網址,因為暗網的網址大多是由沒有規則的亂碼組成,再透過 TOR 也就是洋蔥路由器才能看到,TOR 是一種免費的開放源代碼通訊軟體,有多重加密,可以屏蔽使用者的資訊,就像剝洋蔥,一層又一層代理連接,隱匿性非常高。
當沒有人知道妳是誰的時候,人性的黑暗面就出來了。
像是在暗網上就有個叫『絲綢之路』的網站,有人說這是暗網裡最具品牌價值的電商,但賣的都是非法品,舉凡假護照、毒品、性奴、兒童色情、軍火,甚至是買賣器官、買凶殺人,沒有下限,只要能想到的,什麼都買得到,而且暗網上不收現金,都是用虛擬貨幣做交易,想抓也抓不到,雖然絲綢之路最初的創辦人 2017 年被 FBI 給抓了,但現在卻也出現了跟2.0 3.0的版本,還是有許多人在上面交易。就像是暗黑版的淘寶。
而且可怕的還不只這些,暗網還有分不同層次,較深層的暗網通常涉及更多的犯罪行為,例如人獸交、人體肢解、獵殺人類、人體實驗、殺人直播等等。
暗網最初是由美國海軍研究實驗室設計的,設置的用意是讓軍方跟政府官員,可以匿名在網路世界通訊,但因為網路進步,軍用到民用的轉折,讓 TOR 成為美國政府最頭痛的敵人之一,因為 TOR 有著最複雜跟高端的加密技術,暗網也成為黑市、非法、犯罪者跟神秘組織的溫床。
但其實可怕的不是暗網,是人性的黑暗面!
暗網也可以用在好的地方,像是極權國家的爆料人可以透過暗網可以讓,將資訊傳出去, BBC ,就是透過暗網來突破資訊封鎖跟網路監控。
不過暗網上其實也有不少 FBI 在上面臥底,而且詐騙也是層出不窮,畢竟在暗網大家都是匿名的,有時給了錢,人就跑了。在這邊還是呼籲大家,不要進去暗網,不要助長這些惡意!
你對 BBC 進駐暗網有什麼看法?快來在底下留言和我們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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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統計 在 張麗善 Youtube 的評價
在救國團雲林縣團委會主委張麗善主持開球儀式以後,102年青春play noe、尬球number one青少年三對三鬥牛賽,正式在斗六市籽公園展開比賽。
這項青少年三對三鬥牛籃球比賽,是雲林縣救國團每年固定舉辦很受歡迎的活動,主要的目的是希望藉由籃球比賽鼓勵青少年朋友多多參與正當的休閒活動,尤其在暑假期間,根據警政署統計,青少年在暑假期間犯罪率是平常時的二倍以上,救國團希望透過項有活力的活動,鼓勵青少年朋友共同來參與,藉此來提昇自我的價達。
雲林縣救國團舉辦這項青少年三對三鬥牛籃球比賽,已經有好幾年的時間了,每年到了暑假期間就有不少青少年朋友自己組隊訓練,準備要來參加比賽,今年總共有230隊大約700多人報名參加比賽,其中有不少高手也報名參加,讓整體比賽可以說非常好看。
今年救國團也特別結合行政院雲嘉南聯合服務中心、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觀護人協進會、教育部雲林縣聯絡處以及雲林縣工商青年服務協會共同舉辦活動,現場也有家長專程前來為青少年加油,鼓勵青少年全力以赴,爭取好成績。
透過這項三對三鬥牛籃球比賽,青少年朋友以球會友,互相交流,不只可以鍛鍊身體,也學習到環保和拒絕毒品等各項觀念,對提昇青少年朋友自我價達應該有很正面的幫助。
《歡迎來坐》
國會研究室: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3-1號2103室、
青埔服務處:雲林縣虎尾鎮平和里青埔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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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支持國民黨提名縣市長參選人》(依徵召提名順序排列)
苗栗縣長徐耀昌、南投縣長林明溱、連江縣長劉增應、彰化縣王惠美、臺東縣饒慶鈴、新竹市許明財、宜蘭縣林姿妙、雲林縣張麗善、花蓮縣徐榛蔚、基隆市謝立功、臺中市盧秀燕、嘉義市黃敏惠、澎湖縣賴峰偉、新北市侯友宜、桃園市陳學聖、嘉義縣吳育仁、屏東縣蘇清泉、臺北市丁守中,金門縣楊鎮浯。
《敬請關注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委員群》
蔣萬安、李彥秀、蔣乃辛、費鴻泰、賴士葆、林德福、羅明才、陳學聖、呂玉玲、顏寬恆、
盧秀燕、江啟臣、林為洲、陳超明、徐志榮、王惠美、馬文君、許淑華、楊鎮浯、陳雪生、鄭天財、廖國棟、孔文吉、簡東明、王金平、柯志恩、陳宜民、林麗嬋、許毓仁、曾銘宗、黃昭順、吳志揚、張麗善、徐榛蔚、王育敏。
《雲林鄉鎮市》
斗六市、虎尾鎮、斗南鎮、四湖鄉、土庫鎮、 臺西鄉、崙背鄉、水林鄉、二崙鄉、麥寮鄉、口湖鄉、褒忠鄉、大埤、虎尾。
《雲林景點》
劍湖山世界, 北港朝天宮, 蜜蜂故事館, 雲林故事館。